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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义务-能力-因果的三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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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战友战友亲如兄弟",这是我们每个人都熟悉的军歌歌词。在战场上,友邻部队之间互相支援、互相救援,是我军的光荣传统,也是取得战斗胜利的重要保障。因此,对于那些见危不救、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我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作为一名办理过多起军职罪案件的辩护律师,我却深知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战场是瞬息万变的,每个指挥员都有自己的任务和难处。有时候,不是不想救援,而是实在没有能力救援;有时候,不是不救援,而是救援的时机不对,或者救援的方式不同。如果简单地以结果论,只要友邻部队遭受了重大损失,就追究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不仅不公平,也不符合战争规律。

我至今记得七年前办理的那起案件:某部团长钱某,在一次演习中,接到了友邻部队的救援请求,说他们被"敌人"包围了,处境危急,请求钱某带领部队前去救援。钱某接到请求后,分析了一下战场形势,发现如果他带领部队前去救援,很可能会中了"敌人"的围点打援之计,不仅救不了友邻部队,自己的部队也可能被"消灭"。而且,他自己的部队也有重要的任务在身,如果擅自离开阵地,可能会影响整个战役的部署。于是,钱某决定不前去救援,而是命令部队加强阵地防御,同时向上级报告了情况。结果,友邻部队因为寡不敌众,"损失"很大。

演习结束后,有人举报钱某拒不救援友邻部队,说他见死不救。军事检察院以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对钱某提起公诉。我作为钱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钱某虽然接到了救援请求,但他没有救援的能力,因为前去救援会导致更大的损失;第二,钱某的部队有自己的任务,不能擅自离开;第三,友邻部队的损失不是钱某不救援造成的,而是因为敌人太强大;第四,钱某已经向上级报告了情况,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决钱某无罪。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有没有救援的义务;二是有没有救援的能力;三是不救援和重大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三个方面,是层层递进的,有一个不成立,就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义务、能力、因果三个层面,系统地谈谈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规范构造与理论基础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我研究过这个罪名的历史,发现它也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

在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并没有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这个罪名。当时,对于类似的行为,可能按照违令作战消极罪或者其他罪名来处理。

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新增了这个罪名,放在了第四百二十九条。为什么要新增这个罪名呢?我理解,主要是为了加强部队之间的协同作战,鼓励友邻部队之间互相支援,防止出现见危不救的情况,从而提高部队的整体战斗力。

根据刑法的规定,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这个罪名有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发生在战场上。这是时间和地点的要求。如果不是在战场上,而是在平时,就不构成这个罪。

第二,必须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也就是,行为人必须知道友邻部队有危险,并且请求了救援。如果不知道,或者友邻部队没有请求救援,那就不构成。

第三,必须是能救援而不救援。也就是,行为人有能力救援,却故意不救援。如果没有能力救援,那就不构成。

第四,必须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这是结果要件,必须造成了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第五,犯罪主体是指挥人员。也就是,只有指挥人员才能构成这个罪,普通士兵不构成。

这五个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这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结果归罪。也就是,只要友邻部队遭受了重大损失,就认为是指挥人员拒不救援造成的,就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结果归罪的做法,是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因为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因为敌人太强大,可能是因为友邻部队自己指挥失误,也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不一定是因为拒不救援。

第二个误区是扩大救援义务的范围。很多人认为,只要友邻部队有危险,就必须去救援,不管自己有没有任务,有没有能力。但实际上,救援义务是有边界的,不是无限的。每个部队都有自己的作战任务,如果为了救援友邻部队,而放弃了自己的主要任务,导致整个战役失利,那反而是更大的错误。

第三个误区是对"能救援"的理解太绝对。很多人认为,只要友邻部队请求救援,就应该能救援,不救援就是故意的。但实际上,"能救援"是一个很复杂的判断,需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敌我兵力对比、地形条件、天气情况、自身任务等等。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距离近,就能救援。

第四个误区是不考虑战场的复杂性。战场是瞬息万变的,很多情况是难以预料的。指挥人员需要根据战场形势,做出综合判断。有时候,不直接去救援,而是采取其他方式支援,可能效果更好。不能用事后诸葛亮的态度,去评判当时的指挥决策。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阶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阶辩护体系。所谓三阶,就是从义务、能力、因果三个层面,层层递进地进行辩护。

