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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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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我从事刑事辩护二十年,第一次踏进军事法院的大门,是因为一起"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是一位陆军某部的营级指挥员,姓郑。案卷上他的名字后面跟着军衔和职务,而在我眼里,他只是一个面色苍白、嘴唇干裂的中年军人,坐在军事看守所的会见室里,双手平放在桌面上,保持着标准的军人坐姿。

这起案件的背景是一次实兵对抗演习。没错----不是真正的战场,而是一次演习。正是在这个关键点上,案件的争议核心从一开始就浮现了出来。

一、案情回顾:演习中的艰难抉择

根据案卷材料和我在多次会见中了解到的情况,事情的经过大致如下。

在一次大规模的实兵对抗演习中,郑营长率领的蓝军部队负责防守一个关键的高地。按照演习预案,他们应当在阵地上坚守至少十二个小时,以检验红军部队的攻击能力。演习进行到第七个小时的时候,郑营长收到了友邻部队的紧急求援----他们的防线出现了缺口,红军部队正在从侧翼突破,如果得不到支援,整个蓝军的防线可能在接下来的两个小时内崩溃。

友邻部队的求援信号第一次发送时,郑营长正处于激烈的交火之中。他所属部队的伤亡率已经达到了演习规定的"阵亡"标准的百分之四十,弹药消耗超过预期,且增援请求尚未得到上级的批复。更为关键的是,郑营长负责防守的高地是整个演习区域的核心要点,如果他分兵救援,高地的防守力量将严重不足,极有可能被红军部队迅速占领。

在多次权衡之后,郑营长决定分出一个排的兵力前往支援,同时将主力部队继续部署在高地防御任务上。但由于通讯干扰和地形限制,这个排最终未能及时抵达友邻部队的位置,友邻部队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被判定为"全军覆没"。

演习结束后,导演部经过复盘评估,认为郑营长在收到友邻部队求援后,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援行动,导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随后,案件被移送军事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侦查。

二、罪名的特殊性:一个罕见的军事犯罪

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对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规定极其简短:"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对指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有几个值得注意的特点。首先,它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极低。在我二十年的执业生涯中,这是第一次,我相信在全国范围内这也是罕见的案例。法条本身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的,此后几乎没有公开报道过适用案例。

其次,这是一个特殊的身份犯。犯罪主体限于"指挥人员",而非普通士兵或非指挥岗位的军官。这意味着在辩护中,"指挥人员身份"的认定是一个必经的审查环节。

第三,构成要件包含了多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的交织。"明知处境危急"涉及主观认识,"能救援而不救援"涉及客观能力和主观意志,"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涉及因果关系----这些要素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第四,这个罪名的设置反映了军事法的特殊性。在民事法律领域,不存在一个"不救助邻居"的刑事罪名,但在军事领域,救援友邻部队被视为一项必须履行的军事义务,违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这体现了军事组织对于团结协作的极端重视。

三、辩护的第一道防线:"战场"的认定

我在了解案情的初期,就对一个问题产生了强烈的直觉----"战场"的认定问题。

刑法条文明确规定本罪发生在"战场上"。那么,一次实兵对抗演习是否属于"战场"?这似乎是一个咬文嚼字的问题,但实际上触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刑法条文应当被严格解释,不能通过扩张解释来扩大犯罪范围。

从文义解释来看,"战场"在通常语义中指的是实际交战的地方,而非训练或演习的场所。如果立法者意图将演习包含在内,完全可以在条文中使用"作战或演习中"等更为明确的表述。立法者选择了"战场"一词,本身就蕴含着对真实武装冲突场景的限制。

从体系解释来看,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多个条文使用了"战时"概念,而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对"战时"进行了明确界定,主要包括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等情形。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使用的是"战场"而非"战时",但两者的语境具有相似性----都指向真实的军事冲突。

从立法目的来看,本罪的设立是为了在真实战争中保障各作战单位的协同配合,防止因个别指挥员的不作为导致友邻部队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演习的目的是检验和提升部队的实战能力,如果在演习中因指挥决策的差异而对指挥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与演习的目的相悖。

我在辩护意见中用了相当大的篇幅来论证这一点,作为辩护的第一道防线:如果"战场"的概念不能被扩大解释为包括演习,那么本案的基本前提就是错误的,郑营长的行为根本不能构成本罪。

四、第二道防线:"明知处境危急"的主观证明难题

即使假设"战场"的概念可以涵盖演习----我们姑且按照这个假设来展开后续的辩护论证----控方仍然需要证明郑营长"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

"明知"是一个主观认识问题,需要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在真实的战场环境中,指挥员收到的信息往往是碎片化的、残缺的、甚至是矛盾的。通讯干扰、情报延迟、战场迷雾----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指挥员对全局态势的判断。

