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律师
一、罪名概述----国有档案的特殊保护与国家档案管理制度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以秘密方式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该罪名设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实际上,该罪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国家的档案管理制度和国家档案的安全。
从立法目的看,该罪名的设立是基于对国家档案特殊保护的高度重视。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归国家所有或由国家管理保存的历史记录。国有档案承载着国家记忆、历史真相和公共事务的重要信息,其完整性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正因如此,国家通过档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各个环节都设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该罪名正是这一管理制度在刑事法领域的延伸和兜底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国家所有的档案----即那些依法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档案馆、机关档案室或其他国有单位保管的档案材料。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档案都属于"国有档案"----根据档案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档案的所有权归属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三种类型。该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对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档案实施抢夺或窃取行为的,不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盗窃罪、抢夺罪或其他相关犯罪。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深度解析
该罪的犯罪构成包含四个核心层面,每一个层面都蕴含着丰富的辩护论证空间。
关于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档案管理制度----即对国有档案的合法、安全、完整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国有档案本身的财产所有权(因为档案材料本身也是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辩护律师在审查客体要件时应当关注:涉案的档案材料是否确实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如果涉案档案虽然存放在国家档案馆或机关档案室,但其所有权实际上属于集体或个人(如个人移交或捐赠给国家档案馆的私人档案、集体组织移交的集体档案等),则其所有权性质存在争议,不宜直接认定为"国有档案"。
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抢夺"或者"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其特点是对物实施暴力、对人身不实施暴力或仅实施轻微暴力;"窃取"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即行为时未被档案管理人员或保管人员发现)取得国有档案的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罪中的"抢夺"和"窃取"在行为形态上分别与刑法中的抢夺罪和盗窃罪基本相同----但由于其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国有档案),刑法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设置了专门的刑罚。
关于犯罪主体。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涉案人员背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既可能包括与档案管理无任何关联的普通人员(如因个人目的而实施盗窃国有档案的行为),也可能包括档案管理部门的内部人员(如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熟悉管理环境的特点而实施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夺取或取得国有档案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行为人是档案管理的专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取档案但未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或者行为人将档案取出后意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则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满足该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该罪论处。
三、"国有档案"的认定标准----权属审查与辩护要点
"国有档案"的认定,是该罪案件中最具基础性也最具争议的事实问题之一。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罪案件时,需要对"国有档案"的认定标准有深入和准确的把握。