第一阶是救援义务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救援友邻部队的义务。如果没有救援义务,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二阶是救援能力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能力救援。如果有义务,但没有能力,那也不构成犯罪。

第三阶是因果关系的辩护。也就是,看友邻部队的重大损失是不是因为行为人不救援造成的。如果有义务,也有能力,但损失和不救援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也不构成犯罪。

这三阶辩护,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我们辩护的时候,要先从第一阶开始,如果能在第一阶就取得胜利,那是最好的。如果第一阶不行,再退到第二阶。如果第二阶也不行,再退到第三阶。这样层层设防,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三阶辩护的方法来分析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阶位,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阶辩护:救援义务的边界

(一)救援义务的来源与范围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阶辩护:救援义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救援友邻部队的义务。如果没有救援义务,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救援义务的来源是什么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第一个来源是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的规定。比如,我军的内务条令、纪律条令、作战条令等,都有关于友邻部队之间互相支援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救援义务的法律来源。

第二个来源是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在具体的战斗中,上级可能会下达命令,要求某支部队支援另一支部队。如果上级有明确的命令,那就有救援的义务。

第三个来源是作战计划和任务分工。在作战计划中,一般都会明确各个部队的任务,以及友邻部队之间的协同关系。如果根据作战计划,某支部队有支援友邻部队的任务,那就有救援的义务。

第四个来源是战场的实际情况和军人的职业道德。有时候,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命令,但根据战场的实际情况,友邻部队有难,伸手援助是军人的职业道德,也是战场纪律的要求。不过,这种义务的强度相对较弱。

这四个来源,是救援义务的主要依据。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看看行为人有没有救援的义务。

那么,救援义务的范围有多大呢?是不是所有的友邻部队有难,都必须去救援?我认为不是。救援义务是有边界的,不是无限的。

具体来说,救援义务的边界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的限制:

第一,受自身任务的限制。每个部队都有自己的作战任务,如果为了救援友邻部队,而放弃了自己的主要任务,导致整个战役失利,那反而是得不偿失的。所以,救援义务不能以牺牲自身主要任务为代价。

第二,受自身能力的限制。也就是,有能力救援才有义务救援,如果没有能力,那就没有义务。这个我后面会详细讲。

第三,受战场情况的限制。也就是,要根据战场的实际情况,判断是不是应该救援。如果救援会导致更大的损失,那就不应该强行救援。

第四,受指挥权限的限制。也就是,救援行动必须在指挥人员的权限范围内。如果超出了权限,需要请示上级,那就不能擅自决定救援。

这几个限制因素,决定了救援义务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论证救援义务的边界在哪里。

(二)"友邻部队"的界定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是"友邻部队"?是不是所有的部队都是友邻部队?

我认为,"友邻部队"应该是指在同一战场上,有协同作战关系的相邻部队。它有几个特点:

第一,必须是在同一战场上。也就是,在同一个作战区域内,参加同一场战斗或者战役的部队。如果不在同一个战场,那就谈不上友邻部队。

第二,必须有协同作战关系。也就是,在作战计划中,这两支部队有互相配合、互相支援的任务。如果没有协同作战关系,只是碰巧在同一个区域,那也不一定是友邻部队。

第三,必须是相邻或者相距不远的部队。也就是,地理位置上比较接近,有互相支援的可能性。如果相距很远,根本不可能互相支援,那也不是友邻部队。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友邻部队和其他部队。比如,上级部队、下级部队、配属部队等等,这些虽然有隶属或者配属关系,但不一定是友邻部队。友邻部队,强调的是"友"和"邻",也就是友好、相邻的关系。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请求救援的部队是不是行为人所在部队的友邻部队。如果不是,那就没有救援的义务,也就不构成犯罪。

(三)"处境危急请求救援"的认定

除了友邻部队的界定,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处境危急请求救援"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必须是友邻部队处境危急,并且请求救援,才可能构成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如果友邻部队处境不危急,或者没有请求救援,那就不构成。

