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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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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律师

一、罪名概述----选人用人领域的刑法规制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设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是刑法对国家机关在公务员招录和学生招收工作中腐败行为的重要制度回应。

从立法目的看,该罪名的设立具有深厚的制度背景。公务员招录是国家选人用人的核心制度,关系到国家治理队伍的素质、公信力和整体能力;学生招收(特别是公立学校的学生录取)关系到教育公平、人才培养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在这两个领域中,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则不仅严重侵害了其他报考者或考生的平等竞争权,也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相关制度的严肃性。正因如此,立法者通过在刑法中设立这一罪名,为公务员招录和学生招收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提供了刚性的刑事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那些在公务员招录或公立学校学生招收工作中,掌握一定职权并利用该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罪的适用场景主要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私人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私营企业的人事招聘人员等)在招收工作中徇私舞弊,则不构成本罪,而可能以其他罪名(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予以追究。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深度解析

该罪的犯罪构成包含四个核心层面,每一个层面都蕴含着丰富的辩护论证空间。

关于犯罪主体。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辩护律师在审查主体资格时应当关注:指控对象是否确实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定范围----如果指控对象虽然参与了公务员招录或学生招收工作,但其并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临时聘用的考务工作人员、外聘的专业评委等),则其可能不构成该罪的主体。

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招收公务员"是指国家机关依法招录公务员的各种考试、考核、选拔和录用活动;"招收学生"是指公立学校或其他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教育机构依法招收学生的活动;"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在招收工作中,违背招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为特定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为其打招呼、篡改成绩、泄露考题、放宽录取条件等);"情节严重"是指徇私舞弊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具有严重的情节。

关于犯罪客体。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在公务员招录和学生招收工作中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公信力;次要客体是其他报考者或考生的平等竞争权。

关于犯罪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收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仍然实施该行为。如果行为人在招收工作中虽然出现了失误、疏忽或判断错误,但其主观上并非出于徇私舞弊的故意,则其行为不构成该罪。

三、"徇私舞弊"的辩护审查----从"正常裁量"到"违法舞弊"的梯度分析

"徇私舞弊"是该罪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也是辩护律师在事实认定层面最为重要的攻防阵地。辩护律师在对"徇私舞弊"进行审查时,应当建立起一个从"正常裁量"到"违法舞弊"的分析梯度。

梯度一:正常的招收裁量。在公务员招录和学生招收工作中,招录或招收人员具有在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框架内,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综合评判和裁量的权力。例如:在公务员面试环节,考官需要根据考生的表现给出评分----评分结果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官的主观评判----这种主观评判在性质上属于"正常的招收裁量",不构成"舞弊"。又如:在学校招生中,招生人员对具有特殊才能(艺术、体育、科技等)的学生予以适当优先录取----只要这一优先录取系基于公开、透明的招生政策和标准,则不构成"舞弊"。

梯度二:招收裁量中的判断失误。在招收工作中,招录或招收人员可能对某些规则的理解或适用存在判断失误----如对某考生的资格条件误解了招生简章的规定而错误地予以录取。如果这一判断失误系基于善意的理解错误,而非出于徇私舞弊的故意,则其行为虽然在行政上可能构成失职或违规,但不构成该罪。辩护律师在论证时应当关注:行为人的判断失误是否具有合理的可解释性;行为人与被错误录取的考生之间是否存在私人利益的关联----如果不存在,则其行为更可能属于善意的判断失误而非徇私舞弊。

梯度三:违规操作但不构成"徇私"。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在招收工作中确实存在违规操作----如在笔试环节对个别考生的答题时间给予了不当延长、在面试评分中对个别考生的分数进行了不合理的调整----但这一违规操作的主观动机并非"徇私"(即为特定人员谋取不正当的私人利益),而是出于其他考虑(如照顾残疾人、见义勇为者、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辩护律师在论证时可以主张:行为人的违规操作虽然在形式上符合"舞弊"的外观,但其主观动机不具有"徇私"的特征----不满足该罪的主观要件。

梯度四:典型的徇私舞弊。当行为人的违规操作系出于为特定人员(如其近亲属、亲友、由其受贿的对象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且其操作严重违反了招收工作的核心规范要求(如在笔试前泄露考题、在资格审查中故意忽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将不合格考生的成绩篡改为合格等),则其行为进入了"徇私舞弊"的典型评价范围。