档案所有权的法律依据审查。根据档案法的规定,下列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其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其二,由国家批准授予、征购或购买的档案;其三,集体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给国家的档案;其四,其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辩护律师在审查涉案档案的所有权时,应当仔细查阅档案的形成主体、形成过程、移交记录和所有权凭证等法律文件----如果涉案档案的形成主体是集体组织或个人,且其所有权并未依法转移给国家,则不宜认定为"国有档案"。
"国有档案"与"国家保管的档案"的区分。在档案管理的实践中,某些档案虽然由其体所有权不属于国家,但因其历史价值或社会意义而被国家档案馆或相关部门依法接收、征集或代为保管。这些"国家保管的档案"在法律上并不当然属于"国有档案"----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原集体组织或个人。如果行为人抢夺或窃取的档案属于"国家保管的档案"但其所有权属于集体或个人,则行为人不构成该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节以抢夺罪、盗窃罪或其他相关犯罪论处。辩护律师在审查时应当仔细区分"国有档案"与"国家保管的档案"----这是决定该案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事实问题之一。
档案价值与档案属性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档案材料虽然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或研究价值,但其是否已经依法归档、是否被纳入国家档案管理体系,是认定其是否属于"国有档案"的重要程序标准。如果涉案材料虽然内容重要,但尚未完成归档程序、未被正式纳入国家档案管理体系,则其"国有档案"的属性可能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在审查时应当关注:涉案材料是否依法办理了归档手续、是否具有规范的档案编号和保管记录----如果涉案材料在档案管理程序上存在缺失或不规范,则其"国有档案"的法律属性应当受到合理质疑。
四、"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辩护审查----主观目的的精确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该罪主观方面的核心要素,也是辩护律师在主观事实认定层面最为重要的攻防阵地。
"占有"与"使用"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中的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取得国有档案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并非"占有"(即将档案永久性地据为己有),而是"使用"(即为了某种目的临时使用档案材料,在使用完毕后打算归还)。例如:某历史研究人员为了撰写学术论文,在未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的情况下,将档案馆中的若干历史档案取出并带离档案馆----但其主观上打算在使用完毕后归还这些档案。在这一案例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使用"而非"占有"----不能以该罪论处。辩护律师在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时,应当关注:行为人在取得档案后是否有隐匿、出售、赠与或毁损档案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临时使用且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动,则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与"非法借阅"的界限。在档案管理的实践中,某些人员(特别是研究学者、媒体记者、作家等)因工作需要而频繁接触国有档案。如果这些人未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而取走或复制了档案材料,其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非法借阅"或"违规复制",而非"非法占有"。辩护律师在区分时应当参考以下标准:行为人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在取走档案后是否主动联系档案管理部门、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实际归还了档案;行为人取走档案后的处置方式----是将档案隐匿、出售或毁损,还是用于正当的工作或研究目的;行为人取走档案的数量和价值----是成系统地取走了大量珍贵档案,还是只取走了少量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档案材料。
五、"抢夺"行为的辩护审查----暴力程度与公开性的多维分析
"抢夺"作为该罪客观方面的两种行为形态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涉及对档案管理人员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辩护律师在审查"抢夺"行为时,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
暴力程度的审查。该罪中的"抢夺"虽然不要求对人身实施严重的暴力,但行为人必须对档案管理人员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暴力或暴力威胁,才能使其"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行为得逞。辩护律师在审查暴力程度时应当关注:行为人对档案管理人员实施的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只是趁档案管理人员不备而悄悄取走了档案,并未对其实施任何暴力或暴力威胁,则其行为在性质上更接近"窃取"而非"抢夺";行为人对档案管理人员实施的暴力是否造成了实际的身体伤害----如果暴力手段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则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需要讨论罪数问题。
