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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拒传、假传军令罪----军令传递链条断裂的辩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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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军令如山,这是我们从小就听到的一句话。在军队这个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里,命令的传递是否顺畅,直接关系到部队的战斗力,关系到战役战斗的胜负,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因此,各国军法都对保障军令畅通做出了严格规定,对破坏军令传递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我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拒传、假传军令罪,就是其中重要的罪名之一。

然而,在我二十多年的军职罪辩护生涯中,我发现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争议和误区。很多人简单地认为,只要没有按时传递命令,或者传递的命令有错误,就构成拒传、假传军令罪。这种简单化的认识,往往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我曾在东部战区办理过一起在军内引起重大争议的案件:某部通信参谋王某,在一次联合演习中,因为通信设备故障加上操作失误,导致一条重要作战命令延迟了两个小时才传到前线部队,被军事检察院以拒传军令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我在二审阶段介入此案,通过深入研究军令传递的完整链条,从主体资格、传递义务、客观条件、主观过错等多个维度进行辩护,最终二审法院改判王某无罪。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拒传、假传军令罪的辩护,不能停留在表面的"有没有传递""传的对不对",而要深入到军令传递的整个链条中去,寻找链条上的断裂点、模糊点,从而为当事人找到无罪或罪轻的辩护空间。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军令传递链条的视角,系统地谈谈拒传、假传军令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拒传、假传军令罪的立法脉络与构成要件重构

(一)罪名的历史演变与立法原意

要做好拒传、假传军令罪的辩护,首先得搞清楚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明白立法者当初为什么要设立这个罪名,它要保护的法益到底是什么。

我研究过我军军法发展的整个历史。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了关于保障军令畅通的规定。1933年的《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中,就明确规定了"违抗或拖延命令"的处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和野战军也都有类似的规定。不过,那个时候的规定主要是纪律处分,还没有上升到刑法的层面。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草案)》中,第一次提出了"假传军令罪"的概念。1981年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假传军令罪:"假传军令或者伪造、篡改军事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大家注意,这里只规定了假传军令,没有规定拒传军令。

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中,将拒传军令和假传军令合并规定在第四百二十二条:"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就形成了我们今天看到的罪名体系。

从这个历史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什么呢?我认为至少有三点:第一,这个罪名的核心是保护作战利益,保障军令畅通,最终目的是为了打赢战争;第二,这个罪名的成立必须以"对作战造成危害"为条件,不是只要有拒传、假传行为就构成犯罪;第三,拒传和假传虽然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但两者的行为方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都有所不同,辩护时要区别对待。

(二)构成要件的传统解读及其缺陷

传统的刑法理论一般从四个方面来解读拒传、假传军令罪的构成要件:一是犯罪客体,认为是作战指挥秩序;二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传军令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认为是军人,而且主要是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四是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军令而故意拒绝传递,或者明知是虚假的军令而故意传递。

这种传统解读不能说错,但我认为它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太笼统、太表面化了。它没有深入到军令传递的具体过程中去,没有揭示这个罪名的本质特征。比如说,什么叫"拒传"?是明确拒绝才算,还是消极拖延也算?什么叫"军令"?上级的所有指示都是军令吗?什么叫"传递职责"?所有军人都有传递军令的义务吗?这些问题,传统的构成要件理论都没有给出清晰的答案。

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争议恰恰就出在这些具体问题上。就拿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来说,公诉人认为王某作为通信参谋,负有传递军令的职责,他没有按时传递,就是拒传军令。而我们辩护方则认为,王某虽然是通信参谋,但那条命令的传递职责并不在他的岗位范围内,而且他没有按时传递是因为设备故障和操作失误,不是故意拒绝传递。你看,对"传递职责"的理解不同,对"拒传"的理解不同,案件的定性就完全不同。

所以,我认为,要做好拒传、假传军令罪的辩护,必须跳出传统构成要件的框架,用一种更系统、更深入的视角来审视这个罪名。我提出的"军令传递链条"理论,就是这样一种尝试。

(三)军令传递链条理论的提出

什么是军令传递链条理论呢?简单来说,就是将军令的传递看作一个完整的链条,这个链条由多个环节组成,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主体、内容、方式和要求。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这个链条的某个或某些环节,并且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

在我看来,一个完整的军令传递链条,至少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命令的作出。也就是有权的指挥员根据作战需要,作出某项命令。这个环节的核心问题是命令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命令本身就是违法的、无效的,那么后面的传递环节自然也就失去了基础。

