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单位犯罪视野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逻辑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与贪污罪、受贿罪等自然人犯罪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单位犯罪----虽然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犯罪主体是单位。这种单位犯罪的属性,决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逻辑与自然人犯罪有着根本的不同。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混为一谈,采用相同的辩护策略;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单位犯罪的辩护空间;还有的简单地以"集体研究决定"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
我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作为一种单位犯罪,其辩护应当从单位犯罪的视角出发,构建单位犯罪视野下的辩护体系:
第一层面: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意志
第二层面:单位行为的认定----是否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
第三层面:利益归属的认定----利益是否归单位全体或多数成员所有
第四层面:责任人员的认定----哪些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四个层面层层递进、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完整辩护体系。单位意志是前提,单位行为是基础,利益归属是核心,责任人员是补充。只有从这四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私分国有资产罪典型案例,从单位犯罪的视角,系统阐述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单位意志的认定: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意志
(一)单位意志的概念与特征
单位意志是指单位作为一个整体的意志,是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形成的意志。
单位意志具有以下特征:
整体性:单位意志是单位整体的意志,不是某个个人的意志
程序性:单位意志的形成需要经过一定的决策程序
职权性:单位意志的形成必须由有权机构或人员作出
公开性:单位意志通常是以单位名义公开表达的
(二)单位意志的形成机制
单位意志的形成,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提议:由相关人员或部门提出议题
讨论:由决策机构进行讨论
表决:由决策机构进行表决
决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决定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经过了单位的决策程序
审查决策机构是否有权作出该决定
区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
区分"集体研究"与"个人决定"
实操技巧:
收集单位的决策文件,如会议记录、决议等
审查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
调查决策的形成过程
注意决策的参与者和表决情况
(三)常见的单位意志认定争议及辩护要点
1. "一把手"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
在实践中,很多单位的"一把手"权力很大,往往个人就能决定重大事项。这种情况下,"一把手"的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一把手"是否具有相应的决策权
审查是否符合单位的决策惯例
区分"个人决定"与"代表单位决定"
注意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被告人系某国有企业总经理,被指控个人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给职工。我们提出,该企业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有权决定职工福利等事项,总经理的决定就是单位的意志,不是个人意志。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为单位行为。
2. 分管领导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
分管领导在其分管范围内的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分管领导的职责范围
审查决定是否在其分管范围内
区分"分管范围内的决定"与"越权决定"
注意决定的事后追认情况
3. 部门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
单位内部部门的决定,能否代表单位意志,也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部门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
审查决定是否在部门的职权范围内
区分"部门意志"与"单位意志"
注意单位对部门决定的态度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被告人赵某系某事业单位主任,被指控私分国有资产5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在担任某事业单位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发放"奖金"、"补贴"等名义,将国有资产500余万元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辩护思路:
单位意志方面:
我们收集了单位的会议记录,证明发放"奖金"、"补贴"是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
会议记录显示,领导班子成员都发表了意见,最后集体表决通过
这完全体现了单位的意志,不是赵某的个人意志
决策程序方面:
我们提供了单位的规章制度,证明重大事项需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本次发放"奖金"、"补贴",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程序进行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开性方面:
发放"奖金"、"补贴"是公开进行的,所有职工都知道
发放的标准和数额也是公开的
财务账目上也有明确的记载
这完全是单位的公开行为,不是秘密的私分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单位行为,但由于发放的部分"奖金"、"补贴"违反了国家规定,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考虑到赵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单位行为的认定:是否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
(一)"以单位名义"的含义
"以单位名义"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之一,是指私分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
"以单位名义"具有以下特征:
形式上的单位名义:私分行为在形式上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
实质上的单位行为:私分行为在实质上是单位的行为
公开性:私分行为通常是公开进行的
程序性:私分行为通常经过一定的程序
(二)"以单位名义"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以单位名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以单位文件的形式作出决定
以单位会议的形式作出决定
以单位通知的形式进行发放
以单位财务账目进行记载
其他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形式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有单位的正式文件
审查是否经过单位的正式程序
审查是否以单位名义进行发放
审查财务账目是否有记载
实操技巧:
收集单位的相关文件
收集单位的会议记录
收集单位的财务凭证
调查单位职工的知晓情况
(三)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的区分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上不同。准确区分两者,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1. 主体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共同贪污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是共同犯罪
2. 主观方面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目的是为了单位全体或多数成员的利益
共同贪污罪体现的是个人的意志,目的是为了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
3. 客观方面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通常是公开的
共同贪污罪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通常是秘密的
4. 利益归属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利益归单位全体或多数成员所有
共同贪污罪的利益归个人或少数人所有
辩护要点:
审查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审查利益是归多数人还是少数人
审查行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
区分"集体私分"与"共同贪污"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案件,被告人系某国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被指控共同贪污国有资产300余万元。我们提出,本案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发放给全体职工,属于私分国有资产,不是共同贪污。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四)"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之一。
1. "国家规定"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审查是否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
区分"国家规定"与"部门规章"、"地方规定"
注意"国家规定"的效力等级
2. 常见的"违反国家规定"情形
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违反国家关于工资福利的规定
违反国家关于财务会计的规定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确实违反了国家规定
审查违反的是否是"国家规定"
区分"违反国家规定"与"违反内部规定"