四、"招收公务员"与"招收学生"的范围界定----适用范围辩护

该罪的适用场景限于"招收公务员"和"招收学生"两个领域。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时,需要对这两个领域的范围进行准确的界定。

"招收公务员"的范围审查。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招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省级公务员考试等法定程序招录公务员的活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招录工作人员的活动;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该罪适用范围的公务员招录活动。辩护律师在审查时应当关注:涉案的招收工作是否确实属于"招收公务员"的法定范围----如果涉案的招录活动虽然由国家机关组织,但其招录对象并非公务员(如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劳务外包人员等),则不宜认定为该罪适用范围内的"招收公务员"。

"招收学生"的范围审查。该罪中的"招收学生",主要指公立学校(包括公立高校、公立中小学、公立职业教育机构等)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程序招收学生的活动。辩护律师在审查时应当关注:涉案的招收工作是否确实属于"招收学生"的法定范围----如果涉案主体的招收活动虽然涉及学生,但该学校并非公立学校或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机构(如私立学校、民办培训机构等),则不宜认定为该罪适用范围内的"招收学生";如果涉案的招收活动并非招生录取环节(如学校的日常转学审批、学籍管理等),则也不宜认定为"招收学生"。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定量与定性的双重辩护

"情节严重"是该罪的结果或情节要件,也是该罪与非罪行为之间的核心分界线。

"情节严重"的定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通常通过以下量化指标予以认定:徇私舞弊的次数和涉及的人员数量----是单独的一次徇私舞弊行为(如为一名考生打招呼),还是多次、多人的系统性徇私舞弊;徇私舞弊行为对招收结果的影响----是直接导致不合格人员被录取,还是虽然为特定人员提供了帮助但最终未被录取;徇私舞弊行为的社会影响----是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是在较小的范围内发生且未被广泛传播;徇私舞弊行为造成的招收资源浪费----是否导致重新组织考试、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等重大行政资源的浪费。

"情节严重"与"招收规模"的关联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招收工作的规模。例如:在全国性的重大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徇私舞弊,其情节严重程度显然高于在一个基层单位的少量岗位招录中舞弊;在全国性的高考招生中徇私舞弊,其情节严重程度显然高于在个别学校的少量名额招生中舞弊。辩护律师在审查时可以主张: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与涉案招收工作的规模、影响范围和重要性程度进行对应分析----避免对小型招收工作中的舞弊行为过度评价其"情节严重"。

六、因果关系与共犯----徇私舞弊链条中的责任分配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案件中,行为通常涉及一个复杂的舞弊链条----包括"打招呼"的领导人员、"开绿灯"的考务工作人员、协助篡改数据和结果的计算机管理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中间人等。辩护律师在这一复杂的共犯责任分配中,需要为当事人的行为找到最准确的法律定位。

共犯责任的分层论证。在该罪的舞弊链条中,不同角色的参与人员在主观恶意程度、客观行为方式和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上各不相同。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共犯责任的分层论证: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舞弊链条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人,应当被认定为主犯;在链条中只是被动配合、执行具体操作的行为人,应当被认定为从犯;胁迫参与的抗辩----如果行为人在舞弊链条中系受到上级或其他人员的威胁、压力或不当影响而"不得已"地实施了违规行为,则其行为在性质上可能属于"胁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纵容"与"参与"的区分----如果行为人虽然知道招收工作中存在舞弊行为但未积极举报或制止,但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舞弊行为(如只是"知道不说"),则其行为虽然存在操守上的问题,但不宜认定为该罪的共犯。

七、程序性辩护----证据收集与资格认定的程序审查

在该罪的辩护中,程序性辩护对于事实认定和量刑论证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核心证据的合法性与可靠性审查。该罪案件的证据通常包括: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包括"打招呼"的领导人员、被违规录取的考生、配合实施舞弊的工作人员等)、书证(包括考试报名表、资格审查表、笔试和面试成绩单、录取通知书、通话和短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招生管理系统的操作日志等)。辩护律师在审查这些证据时应当关注: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性----特别是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和提取,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证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同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完整和一致的证据链条,还是存在明显的矛盾和脱节之处。