第二个环节是命令的交付。也就是作出命令的指挥员,将命令交付给负责传递的人员或部门。这个环节的核心问题是交付的对象是否正确,交付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个环节是命令的传递。也就是负责传递的人员或部门,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军令传递到接收方。这个环节是拒传、假传军令罪发生的主要领域,也是辩护的重点。

第四个环节是命令的接收。也就是接收方收到军令并进行确认。这个环节的核心问题是接收是否及时,接收的内容是否准确。

第五个环节是命令的执行。也就是接收方根据军令的要求采取行动。这个环节虽然不属于传递的范畴,但它直接关系到"对作战造成危害"这个结果要件的认定。

这五个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军令的传递效果。但并不是所有环节出了问题都构成拒传、假传军令罪。只有当行为人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故意实施了破坏链条的行为,并且对作战造成了危害,才可能构成犯罪。

用这个链条理论来指导辩护,我们就可以从笼统的构成要件辩护,转向具体的环节辩护,从每个环节入手,寻找辩护的突破口。这样的辩护,更具体、更深入、更有说服力。

二、主体维度的辩护:谁负有传递军令的法定义务

(一)犯罪主体的传统认定及其问题

根据传统刑法理论,拒传、假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是军人,而且主要是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比如通信兵、传令兵、参谋人员等。这个说法不能说错,但太模糊了。什么叫"负有传递军令职责"?是岗位责任制里明确写了才算,还是只要是军人就都有这个义务?是只有专职的通信人员才有,还是其他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也有?这些问题不搞清楚,就很容易扩大打击面。

我在办案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个步兵连的战士,在行军途中遇到一个通信兵,通信兵因为脚扭了走不动,就让这个战士帮忙把一份命令送到前面的营部。这个战士因为着急赶自己的部队,就没有答应。后来,那份命令延迟了几个小时才送到,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军事检察院就以拒传军令罪对这个战士提起公诉。

我作为这个战士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第一个辩护观点就是:这个战士不负有传递这份军令的法定义务,不符合拒传军令罪的主体要件。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传递军令的职责,必须是基于法定的职务或者业务要求产生的,不是随便什么人都有这个义务。这个战士是步兵,他的岗位职责是打仗,不是传递命令。他遇到通信兵,帮忙传递是情分,不帮忙是本分。不能因为他没有帮忙,就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判决这个战士无罪。这个案例说明,主体资格的辩护,在拒传、假传军令罪中非常重要。很多案件,只要把主体问题搞清楚了,就能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

(二)传递军令义务的来源及其认定标准

那么,传递军令的义务到底从哪里来?什么样的人才算"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人呢?根据我多年的办案经验,我认为传递军令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第一个来源是法定职责。也就是法律法规、条令条例明确规定的职责。比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对各类军人的职责都有明确规定。其中,通信兵的职责就包括"准确、迅速、保密、不间断地实施通信联络,保障军队指挥和武器装备控制的通信顺畅"。再比如,司令部参谋的职责包括"收集、掌握情况,适时提出决心建议,传达首长命令、指示"。这些都是法定的传递军令的职责。如果这些人员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拒绝传递军令,那就可能构成拒传军令罪。

第二个来源是业务分工。也就是在具体的作战或演习中,根据任务分工,某些人员被赋予了传递军令的任务。比如,在一次战斗中,指挥员临时指定某个战士担任传令兵,负责在各个阵地之间传递命令。这个时候,这个战士就负有了传递军令的义务,虽然这不是他的常规职责,但既然接受了任务,就必须认真履行。如果他故意拒绝传递,就可能构成拒传军令罪。

第三个来源是先行行为。也就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自己处于了传递军令的特定位置,从而产生了传递的义务。比如,一个战士在阵地上捡到了一份敌人的电报,他把电报拆开看了,知道了里面的内容。这个时候,他就产生了将这份重要情报及时上报的义务。如果他故意隐瞒不报,就可能构成隐瞒军情罪。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人无意中收到了一份军令,他既然已经接收了,就产生了及时传递给相关人员的义务。如果他故意扣压不发,就可能构成拒传军令罪。

这三个来源中,法定职责是最主要、最常见的,也是最容易认定的。业务分工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相对来说争议比较大,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仔细分析。

在认定是否负有传递军令的义务时,我总结了三个判断标准:一是岗位标准,也就是看行为人的岗位职责中有没有传递军令的内容;二是任务标准,也就是看在具体的作战或演习任务中,行为人有没有被分配传递军令的任务;三是事实标准,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际接收了军令,从而产生了传递的义务。这三个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负有传递军令的义务。反之,如果三个都不符合,那就不应该认定为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人员。

