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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抢夺罪聚众哄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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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4篇:抢夺罪聚众哄抢罪

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双罪辩护体系:比较视角下的抗辩策略

前言:两罪的立法定位与辩护价值

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中的重要罪名,两罪在行为方式、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

抢夺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聚众哄抢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两罪的共同特点是: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公然夺取或哄抢公私财物,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主体不同---- 抢夺罪是一般主体,聚众哄抢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行为方式不同---- 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聚众哄抢罪是聚众哄抢

数额要求不同---- 抢夺罪要求数额较大,聚众哄抢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社会危害性不同---- 聚众哄抢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因为是多人共同实施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这两类案件应当建立"双罪辩护体系",从比较的视角深入分析两罪的异同,分别制定辩护策略,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上篇:抢夺罪的辩护要点

(一)抢夺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空间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夺罪的辩护空间:

客观方面的辩护---- 是否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数额方面的辩护----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主观方面的辩护----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与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的界限

量刑方面的辩护---- 数额、情节、未遂、从犯等

(二)客观方面之辩:是否属于"抢夺"

"抢夺"的法律特征:

公然性---- 是公然进行的,被害人当场就会发现

突发性---- 是突然实施的,乘人不备

非暴力性---- 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这是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

当场性---- 当场夺取财物,当场逃离

黄金辩点一:不属于"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不构成抢夺罪!

典型辩护情形:

是秘密窃取,不是公然夺取---- 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夺罪

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夺取---- 构成抢劫罪,不构成抢夺罪

是被害人自愿交付---- 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抢夺罪

是侵占遗忘物---- 构成侵占罪,不构成抢夺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夺包"案

(三)数额之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抢夺罪是数额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1000元至3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3万元至8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

注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数额辩护要点:

审查抢夺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提出应当扣除的合理部分

审查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特殊情形: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黄金辩点二: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抢夺罪!

(四)主观方面之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抢夺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黄金辩点三: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抢夺罪!

典型辩护情形:

为了索取债务而抢夺债务人财物的----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自力救济

为了取回自己的财物而抢夺的----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为了泄愤报复而毁坏他人财物的----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误将他人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而夺取的---- 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此罪与彼罪之辩:与抢劫罪的区分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主要区别:

行为方式不同---- 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不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罪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

暴力程度不同---- 抢夺罪没有暴力,或者只有轻微的暴力(如夺包时的拉扯);抢劫罪的暴力程度较高,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对被害人的伤害不同---- 抢夺罪一般不会造成被害人伤害;抢劫罪可能造成被害人伤害

法定刑不同---- 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重得多

注意: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抢劫罪辩成抢夺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四: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构成抢夺罪,不构成抢劫罪!

下篇:聚众哄抢罪的辩护要点

(一)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与辩护空间

聚众哄抢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主体---- 特殊主体,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聚众哄抢罪的辩护空间:

主体方面的辩护---- 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客观方面的辩护---- 是否属于"聚众哄抢"

数额方面的辩护----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主观方面的辩护----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罪与彼罪的辩护---- 与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等的界限

量刑方面的辩护---- 数额、情节、从犯等

(二)主体之辩: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聚众哄抢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黄金辩点五:只是一般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的,不构成聚众哄抢罪!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围观,没有参与哄抢

只是跟着起哄,没有实际抢夺财物

只是被裹挟参与,情节轻微

只是一般参与,没有起主要作用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王某"哄抢"案

(三)客观方面之辩:是否属于"聚众哄抢"

"聚众哄抢"的法律特征:

聚众性---- 必须是多人(一般指三人以上)共同实施

哄抢性---- 是一哄而上,公然抢夺

公然性---- 是公然进行的,不避人耳目

非暴力性---- 一般不使用暴力,或者只有轻微的暴力

黄金辩点六:不属于"聚众哄抢"的,不构成聚众哄抢罪!

典型辩护情形:

是单人抢夺,不是聚众---- 构成抢夺罪,不构成聚众哄抢罪

是秘密窃取,不是哄抢---- 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聚众哄抢罪

是共同抢劫---- 构成抢劫罪,不构成聚众哄抢罪

是侵占遗忘物---- 构成侵占罪,不构成聚众哄抢罪

(四)数额与情节之辩: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聚众哄抢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标准(根据各地规定):

数额较大:一般为5000元至2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一般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注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多次聚众哄抢的

聚众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聚众哄抢重要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黄金辩点七: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聚众哄抢罪!

(五)此罪与彼罪之辩:与抢夺罪的区分

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有相似之处,但也有明显区别:

主要区别:

主体不同---- 抢夺罪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聚众哄抢罪是特殊主体,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

行为方式不同---- 抢夺罪是单人或多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聚众哄抢罪是聚众一哄而上

定罪标准不同---- 抢夺罪要求数额较大;聚众哄抢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法定刑不同---- 聚众哄抢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轻

辩护意义:如果是多人共同抢夺,但不是聚众哄抢,可能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是聚众哄抢罪。

两罪的比较辩护:从区分到转化

(一)两罪的异同点比较

相同点:

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都是公然夺取或哄抢公私财物

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都是数额犯(聚众哄抢罪也可以是情节犯)

不同点:

(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策略

1. 从抢劫罪辩成抢夺罪

如果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起诉,可以辩护说只是抢夺,不是抢劫。

辩护要点:

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

暴力程度很低,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

没有携带凶器

2. 从抢夺罪辩成盗窃罪

如果检察机关以抢夺罪起诉,可以辩护说只是秘密窃取,不是公然夺取。

辩护要点:

是秘密窃取,不是公然夺取

被害人当时没有发现

行为人自以为没有被发现

3. 从聚众哄抢罪辩成一般违法

如果检察机关以聚众哄抢罪起诉,可以辩护说只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

不是首要分子

不是积极参加者

只是一般参与,情节轻微

应当给予治安处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罪数与共同犯罪的辩护

1. 抢夺罪的罪数问题

多次抢夺的,是一罪还是数罪?---- 一般认为,多次抢夺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按一罪处理

抢夺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的,如何定罪?---- 如果是过失造成重伤、死亡的,按抢夺罪从重处罚;如果是故意造成伤害的,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2. 聚众哄抢罪的共同犯罪问题

聚众哄抢罪本身就是共同犯罪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按主犯处理

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抢夺罪的证据审查

常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物证(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

书证(购买发票、收据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视频等)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伤情鉴定等)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审查要点:

行为方式的审查---- 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

数额的审查---- 抢夺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主观目的的审查----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暴力程度的审查---- 是否使用了暴力,暴力程度如何

携带凶器的审查---- 是否携带凶器抢夺

(二)聚众哄抢罪的证据审查

常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物证(赃款赃物等)

书证(购买发票、收据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视频、照片等)

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等)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审查要点:

主体地位的审查---- 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参与程度的审查---- 参与的程度如何,是否积极

数额的审查---- 哄抢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情节的审查---- 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性的审查---- 是否是三人以上共同实施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取保候审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抢夺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定性是否准确,是抢夺还是盗窃、抢劫

审查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

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理

聚众哄抢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审查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

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抢夺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重点审查定性是否准确,是抢夺还是盗窃、抢劫

重点审查数额计算是否正确

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争取酌定不起诉

聚众哄抢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重点审查数额和情节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争取酌定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抢夺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定性、数额、情节等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价格鉴定意见

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聚众哄抢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主体地位、数额、情节等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价格鉴定意见

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一)抢夺罪的量刑辩护

抢夺罪的法定刑: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辩护要点:

数额辩护---- 审查数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达到相应的量刑档次

情节辩护---- 审查是否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未遂辩护---- 如果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犯辩护---- 如果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辩护---- 符合条件的,争取判处缓刑

(二)聚众哄抢罪的量刑辩护

聚众哄抢罪的法定刑: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辩护要点:

地位辩护---- 审查是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地位不同,量刑不同

数额辩护---- 审查数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达到相应的量刑档次

情节辩护---- 审查是否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从犯辩护---- 如果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辩护---- 符合条件的,争取判处缓刑

(三)缓刑的争取

两罪都可以争取缓刑。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争取缓刑的要点:

数额不大,一般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

全部退赃退赔

取得被害人谅解

初犯、偶犯

认罪悔罪态度好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抢夺罪定性争议:是抢夺还是盗窃

案例简介:被告人赵某在公交车上,趁一位乘客睡着时,将乘客放在腿上的手机拿走。乘客醒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立即报警。手机价值约4000元。检察机关以抢夺罪起诉。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赵某是趁乘客睡着时秘密拿走手机,不是公然夺取;(2)乘客当时在睡觉,不知道手机被拿走,不符合抢夺罪"公然夺取"的特征;(3)赵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夺罪;(4)虽然盗窃罪和抢夺罪的法定刑差不多,但定性应当准确。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启示: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是公然夺取,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如果是秘密窃取,就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夺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方式是公然还是秘密。

(二)聚众哄抢罪主体争议:是积极参加者还是一般参加者

案例简介:某工地建筑材料被盗,经查是附近村民聚众哄抢。被告人钱某参与了哄抢,拿走了两袋水泥,价值约200元。检察机关以聚众哄抢罪起诉钱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钱某只是参与了哄抢,拿走了两袋水泥,价值很小;(2)钱某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只是一般参加者;(3)根据刑法规定,聚众哄抢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4)钱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哄抢罪,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钱某只是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聚众哄抢罪,判决钱某无罪。

辩护启示:聚众哄抢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在聚众哄抢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是抢夺还是抢劫

案例简介:被告人孙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在路边抢夺了一位女士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2000元及手机等物品。检察机关以抢劫罪起诉(认为孙某携带凶器抢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孙某携带的水果刀是平时削水果用的,不是为了抢夺而携带的凶器;(2)孙某在抢夺过程中没有使用水果刀,也没有显示水果刀;(3)"携带凶器抢夺"应当是指为了实施抢夺而携带凶器,或者在抢夺过程中显示凶器;(4)孙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抢夺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孙某虽然携带了水果刀,但不是为了实施抢夺而携带,也没有在抢夺过程中使用或显示,不构成"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夺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启示:"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携带凶器"应当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凶器,或者在犯罪过程中显示凶器。如果只是平时随身携带的生活用品,不是为了犯罪而携带,也没有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或显示,就不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结语

抢夺罪与聚众哄抢罪都是侵犯财产罪中的重要罪名,两罪既有相似之处,也有明显区别。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这两类案件应当建立"双罪辩护体系",从比较的视角深入分析两罪的异同,分别制定辩护策略。

抢夺罪的核心辩护要点:

行为方式之辩---- 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

数额之辩----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主观之辩----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此罪彼罪之辩---- 与抢劫罪、盗窃罪等的界限

聚众哄抢罪的核心辩护要点:

主体之辩---- 是否属于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行为之辩---- 是否属于聚众哄抢

数额情节之辩---- 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主观之辩----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两罪的辩护空间都很大,特别是定性辩护和主体辩护,往往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同时,要注重量刑辩护,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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