"公然性"的审查。抢夺行为的"公然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夺行为时,其夺取档案的行为是被档案管理人员或其他在场人员当场发觉的。如果行为人在档案管理人员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了档案,则其行为不具有"公然性",不应认定为"抢夺",而应认定为"窃取"。辩护律师在审查"公然性"时应当关注:行为人在夺取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是否确实在场并察觉了行为人的夺取行为;如果档案管理人员在场但未察觉(如行为人在档案管理人员的背后或视线盲区取走档案),则行为不具有"公然性"。
六、"窃取"行为的辩护审查----秘密性、手段与数额的特殊问题
"窃取"是该罪中更为常见的行为形态----许多该罪案件实际上是以秘密方式(即盗窃方式)实施的。
"秘密性"的审查标准。盗窃行为的核心特征是"秘密性"----即行为人在取得档案时,主观上认为其行为未被档案管理人员或其他在场人员发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秘密性"是一个以行为人主观认知为准的标准----即便在客观上,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已经被监控摄像头记录或被其他人员发现,但只要行为人主观上相信自己的行为是秘密的,就仍然符合"窃取"的主观特征。辩护律师在审查"秘密性"时应当关注:行为人在实施窃取行为时,是否确实以为自己的行为未被发觉----如果行为人在窃取时已经知道或怀疑自己的行为被监控或他人发现,则其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秘密性",可能更符合"抢夺"或"夺取"的特征。
窃取手段的多样性与审查。在信息化和数字化的背景下,国有档案的"窃取"行为也呈现出新的形态和特征。传统的档案窃取主要针对的是纸质档案----行为人通过藏匿、夹带、调包等方式将纸质档案带离档案保管场所。在数字时代,国有档案大量以数字化形式存在----行为人可能通过黑客手段侵入档案管理系统、非法下载数字化档案、或者利用工作便利复制数字化档案的存储介质等。这些新型窃取手段在行为性质上仍然属于"窃取国有档案",但其在证据审查和辩护策略上呈现出与传统纸质档案窃取不同的特点。辩护律师在办理涉及数字化档案的案件时,需要对信息安全和数字取证的相关知识有所了解。
"档案复制"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案件中的行为人并未实际取走或侵占国有档案的原件,而是对国有档案进行了复制(如拍照、扫描、复印等)。这种"复制"行为是否构成该罪中的"窃取"?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该罪中的"窃取"必须是对档案本身的非法占有----即以取得档案原件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对档案进行复制但未取得原件的行为,虽然在行政管理上可能构成违规,但在刑法上不应评价为"窃取国有档案"----因为行为人的复制行为并未导致国有档案本身的灭失或失控。当然,如果行为人的复制行为涉及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但不应认定为该罪。
七、档案的追回与恢复----结果补救的量刑价值
该罪案件中,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退回或协助追回被抢夺或窃取的国有档案,是重要的量刑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应当充分重视和挖掘这一情节。
"完全追回"与"部分追回"的量刑差异。如果被抢夺或窃取的国有档案在案发后得到了完全的追回----即所有被侵害的档案原件均被找回并归还给档案管理部门----则行为人的抢夺或窃取行为虽然在性质上仍然构成犯罪,但其实际造成的社会危害显著减少----在量刑上应当给予充分的从宽体现。如果只是部分追回,则追回的比例和追回档案的重要性程度,是量刑论证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即使未能完全追回,但行为人为追回档案所作的努力和已追回部分的价值,应当在量刑中得到积极评价。
档案完整性对追回价值的影响。国有档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其存在本身,也体现在其完整性和原始性上。如果行为人在抢夺或窃取档案后,虽然最终退回了档案原件,但退回的档案存在缺损、涂改、标注或污损等情况,则退回行为的补救价值会受到一定影响。反之,如果退回的档案保存完好、完整无缺,则退回行为在量刑上的从轻价值更为显著。辩护律师在论证时应当强调:行为人在持有档案期间对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最终完整归还,体现了其对档案价值的基本尊重----应当在量刑中予以肯定。
八、档案价值评估与量刑辩护----从"数量"到"价值"的精细论证
在该罪的量刑中,被抢夺或窃取的国有档案的数量和价值,是重要的量刑参考因素。辩护律师需要对档案的价值评估问题有深入的了解,才能在量刑辩护中进行精细化的论证。
档案价值的多元维度。国有档案的价值通常体现在多个维度上:历史价值----档案所记录的历史事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代表性;研究价值----档案为学术研究提供的资料价值和参考意义;行政价值----档案对当前的行政管理、决策制定或权益确认所具有的参考和证明作用;情感价值----档案对相关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情感意义和纪念价值。不同维度的价值在重要性和可评估性上存在差异----辩护律师在论证时,应当优先关注和论证那些具有可验证标准和较客观评价依据的价值维度(如行政价值、研究价值等),而对那些主观性较强的价值维度(如情感价值等)的论证应当谨慎。