(三)几类特殊主体的辩护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类特殊主体的认定经常引发争议,也是我们辩护的重点。下面我分别谈谈:

第一类是指挥人员。指挥人员是不是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主体?很多人认为,指挥人员是下命令的,不是传命令的,所以不可能成为这个罪的主体。我认为这个观点不对。指挥人员虽然主要职责是作出命令,但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可能成为传递军令的主体。比如,上级指挥员给下级指挥员打电话下达命令,下级指挥员因为有不同意见,故意不把这个命令传达给自己的部队,而是自己扣压下来。这种情况下,这个下级指挥员就属于拒传军令。因为对于上级的命令来说,他是接收者;但对于他的部队来说,他又是传递者。他有义务将上级的命令传达下去,如果故意拒不传达,就构成拒传军令罪。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团副团长赵某,在一次演习中,团长命令他带领三营从左翼进攻。赵某认为这个方案不妥,应该从右翼进攻,所以他就没有把团长的命令传达给三营,而是自己给三营下令从右翼进攻。结果导致整个演习计划被打乱。军事检察院以拒传军令罪和战时违抗命令罪对赵某提起公诉,数罪并罚。我作为赵某的辩护人,认为赵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战时违抗命令罪,但不构成拒传军令罪。为什么呢?因为赵某作为副团长,他本身就是指挥人员,他有权根据战场情况变化调整部署。他没有传达团长的命令,而是下达了新的命令,这属于违抗命令的行为,而不是拒传军令的行为。拒传军令的主体应该是专门负责传递的人员,而不是指挥人员。指挥人员不执行命令,应该定违抗命令罪,而不是拒传军令罪。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只定了战时违抗命令罪,没有定拒传军令罪。

第二类是文职人员和职工。军队里的文职人员和职工,能不能成为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主体?这个问题争议也很大。有人认为,文职人员和职工不是军人,所以不能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也有人认为,他们在军队工作,负有相关职责,所以可以构成。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这里的"其他人员",就包括军队的文职人员和职工,前提是他们在执行军事任务。如果文职人员和职工在执行军事任务的过程中,负有传递军令的职责,故意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那就可以构成拒传、假传军令罪。

比如,军队医院的一个文职护士,在战时被分配到通信部门帮忙,负责传递医疗救护命令。如果她故意拒绝传递重要的救护命令,造成了伤员死亡的严重后果,那就可以构成拒传军令罪。因为她当时是在执行军事任务,属于刑法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其他人员"。

但是,如果文职人员和职工不是在执行军事任务,而是在从事日常的非军事工作,那就不能构成这个罪。比如,军队招待所的一个职工,负责传递招待所的日常通知。他故意扣压了一个会议通知,这就不构成拒传军令罪,因为这不是军事任务,传递的也不是军令。

第三类是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能不能成为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可以成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所以,预备役人员在被征召入伍,执行军事任务期间,如果负有传递军令的职责,故意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那就可以构成拒传、假传军令罪。如果预备役人员没有被征召,没有执行军事任务,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三、客观行为维度的辩护:准确区分拒传与假传的行为边界

(一)拒传军令行为的认定标准

什么是拒传军令?顾名思义,就是拒绝传递军令。但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才算"拒绝传递",认定起来并不简单。是必须明确说"我不传"才算,还是消极的不作为也算?是只要有拖延就算,还是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算?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仔细研究。

我认为,拒传军令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不作为犯罪,也就是行为人负有传递军令的义务,有能力传递而故意不传递。所以,认定拒传军令,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传递军令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能力传递军令;第三,行为人故意不传递军令。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个条件我们前面已经讲过了,这里重点讲后面两个条件。

第二个条件,有能力传递。这一点很重要。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如果行为人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传递军令,那就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比如,通信兵在传递命令的过程中,通信设备突然全部故障,而且没有备用设备,导致命令无法传递。这种情况下,虽然命令没有传递出去,但通信兵没有责任,因为他没有能力传递。再比如,传令兵在传递命令的途中,遇到敌人伏击,身负重伤,无法继续前进。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追究他的责任。

我在办理王某那个案子的时候,就重点强调了这一点。王某当时使用的通信设备,是一种新型的数字化电台,刚列装部队不久,性能还不稳定。在演习过程中,电台突然出现了死机的故障,王某反复重启都没用。后来他改用备用设备,但备用设备也出了问题。等到他终于把设备修好,已经过去了两个小时。我认为,王某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在积极想办法传递命令,不是故意不传递。他没有及时传递,是因为设备故障这个客观原因,不是他主观上不想传。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拒传军令罪。