那么,什么是"处境危急"呢?我认为,处境危急,就是指友邻部队面临着重大的、现实的危险,如果不及时救援,就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比如被歼灭、被俘虏、阵地失守等等。

处境危急,必须是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而不是潜在的、遥远的危险。如果只是有一定的风险,但还没有到危急的程度,那就不算处境危急。

那么,什么是"请求救援"呢?我认为,请求救援,就是指友邻部队明确地向行为人所在部队提出救援的请求。请求救援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电台呼叫,可以是信号弹,可以是派人送信,也可以是其他方式。但必须是明确的请求,而不是暗示或者推测。

这里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请求救援必须是向行为人所在部队提出的。如果友邻部队是向上级请求救援,或者向其他部队请求救援,没有向行为人所在部队提出,那行为人就没有救援的义务。

第二,请求救援的内容必须明确。也就是,友邻部队要说明自己的处境,需要什么样的救援,等等。如果只是说"我们有困难",没有明确请求救援,那也不算。

第三,行为人必须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也就是,行为人必须知道这个情况。如果因为通讯故障等原因,行为人不知道友邻部队请求救援,那也不构成。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看看是不是符合"处境危急请求救援"的条件。如果不符合,那就不构成犯罪。

我前面提到的钱某那个案子,友邻部队确实是处境危急,也确实向钱某的部队请求了救援,所以这一点是符合的。但我们的辩护重点不在这里,而在后面的救援能力和因果关系上。

三、第二阶辩护:救援能力的判断

(一)"能救援"的判断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阶辩护:救援能力。这是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辩护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争议最大的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必须是"能救援而不救援",才构成犯罪。如果是不能救援,那就不构成。所以,有没有救援能力,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那么,什么是"能救援"呢?怎么判断有没有救援能力呢?

我认为,"能救援"应该是指,根据当时的战场情况,行为人有能力派出部队前去救援,并且有较大的把握能够成功救援,同时不会给自己的部队造成太大的损失,不会影响自身主要任务的完成。

具体来说,判断有没有救援能力,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第一个因素是敌我兵力对比。也就是,我方的兵力和敌人的兵力对比如何。如果敌人的兵力很强大,我方去救援就是以卵击石,不仅救不了友邻部队,自己也会搭进去,那就不能算是能救援。

第二个因素是地形和天气条件。也就是,战场的地形是不是有利于我方行动,天气是不是适合部队机动。如果地形很复杂,天气很恶劣,部队根本无法按时赶到,那也不能算是能救援。

第三个因素是距离和时间。也就是,我方部队距离友邻部队有多远,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赶到。如果距离太远,等赶到的时候,友邻部队已经被消灭了,那救援就没有意义了,也不能算是能救援。

第四个因素是自身的任务。也就是,我方部队有没有自己的作战任务,救援会不会影响自身任务的完成。如果我方部队有更重要的任务,不能擅自离开,那也不能算是能救援。

第五个因素是救援的方式和效果。也就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救援,能不能达到救援的效果。如果直接派兵去救援不行,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支援,比如火力支援、牵制敌人等等,那也要考虑这些方式是不是可行。

这五个因素,要综合起来判断,不能只看其中一个。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认为确实有能力救援,才算是"能救援"。

(二)战场判断的合理性与尊重

在判断有没有救援能力的时候,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尊重指挥人员的战场判断。

战场是瞬息万变的,很多情况需要指挥人员当场做出决策。指挥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判断,认为不能救援,或者不适合救援,这是很正常的。我们不能用事后的眼光,去评判当时的决策,更不能因为结果不好,就说当时的判断是错误的。

我认为,在判断指挥人员的决策是不是合理的时候,应该坚持"当时当地"的标准,也就是以当时的情况、当时的信息、当时的认识水平为标准,而不是以事后的结果为标准。

只要指挥人员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做出的判断是合理的,即使事后证明这个判断是错误的,也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战争本来就有风险,没有人能保证每一个决策都是正确的。

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不尊重指挥人员的战场判断,只要结果不好就追究责任,那就会导致指挥人员不敢决策,不敢担当,这对部队的战斗力是极大的损害。