考生资格的实质审查。在该罪案件中,被违规录取的考生本身是否具有相关的资格和条件,是辩护中可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如果被违规录取的考生,其自身的资格(如考试成绩、学历背景、专业技能等)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合法录取的标准----即其被录取的结果虽然程序上"因舞弊而得到便利",但在实质上并不违背招收工作的实体标准----则这一情况在量刑上应当作为量刑从宽情节予以体现。辩护律师在论证时可以主张:程序违规对招收结果的实质影响程度有限----考生本身的资质和能力已经达到了录取标准,舞弊行为更多是对程序的违反而非对实质公正的损害。

八、量刑辩护的多维策略

在该罪的量刑辩护中,辩护律师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系统化和精细化的论证工作。

"徇私"动机的梯度评价与量刑对应。在该罪的量刑中,行为人的"徇私"动机----即其舞弊行为是为了谁的利益----是量刑评估中的重要参考因素。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梯度评价:行为人的舞弊行为是为了其近亲属的利益(如子女、配偶等)、还是为了其自身的不当利益(如接受贿赂、交换利益等);行为人在舞弊过程中是否从中谋取了巨大的私人经济利益----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舞弊行为但并未从中获取不当经济利益,则其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在量刑上应当予以体现。

自首、坦白与认罪认罚的量刑价值。在该罪案件中,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的舞弊行为,或者在调查取证中主动配合、如实陈述,是重要的量刑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应当充分展示:行为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供述的完整性和稳定性;认罪认罚的态度和具体表现。

九、以案论辩----典型与非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

案例一:面试评分裁量争议案。被告人陈某系某省直机关公务员招录面试考官,在面试某考生张某时,陈某在各项评分中均给予了较高的分数,使张某在面试成绩上显著领先于其他考生。后经核查发现,张某系陈某大学同学的子女----在面试前,陈某的大学同学曾致电陈某"关心"张某的考试情况。检察机关以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对陈某立案侦查。

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是:重点论证陈某评分行为的"裁量"性质----在公务员面试中,考官对考生的评分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评判活动,陈某给予张某较高评分的行为虽然可能与"大学同学致电"存在一定的时间关联,但并无直接证据证明陈某系出于徇私目的而故意给予高分----其评分结果在考官裁量权的范围内;展示陈某在其他考生面试中的评分记录----证明陈某在所有考生的面试评分中整体偏于宽松,其给予张某的较高评分并非特例;论证张某的面试表现确实具有一定的优秀性----提交了面试录音和评分记录,证明张某在面试中的表现确实优于其他考生。该案经过审查,最终未提起公诉。

案例二:资格放宽型违规录取案。被告人刘某系某市教育局招生办工作人员,在某公立高中招生过程中,为满足上级领导的私人请托,对某考生的入学资格材料(包括中考成绩单、户籍证明等)进行"放宽"审查----即明知考生的部分证明材料不符合该校的招生条件,但仍然通过了该考生的资格审查,使其被录取。后经举报被查处。

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包括:资格条件争议的精细分析----提交了该高中当年的招生条件文件,详细分析了该考生的资格条件与该条件的差距程度----论证该考生的资格虽然在某个细节上不符合条件(如户籍要求的居住时间差一个月),但在整体上基本符合招生要求----其对招生结果的实质影响极为有限;认罪认罚和积极补救----刘某在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与学校和考生家长沟通,妥善处理了该考生的学籍问题。综合上述情节,法庭对刘某判处了较轻的刑罚。

十、招收制度改革的辩护启示

近年来,中国的公务员招录制度和学校招生制度持续经历深刻改革----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不断提升,监督机制不断完善。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罪案件时,可以将这些制度改革的宏观背景适当地引入辩护论证中。

招录透明化对"舞弊"认定的辩护影响。随着招录制度的不断透明化----包括面试全程录音录像、考试成绩实时公布、录取结果公开公示等措施的全面实施----在招录工作中实施舞弊的难度持续增大、舞弊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持续提高。在这一制度变迁的背景下,某些在过往可能被视为"舞弊"的行为(如面试评分中的主观偏差、资格审查中的个别疏漏等),在当前的透明化制度环境下,更可能被评价为"正常的裁量"或"工作失误"而非"徇私舞弊"。

招录制度改革对量刑的辩护价值。行为人如果在案发后(甚至在检察机关介入前),主动承认舞弊行为并配合制度改革----如协助完善招录规则、提出防止舞弊的制度建议等----则其行为不仅在个案层面上具有"悔罪"的性质,而且在制度层面上具有"补过"的价值。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可以适当引述行为人对招录制度改革和完善的积极贡献。