第三个条件,故意不传递。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明知自己有传递军令的义务,有能力传递,却故意不传递。如果是过失导致没有传递,那就不构成拒传军令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玩忽军事职守罪。

那么,什么情况才算"故意不传递"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明确拒绝。也就是行为人明确表示自己不传递军令。比如,指挥员让通信兵发报,通信兵说"我不发",这就是典型的拒传。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因为很少有人会这么明目张胆地拒绝命令。

二是消极拖延。也就是行为人虽然没有明确说不传递,但就是拖着不办,磨磨蹭蹭,故意拖延时间,导致军令不能及时传递。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也比较难认定。因为"拖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什么叫及时,什么叫拖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比如军令的紧急程度、传递的正常时间、行为人的工作效率等等。如果正常情况下十分钟就能传递完的命令,行为人故意拖了两个小时,那就是拖延。但如果只是晚了几分钟,那就不能算拒传。

三是扣压不发。也就是行为人收到军令后,把它扣下来,既不传递,也不说明原因,就当没这回事。这种情况比消极拖延更严重,因为行为人根本就没打算传递。比如,通信参谋收到一份上级的命令,他觉得这个命令对自己的朋友不利,就把命令扣下来,不往下传达。这就是典型的拒传军令。

四是拒绝接收。也就是行为人拒绝接收需要传递的军令,从而导致无法传递。比如,传令兵要把命令交给某个指挥员,这个指挥员因为不想执行命令,就拒绝接见传令兵,拒绝接收命令。这种情况下,这个指挥员的行为也属于拒传军令,因为他有接收并传达命令的义务,他拒绝接收,实际上就是拒绝传递给自己的部队。

这四种表现形式,虽然行为方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是故意不履行传递军令的义务,都属于拒传军令的行为。

(二)假传军令行为的认定标准

假传军令,就是故意传递虚假的军令。和拒传军令不同,假传军令是一种作为犯罪,也就是行为人主动实施了传递虚假军令的行为。

认定假传军令,也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传递军令的行为;第二,传递的军令是虚假的;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是虚假的军令还要传递。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个问题,什么是"虚假的军令"?是不是只要和原来的命令不一样,就算虚假的?我认为不能这么简单地理解。军令的虚假,应该是指实质性内容的虚假,而不是个别文字的出入。如果只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个别错别字,或者表述上略有不同,但核心意思没有变,那就不能算假传军令。只有当传递的命令在主要内容上与原命令不符,可能导致接收方作出错误的行动,才算虚假的军令。

比如,原命令是"明天凌晨三点发起进攻",传递成了"明天凌晨四点发起进攻"。这就属于实质性的虚假,因为进攻时间变了,可能影响整个作战计划。但如果原命令是"明天凌晨三点发起进攻",传递成了"明日凌晨三时发起进攻",这就不算虚假,因为意思完全一样,只是表述不同。

第二个问题,虚假军令的来源有没有要求?也就是,假传的军令必须是行为人自己编造的,还是可以是别人编造的,行为人只是负责传递?我认为,都可以。假传军令的核心是"传",不是"造"。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军令,还故意传递,不管这个虚假的军令是他自己编的,还是别人编的,都构成假传军令罪。

比如,甲编造了一份虚假的命令,让乙去传递。乙明知道这是假的,还是去传递了。那么,甲和乙都构成假传军令罪,甲是教唆犯,乙是实行犯。如果乙不知道是假的,以为是真的命令,那乙就不构成犯罪,只有甲构成。

第三个问题,篡改军令算不算假传?我认为算。篡改军令,就是在传递过程中,故意改变原命令的内容,然后再传递出去。这种行为,本质上也是传递虚假的军令,所以属于假传军令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通信员收到一份命令,他故意把命令里的"向东进攻"改成"向西进攻",然后再传递给部队。这就是典型的假传军令。

(三)拒传与假传的区分及罪数问题

拒传和假传虽然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但它们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两种不同的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行为方式不同。拒传是不作为,是有义务传递而不传递;假传是作为,是主动传递虚假的军令。

第二,主观内容不同。拒传的故意是不履行传递义务;假传的故意是传递虚假信息。

第三,危害结果不同。拒传的危害是军令不能及时传达,导致部队行动迟缓或失误;假传的危害是部队收到错误的命令,导致错误的行动。一般来说,假传的危害性可能更大一些,因为它会直接导致部队采取错误的行动,而拒传只是导致部队没有行动。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行为人既拒传又假传的情况。比如,行为人收到一份真实的命令,他不传递(拒传),而是自己编造了一份假的命令传递出去(假传)。这种情况下,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并罚?

