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一个改变命运的夜晚:运钞路线上的枪声
从业二十多年,我接手过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但有些案件从接到卷宗的那一刻起,就能感受到一种令人窒息的压力。这是我代理的一起运钞车抢劫案,被告人面临的是刑法第127条第2款的指控----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法定刑起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这个起点本身就足以让任何被告人及其家属感到绝望。
案件的经过大致如下:某日凌晨四点左右,一辆银行运钞车在前往网点营业厅的途中,遭遇数名持械人员拦截。拦截地点选择在一段相对偏僻的城市道路,光线昏暗,周边没有监控探头----这也是被告人精心策划的一部分。在暴力冲击下,运钞车上的押运人员受到威胁,车内存放的部分现金被劫取。更令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的是,押运人员携带的防暴枪在混乱中有一支被抢走。这一细节成为了案件定性争议的焦点。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迅速破案,抓获了参与行动的数名嫌疑人,其中第一被告人被认定为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
当第一被告人的家属辗转找到我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在见面时的第一句话至今让我印象深刻:"律师,他抢的是钱,不是枪,枪只是顺手拿的,怎么就变成了抢劫枪支弹药罪?这可是要判死刑的啊!"这位母亲的眼中满是恐惧和无助,我能感受到她整个人都在颤抖。
这句话直指本案最核心的辩护争议----当抢劫行为同时涉及普通财物和枪支弹药时,究竟应当如何定性?是以抢劫罪论处,还是以抢劫枪支弹药罪论处?如果定性为后者,被告人的处境将截然不同。这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更是一条生死攸关的定性分界线。两种定性之间的量刑差距可能高达数年乃至十余年,对于一个正值壮年的被告人来说,这就是"走出去"和"回不来"之间的差别。
在仔细研读全部卷宗材料之后,我发现案件并非如起诉书描述的那样简单。涉案的枪支到底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被告人对枪支的主观认知是什么?暴力行为和枪支被拿走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在卷宗中并没有得到清晰的回答。我制定了以"罪名定性辩"为核心、以"量刑辩护"为两翼的辩护策略。接下来,我将围绕本案辩护中涉及的几个核心问题,逐一展开分析。
二、枪支弹药的认定标准:仿真枪能否入罪
本案辩护的第一个关键切入点,是被抢"枪支"的法律认定问题。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成立,首先要求被抢物品确实是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如果被抢物品连"枪支"都算不上,那么适用这一罪名就无从谈起。
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公安部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及零部件鉴定标准》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即认定为枪支。这一标准实际上远低于军事用途枪支的认定门槛,也被学界和实务界不少人批评为过于宽松。在2016年赵春华天津气球射击摊案中,涉案的六支玩具枪被鉴定为枪支,最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此后,虽然司法解释层面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增加了对"枪支"认定标准的综合考量因素,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至今仍然是实践中认定枪支的主要依据。学界关于应当适当提高这一标准的呼声从未停止,立法层面的调整却迟迟未能推进。
实践中,一些枪口动能仅略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仿真枪、改装玩具枪也被鉴定为枪支。这就带来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只是普通的玩具枪或者仿真枪,但客观上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枪支,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以涉枪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在阅卷中发现,本案中被抢走的那支枪,经鉴定确实符合公安部的枪支认定标准----它是一支标准的防暴枪,属于国家列管的枪支弹药范畴,这一点没有争议。但这个发现反而让我思考另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如果案件中被抢的"枪支"只是一支仿真枪或者根本不具备发射功能的模型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在辩护准备中,我对此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形成了以下观点:如果被抢物品经鉴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那么抢劫枪支弹药罪的前提条件就不成立,案件的定性需要重新审视。 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是真的在抢枪(对象认识错误),根据刑法理论上关于抽象事实错误的处理规则,可以按照抢劫罪的未遂来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是仿真枪而实施抢劫,则不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仅构成抢劫罪(如果抢了其他财物)或者不构成犯罪(如果只抢了仿真枪本身且仿真枪价值不大)。
虽然本案中被抢物品确实是一支真正的防暴枪,但枪支认定标准的问题在辩护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策略意义。因为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关于涉案枪支的鉴定报告存在一个程序性瑕疵----鉴定机构在送检时没有严格按照鉴定规范的要求,对枪支的发射性能进行了完整测试。我在辩护意见中指出,鉴定报告的结论虽然大致可信,但程序瑕疵影响了其证明力的完整性。此外,我还特别关注了该枪支在被抢时的具体状态----弹药是否已经装填、保险装置是否处于锁定状态、枪支本身是否存在机械故障等。这些细节虽然不能改变枪支的基本定性,但对于评估行为人的实际危险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抢劫行为的认定:暴力胁迫的指向对象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中的"抢劫"行为,与普通抢劫罪中的"抢劫"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是相同的----都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财物。但在本罪中,抢劫行为的指向对象具有特殊性----枪支弹药爆炸物本身。
这就产生了一个关键问题: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要目的是抢劫现金,枪支只是在混乱中被"顺手牵羊"式地带走。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被告人对枪支实施了"抢劫"行为?