珍贵档案与普通档案的区分与量刑。根据档案管理的规范,国有档案分为不同的保管等级----其中"珍贵档案"或"重点保护档案"是指那些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或其他公共价值的档案,国家在保管和保护上投入了更多的资源和注意力。如果行为人抢夺或窃取的对象是珍贵档案,则其行为的可谴责性和社会危害性显然更高----在量刑上应当体现相应区别。反之,如果行为人抢夺或窃取的对象是普通档案(即那些虽然属于国有档案但价值和重要性相对有限的档案材料),则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轻考虑。
九、以案论辩----典型与非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
案例一:历史研究型违规不诉案。被告人李某系某高校历史系副教授,因研究需要长期在某国家档案馆查阅档案。因研究任务紧急且档案馆的借阅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李某在多次借阅后,将其中若干份未到期的档案复印件(系李某在借阅过程中违规复印的)带离档案馆,并存入个人研究室。后经档案馆清点发现短缺,报案。李某以窃取国有档案罪被立案侦查。
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是:充分展示李某的主观目的----其带走档案复印件的目的是用于正当的历史学术研究,且已在相关学术论文中正确引用了档案内容,不存在出售、毁损或隐匿档案的非法目的;论证李某的行为虽然在档案管理程序上严重违规,但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李某在带走复印件后,仍然保留着档案馆的借阅记录,且其研究室内发现的档案复印件完整无缺;展示李某的长期学术记录和学术声誉----其多年来的研究工作均为正当的学术研究,不存在以档案牟利的任何记录或动机。该案最终以不起诉结案。
案例二:内部人员窃取型判缓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县档案馆的管理人员,利用夜间值班之机,将馆内保存的若干份珍贵历史档案(系该县清末民初的地方治理档案,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取出并藏匿于家中,打算待时机成熟后私自出售给收藏家。后被档案馆在日常盘点中发现短缺,王某被查获。
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包括:积极退赃----在案发后,王某的家属积极配合,将藏匿于家中的全部档案追回并归还给档案馆,经专业人员鉴定,追回的档案保存完整、无缺损;积极认罪悔罪----王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在看守所期间表现良好,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档案价值评估的客观化----辩护律师申请对涉案档案的价值进行专业评估,评估结论认为虽然涉案档案具有珍贵的历史价值,但其市场流通价值(在非法市场上)相对有限----这一评估结论有助于法庭对王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更为客观的判断。该案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十、程序性辩护----档案鉴定、价值评估与非法证据排除
在该罪案件中,程序性辩护对于事实认定和量刑论证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档案鉴定和价值评估程序的审查。如前所述,涉案国有档案的价值评估是该案量刑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辩护律师在审查价值评估时应当关注:评估机构和评估人是否具有对档案价值进行评估的法定资质和专业能力;评估过程是否充分参考了档案管理领域的专业标准和规范;评估结论是否充分说明了档案价值的具体维度和判断依据,还是仅仅给出了一个笼统的"珍贵"或"重要"的结论。如果评估程序存在严重违法或评估结论明显缺乏依据,则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
搜查和扣押程序的合法性审查。该罪案件通常涉及对行为人住所、办公室、车辆等场所和物品的搜查以及对涉案档案的扣押。辩护律师在审查这些程序时应当关注:搜查是否依法获得了搜查证;搜查过程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扣押清单是否详细和准确----特别是对档案材料的名称、数量、完整程度和特殊标识等应当进行尽可能详细和准确的记录。如果搜查或扣押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且这种违法导致了涉案档案的来源或真实性受到合理质疑,则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十一、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适用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边界
该罪案件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行为人的抢夺或窃取国有档案行为,在性质和后果上可能存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问题。辩护律师在办案时,需要对这一边界问题有清晰的认识。
档案管理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档案法的规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严重的档案管理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制的程度时,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应当关注:行为人的抢夺或窃取行为,在情节和后果上是否确实达到了刑法所要求的程度----如果行为的危害性有限、且档案已经追回并归还、未造成严重后果,则行政处罚可能已经足以实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刑事追诉的必要性和 proportionality 值得讨论。