在本案中,郑营长收到的求援信息存在若干不确定性。第一,求援信号中对于"处境危急"的描述是模糊的----仅提到"防线出现缺口",没有说明缺口的规模、敌军的兵力和推进速度等关键信息。第二,郑营长自身正处于激烈交战中,他需要优先处理本部队面临的直接威胁。第三,通讯受到干扰,郑营长未能确认友邻部队的具体位置和实际处境。

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我知道"明知"的证明责任在控方。控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郑营长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实认识到了友邻部队正处于"处境危急"的状态。如果他只是知道友邻部队受到攻击,但不知道其处境已经达到"危急"的程度,那么就不满足"明知处境危急"的构成要件。

控方的主要证据是求援信号的记录。但信号记录只能说明求援方发送了什么信息,不能直接证明郑营长的主观认识状态。在战场上,信息的接收和解读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仅凭求援信号的存在,不能当然地推论出郑营长已经形成了"处境危急"的明确认识。

五、核心攻防:"能救援而不救援"的判断

这是我投入最大精力的辩护方向,也是我认为最具实务价值的部分。"能救援而不救援"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判断:客观上"能救援",主观上"不救援"。两者缺一不可。

对于客观上是否"能救援",我提出了以下论证。

首先,郑营长所属部队已经承受了严重的战斗损失。按照演习规则,百分之四十的伤亡率已经严重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在这种情况下,再分兵救援,不仅可能无法有效救援友邻部队,还可能导致本部队防线崩溃。一个"能救援"的指挥员应当是手中还有可用之兵,而非自身难保的情况下还要冒险出击。

其次,军事指挥学的常识告诉我们,分兵救援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有可用的预备队、有合适的机动路线和时间窗口、目标区域的情况足够明确以支持行动决策、以及指挥协调的可行性。在本案中,郑营长面临的条件并不理想----他只有一个残缺的排级单位可以调动,机动路线受到复杂地形和"敌军"火力的双重限制,目标区域的实时情况也不够清晰。

再次,救援的成本收益分析也是指挥员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派出救援的兵力不足以改变友邻部队的处境,同时削弱了本部队的防御力量导致防线失守,那么从整体战局来看,救援决策本身可能就是错误的。军事指挥不是道德抉择,而是军事判断----它的标准不是"是否有心",而是"是否有效"。

对于主观上是否"不救援",我的论证更为直接:郑营长并没有拒绝救援,他实际上采取了一定的救援行动----他派出了一个排前往支援。只是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个排未能及时到达。他的行为是"救援但未成功",而非"拒不救援"。

更进一步,郑营长在权衡之后选择以主要兵力防守关键高地,这是一个军事指挥上的判断问题,而非态度上的"拒绝"问题。从演习的整体目标来看,守住核心要点可能比挽救一个侧翼阵地更为重要。指挥员在战场上面临的往往不是"要不要救"的道德困境,而是"救哪个、怎么救、用多少救"的军事判断困境。

六、"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论证

本罪的另一个构成要件是"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这里有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什么是"重大损失";第二,郑营长的不救援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在本案中,友邻部队被判定为"全军覆没"。在真实的战场上,"全军覆没"无疑属于重大损失。但问题在于,这里的一切都发生在演习的虚拟框架内----所谓的"全军覆没"是由导演部根据演习规则作出的裁定,而非真实的战损。将演习中的模拟损失直接等同于现实中的"重大损失",是否合理?我在辩护中主张,"重大损失"应当指向真实的人员伤亡、装备损毁或军事目标的丧失,而非虚拟裁决中的"阵亡"和"被歼灭"。

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即使假设存在"重大损失",控方还需要证明这一损失是由郑营长的不救援行为"致使"的。也就是说,如果郑营长全力救援,友邻部队是否就能避免"全军覆没"的命运?这个问题牵涉到复杂的军事推演,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我提请军事法院注意,要证明郑营长的行为与友邻部队的"损失"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控方需要排除其他导致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友邻部队自身的部署是否合理?红军部队的兵力优势是否过大,以至于即使郑营长全力救援也无法改变结果?通讯中断对友邻部队的战术选择产生了什么影响?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因果关系的证明变得异常困难。

七、刑事司法与军事指挥的关系

这起案件引发了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刑事司法应当如何介入军事指挥决策?