我在辩护中提出了"抢劫故意"的概念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枪支弹药的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故意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只想抢钱,在抢钱的过程中偶然接触到枪支并将其带走,其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之间存在错位,不应认定为抢劫枪支弹药罪的故意。
具体到本案,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行为的主观目的。 根据多名同案犯的供述,他们在策划时讨论的是如何抢劫运钞车中的现金,从未提到过要抢枪。多名同案犯在讯问中明确表示,抢走枪支的行为是在现场混乱中偶然发生的,事先没有任何预谋和商议。这种"事前无预谋、事中偶然实施"的特征,与典型的抢劫枪支弹药罪中"目标明确、蓄谋已久"的模式形成了鲜明对比。
第二,暴力行为的具体指向。 运钞车上的暴力威胁行为(持械威胁押运人员)是针对押运人员实施的,目的是迫使他们交出车内的现金。对枪支本身并没有单独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与枪支被拿走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联系----枪支是在押运人员被控制后,被同案犯在车内发现的。
第三,枪支被带走的经过。 根据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涉案枪支是在押运人员被控制后,一名同案犯从车内发现的,随即顺手带走。这个过程更接近于"乘人不备"的抢夺,或者甚至是"秘密窃取",而非暴力胁迫基础上的"抢劫"。
基于以上分析,我在辩护意见中提出:被告人对枪支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夺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枪支弹药罪,而非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这一定性差异直接影响量刑----抢夺枪支弹药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枪支弹药罪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法定刑起点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同样是涉及枪支的行为,因为定性不同,量刑差距可能达到数年甚至十余年。
四、与抢劫罪的区分:一个行为两个罪名
本案辩护中的另一条主线,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普通抢劫罪的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前者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特定危险物品,后者针对普通财物。
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看似清晰的区分经常变得模糊。以本案为例,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涉及了普通财物(现金)和枪支弹药。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应当从一重处断。
但问题在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一个行为还是两个行为? 如果认定为一个整体性的抢劫行为,那么需要判断到底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劫枪支弹药罪。如果认定为两个独立的行为(抢劫现金和抢走枪支),则可能构成数罪并罚。
我在辩护中主张认定为两个独立的行为,理由如下:抢劫现金的预谋和行为发生在前,抢走枪支的行为发生在抢劫现金的过程中但与其是相对独立的。从主观故意来看,抢现金和拿枪是两个不同的心理过程;从客观行为来看,控制押运人员(抢劫现金的手段)和拿走枪支(独立的行为)在时间上虽有交叉,但在内容上是可分的。
如果法院采纳这一辩护意见,案件将面临数罪并罚的格局:抢劫罪(针对现金)加上抢夺枪支弹药罪(针对枪支),两个罪的量刑范围加起来可能反而比单一认定抢劫枪支弹药罪更轻。这就是刑辩中"拆分罪名"策略的典型运用----通过对同一客观事件的重新叙事和定性分析,将一个看起来不可辩驳的重罪指控拆解为多个相对较轻的罪名,从而为被告人争取更合理的量刑。
当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这个辩护策略的风险。如果法院认定为一个整体行为,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抢劫枪支弹药罪作为重罪将被优先适用。因此,我在辩护中同时准备了两个方向的意见,确保在不同裁判思路下都能为被告人争取到相对有利的量刑。这个"双轨并行"的辩护策略在复杂案件中尤为重要----我们不能把所有的筹码押在一个法律论点上。在实务操作中,辩护律师常常面临这样一种困境:最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论点往往也是胜算最低的论点。如何在"理想方案"和"底线方案"之间做好平衡,是对刑辩律师专业素养和案件把控能力的双重考验。我在这起案件中选择的策略是:以"拆分罪名"为主攻方向,同时确保即使主攻方向失败,在量刑辩护中仍留有充足的退路。事实证明,这种策略是有效的----虽然法院最终没有完全采纳"拆分罪名"的意见,但对量刑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五、死刑适用条件的辩护:十年以上到死刑之间的量刑空间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法定刑起点就在十年以上的罪名之一,且最高刑为死刑。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辩护律师肩负的责任尤为重大----我们的工作成果,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
