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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挪用特定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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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7篇: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六步辩护法:从主体到量刑的完整抗辩路径

前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法背景与辩护意义

挪用特定款物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是指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罪是一种特殊的挪用型犯罪,其特殊性在于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款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这些款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刑法专门设立了本罪予以保护。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司法特点:

犯罪对象特定---- 只能是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七种特定款物

犯罪主体特定---- 一般是掌管、经手这些特定款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单位人员

结果犯---- 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

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模糊---- 两罪在主体、对象、行为等方面有相似之处,容易混淆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挪用特定款物案件应当建立"六步辩护法"的辩护体系,从主体、对象、行为、结果、证据、量刑六个步骤逐步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一步:主体之辩----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掌管、经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具体包括:

国家机关中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中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人民团体中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中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

黄金辩点一:不掌管、不经手特定款物的,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普通工作人员,不掌管、不经手特定款物

只是领导人员,没有直接掌管、经手特定款物

只是临时参与,不具有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职责

已经离职,不再掌管、经手特定款物

(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即对挪用特定款物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

直接实施了挪用行为---- 亲自实施了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

对挪用行为负有决策责任---- 决定、批准、授意挪用特定款物

对挪用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因为管理不善导致特定款物被挪用

黄金辩点二:不是直接责任人员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一般的执行人员,没有决策权

只是上级领导,没有直接参与挪用

只是相关人员,对挪用行为没有直接责任

只是监督人员,监督失职但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区分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 掌管、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单位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更广

辩护意义:如果主体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要求,但符合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要求,可能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不是挪用公款罪。反之亦然。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王某挪用特定款物案

第二步:对象之辩----是否属于特定款物

(一)七种特定款物的范围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七种款物:

救灾款物---- 用于救灾的款物

抢险款物---- 用于抢险的款物

防汛款物---- 用于防汛的款物

优抚款物---- 用于优抚的款物

扶贫款物---- 用于扶贫的款物

移民款物---- 用于移民的款物

救济款物---- 用于救济的款物

黄金辩点三:不属于七种特定款物的,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典型辩护情形:

挪用的是一般的公款,不是特定款物

挪用的是其他专项资金,不是七种特定款物

挪用的是单位的自有资金,不是特定款物

款物的性质不清,不能认定为特定款物

(二)特定款物的认定标准

认定特定款物需要满足的条件:

来源特定---- 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特定渠道

用途特定---- 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管理特定---- 按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性质特定---- 具有特定的性质和用途

辩护要点:

审查款物的来源是否属于特定渠道

审查款物的用途是否属于七种特定用途

审查款物是否按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审查款物的性质是否明确

(三)特定款物与一般公款的区分

特定款物与一般公款的主要区别在于用途是否特定。特定款物是专款专用,只能用于特定的用途;而一般公款可以用于单位的各种正常开支。

区分关键:是否有明确的特定用途,是否按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黄金辩点四:虽然名称上带有特定字样,但实际上没有专款专用,属于一般公款的,不认定为特定款物!

(四)款物的范围----款和物都包括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款"(资金),也包括"物"(物资)。

"款"的范围:

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

票据等

"物"的范围:

粮食、食品等生活物资

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物资

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

其他用于特定用途的物资

辩护要点:审查挪用的是资金还是物资,是否都属于特定款物的范围。

第三步:行为之辩----是否属于"挪用"

(一)"挪用"的法律内涵

"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改变了款物的特定用途。

挪用的特征:

未经合法批准---- 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或人员的合法批准

擅自改变用途---- 将特定款物用于其他用途,改变了专款专用的性质

主观上是故意---- 明知是特定款物而故意挪用

准备归还---- 行为人主观上准备归还,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黄金辩点五:经过合法批准使用特定款物的,不构成挪用!

