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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抢夺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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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街头的三秒钟:从夺包到指控的全过程

从业这些年,我代理过上百起侵财类犯罪案件,但有一些案件的定性争议之剧烈、辩护空间之微妙,至今想来仍然觉得值得深入探讨。我代理的这起抢夺案就是如此----案情看似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一个年轻人在街头从一个行人手中夺走了一个手提包,随后被群众围堵抓获。但就是这样一个"事实清楚"的案件,在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定性之争上,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控辩交锋。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某日傍晚,被告人小李(化名,时年二十三岁)在一条人流较多的商业街上,趁一名女性路人低头看手机时,快速夺走了她手中的手提包。手提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数百元和若干证件。整个夺包过程非常短暂,目击者描述为"就那么一瞬间"。小李夺包后迅速跑向人群密集处,但在跑出约五十米后被周围的群众和商场保安追上并控制。在控制过程中,小李试图挣脱,与保安发生了一些肢体接触,但没有人受伤。小李被移交公安机关后,以涉嫌抢夺罪立案侦查。

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一度考虑以抢劫罪起诉----理由是小李在逃跑过程中对保安实施了暴力行为(试图挣脱),符合"携带凶器抢夺"或者"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转化型抢劫要件。如果以抢劫罪定罪,小李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如果以抢夺罪定罪,在数额刚达"数额较大"标准的情况下,可能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拘役。两者之间的差距,对于一个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是人生的分水岭。更重要的是,抢劫罪属于暴力犯罪,在社会评价和后续的就业、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影响远大于抢夺罪。因此,定性之争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更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和未来命运。

在接手案件之初,我就明确了自己的核心辩护目标----阻止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起诉。为此,我准备了详尽的定性分析意见书,对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每一个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了逐一对比分析,并在阅卷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这种"前置辩护"的策略在时间敏感的案件中尤为重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有时可以避免错误指控的形成,从而避免在审判阶段耗费大量精力去纠正已经形成的错误定性。经验告诉我,很多案件的定性争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解决,远比在审判阶段纠正要有效得多。

虽然检察机关最终以抢夺罪提起公诉,但这一定性争议贯穿了整个诉讼过程,也成为了我辩护工作的核心议题。接下来,我将围绕本案涉及的几个关键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乘人不备"的界定:抢夺罪的核心行为特征

抢夺罪的核心行为特征是什么?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乘人不备"是抢夺罪区别于盗窃罪(秘密窃取)和抢劫罪(暴力、胁迫)的关键要素。

但在实务中,"乘人不备"的认定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以下几种情况尤其容易产生争议:

第一,被害人虽然在场但注意力被分散的情况。 本案中,被害人在被夺包时正在低头看手机。她是否"意识到"有人靠近?是否"防备"了他人夺取自己的物品?如果被害人对即将发生的夺取行为完全没有预判和防备,那么"乘人不备"的成立没有问题。但如果被害人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注意到了"行为人的存在,只是没有做出具体的防备行为,那么是否还构成"乘人不备"?

第二,被害人在"零秒反应"状态下被夺取财物的情况。 抢夺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趁瞬间"。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反应不及的时间差,快速夺取财物。本案中,小李夺包的过程确实非常短暂----目击者估计整个过程不超过三秒钟。这种"瞬间夺取"是否必然等同于"乘人不备"?

第三,被害人主动放松对财物控制的情况。 例如被害人将手提包随意放在身旁的座椅上,或者单手拿着手提包而注意力集中于其他事物。在这种情况下,财物虽然在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内,但控制的紧密度已经大幅降低。此时夺取财物的行为,在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的界限变得更加模糊。

我在辩护中重点论证了小李的行为完全符合"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抢夺罪特征,不具有任何暴力或者胁迫的成分。被害人在被夺包时完全处于不知防备的状态----她正在低头看手机,注意力完全集中在手机屏幕上,对周围环境的变化没有任何察觉。小李利用了被害人注意力分散的瞬间实施夺取,整个过程没有使用任何暴力手段,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任何接触。这正是典型的抢夺行为----快速、突然、不涉及人身侵害。

