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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拐卖犯罪五环图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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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5篇:拐卖犯罪五环图辩护体系

拐卖犯罪辩护的五环图:从拐骗到收买的全链条抗辩体系

引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挑战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性质较为严重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一直是刑法打击的重点。该罪的法定刑较重,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辩护特点:

法定刑重---- 一般情形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法定刑很重,辩护责任重大

行为链条长----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多个环节,行为链条长

共同犯罪多----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是共同犯罪,多人分工配合,共同犯罪多

证据收集难----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跨区域作案,被害人流动性大,证据收集难度大

加重情形多---- 该罪有八种加重处罚情形,每种都对应更重的法定刑,辩护时要注意审查

死刑适用可能----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死刑辩护是重点

被害人谅解难----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社会危害性大,被害人谅解难度大,量刑辩护难度也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应当建立"五环图"辩护体系,从定性、事实、证据、情节、程序五个环节全面展开辩护,环环相扣,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环:定性之辩----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准确界定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 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也侵犯了其人格尊严

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

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这是该罪的核心要件

注意:

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这是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犯罪的关键

如果没有出卖的目的,就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

黄金辩点一:不具有出卖目的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分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容易混淆,是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和儿童;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儿童

主观目的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目的是出卖;拐骗儿童罪的主观目的一般是收养、使唤等,不是出卖

客观行为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主要是拐骗

法定刑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比拐骗儿童罪重很多

区分关键: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拐卖儿童罪辩成拐骗儿童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二:主观上没有出卖目的,只是为了收养、使唤等目的的,构成拐骗儿童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也容易混淆,特别是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财物的情形。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行为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是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诈骗罪的行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

主观目的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目的是出卖妇女、儿童,获取财物;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直接骗取公私财物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更重

区分关键:是否实际拐卖了妇女、儿童,还是只是以介绍婚姻等为名骗取财物。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拐卖妇女罪辩成诈骗罪,量刑可能会轻一些。

黄金辩点三:只是以介绍婚姻等为名骗取财物,没有实际拐卖妇女的,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客观行为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是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主观目的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目的是出卖;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一般是索取债务或者其他目的

法定刑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比非法拘禁罪重很多

区分关键:主观目的不同,即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拐卖妇女、儿童罪辩成非法拘禁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四:主观上没有出卖目的,只是为了索取债务或者其他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拐卖儿童案

第二环:事实之辩----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

(一)是否实施了拐卖行为

是否实施了拐卖行为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事实认定的基础,也是辩护的起点。

拐卖行为的类型:

拐骗---- 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

绑架----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妇女、儿童绑架走

收买----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

贩卖---- 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

接送---- 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负责接收、运送妇女、儿童

中转---- 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负责中转、藏匿妇女、儿童

注意:

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如果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就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证据,看是否能够证明实施了拐卖行为

黄金辩点五: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拐卖行为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二)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

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核心要件,也是辩护的重点。

出卖目的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如果没有出卖的目的,就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需要结合证据综合认定

常见的不具有出卖目的的情形:

收养目的---- 为了收养而拐骗儿童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构成拐骗儿童罪

索取债务目的---- 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构成非法拘禁罪

结婚目的---- 为了自己结婚而拐骗妇女的,一般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其他目的---- 出于其他目的,不具有出卖目的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注意:

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核心要件

如果没有出卖的目的,就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

黄金辩点六:不具有出卖目的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三)犯罪对象是否是妇女、儿童

犯罪对象是否是妇女、儿童也是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妇女的认定:

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

如果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女性,属于儿童,不是妇女

儿童的认定: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包括男童和女童

注意: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和儿童

如果犯罪对象不是妇女、儿童,就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犯罪对象的年龄,看是否属于妇女、儿童

黄金辩点七:犯罪对象不是妇女、儿童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四)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是共同犯罪,多人分工配合,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事实认定的重要方面。

共同犯罪人的类型: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注意: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影响量刑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或者胁从犯

黄金辩点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环:证据之辩----证据的严格审查与判断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要点: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 被害人陈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害人陈述的合理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 被害人陈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被害人陈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被害人的年龄和认知能力---- 特别是儿童被害人,要审查其年龄和认知能力

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 被害人陈述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注意:

被害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但被害人陈述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特别是儿童被害人,其陈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仔细审查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被害人陈述,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九:只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同案被告人供述的印证---- 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只有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也需要谨慎认定

黄金辩点十: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看是否有矛盾、有疑点

黄金辩点十一: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物证的鉴定意见必须科学、准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黄金辩点十二: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包括监控视频、录音、聊天记录、手机数据、转账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证明是否有金钱交易,对认定是否具有出卖目的很重要

黄金辩点十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环:情节之辩----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十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获利较少

获利较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参与程度较低

参与程度较低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9.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获利较少---- 获利较少的,可以从轻处罚

参与程度较低---- 参与程度较低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解救---- 被害人被及时解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五: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加重处罚情节的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加重处罚情形,法定刑更重,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加重处罚情形: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注意:

加重处罚情节的法定刑更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如果不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就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要注意每个加重处罚情节的具体认定标准

黄金辩点十六:不属于加重处罚情节的,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四)死刑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死刑辩护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辩护的重点。

死刑的适用标准: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拐卖妇女儿童罪适用死刑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限制死刑适用的情形: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自首---- 有自首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立功---- 有立功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其他限制死刑适用的情形

黄金辩点十七:罪行不是极其严重,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五环:程序之辩----程序合法性的严格审查

(一)侦查程序的审查

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是程序辩护的重点。

侦查程序的审查要点:

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否合法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采取是否合法

讯问程序---- 讯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搜查、扣押程序---- 搜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其他侦查程序---- 其他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跨区域侦查的合法性---- 跨区域侦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注意:

侦查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依法处理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跨区域作案,要注意审查跨区域侦查的合法性

黄金辩点十八:侦查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依法处理!

(二)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程序辩护的核心。

非法证据的范围:

非法言词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非法实物证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申请排除----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法庭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证明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处理结果---- 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注意:

非法证据排除是重要的程序辩护手段

对于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申请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后,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黄金辩点十九: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管辖与回避

管辖与回避也是程序辩护的重要内容。

管辖的审查:

级别管辖是否正确

地域管辖是否正确

指定管辖是否合法

其他管辖问题

回避的审查: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是否影响公正审判

其他回避问题

注意:

管辖与回避是重要的程序问题

如果管辖错误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对于管辖错误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

黄金辩点二十:管辖错误或者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依法处理!

(四)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拐卖儿童案件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要注意审查是否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主要内容:

法律援助---- 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合适成年人在场---- 讯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

一次询问原则----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注意保护其隐私和名誉,尽可能减少对其造成的伤害,一般只进行一次询问

心理疏导---- 未成年被害人可以获得心理疏导

其他特别程序---- 其他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

注意:

拐卖儿童案件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如果没有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适用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黄金辩点二十一:没有适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依法处理!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主观目的,提出不具有出卖目的,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意见

审查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是从犯或者胁从犯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注意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定性、事实、证据、情节、程序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还是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

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

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重点审查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者判处死刑,参加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五环图"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

申请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拐卖妇女、儿童罪还是其他较轻的犯罪

重点论述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

重点论述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

重点论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进行死刑辩护,争取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拐卖儿童辩成拐骗儿童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结婚多年没有孩子,一直想收养一个孩子。一天,张某在公园看到一个独自玩耍的小男孩,觉得很可爱,就把小男孩骗回了家,准备自己收养。检察机关以拐卖儿童罪起诉张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拐骗了小男孩,剥夺了小男孩的人身自由,构成犯罪;(2)但张某主观上是为了收养,不是为了出卖;(3)根据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4)张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5)拐骗儿童罪的法定刑比拐卖儿童罪轻很多;(6)建议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主观上是为了收养,不是为了出卖,构成拐骗儿童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拐卖儿童罪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主观上没有出卖目的,只是为了收养、使唤等目的,就构成拐骗儿童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办理拐卖儿童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正确区分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

(二)共同犯罪争议:主犯辩成从犯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参与了一起拐卖妇女案件,负责接送被拐卖的妇女。检察机关以拐卖妇女罪起诉李某,认为李某是主犯。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参与了拐卖妇女犯罪,构成犯罪;(2)但李某只是负责接送被拐卖的妇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3)李某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也不是主要实施者;(4)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不是主犯;(5)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6)建议认定李某为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启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往往是共同犯罪,多人分工配合。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不同,量刑也不同。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量刑争议:加重情节的认定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拐卖了两名妇女,检察机关以拐卖妇女罪起诉王某,认为王某属于"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加重处罚情形,因为王某还拐卖了一名儿童。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拐卖了两名妇女和一名儿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2)但"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是指拐卖妇女或者儿童的总数达到三人以上;(3)王某拐卖了两名妇女和一名儿童,总数是三人,确实属于"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4)但是,王某拐卖的一名儿童是婴儿,情节相对较轻;(5)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6)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不判处太重的刑罚。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王某属于"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加重处罚情形,但鉴于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启示:拐卖妇女、儿童罪有八种加重处罚情形,每种都对应更重的法定刑。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如果不属于,就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如果确实属于加重处罚情节,也要提出各种从轻处罚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性质较为严重的罪名,社会危害性大,法定刑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应当建立"五环图"辩护体系,从定性、事实、证据、情节、程序五个环节全面展开辩护,环环相扣。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环(定性之辩)---- 重点审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分、与诈骗罪的区分、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等定性问题

第二环(事实之辩)---- 重点审查是否实施了拐卖行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犯罪对象是否是妇女儿童、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事实问题

第三环(证据之辩)---- 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第四环(情节之辩)----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加重处罚情节、死刑辩护等量刑问题

第五环(程序之辩)---- 重点审查侦查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管辖与回避、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等程序问题

五个环节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特别是定性辩护和加重情节的辩护。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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