十一、结语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辩护,是一项横跨行政法、教育法和刑事法的复合型专业工作。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罪案件时,既需要对公务员招录和学生招收的制度和程序有深入的了解,也需要对刑法中渎职犯罪的认定标准有精准的把握。

在审查"徇私舞弊"时,辩护律师需要建立起对招录招收裁量权与违法舞弊之间边界的精确认知----避免将正常的招收裁量行为过度评价为"舞弊"、避免将一般的工作失误上升为刑事犯罪。在量刑辩护中,辩护律师需要系统化和精细化地挖掘每一个可能的从宽情节----因为该罪的适用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职业前途和人身自由。

在每一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案件的辩护现场,辩护律师用专业、审慎和执着,守护着中国刑事法治的精确与公正。

十二、高考舞弊与公务员考试舞弊的差异化辩护策略

该罪在适用上,最常涉及的两大领域是高考招生舞弊和公务员考试舞弊。这两类案件虽然在法律上适用同一罪名,但在社会影响、公众关注度和量刑评价上存在显著差异。辩护律师需要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制定差异化的辩护策略。

高考舞弊案件的辩护特殊性。高考舞弊案件由于其涉及的社会公平感、考生权益和公众关注度极高,在量刑上通常面临较大的从严压力。辩护律师在办理高考舞弊案件时,辩护的核心应当集中在以下方面:舞弊行为对招生结果的实质影响程度----如果舞弊行为并未实质性改变考生的录取结果(如考生虽然得到了打招呼的帮助但其考试成绩本身已经达到了录取线),则舞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对较低;舞弊行为的组织化程度----是个别考务人员的单次违规,还是系统性的组织舞弊,是量刑评价中极为重要的区分标准。

公务员考试舞弊案件的辩护特殊性。公务员考试舞弊案件的核心在于以权谋私----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在公务员招录中的职权为特定人员谋取利益。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的核心应当集中在以下方面:行为人的职权范围----其舞弊行为是其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决定的还是经过上级审批或集体决策的;舞弊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导致不合格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造成实质影响),还是虽然程序违规但相关人员本身具备岗位所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十三、一人舞弊与集体舞弊的辩护梯度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案件形态,从一人舞弊(如个别考务人员为一名考生单独操作)到集体舞弊(如招生部门系统性地为多名考生舞弊)呈现出显著的数量级差异。辩护律师需要根据舞弊行为的规模和参与人数,进行差异化的量刑论证。

一人舞弊案件的量刑论证。在一人舞弊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重点论证:舞弊行为的偶发性----是一时的错误选择而非长期的系统操作;舞弊行为涉及的考生数量极少----只涉及一人或极少数人;舞弊行为对招录制度的整体破坏程度有限。这些因素是一人舞弊案件量刑从宽的重要基础。

集体舞弊案件中的地位区分辩护。在集体舞弊案件中,不同参与人员在舞弊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和主观恶性程度通常存在显著差异。辩护律师在对某一参与人员进行辩护时,应当重点论证:该当事人在舞弊链条中处于什么地位----是组织者、策划者还是被动参与者、执行者;其在舞弊行为中的具体贡献----是核心环节(如篡改成绩、泄露考题)还是辅助环节(如提供考场信息、传递材料等);其参与舞弊的动机和深度----是主动积极参与还是被动跟进。通过这些分析,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对处于辅助地位、发挥次要作用的当事人适用从犯的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十四、招录制度改革方向对辩护策略的前瞻性影响

随着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持续提升,公务员招录和学生招收制度的改革也在不断深化。辩护律师需要对这些改革方向有前瞻性的把握,以便在辩护中适时引入制度改革的宏观背景进行论证。

招录标准多元化的辩护意义。在传统的招录制度中,考试分数是录取的几乎唯一标准----笔试和面试的分数相加后,按总分高低依次录取。在近年来的招录制度改革中,综合素能评价、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因素在录取决策中的权重不断提升。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在招录标准多元化的背景下,行为人对某一考生的关照----如在该考生的面试中给予较高的评价----虽然可能偏离了标准的评分规则,但其行为在多元评价的制度理念下具有某种程度的可解释性----不宜简单地认定为严重的徇私舞弊。