在法理层面,我特别区分了"公然夺取"与"秘密窃取"的界限。盗窃罪的核心在于"秘密性"----行为人自以为不会被被害人发现;而抢夺罪的"公然性"意味着行为人不讳忌被发现----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夺取行为。本案发生在一个繁华的商业街上,周围人来人往,小李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夺取行为,其"公然性"特征极为明显。这一点对于排除盗窃罪的适用具有重要价值。在我的执业经验中,抢夺罪与盗窃罪的混淆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有些案件中,行为人的夺取行为介于"乘人不备"和"秘密窃取"之间,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可能选择较重的罪名(抢夺罪在特定情况下确实重于盗窃罪),或者反之。辩护律师应当密切关注这一界限,确保案件被定性为最符合客观事实的罪名。

在庭审中,我特别向法庭展示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逐帧分析小李夺取手提包的过程。录像清晰显示,小李的夺取动作是面对面的、公开的----他直接走到被害人面前,伸手夺走手提包后迅速转身跑开。被害人直到手提包被夺走后才发现自己的财物不见了。这一画面完美诠释了"公然夺取"与"秘密窃取"的本质区别----小李不怕被被害人看到,他利用的是被害人注意力被分散时反应不及的时间差,而不是依靠隐蔽性和秘密性。

三、"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本案最大的定性风险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条款,也是本案辩护中最大的风险点。如果这一条款被适用,小李的罪名将从抢夺罪变更为抢劫罪,法定刑将大幅上升。

"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二是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携带了凶器但没有实施抢夺行为(例如携带凶器进行盗窃),则不适用这一转化条款。

关键问题在于:什么是"凶器"?什么是"携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凶器"分为两种:一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二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只要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即可。"携带"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夺行为时随身携带凶器,不论是否实际使用、展示或者向他人暗示。

在本案中,小李在实施抢夺时随身携带了一把折叠水果刀----这把水果刀是小李日常使用的工具,他习惯性地放在裤兜里。案发后被抓获时,这把水果刀从他身上搜出。

这把水果刀是否构成"凶器"?小李是否构成"携带凶器抢夺"?

我在辩护中提出了以下意见:

第一,涉案水果刀不属于管制刀具。 经鉴定,涉案水果刀的刀刃长度、刀尖角度等参数均未达到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它只是一件日常生活用品,不具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属性。

第二,小李携带水果刀不是为了实施犯罪。 小李携带水果刀是出于日常使用习惯----他解释说自己有吃水果的习惯,所以随身携带水果刀。我没有在卷宗中发现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小李携带水果刀的目的是为了在抢夺过程中使用或者威胁他人。他没有在抢夺过程中取出、展示或者暗示这把水果刀的存在。在被害人看来,小李只是一个快速跑过来夺包的年轻人,完全没有意识到对方身上带有刀具。

第三,从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来看。 "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的规定,其立法理由在于: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抢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实质性的威胁----即使行为人没有实际使用凶器,但凶器的存在使得抢夺行为随时可能升级为暴力犯罪。然而,如果行为人携带的只是一把普通的水果刀,且完全没有使用、展示的意图,那么这种"携带"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并不构成实质性的威胁,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在法庭上,我提交了一份关于"凶器"认定标准的系统分析意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和学界权威观点,论证了涉案水果刀不应被认定为"凶器"的具体理由。同时,我申请了多名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小李在整个夺包和逃跑过程中从未取出或展示过任何物品。这些证据和论证最终说服了检察机关,使其放弃了以抢劫罪起诉的方案,也为后续的从轻量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这段辩护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携带凶器抢夺"条款在实务中的适用需要极其审慎。这个条款的核心在于防范行为人"以凶器为后盾"实施抢夺,从而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但如果将所有随身携带刀具的抢夺行为都纳入这一条款的范围,而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刀具的性质和威胁的实际程度,就会导致抢劫罪的适用范围不当扩大。在我的执业经历中,见过不止一起因为办案机关对"携带凶器"理解过于宽泛而导致定性偏差的案例。辩护律师对此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在每一个细节上据理力争。

此外,我还注意到一个值得关注的实务问题:如果行为人携带的凶器不是用于犯罪目的,而是在抢夺之前就已经随身携带(例如出于日常使用习惯),那么是否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实施抢夺时携带了凶器,不论其携带目的如何,都应当适用转化条款;但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将"为了犯罪而携带"作为适用转化条款的前提条件。我倾向于后者的观点,因为这更符合立法本意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数额较大"的数额辩护:抢夺罪入罪门槛的实务考量