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应该定两个罪,数罪并罚。因为拒传和假传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拒传侵犯的是军令的及时传递,假传侵犯的是军令的真实传递。两者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本质上是不同的犯罪行为。所以,应该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当然,如果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那就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比如,行为人传递了一份虚假的命令,同时这份虚假的命令又起到了拒绝执行真实命令的作用。这种情况下,就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假传军令罪和战时违抗命令罪,属于想象竞合,应该从一重罪处罚。

四、主观罪过维度的辩护:严格把握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一)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是故意,还是过失,还是两者都有?这个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认识基本是一致的,都认为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这个罪。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从罪名的表述来看,"拒传"就是拒绝传递,显然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的。"假传"就是故意传递虚假的,也是故意的。其次,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的法定刑比较重,最低是三年有期徒刑,最高是死刑。这么重的法定刑,应该是针对故意犯罪的,过失犯罪不可能有这么重的刑罚。最后,从立法原意来看,这个罪名是为了打击那些故意破坏军令传递的行为,对于过失导致军令传递失误的,应该用其他罪名来规制,比如玩忽军事职守罪。

所以,我们在辩护的时候,首先就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过失,那就不构成拒传、假传军令罪,最多构成玩忽军事职守罪,而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法定刑要轻得多。

(二)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标准

那么,怎么区分故意和过失呢?这个问题说起来简单,做起来难。因为人的主观想法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

我在办案中总结了几个区分故意和过失的角度,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角度,看行为人对军令内容的认知程度。如果行为人明确知道军令的内容,知道军令的重要性,还故意不传递或者传递假的,那就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道那是军令,或者不知道军令的重要性,因为疏忽大意没有传递,那就是过失。

比如,一个文书,收到一份标有"绝密"的电报,他知道这是重要的军令,但他因为和领导有矛盾,就故意扣压不发。这就是故意。但如果一个新兵,收到一份电报,他不知道这是重要的军令,以为是普通的信件,就随手放在一边,忘了交给领导。这就是过失。

第二个角度,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如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那就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根本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他的意愿的,那就是过失。

比如,一个通信兵,因为对部队不满,就故意破坏通信设备,导致命令无法传递。他希望看到部队因为没有收到命令而打败仗,这就是直接故意。如果他虽然没有希望打败仗,但他知道自己不传递命令可能会导致打败仗,他还是不传递,抱着无所谓的态度,那就是间接故意。但如果他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命令没有传递出去,他心里非常着急,非常后悔,那就是过失。

第三个角度,看行为人在行为发生后的表现。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努力减少损失,那一般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发生后,无动于衷,甚至幸灾乐祸,那一般是故意。

比如,命令没有传递出去,行为人发现后,马上想办法补救,通过其他渠道把命令传出去,或者向上级报告情况,那说明他主观上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一般是过失。但如果他发现命令没传出去,也不报告,也不补救,就当没事一样,那说明他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是放任的,可能是间接故意。

第四个角度,看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如果行为人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比如为了报复、为了投敌、为了破坏作战,那就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任何犯罪动机,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那就是过失。

当然,这几个角度都不是绝对的,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而且,主观罪过的认定,不能只听行为人自己怎么说,还要通过客观证据来推断。很多时候,行为人会说自己是过失的,不是故意的。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其他证据来揭穿他的谎言,或者反过来,证明他确实是过失的。

(三)几种特殊主观状态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特殊的主观状态,认定起来比较复杂,也是我们辩护的重点。

第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这两者的区分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难题,在拒传、假传军令罪中也经常遇到。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的相同点是都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不同点在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他的意愿的;而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他的意愿,他也不反对。

在拒传军令的案件中,怎么区分这两者呢?我认为关键看行为人有没有"轻信能够避免"的依据。如果行为人有一定的依据,相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危害结果,那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没有任何依据,就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那就是间接故意。

比如,一个通信参谋,收到一份命令,他觉得这个命令不是很紧急,晚一点传也没关系,所以他先去办别的事了,结果耽误了传递。如果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这个命令不紧急,比如以前类似的命令都是第二天才执行的,那他可能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他明知道这个命令很紧急,马上就要用,他还是拖着不办,那就是间接故意。

第二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两者的相同点是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同点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也就是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而意外事件是行为人不能预见,也就是没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