第一,关于"危害公共安全"要件的辩护。 刑法第127条第2款明确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这一要件。我需要仔细分析的是:涉案枪支被抢后是否确实造成了公共安全的危险?在这里,"危害公共安全"是一个需要实质判断的要件,而不是形式判断。不能仅仅因为抢了枪支就自动推定"危害了公共安全",而应当结合枪支的种类、数量、被抢后的去向、是否被使用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涉案枪支在案发后四十八小时内即被追回,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枪支在被抢期间也没有被用于其他犯罪行为。我在辩护中提出:虽然抢劫枪支弹药的行为本身就蕴含着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但在具体案件中应当考量实际危害程度。本案中被抢枪支迅速被追回,未造成实质性的公共安全危害,在量刑时应当作为重要的从轻情节。
第二,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严格把握。 根据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案件裁判的相关规定,死刑的适用应当以"罪行极其严重"为前提。在本案中,我从未造成人员死亡、未造成重伤后果、枪支迅速追回未造成扩散危险、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事实出发,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不应当适用死刑。
第三,主从犯的认定与死刑排除。 本案中,第一被告人虽然被认定为组织者,但实际的暴力行为主要是由其他同案犯实施的。我从主从犯区分的角度提出:即使认定第一被告人为主犯,也应当区分其组织作用和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之间的区别。在共同犯罪中,组织者的刑事责任不一定高于直接实施暴力者----具体应当根据各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危害程度来确定。第一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未直接使用暴力,未对任何人员造成身体伤害,在适用死刑时应当格外审慎。
第四,认罪认罚与从轻情节的综合运用。 在审判阶段,我积极推动被告人认罪认罚,并配合退赃退赔。虽然抢劫枪支弹药罪的严重程度使得从轻空间有限,但认罪认罚的态度和积极退赃的表现仍然是争取从宽量刑的重要筹码。特别是在当前刑事政策强调"认罪认罚从宽"的大背景下,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已经成为量刑中不可忽视的因素。我在二审阶段重点围绕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改造可能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并提交了被告人关押期间的行为表现证明、家属的谅解书以及社区影响评估报告。这些材料共同构建了一幅"虽然犯了大错,但仍有改造希望"的被告人画像,为二审法院做出相对宽缓的判决提供了事实基础。
六、证据辩护的关键:鉴定报告与供述的审查
在涉及枪支弹药的刑事案件中,鉴定报告的审查是辩护的重中之重。一份有瑕疵的鉴定报告,可能直接动摇整个案件的证据基础。
枪支鉴定报告的审查要点包括: 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结论的确定性。在本案中,鉴定报告本身没有根本性问题,但我通过对鉴定过程的细节审查发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疑点。
例如,鉴定报告中对枪支状态的描述存在模糊之处----该枪支在被抢前是否处于可正常发射的状态?如果枪支当时处于故障状态或者弹药未装填,那么其作为"枪支"的危险性就大打折扣。我申请补充鉴定,虽然未获法庭支持,但这一问题在量刑辩护中被反复提及。
对于同案犯供述的审查同样重要。在涉及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各被告人供述之间的矛盾和印证关系是判断事实的关键。我逐一梳理了各被告人关于抢枪经过的供述,发现存在明显的细节差异----关于谁最先发现了枪支、谁决定将枪带走、枪支如何转移等关键问题,各人说法不一。这些矛盾虽然未必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的主张,但至少说明案件事实并非如检察机关所描绘的那样清晰明确,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此外,我还特别关注了物证保管链条的完整性。 涉案枪支在案发后被追回,但追回后的保管、移送过程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物证的证明力。我在阅卷中发现,枪支从追回到移交鉴定机构的中间环节,存在一个长达七十二小时的"空档期",期间缺少详细的交接记录。虽然这一瑕疵不足以否定物证的合法性,但我据此提出了合理怀疑,要求公诉机关对物证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做出补充说明。
在证据辩护方面,我还注意到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本案中,部分关键讯问确实有录音录像,但有几次讯问的录音录像画面存在中断和模糊,部分关键段落的音频无法辨识。我向法庭申请调取完整的录音录像并当庭播放,这一请求虽然只获得了部分满足,但通过当庭播放和比对,确实发现了一些讯问笔录记载与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之处。这些不一致虽然在法院看来属于"记录的简化"而非"实质性的篡改",但对于动摇法庭对证据体系的信心仍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七、程序辩护:管辖与证据合法性的挑战