我前面提到的钱某那个案子,就涉及到这个问题。钱某根据当时的战场形势,判断如果前去救援,会中敌人的围点打援之计,不仅救不了友邻部队,自己也会被消灭。而且,他的部队还有坚守阵地的重要任务,不能擅自离开。我们在辩护中就强调,钱某的判断是合理的,是符合当时战场情况的。作为指挥人员,他有权根据战场形势做出判断。不能因为友邻部队损失了,就说他的判断是错误的。最后,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这个观点。

(三)几种常见的"不能救援"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不能救援"的情形,我们在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形是敌我力量悬殊,救援无异于自杀。也就是,敌人的兵力太强大,我方去救援就是以卵击石,不仅救不了友邻部队,自己也会全军覆没。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算是能救援。

比如,友邻部队被敌人一个师包围了,我方只有一个营,而且没有重武器。这种情况下,我方去救援,根本就是送死,没有任何意义。所以,不能要求我方必须去救援。

第二种情形是距离太远,来不及救援。也就是,我方部队距离友邻部队太远,等赶到的时候,友邻部队已经被消灭了,或者阵地已经失守了。这种情况下,救援已经没有意义了,也不能算是能救援。

第三种情形是自身有更重要的任务,不能离开。也就是,我方部队有自己的作战任务,而且这个任务非常重要,关系到整个战役的胜负。如果为了救援友邻部队,而放弃了自己的任务,导致整个战役失利,那反而是更大的错误。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算是能救援。

比如,我方部队负责坚守一个非常重要的阵地,这个阵地关系到整个战役的成败。如果离开阵地去救援友邻部队,导致阵地失守,整个战役都失败了,那损失就更大了。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我方必须去救援。

第四种情形是有其他更有效的支援方式。也就是,虽然不能直接派兵去救援,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支援友邻部队,比如火力支援、牵制敌人、提供情报等等。如果采取了这些方式,那就不能说是拒不救援。

比如,我方部队可以用炮火支援友邻部队,或者向敌人的侧翼发起进攻,牵制敌人的兵力,减轻友邻部队的压力。这些都是有效的支援方式,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派兵去救援,就说是拒不救援。

第五种情形是需要请示上级,不能擅自决定。也就是,救援行动超出了指挥人员的权限,需要请示上级才能决定。这种情况下,指挥人员向上级请示了,等待上级的命令,那就不能说是拒不救援。

这几种情形,都是比较常见的"不能救援"的情形。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对照这些情形,看看案件是不是符合。如果符合其中一种,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四、第三阶辩护: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与辩护空间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三阶辩护:因果关系。也就是,友邻部队的重大损失,是不是因为行为人拒不救援造成的。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构成犯罪。

因果关系的辩护,也是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辩护点,而且很有辩护空间。因为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拒不救援可能只是其中一个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

为什么说因果关系的辩护空间大呢?因为在很多案件中,友邻部队的重大损失都是多因一果的,也就是多个原因共同导致了一个结果。行为人的拒不救援行为,可能只是其中一个原因,甚至是很次要的原因。这个时候,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行为人的行为在结果发生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是不是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那我们就可以提出,因果关系不够紧密,不应该让行为人对全部后果负责。甚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作用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那我们就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

(二)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

那么,怎么判断拒不救援行为和重大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判断规则:

第一个规则,看有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拒不救援行为是不是直接导致了重大损失的发生,重大损失是不是拒不救援行为的必然结果。如果是,那就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只是偶然的、间接的联系,那就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因果关系很弱。

比如,友邻部队本来就坚守不住了,即使我方去救援,也救不了,那我方不救援和友邻部队的损失之间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不管我方救不救,友邻部队都会遭受重大损失。

第二个规则,看有没有介入因素。也就是,在拒不救援行为和重大损失之间,有没有介入其他因素,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的,并且是导致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那因果关系就中断了,行为人不应该对损失负责。

比如,我方没有去救援,但友邻部队本来还能坚守一段时间。结果,友邻部队的指挥员指挥失误,导致阵地很快失守。这种情况下,指挥员的指挥失误就是介入因素,而且是导致损失的主要原因。所以,我方不救援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比较弱。