在拒传军令的案件中,怎么区分这两者呢?关键看行为人有没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如果按照行为人的职责和能力,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军令不能及时传递,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那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按照当时的情况,任何人都不可能预见,那就是意外事件。

比如,一个通信兵,在传递命令的时候,电台突然坏了。如果这个电台是刚检修过的,性能良好,突然出现故障是任何人都想不到的,那就是意外事件。但如果这个电台早就有毛病,经常出故障,通信兵知道这个情况,但他没有提前检查,也没有准备备用设备,结果出了故障导致命令传不出去,那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五、结果要件维度的辩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实质性判断

(一)"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性质与地位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传、假传军令,只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对作战造成危害"是这个罪的构成要件,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对作战造成危害,那就不构成犯罪。

这一点非常重要,也是我们辩护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很多案件,虽然行为人有拒传、假传的行为,但并没有对作战造成实际的危害,或者危害很轻微,那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对作战造成危害"到底是结果犯还是危险犯?也就是说,是必须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才算,还是只要有造成危害的危险就算?这个问题在理论界有争议。

我认为,应该是结果犯,也就是必须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为什么呢?首先,从法条的表述来看,"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用的是"造成"这个词,说明是已经发生的结果,而不是可能发生的危险。其次,从立法原意来看,这个罪名是为了打击那些严重危害作战利益的行为,如果只是有危险,没有实际危害,就用纪律处分就可以了,不需要动用刑法。最后,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也都是造成了实际危害结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这里的"实际危害结果",不一定是有形的、物质性的结果,也可以是无形的、非物质性的结果。比如,导致作战部署被打乱,导致战机被贻误,导致部队士气受到影响,这些都可以算是对作战造成的危害。

(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认定标准

那么,怎么认定"对作战造成危害"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看是否影响了作战部署。如果拒传、假传军令的行为,导致部队的作战部署被打乱,需要重新调整部署,那就是对作战造成了危害。比如,假传命令,导致某个部队走错了方向,偏离了预定的作战位置,整个作战部署就被打乱了。这就是危害。

第二,看是否贻误了战机。如果拒传、假传军令的行为,导致部队错过了最佳的作战时机,那就是对作战造成了危害。比如,命令部队趁敌人立足未稳发起进攻,但因为命令被拒传,等命令传到的时候,敌人已经做好了防御准备,战机就贻误了。

第三,看是否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如果拒传、假传军令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部队人员伤亡或者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损失,那当然是对作战造成了危害。而且这种危害是比较严重的。

第四,看是否影响了作战任务的完成。如果拒传、假传军令的行为,导致部队没有完成预定的作战任务,那也是对作战造成了危害。比如,命令部队夺取某个高地,但因为命令传错了,部队去夺取了另一个高地,预定的任务没有完成。

这四个方面,只要符合其中一个,就可以认定为对作战造成了危害。当然,危害的程度有轻有重,这会影响量刑,但不影响定罪。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与辩护

认定"对作战造成危害",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必须证明拒传、假传军令的行为和作战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危害结果不是由拒传、假传行为造成的,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那就不能让行为人对这个结果负责。

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拒传、假传军令罪中有时候比较复杂,因为作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作战结果的因素很多。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拒传、假传行为在其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是不是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在演习中,一份进攻命令被延迟传递了一个小时,导致进攻发起时间晚了一个小时。结果,进攻部队遭遇了"敌人"的顽强抵抗,损失惨重。军事检察院认为,就是因为命令延迟传递,才导致进攻失败,造成了严重损失,所以以拒传军令罪对负责传递的通信参谋提起公诉。

我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对因果关系提出了质疑。我认为,进攻失败的主要原因,是进攻部队的战术失误,以及"敌人"的防御准备充分,而不是命令延迟传递了一个小时。我们通过分析演习的整个过程,指出即使命令按时传递,按照当时的战场态势,进攻也很可能失败。命令延迟传递,对进攻失败只起到了很小的作用,不是主要原因。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部分意见,认为虽然命令延迟传递确实对作战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危害程度没有公诉人说的那么严重,所以对被告人从轻判处了缓刑。

这个案例说明,因果关系的辩护非常重要。很多时候,公诉方会把所有的危害结果都算到被告人头上,但实际上很多结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我们作为辩护人,就要仔细分析,把不属于被告人责任的那部分结果剥离出去,从而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六、证据审查维度的辩护:从证据链条中寻找突破口