"但书"条款的适用与辩护。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辩护律师在论证该罪的出罪或罪轻时,可以适当引述这一"但书"条款----主张行为人的抢夺或窃取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上显著轻微----如行为人只取走了极少量的普通档案、且在极短的时间内主动归还、未造成任何档案损害或管理秩序混乱----则其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十二、数字化档案时代的新挑战与新辩护----信息化背景下的该罪适用前瞻
随着国家档案数字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国有档案的存在形态和管理方式正在经历深刻的变革。在这一变革背景下,该罪的适用和辩护也面临若干新的课题和问题。
数字化档案的"窃取"行为形态。在数字化档案管理中,国有档案以数字形式存储于服务器、存储阵列或云端平台中。行为人对数字化档案的"窃取"通常表现为:非法下载数字化档案文件、非法复制数字化档案的存储介质、黑客入侵档案管理系统并窃取数字化档案数据等。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在不必实际进入档案保管场所、不必实际接触纸质档案的情况下,即可实现对国有档案的"窃取"。辩护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对数字化档案的技术特征、存储方式和安全管理措施有一定的了解。
数字化档案的"副本"问题。在数字化档案管理中,同一份档案通常存在多个数字化副本----原始数字化副本、备份副本、访问副本等。如果行为人窃取了其中的一个副本,但其他副本仍然安全保存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则档案信息本身并未灭失----这一情形下的"窃取"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与窃取纸质档案原件的行为在性质上存在重要区别。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可以适当引述这一技术性因素----主张对数字化档案的窃取行为的刑罚评价,应当充分考虑档案信息本身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十三、结语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辩护,是一项需要辩护律师同时具备档案管理知识、历史学识和刑事法理论的跨领域专业工作。在每一个该罪案件的辩护中,辩护律师都在参与和推动国家档案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精细化发展。
在审查"国有档案"的所有权属性时,辩护律师需要以精准的法律分析,为每一份涉案档案找到最准确的权属定位----这不仅关系到该案的定罪量刑,也关系到国家档案管理体系在所有权确认上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在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时,辩护律师需要以深入的调查和细致的分析,还原行为人的真实动机----这不仅有助于该案的公正处理,也有助于在档案管理违规与刑事犯罪之间划出更为清晰的法律边界。
在每一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辩护现场,辩护律师用专业、审慎和执着,守护着中国刑事法治的精确与公正。
十四、国际视野下的档案保护制度比较
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国有或公共档案的保护同样受到高度重视。通过比较研究这些国际经验,可以为中国的该罪辩护提供有益的论证参考。
以英国为例:英国的公共档案管理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严格的规范。《公共档案法》对公共档案的保管、利用和保护设有详尽的规定。在档案违法行为的追责上,英国采取了以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为主、以刑事追究为辅的制度模式----只有在档案违法行为涉及盗窃、故意毁损或出售公共档案等严重不法行为时,才启动刑事追诉程序。英国的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其对档案管理违规行为的分层处理思路----对绝大多数档案管理中的不当或失误行为,通过行政和民事方式处理即已足够;只对那些主观恶性明显、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才动用刑事手段予以追究。辩护律师在论证该罪的适用边界时,可以适当引述这一分层处理的制度逻辑。
以法国为例:法国建立了国家档案馆与地方档案馆相结合的档案管理体系和严格的档案出境管理制度。对盗窃或非法出口法国国家档案的行为,法国刑法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但在具体适用中,法国司法体系注重对行为人主观意图和档案实际价值的精细化评估----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取走档案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系因研究需要而临时取走),且档案在事后被完整归还,则法国司法体系通常倾向于通过行政或纪律方式处理,避免刑事追究的过度使用。法国的这一司法传统,同样值得中国在适用该罪时予以借鉴。
十五、结语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辩护,在根本上是对国家档案管理制度与公民合法权益之间平衡关系的专业探索。在每一个该罪案件中,辩护律师通过对"国有档案"权属的精准审查、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深入还原、对档案价值和追回情况的精细论证,为当事人的行为找到最准确的法律定位。
在未来的制度发展中,随着数字化档案管理的全面推进,该罪的适用形态和辩护策略也将不断演进。辩护律师需要始终保持对档案管理制度改革和技术进展的敏锐观察,以永不止步的专业进取精神,为每一个涉及该罪的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每一个案件的辩护现场,辩护律师用专业、审慎和执着,守护着中国刑事法治的精确与公正。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