第三个规则,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也就是,如果重大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就要区分哪个是主要原因,哪个是次要原因。如果拒不救援是主要原因,那行为人就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次要原因,那就承担次要责任,或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个规则,区分原因和条件。也就是,要把原因和条件区分开来。原因是直接导致结果发生的因素,条件只是为结果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如果拒不救援只是重大损失发生的条件,不是原因,那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几个规则,要综合起来运用。只有拒不救援行为是重大损失发生的直接的、必然的、主要的原因,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三)多因一果情形的辩护策略

在很多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案件中,重大损失都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也就是多因一果。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辩护策略是什么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要全面分析导致重大损失发生的所有原因。也就是,把所有的原因都找出来,比如敌人的原因、友邻部队自身的原因、自然的原因、上级的原因等等。不能只看行为人拒不救援这一个原因。

第二,要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也就是,分析每个原因在损失发生中起到的作用,看看哪个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如果拒不救援只是次要原因,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要提出合理的责任分担方案。也就是,根据每个原因的作用大小,提出相应的责任分担意见。不能让行为人一个人承担所有的责任。

第四,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也就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有多大。如果过错很小,那责任也应该很小。

通过这几点,我们就可以在多因一果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我前面提到的钱某案,就涉及到因果关系的问题。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主要原因是敌人的兵力太强大,友邻部队寡不敌众。钱某不救援,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而且不是主要因素。因为即使钱某去救援,也不一定能救得了,反而可能把自己也搭进去。所以,我们认为,钱某的不救援和友邻部队的重大损失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这个观点。

五、"重大损失"的认定与出罪

(一)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除了前面讲的三阶辩护,还有一个重要的辩护点,就是"重大损失"的认定。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结果犯,必须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即使有拒不救援的行为,也只是违纪,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重大损失"呢?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比如,造成友邻部队大量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很多人被俘。

二是造成了重大的装备损失。比如,导致友邻部队的重要武器装备被敌人缴获或者摧毁。

三是导致阵地失守或者作战任务失败。比如,因为没有救援,导致友邻部队的阵地失守,或者友邻部队的作战任务失败。

四是影响了整个作战计划的完成。比如,因为友邻部队被消灭,导致整个战役的部署被打乱,影响了全局。

五是造成了其他严重的后果。比如,导致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或者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等等。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重大损失。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对照这些情形,看看案件中的损失是不是真的达到了"重大"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的损失,或者损失很轻微,那就不构成犯罪。

(二)损失与行为的对应性

除了损失的严重性,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损失和行为的对应性。也就是说,重大损失必须是由拒不救援行为造成的那部分损失,而不是友邻部队本来就会遭受的损失。

比如,友邻部队本来就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比如伤亡多少人,损失多少装备。如果我方去救援,可以减少一部分损失,但不能完全避免。那我方不救援,只对增加的那部分损失负责,而不是对全部损失负责。

如果增加的那部分损失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那就不构成犯罪。

所以,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哪些损失是本来就会发生的,哪些是因为不救援而增加的。不能把所有的损失都算在拒不救援的头上。

(三)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辩护

除了从重大损失方面进行辩护,我们还可以从情节显著轻微的角度进行出罪辩护。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一个总则性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罪名,当然也包括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在很多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总体来说情节很轻,危害不大。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什么情况下才算情节显著轻微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拒不救援的时间很短,很快就去救援了,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

二是损失很轻微,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

三是事出有因,比如因为通讯故障没有及时接到请求,或者因为其他客观原因耽误了救援。

四是行为人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比如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等。

只要符合这些情况,我们就可以提出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争取不认定为犯罪。

六、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件的证据特点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证据的专业性强。这类案件涉及到很多军事专业知识,比如战术、装备、地形、作战指挥等等。没有一定的军事知识,是很难审查判断这些证据的。

第二个特点是,证据收集难度大。因为这类案件都发生在战场上,战场环境复杂,很多证据都难以保存。而且,战斗结束后,很多证人可能已经牺牲或者受伤了,很难找到。所以,很多这类案件,证据都比较少。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作战指挥主要是人的行为,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四个特点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复杂。这类案件的重大损失,往往是多因一果的,有敌人的原因,有友邻部队自身的原因,还有其他原因。要查清因果关系,难度比较大。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关于救援请求的证据。也就是证明友邻部队处境危急,并且向行为人所在部队请求救援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友邻部队是不是真的处境危急;二是看有没有提出救援请求;三是看请求是不是向行为人所在部队提出的;四是看行为人是不是明知这个情况。