(一)拒传、假传军令罪的证据特点

拒传、假传军令罪的证据,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证据的专业性强。因为涉及到军事通信、作战指挥等专业领域,很多证据都是专业性的,比如通信记录、作战文书、演习方案等等。这些证据,没有一定的军事专业知识,是看不懂的。所以,我们办理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一定的军事知识,或者请教军事专家,才能准确审查判断证据。

第二个特点是,证据的保密性强。因为涉及到军事秘密,很多证据都是涉密的,不能随便查阅和复制。我们作为辩护人,虽然有权查阅案卷,但对于涉密的证据,可能需要遵守保密规定,在指定的场所查阅,不能带出,也不能复制。这就给我们的证据审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拒传、假传军令的行为,很多时候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比如口头传达命令。这种情况下,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四个特点是,证据收集的主体特殊。这类案件一般是由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军事检察院侦查的,他们既是侦查机关,又是军队的一部分。这种双重身份,可能会影响证据收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我们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一点,看看有没有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情况。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拒传、假传军令罪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军令本身的证据。也就是证明军令存在以及军令内容的证据。这是整个案件的基础,如果连军令是否存在、军令的内容是什么都证明不了,那后面的就都无从谈起了。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军令的形式,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是正式的命令还是临时的指示;二是看军令的作出者,是不是有权作出命令的指挥员;三是看军令的内容,是不是明确、具体,有没有歧义;四是看军令的真实性,有没有被伪造、篡改的痕迹。

比如,如果是书面命令,我们要审查命令的原件,看看有没有签发人的签字,有没有公章,有没有涂改的痕迹。如果是口头命令,我们要审查是谁传达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传达的,有没有其他人在场,有没有录音录像等等。

第二类是传递过程的证据。也就是证明军令是如何传递的,以及行为人在传递过程中做了什么的证据。这是认定拒传、假传行为的关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传递的方式,是通过通信设备传递的,还是人工传递的;二是看传递的时间,军令是什么时候发出的,什么时候收到的,正常需要多长时间;三是看传递的人员,都有哪些人参与了传递,各自的职责是什么;四是看传递的过程中有没有异常情况,比如设备故障、天气影响、敌人干扰等等。

比如,如果是通过电台传递的,我们要审查电台的通信记录,看看什么时候发的,什么时候收的,信号怎么样,有没有中断的情况。如果是人工传递的,我们要审查传令兵的行进路线,行进时间,有没有遇到什么情况等等。

第三类是危害结果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拒传、假传行为对作战造成了危害的证据。这是认定结果要件的关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危害结果是否真实存在,是不是客观发生的;二是看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是轻微的还是严重的;三是看危害结果和拒传、假传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是不是由拒传、假传行为直接导致的。

审查危害结果的证据,不能只听指挥人员的一面之词,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比如,要看作战记录、战损报告、战后总结等等。有时候,指挥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可能会把作战失败的原因都推到命令传递失误上,这就需要我们仔细甄别。

第四类是主观罪过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证据。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他自己是怎么说的,有没有合理的解释;二是看证人证言,其他人对被告人主观状态的评价;三是看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从他的行为表现来推断他的主观心态;四是看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有没有犯罪的动机。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在拒传、假传军令罪的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情况还是比较常见的。因为这类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比较大,很多时候证据不够充分。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军令本身的存在和内容无法证明。比如,只有被告人供述说有这么一个命令,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只有一个证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证明军令确实存在,自然也就不能证明拒传、假传的行为。

第二种是,行为人是否负有传递职责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岗位职责包括传递军令,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被临时分配了传递军令的任务。这种情况下,主体要件就不成立。

第三种是,拒传、假传的行为无法证明。比如,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实施了拒传、假传的行为。或者,虽然有证据证明命令没有及时传递,但不能证明是行为人故意拒传的,还是有其他客观原因。

第四种是,危害结果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对作战造成了危害,或者危害结果和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第五种是,主观故意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不能排除过失或者意外事件的可能。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最后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七、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方位布局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很多证据都是在这个阶段收集的。如果侦查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能就能把案件挡在起诉之前,甚至撤销案件。

在拒传、假传军令罪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与外界隔绝,心理压力很大。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给他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军令的内容是什么,他有没有传递的职责,他为什么没有传递或者传递错了,有没有客观原因,等等。这些信息,对于我们制定辩护策略非常重要。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传递职责,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拒传、假传军令罪虽然是军职罪,但如果情节较轻,没有社会危险性,也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拒传、假传军令罪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找证人了解情况,收集书证、物证等等。当然,调查取证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违法取证。

第四,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定性不准,就建议检察院改变定性。如果我们认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就建议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中予以考虑。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拒传、假传军令罪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争取法庭的同情和理解。当然,最后陈述不能脱离事实,不能胡搅蛮缠。

八、辩护中的几个疑难问题探讨

(一)平时与战时的区分问题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拒传、假传军令罪的条文里没有明确说"战时",但从条文的内容来看,"对作战造成危害",显然是针对战时或者军事行动的。那么,平时有没有可能构成拒传、假传军令罪呢?