在程序层面,我对以下几个问题提出了质疑:
第一,管辖权问题。 本案发生地与被告人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案件由发生地公安机关侦查。但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提出本案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因为主要证据和证人均在被告人居住地。虽然法庭最终驳回了管辖异议,但这一程序性的挑战为后续的辩护争取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
第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后进行了长时间的讯问,部分讯问笔录的时间跨度存在疑点----从晚上十点到凌晨五点,长达七个小时的连续讯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我提出部分讯问笔录可能存在疲劳审讯的问题,申请排除相关供述。法庭对其中两份讯问笔录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虽然最终没有排除,但这一程序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检察机关证据体系的完整性。这一经历让我更加坚定了一个信念:程序辩护虽然往往无法直接导致无罪判决,但它通过揭示程序瑕疵、质疑证据合法性、挑战办案过程的规范性,能够为实体辩护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也能向法庭传递一个重要信号----这个案件并非铁案,辩方有充分的理由对指控提出质疑。
第三,关于审判公开和回避的申请。 本案一审时,我注意到合议庭中有一位法官曾经在检察机关工作时参与过类似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虽然这不构成法定回避的理由,但我仍然提出了回避申请,目的是提醒合议庭保持客观中立。法庭虽然驳回了回避申请,但这一策略性的申请确实让法官在后续审判中更加审慎地对待辩护意见。
八、结语:生死线上的法律博弈
这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第一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虽然未能实现无罪的辩护目标,但成功地将量刑从检察机关建议的无期徒刑以上降至十五年有期徒刑,避免了最坏的结果。
在二审判决书下来那天,被告人的母亲打电话向我道谢。电话那头的声音带着哭腔和如释重负----十五年的刑期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已经是能够承受的极限。她说:"律师,谢谢你,至少我儿子还能活着回来。"这句话让我在挂断电话后沉默了很久。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们经常面对这样的时刻----当事人的命运已经无可挽回地被改变了,我们能做的只是在这个改变中争取到尽可能好的结果。十五年,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意味着什么?他出狱时已经是中年人,错过了人生中最宝贵的年华。但这比失去生命要好得多----每一次在死刑案件中获得从宽处罚,我都深感这种工作的分量。
回望这起案件的辩护全过程,我最大的感触是:在涉及死刑和重刑的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工作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运用,更是一场关于生命的博弈。每一条辩护意见、每一次质证、每一份辩护词,都可能在"生与死"的天平上产生微妙的偏移。我们不能保证每一次辩护都能改变结果,但我们必须保证每一次辩护都竭尽全力。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一个相对少见的罪名,但一旦涉及,后果极其严重。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在面对这类案件时,必须做到三点:一是对枪支弹药的认定标准烂熟于心,二是精准把握与普通抢劫罪、抢夺枪支弹药罪、盗窃枪支弹药罪之间的界限,三是在死刑适用的辩护中坚守底线----无论案件多么严重,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公正审判和有效辩护的权利。这三个"必须",是我在多年刑辩实践中形成的铁律,也是我对年轻律师最常说的一句话。在实践中,我发现很多同行在面对涉枪案件时往往只关注主客观要件的形式判断,而忽视了对枪支认定标准、行为定性、量刑梯度等深层问题的深入挖掘。这种"浅层辩护"在普通刑事案件中或许尚可应付,但在涉及十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罪案件中,绝对是不够的。涉枪重案的辩护需要做到"三个到位":法理研究到位、事实审查到位、程序辩护到位。只有三者兼顾,才能在极端严峻的司法环境中为被告人争取到一线生机。
那个案发的夜晚,运钞车上的枪声改变了很多人的命运。押运员留下了心理创伤,被告人的家庭被拖入深渊,而作为辩护律师,我唯一能做的就是用尽一切法律手段,确保法律的秤砣不偏不倚。在生死线前,每一分重量都至关重要。这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我在每一个重案辩护中对自己的提醒。每一份卷宗的背后,都是一个人的全部人生;每一次辩护的成功或失败,影响的不仅是一个案件的结果,更是一个家庭的未来。这就是刑事辩护的意义所在,也是我一直坚持走下去的理由。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