阳光招生与透明招录的制度保障。随着阳光招生、透明招录政策的全面推进,招录全过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归档和责任追溯体系不断完善。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在这些制度保障日益完善的背景下,舞弊行为的难度和风险持续提高,舞弊行为的发生率持续下降----对偶发的舞弊行为的刑事惩罚,在惩戒力度上应当与这一时期的社会危害评估相一致,避免因个别案件的高关注度而过度加重处罚。

十五、结语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辩护,是一项涉及国家选人用人制度和教育公平制度的极具政策敏感性的刑事辩护工作。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罪案件时,既需要充分尊重招录制度的严肃性和公众对公平公正的合理期待,也需要以最为专业和精细的法律技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的守护。

在每一个该罪案件的辩护现场,辩护律师用专业、审慎和执着,守护着中国刑事法治的精确与公正。

十六、特殊招录渠道中的辩护审查----自主招生、特长生与专项计划

在现代招录制度中,除了统一的考试录取外,还存在若干特殊招录渠道----如高校自主招生、艺术体育特长生招生、各类专项计划招生等。这些特殊渠道的招收标准和程序与统一考试录取存在显著差异,辩护律师在审查时需要对这些特殊渠道的制度特点有深入的了解。

自主招生中的裁量空间与辩护价值。高校自主招生是国家为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而设立的特殊招录渠道。在自主招生中,招生高校拥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可以根据本校的招生章程和选拔标准,对考生的学科特长、创新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自主评价和自主录取。辩护律师在审查涉及自主招生的舞弊指控时应当关注:自主招生的选拔标准是否具有足够的公开性和明确性----如果选拔标准模糊、论述空间较大,则行为人对某考生的优先评价可能属于自主裁量权的正常行使而非舞弊;自主招生的评价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经过了多轮评审、是否有多位评审专家参与、评审记录是否完整等。

专项计划中的资格认定争议与辩护。各类专项计划(如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退役士兵专升本专项计划等)的招生,核心环节在于对考生资格的认定----即考生是否符合专项计划的招生条件(如是否来自贫困地区、是否为退役士兵等)。辩护律师在审查涉及专项计划的舞弊指控时应当关注:考生资格认定中的裁量空间----某些资格条件(如家庭经济困难、特定地区的农村户籍等)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行为人对某一考生资格的从宽认定虽然可能偏离严格标准,但其在专业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可解释性;资格认定错误的原因----是行为人的故意舞弊还是信息核实中的客观困难和技术限制。

十七、国际视野下的招录舞弊治理比较

在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公务员招录和学校招生中舞弊行为的治理各具特色。辩护律师在论证时可以适当参考这些国际经验。

以日本为例:日本对国家公务员考试的徇私舞弊行为采取极为严厉的追究态度----一旦发现考官在考试中为特定考生徇私舞弊,不仅将面临刑事追诉,还将被终身禁止从事与公务员考试相关的工作。但在日本的反舞弊体系中,对徇私舞弊的认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要求控方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徇私目的且实施了具体的舞弊行为,不能仅凭行为人与考生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推断舞弊。这一严格证明标准,对中国的该罪辩护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在公务员招录中建立了极其严格的防舞弊机制----包括面试考官随机分配制度、多轮独立评审制度、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等。新加坡对公务员招录舞弊行为的刑事追究虽然严厉,但其追责体系注重防重于罚----即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降低舞弊行为的发生概率,而非单纯依赖事后的刑事惩罚来进行威慑。新加坡的这一制度经验提示:对招录舞弊的治理,应当以制度预防为主、以刑事追究为辅----辩护律师在量刑论证中可以适当引述这一理念。

十八、结语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辩护,是一项涉及国家核心制度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刑事辩护工作。辩护律师在办理该罪案件时,既需要深刻理解招录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也需要以最为精细的法律技术,在徇私舞弊与正常裁量之间划出清晰的法律边界。

在未来的制度发展中,随着招录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该罪的适用形态和辩护策略也将继续演进。辩护律师需要始终保持对制度改革和司法实践变化的敏锐观察,以永不止步的专业进取精神,为每一个涉及该罪的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在每一个案件的辩护现场,辩护律师用专业、审慎和执着,守护着中国刑事法治的精确与公正。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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