这个问题在理论界有争议。有人认为,这个罪只能在战时构成,平时不构成。因为只有战时才有"作战",平时没有作战,自然也就谈不上"对作战造成危害"。也有人认为,平时也可能构成,因为平时也有军事演习、战备执勤等军事行动,这些行动也可以视为广义的"作战"。

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我认为,拒传、假传军令罪不仅可以在战时构成,在平时的军事演习、战备执勤等军事行动中也可以构成。因为这些军事行动虽然不是真正的战争,但也是为了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为了应对可能的战争。在这些行动中,拒传、假传军令,同样会对军事行动造成危害,同样会影响部队的战斗力。所以,应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当然,平时的军事行动和真正的战时还是有区别的。在量刑的时候,应该有所区别。对于在真正的战时拒传、假传军令的,应该从重处罚。对于在平时的军事演习、战备执勤中拒传、假传军令的,可以相对从轻一些。

(二)军令与一般指示的区分问题

什么是军令?是不是上级的所有指示都是军令?这个问题也很重要。因为只有拒传、假传的是"军令",才构成这个罪。如果只是一般的指示、通知,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我认为,军令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权威性。军令是由有权的指挥员或者指挥机关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第二,强制性。军令必须执行,不执行就要受到处罚。第三,作战相关性。军令应该是与作战或者军事行动直接相关的。第四,明确性。军令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这几个特征,我们就可以将军令和一般的指示、通知区分开来。比如,上级关于作战部署、兵力调动、火力配置的命令,就是典型的军令。而上级关于日常管理、政治学习、后勤保障的一般指示,就不是军令。

当然,这个界限有时候也不是那么清晰。比如,在战时,后勤保障的命令可能也直接关系到作战的胜负,那算不算军令呢?我认为,只要是与作战直接相关的,对作战有直接影响的命令,都应该算军令。如果只是日常的后勤工作,和作战没有直接关系,那就不算。

(三)执行违法命令的责任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上级的命令本身就是违法的,下级拒绝传递这个命令,算不算拒传军令?

比如,上级指挥员下令枪杀俘虏,这显然是违法的,是违反国际法和战争法的。负责传递命令的通信兵,拒绝传递这个命令,算不算拒传军令?

我认为,不算。因为违法的命令不是有效的命令,下级没有义务执行,也没有义务传递。对于违法的命令,下级不仅可以拒绝执行,还应该拒绝传递。如果明知是违法的命令,还去传递,那反而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当然,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比较复杂。因为命令是不是违法,有时候不是那么容易判断。而且,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如果下级随便以命令违法为由拒绝传递,那指挥体系就乱了。

所以,我认为,对于明显违法的命令,比如枪杀俘虏、残害平民这种,下级有权拒绝传递,也应该拒绝传递。但对于一般的、有争议的命令,下级还是应该先传递,然后可以提出异议。不能因为自己有不同意见,就拒绝传递。

结语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我刚入行时,我的导师跟我说过的一句话:"军职罪辩护,既要懂法,也要懂军;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要维护军队的战斗力。"这么多年来,我一直把这句话记在心里。

拒传、假传军令罪,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罪名。它关系到军令的畅通,关系到军队的指挥体系,关系到国家的军事利益。我们作为辩护律师,办理这类案件,不能简单地为了辩护而辩护,不能为了给当事人开脱责任就罔顾事实和法律。我们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在维护军队战斗力的前提下,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要提醒所有的军人,特别是从事通信、参谋工作的同志们,军令传递责任重大,容不得半点马虎。你们手中的电台、你们口中的命令,关系到战友的生命,关系到战斗的胜负,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一定要恪尽职守,一丝不苟,确保军令畅通无阻。

当然,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如果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客观的原因,导致军令传递出现了问题,也不要过于恐慌。要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会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处理。如果遇到了法律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军事刑事辩护,是一条充满挑战的道路。我会在这条道路上继续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我要郑重地提醒大家:军令如山,责任如天。每一位军人都要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敬畏军令,严守纪律。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法治的轨道上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军队,才能打赢未来的信息化战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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