军队是一个特殊的组织,指挥员在战场上享有的决策自主权,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如果一个指挥员在每一次做出艰难决策时,都要担心将来是否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他可能会倾向于做出最"安全"而非最"正确"的决策。在战场上,这种倾向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法律界有一个经典的原则----"不能让指挥员在枪声中进行法律推敲"。这句话的含义是,战场上的决策环境与法庭上的裁判环境有着本质的区别,用事后的、安全的、信息充分的法庭视角去评判事中的、危险的、信息不充分的战场决策,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我在辩护中引用了这一原则。我认为,郑营长在演习中的决策是在时间紧迫、信息不完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做出的。他选择了以主力防守关键高地,同时派出有限兵力进行救援,这是一个合理的军事判断。即使事后证明这个决策不够完美,也不应当因此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军事指挥决策的出错空间,应当比普通公民的行为空间更为宽裕----这是军队运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军事刑法需要遵循的特殊规则。

在此我想深入探讨一个与刑事辩护密切相关的法理问题: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军事犯罪中的适用。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那么即使他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了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理论在处理军事指挥员的决策行为时尤为重要。

在真实的战场上,指挥员面临的情况往往极为复杂。他不是在静室里思考法律问题,而是在炮火声中平衡多重目标。他需要考虑本部队的安全、友邻部队的困境、整体战局的走向、上级的意图、以及随时可能变化的地形和气候条件。在这种环境中,要求指挥员在任何时候都做出最优的救援决策,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如果当时的情况决定了郑营长没有"选择更好方案"的现实可能性,那么就不能期待他做出与事后复盘所得的"最佳方案"完全一致的决策。

我还引用了军事法学界的相关讨论。有学者认为,军事指挥决策的司法审查应当遵循"决策时标准"而非"事后标准"。也就是说,判断指挥员的行为是否适当,应当以他在决策当时所拥有的信息和条件为基准,而不能用事后获得的所有信息来反推他当时的决策是否正确。这一标准对于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适用具有直接的意义。

在本案中,控方的指控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事后诸葛"的思维陷阱----在复盘时知道了友邻部队最终"全军覆没"的结果,然后倒推郑营长当时的决策必然有误。但这种推理方式违背了"决策时标准",不能作为认定犯罪成立的依据。

八、军事演习的特殊考量

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这起案件是在演习场景而非真实战场中发生的。演习的本质是通过模拟实战来检验和提升部队的作战能力,演习中发生的各种情况本身就是学习的一部分。

如果因为演习中的指挥决策对指挥员追究刑事责任,将会产生两个负面的后果。第一,指挥员在未来的演习中将趋于保守,不敢做出大胆的战术尝试,这违背了演习的初衷。第二,指挥员之间将产生不信任感----"今天我作为友邻部队请求你的救援,明天可能就是你因为不救援我而被追诉",这种氛围不利于培养部队的团结协作精神。

我认为,对于演习中出现的问题,更合适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军事内部的复盘、讲评和训练来解决,而非动用刑事手段。军事教育和训练制度本身就有纠错和改进的功能,刑法的介入应当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

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军事训练规章和演习规则。我发现,现行军事法规体系对于演习中的指挥失误和决策偏差有着完善的评价和处理机制----从演习后的复盘总结、经验教训的提炼,到对指挥员的讲评和考核,都有一个相对完整的制度闭环。这些机制的设计初衷就是通过非刑事的手段来提升指挥员的决策能力和部队的协同水平。如果将刑事手段引入这一领域,将会从根本上改变这些机制的运行逻辑----指挥员在复盘时会倾向于推卸责任而非坦诚总结,在经验分享时会有所保留而非知无不言。

此外,演习中的"损失"具有特殊的性质。"阵亡"的士兵会"复活","被摧毁"的装备会"复原","全军覆没"的部队在演习结束后会重新集结。这种模拟性质的损失与实际战场上的人命与装备损毁有着本质的不同。将一个模拟世界中的"重大损失"直接等同于现实世界中的"重大损失",不符合刑事法律对"实害"的基本要求。

当然,我并不是主张演习中的一切行为都可以免责。如果指挥员在演习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了真实的人员伤亡或装备损毁,那么可以依据其他罪名追究其责任。但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一个以"不作为"为核心的行为类型,其成立需要以真实的战场环境为前提。将这一罪名适用到演习场景,不仅是法律适用上的不当扩张,也会对部队的训练和战备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

九、辩护策略的复盘

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这起案件是在演习场景而非真实战场中发生的。演习的本质是通过模拟实战来检验和提升部队的作战能力,演习中发生的各种情况本身就是学习的一部分。

如果因为演习中的指挥决策对指挥员追究刑事责任,将会产生两个负面的后果。第一,指挥员在未来的演习中将趋于保守,不敢做出大胆的战术尝试,这违背了演习的初衷。第二,指挥员之间将产生不信任感----"今天我作为友邻部队请求你的救援,明天可能就是你因为不救援我而被追诉",这种氛围不利于培养部队的团结协作精神。