抢夺罪的基本入罪条件之一是"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此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

在本案中,被抢物品的价值评估成为了一个争议焦点。被害人主张手提包内除手机和现金外,还有一件价值不菲的项链,总价值超过两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按照"数额巨大"的标准认定,小李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小李声称手提包内只有一部旧手机和少量现金,总价值不超过两千元。

我在辩护中对被抢物品的价值认定提出了以下质疑:

第一,项链的存在缺乏证据支持。 被害人虽然声称手提包内有项链,但无法提供购买凭证或者照片等证据加以佐证。案发后追回的手提包中确实没有发现项链。被害人的说法是否属实,存在合理怀疑。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诉机关无法证明项链确实存在且被抢,则不应将项链的价值计入被抢数额。

第二,手机价值的认定。 被害人主张被抢手机为某品牌新款旗舰机,价值数千元。但经鉴定,该手机实际为使用超过一年的旧款,折旧后的价值远低于被害人的主张。我特别强调了在侵财类案件中,财物价值的认定应当以鉴定结论为准,而非被害人的主观陈述。

第三,数额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抢夺案件中,被抢物品的数额认定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抢物品的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应认定构成抢夺罪。这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是一致的----对于愿意认罪悔罪的被告人,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切实的量刑优惠,以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积极退赃,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在辩护策略的选择上,我还考虑过是否提出"不起诉"的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中,小李的行为虽然构成抢夺罪,但被抢数额刚刚达到入罪门槛,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认罪态度良好,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我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意见书,虽然最终没有被采纳,但这一尝试为后续的从轻量刑创造了有利的谈判氛围。这也提醒我,在侵财类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不应只在审判阶段发力,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争取不起诉,同样是重要的辩护路径。

法庭最终采纳了我关于数额认定的部分意见,将被抢物品的价值认定为略高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否定了"数额巨大"的认定。这一数额认定直接影响了一审的量刑----虽然构成犯罪,但因为数额刚刚达到入罪门槛,为从轻量刑创造了条件。

五、与抢劫罪的根本区别:暴力程度的实质判断

在本案的辩护中,我始终强调抢夺罪与抢劫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暴力程度。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而抢夺罪则不要求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方法,其行为特征是利用被害人不及防备的瞬间快速夺取财物。

在实务中,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分经常会遇到一种复杂情况: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因为被害人的反抗或者第三人的介入,实施了轻微的暴力行为。例如在本案中,小李在逃跑过程中与保安发生了肢体接触。这种"事后"的暴力行为是否会导致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我认为不应当。 理由如下:

第一,转化型抢劫的时间条件。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才转化为抢劫罪。这里的关键词是"当场"和"使用暴力"。在本案中,小李在被保安追上后试图挣脱,其行为更接近于本能的逃避反应,而非有意识的"使用暴力"来抗拒抓捕。

第二,暴力的程度要求。 即使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使用暴力",但这种暴力的程度极其轻微----只是在试图挣脱时与保安发生了肢体接触,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将如此轻微的肢体接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等同于将所有逃避抓捕时发生的身体接触都纳入抢劫罪的范围,这显然过于宽泛,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第三,被害人的安全保障。 抢夺罪的保护法益主要是一般财产权,而抢劫罪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人身权。在本案中,小李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没有构成实质性的威胁或侵害----被害人在被夺包的过程中没有受到任何身体伤害。以行为人试图挣脱保安控制的行为来论证其构成抢劫罪,实质上是在用被害人人身权未受侵害的事实来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在逻辑上是矛盾的。

第四,刑法的明确性原则。 刑法的适用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预期性。如果轻微的肢体接触就可以导致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那么行为人在实施抢夺后的任何逃跑行为都面临转化为抢劫罪的风险,他将使刑法的适用变得不可预测,也会使行为人在实施抢夺后的任何逃跑行为都面临转化为抢劫罪的巨大风险----这显然不是立法者的本意,也不利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六、年轻被告人的量刑考量与社会融入

小李是一个典型的"青年初犯"----刚从职校毕业不久,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同伴的影响下走上了犯罪道路。在量刑辩护中,我特别强调了以下几个有利于小李的因素:

第一,初犯偶犯。 小李此前没有犯罪记录,此次行为属于一时冲动的偶犯,而非有预谋的惯犯。他的犯罪动机源于经济困难和对物质生活的急迫需求,而非好逸恶劳或者暴力倾向。在庭审中,我特别强调了小李的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他的父亲早逝,母亲体弱多病,他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这些背景信息虽然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但有助于法庭更全面地理解犯罪的社会成因,从而做出更具人性化的量刑判断。了解犯罪动机对于量刑的合理性判断至关重要----一个因为贫困而实施抢夺的年轻人,和一个因为贪婪而实施抢夺的人,虽然在法律上的罪名相同,但在道德评价和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应当有所区别。

第二,认罪态度良好。 小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表现出诚恳的悔罪态度。他在看守所期间也表现良好,没有出现任何违规行为。

第三,被害人谅解。 在我的协调下,小李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包括手机折价款和现金。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要求追究小李的刑事责任。

第四,社会调查报告。 我申请法庭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小李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小李在社区中一贯表现良好,与邻居和同学关系融洽,家庭关系和睦。他有一个年迈的母亲需要照顾,自己是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报告认为小李具有较强的改造意愿和就业前景,适用缓刑有利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如果判处实刑,不仅小李将失去工作和收入来源,其年迈的母亲也将面临无人照料的困境。从刑罚的目的来看,对于这样一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年轻初犯,教育矫正远比监禁惩罚更有意义。

这些因素共同为小李争取到了一个相对宽缓的量刑结果。

在辩护中,我还特别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强调小李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积极配合,从未翻供、从未否认犯罪事实,这种认罪态度应当得到法律的正面评价。特别是在当前刑事政策强调"宽严相济"的背景下,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的年轻初犯,司法机关应当更多地考虑教育、挽救而非单纯地惩罚。

我还向法庭提交了小李在羁押期间撰写的悔过书。在这份悔过书中,小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表示愿意积极改造、回报社会。虽然一份悔过书不足以改变量刑的根本走向,但它从一个侧面展示了被告人的内在转变,为法官做出从宽判决提供了心理层面的支撑。

七、结语:三秒钟与三年的距离

这起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对于一个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指控(如果以抢劫罪论处)的年轻人来说,这个结果意味着他不必失去自由,可以在缓刑期间继续工作和生活,照顾年迈的母亲。

但这个案件给我留下的思考远不止于此。抢夺罪与抢劫罪之间的距离,有时候就只有"三秒钟"----在这三秒钟内发生的行为细节,可能决定一个年轻人面临的是三年以下还是三年以上的刑期。这种"毫厘之间、天壤之别"的定性差异,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对每一个行为细节都保持高度敏锐。

抢夺罪虽然在侵财类犯罪中不算最严重的罪名,但其辩护空间同样充满变数。特别是在与抢劫罪的区分、"携带凶器"的认定、"数额较大"的门槛等问题上,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扭转案件走向的关键。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在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细节中,找到法律的公正。一把水果刀是"凶器"还是日用品,一次挣脱是"使用暴力"还是本能反应,一件未追回的项链是否"确实存在"----这些问题的答案,决定了判决书上那个数字。而这个数字,又决定了一个年轻人未来人生的轨迹。

这起案件结束后,小李给我写了一封简短的感谢信。信中说:"律师,我知道自己犯了错,但谢谢你给我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对于一个二十三岁的年轻人来说,一个刑事犯罪记录可能意味着一生的阴影----在求职时被拒、在社交中被歧视、在人生的关键节点上不断被过去的错误所拖累。而避免一个不应该承担的更重罪名,有时候就是一个人能否重新开始的区别。这,就是刑事辩护的意义。

在这起案件中,我最大的感悟是:侵财类犯罪的辩护,永远不能只关注"数额"这一个维度。行为方式的定性、暴力程度的判断、涉案物品的价值认定、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每一个维度都可能成为影响判决走向的关键因素。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责任就是不放过任何一个有利于被告人的细节,用专业和坚持去守护法律的公正。同时,我也深切体会到,在街头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谅解和退赃退赔往往是争取从轻量刑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每一宗侵财案件的辩护中,我都把促成赔偿和谅解作为第一优先事项来推进----这不是对被告人的"仁慈",而是刑事辩护策略中最为务实的选择。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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