注意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三、利益归属的认定:利益是否归单位全体或多数成员所有
(一)"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含义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核心要件,是指将国有资产分配给单位的全体或多数成员。
"集体私分给个人"具有以下特征:
集体性:私分是集体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广泛性:私分的范围是单位的全体或多数成员
利益性:私分的结果是个人获得了利益
国有资产性:私分的对象是国有资产
(二)私分范围的认定
私分范围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的受益人员范围。
辩护要点:
审查受益人员的范围
是全体成员还是部分成员
是多数成员还是少数成员
注意"集体"的含义和范围
审查受益人员的身份
是否都是单位的职工
是否包括单位领导
是否包括外单位人员
审查分配标准
分配标准是否统一
是否存在特殊照顾
区分"按标准分配"与"特殊分配"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我们提出,私分的范围仅限于少数领导,不属于"集体私分给个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应当构成贪污罪。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贪污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三)私分对象的认定:"国有资产"的范围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准确认定国有资产的范围,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具有重要意义。
1. 国有资产的概念和范围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国有资产包括:
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资产
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
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
其他国有资产
辩护要点:
审查私分的资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区分国有资产与集体资产
区分国有资产与个人资产
注意国有资产的形态和表现形式
2. 常见的国有资产认定争议
(1)"小金库"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小金库"资金的性质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小金库"资金的来源
区分"国有资产"与"单位自有资金"
注意"小金库"的形成原因和用途
(2)单位的"自有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也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
审查"自有资金"的来源
区分"国有资产"与"单位自有资金"
注意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3)职工福利基金等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专项基金,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基金的来源和性质
审查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区分"专项基金"与"国有资产"
注意相关的政策规定
(四)"数额较大"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1. 数额标准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辩护要点:
准确计算私分的数额
注意扣除不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
数额未达到十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2. 数额计算的原则
累计计算原则:多次私分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
实际所得原则:以个人实际获得的数额计算
市场价格原则:资产价值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3. 常见的数额认定争议及辩护要点
(1)实物的价值计算
审查价值评估的方法是否科学
注意折旧等因素
必要时申请重新评估
(2)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计算
审查是否属于财产性利益
审查价值计算的方法是否正确
注意扣除成本和费用
(3)已退还的部分是否扣除
审查退还的时间和原因
区分"案发前退还"与"案发后退还"
注意退还是否影响既遂的认定
四、责任人员的认定:哪些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认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主管人员
审查行为人的职务和职责
审查行为人在单位中的地位
区分"主管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
审查是否"直接负责"
审查行为人是否直接参与了决策
审查行为人在决策中的作用
区分"主要负责"与"次要负责"
审查主观过错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私分国有资产
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区分"故意"与"过失"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被告人系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被指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们提出,被告人作为副总经理,只是分管财务工作,没有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决策,不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
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具体实施
审查行为人实施了哪些行为
区分"直接实施"与"间接参与"
审查是否起较大作用
审查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
区分"主要作用"与"次要作用"
注意"较大作用"的认定标准
审查主观过错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私分国有资产
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区分"故意"与"过失"
(三)责任人员的范围界定
在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责任人员的范围界定非常重要。不能将所有参与的人员都认定为责任人员。
辩护要点:
区分"责任人员"与"一般参与者"
只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才是责任人员
一般参与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直接责任"的含义
区分"决策者"与"执行者"
决策者通常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执行者可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般的执行人员不承担刑事责任
区分"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
领导责任是指基于领导职务而承担的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参与犯罪而承担的责任
不能将领导责任等同于直接责任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某事业单位被指控私分国有资产800余万元,检察机关将单位领导班子五名成员全部列为被告人。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该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以发放"年终奖"、"过节费"等名义,将国有资产800余万元私分给全体职工,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五名领导班子成员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辩护思路:
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
我们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没有异议
但对责任人员的认定有异议
关于责任人员的范围:
我们提出,五名领导班子成员在私分国有资产中的作用不同,不能都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主任赵某是主要决策者,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主任钱某和孙某参与了决策,但作用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办公室主任李某和财务科长周某只是具体执行者,没有参与决策,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关于各人的具体责任:
我们提供了会议记录,证明赵某是主要决策者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和周某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办事,不知道是私分国有资产
我们还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和周某没有获得额外的利益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钱某、孙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周某不构成犯罪。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是单位行为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结语:单位犯罪视野下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的实践意义
通过以上从单位犯罪视角对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思维转向"单位犯罪"思维,围绕单位犯罪的特点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单位犯罪视野下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的实践意义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单位意志、单位行为、利益归属、责任人员四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单位犯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单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单位犯罪视角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