我认为,对于演习中出现的问题,更合适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军事内部的复盘、讲评和训练来解决,而非动用刑事手段。军事教育和训练制度本身就有纠错和改进的功能,刑法的介入应当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

九、辩护策略的复盘

从方法论的角度,我总结出这类案件辩护的几个关键路径:首先,审查案件背景是否符合"战场"的法定要求----这是最根本的法律问题,一旦成立,可以直接否定犯罪的构成前提;其次,逐一检验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满足情况,特别是"明知"和"能救援"这两个容易引发争议的要件,其中"明知"涉及对证据的穿透式审查,"能救援"涉及对军事专业判断的论证;再次,严格审查因果关系的证明链条,要求控方证明"不救援"与"重大损失"之间存在确定的而非推定的因果关系;最后,从宏观层面论证刑事司法介入军事决策的界限,为个案处理提供政策层面的支持。

在具体的执业操作层面,我还有两点心得。第一,军事犯罪案件的辩护需要借助军事专家的专业意见。在本案中,我委托了退役的军事指挥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就"分兵救援的可行性""军事决策的合理性"以及"演习规则下损失的性质认定"等问题出具了专业意见。这些意见在相当的程度上增强了辩护的说服力,也帮助军事司法机关从一个更具军事专业性的角度来审视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辩护人需要保持对军事文化的基本尊重。军人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与普通社会成员有所不同,如果在辩护中完全使用民事法律的思维框架,可能无法与军事司法机关有效沟通。理解并尊重军事文化的特殊性,是做好军事犯罪辩护的必要前提。

十、案件结果与反思

经过多轮的辩护意见交换和两次补充侦查,军事检察院最终对本案作出了不起诉的处理决定。理由是"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这个结果对于郑营长来说无疑是幸运的。但我深知,个案的不起诉并不能从制度层面解决军事指挥决策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紧张关系。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作为一个法定罪名,其存在本身是合理的----在真实的战场上,指挥员的不救援行为确实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但在适用这个罪名的时候,司法机关必须保持高度的审慎,充分尊重军事指挥决策的特殊性。

这起案件也让我对刑事辩护工作的意义有了新的理解。在很多案件中,我们的工作是为当事人争取无罪或从轻处罚。但在这起案件中,辩护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一位指挥员不受不当追诉,更在于维护军事指挥决策领域的合理边界----这条边界一旦被侵蚀,受到损害的不仅是个体军人的权益,更是整个军队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十、辩护心得

代理这起案件给我的最大启示是:刑事辩护律师在面对军事犯罪这样特殊类型的案件时,需要的不仅是法律技术的精湛,还需要对军事运作逻辑的深入理解。指挥员的决策不是在真空中做出的,而是在压力、风险和不确定性中做出的。理解这种决策环境的特殊性,才能在法律评价中做到客观公正。

从方法论的角度,我总结出这类案件辩护的几个关键路径:首先,审查案件背景是否符合"战场"的法定要求;其次,逐一检验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满足情况,特别是"明知"和"能救援"这两个容易引发争议的要件;再次,严格审查因果关系的证明链条;最后,从宏观层面论证刑事司法介入军事决策的界限,为个案处理提供政策层面的支持。

这起案件的处理也提醒我们,刑法的威慑效果应当与军事运作的需要相适应。一个过度严苛的刑事追诉机制,可能不仅不能提升军队的战斗力,反而会束缚指挥员的手脚、削弱部队的士气。在军事刑法这个交叉领域,法律人和军人需要的不仅是各自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彼此领域的尊重和理解。

十一、结语

最后一次会见时,郑营长对我说了一句让我至今难忘的话:"律师,你知道演习结束后我最害怕什么吗?不是被追诉,而是在下一次演习中,我会因为害怕被追诉而不敢做出任何决策。"

我沉默了很久,然后告诉他:"你不必有这个担心。法律的目的不是让你变成一个没有判断力的人,而是让你在一个有规可循的框架内做出最合理的判断。你的职责是打仗,而不是当律师。"

走出军事看守所的时候,我抬头看了一眼操场上的训练标语----"从这里走向战场"。我在想,对于军人来说,这行字的含义是激励:他们日复一日地在这里准备,为了有朝一日能够在真正的战场上履行职责。而对于我们这些偶尔介入军事司法领域的法律人来说,这行字的含义应当是提醒----提醒我们在评价军人的行为时,时刻记住他们为之准备和付出的,是远比法律条文更为残酷和复杂的东西。战场没有重来,也没有二审。那些我们事后在法庭上用数月时间推敲的决策,在当时往往只有几秒钟的时间。理解这一点,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军事刑法应有的克制与温度。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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