第二类是关于救援能力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能力救援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当时的敌我兵力对比;二是看地形和天气条件;三是看距离和时间;四是看行为人所在部队的任务;五是看有没有其他的支援方式。

第三类是关于重大损失的证据。也就是证明友邻部队遭受了重大损失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损失是不是真实存在,有没有夸大或者虚构;二是看损失的严重程度,是不是达到了重大的程度;三是看损失是不是和军事利益相关。

第四类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的拒不救援行为和重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导致损失发生的原因;二是看有没有其他原因导致损失的发生;三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在损失发生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大,专业性强,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救援请求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友邻部队请求了救援,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救援请求。

第二种是,救援能力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救援,或者不能排除没有能力救援的合理怀疑。

第三种是,重大损失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损失的严重程度无法确定。

第四种是,因果关系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拒不救援行为和重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五种是,主观故意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故意不救援,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救援。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七、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部队的指挥人员,很多都是很优秀的指挥员,突然被刑事追究,心理压力非常大。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当时的战场情况是什么样的,他为什么没有去救援,他的考虑是什么。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救援能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现役军官,而且案件一般都是有争议的,社会危险性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找当时一起参战的指挥员了解情况,收集部队的战斗记录、立功受奖材料等等。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找军事专家出具专家意见。

第四,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没有救援义务,或者没有救援能力,或者因果关系不成立。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讲述当时的战场情况,说明自己为什么没有去救援,争取法庭的理解和认同。

八、量刑辩护的几个要点

(一)量刑档次的区分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那我们就要进行量刑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这个罪的量刑档次。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就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虽然只有一个量刑档次,但也有轻重之分。我们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争取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二)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在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件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首。如果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立功。如果行为人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主观恶性小。比如,行为人不是故意见死不救,而是因为判断失误,或者因为有其他考虑,才没有去救援,主观恶性不大,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多因一果。如果重大损失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而且不是主要原因,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平时表现好。如果行为人平时作战一直很勇敢,为部队做出了很多贡献,只是这次一时失误,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战时缓刑。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是在战时,而且情节较轻,我们可以积极争取适用战时缓刑。

这些情节,只要有其中一个,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多个,那就可以更大幅度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作为辩护人,就要努力寻找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结语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一个充满了情感和道德色彩的罪名。一提到"见死不救",人们就会很愤怒,就会觉得应该严厉惩罚。但是,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被情感左右,我们要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

我想警示大家的是,战场是复杂的,战争是残酷的。每个指挥员都有自己的难处,每个决策都有自己的考虑。我们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简单地评判别人的行为。我们不能用事后的眼光,去要求当时的指挥员。

当然,我不是说见危不救是对的。友邻部队之间互相支援、互相救援,是我军的光荣传统,也是每个指挥员应该尽的责任。对于那些故意见死不救、保存实力的人,当然应该依法惩处。

但是,我们也要区分故意拒不救援和客观不能救援的区别,区分错误决策和犯罪的区别。不能只要友邻部队遭受了损失,就追究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那样的话,就会让指挥员们不敢担当、不敢决策,就会束缚他们的手脚,反而不利于取得战斗的胜利。

这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我们要用法律的武器,惩治那些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的行为,维护部队的团结和战斗力。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那些勇于决策、敢于担当的指挥员,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能够在战场上灵活指挥、机断行事。

我想,这才是设立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真正目的。它不是为了惩罚指挥员,而是为了规范指挥员的行为,鼓励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支援友邻部队,共同夺取战斗的胜利。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指挥员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也希望,通过我们的辩护,能够让更多的人了解战争,理解指挥员。指挥员不是神,他们也会有判断失误的时候,也会有考虑不周的时候。我们要给他们更多的理解和宽容,而不是简单的指责和批判。

最后,我想警示每一位指挥员:战场上的每一个决策,都关系到战友的生命,关系到战斗的胜负。一定要慎重决策,一定要把战友的生命放在心上。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做出决策的时候,既要考虑战术效果,也要考虑法律后果。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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