(二)挪用的具体表现形式

常见的挪用形式:

用于单位的其他开支---- 将特定款物用于单位的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等其他开支

用于其他项目---- 将特定款物用于其他非特定项目

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将特定款物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用于营利活动---- 将特定款物用于营利活动

用于非法活动---- 将特定款物用于非法活动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改变了款物的特定用途

审查挪用的具体用途是什么

审查挪用的时间长短

审查挪用的数额大小

(三)挪用与合理使用的区分

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改变了特定款物的具体用途,但仍然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构成挪用。

合理使用的情形:

在特定用途范围内的调整---- 虽然具体用途有所调整,但仍然属于大的特定用途范围之内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调用----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调用特定款物

经过合法审批的调剂使用---- 经过有权机关合法审批的调剂使用

为了更好地实现特定目的而进行的合理调整---- 为了更好地实现救灾、救济等特定目的而进行的合理调整

黄金辩点六: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没有改变款物根本用途的,不认定为挪用!

(四)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区分

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区别:

挪用特定款物罪---- 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即"公对公"的挪用

挪用公款罪---- 是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即"公对私"的挪用

注意: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构成的是挪用公款罪,而不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黄金辩点七: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辩护意义: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比挪用特定款物罪重,但如果是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就不能定挪用特定款物罪,而应当定挪用公款罪。反之,如果是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就不能定挪用公款罪,而应当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四步:结果之辩----是否造成重大损害

(一)"情节严重"与"重大损害"的认定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挪用的数额较大

挪用的时间较长

挪用的次数较多

挪用的款物性质重要

造成的后果严重

"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

严重影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工作的正常进行

致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黄金辩点八: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二)结果与挪用行为的因果关系

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重大损害结果与挪用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重大损害结果是由挪用行为造成的。

辩护要点:

审查重大损害结果是否真实存在

审查重大损害结果与挪用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审查是否有其他因素导致了重大损害结果

审查挪用行为对重大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

黄金辩点九:重大损害结果不是由挪用行为造成的,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三)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辩护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挪用的数额很小

挪用的时间很短

及时归还,没有造成损失

没有造成不良影响

出于合理的原因,事出有因

黄金辩点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五步:证据之辩----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一)主体证据的审查

证明犯罪主体的证据包括:

身份证明

职务证明

职责证明

任职文件等

审查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职务和职责

审查行为人是否掌管、经手特定款物

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主体身份

(二)对象证据的审查

证明犯罪对象的证据包括:

款物来源的证据(如财政拨款文件、捐赠协议等)

款物用途的证据(如相关文件、规定等)

款物管理的证据(如财务账目、管理制度等)

款物性质的证据(如相关证明、鉴定等)

审查要点:

审查款物是否属于七种特定款物

审查款物的来源是否合法

审查款物的用途是否特定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款物的性质

(三)行为证据的审查

证明挪用行为的证据包括:

财务账目、银行流水等书证

相关的审批文件、会议纪要等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其他相关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存在挪用行为

审查挪用的具体方式和手段

审查挪用的时间、地点、数额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挪用行为

(四)结果证据的审查

证明犯罪结果的证据包括:

造成损失的证据

影响工作的证据

造成社会影响的证据

其他相关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

审查重大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审查重大损害结果与挪用行为的因果关系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犯罪结果

(五)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的情形:

不能证明行为人是直接责任人员

不能证明款物属于特定款物

不能证明存在挪用行为

不能证明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

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

黄金辩点十一: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六步:量刑之辩----如何争取最轻的处罚

(一)数额辩护

挪用特定款物罪虽然不是典型的数额犯,但数额对量刑有重要影响。

数额辩护要点:

审查挪用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提出应当扣除的合理部分

审查数额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二)情节辩护

除了数额外,量刑情节也很重要。

法定量刑情节:

自首

坦白

立功

从犯

未遂

中止

酌定量刑情节:

初犯、偶犯

及时归还

挽回损失

认罪悔罪

事出有因

犯罪动机、目的

犯罪手段

犯罪后果

挪用特定款物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及时归还---- 挪用后及时归还的,可以从轻处罚

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因工作需要、为公等原因挪用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挪用特定款物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挪用特定款物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数额不大,情节较轻

及时归还,挽回损失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事出有因,为公挪用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及时归还,挽回损失

认罪悔罪态度好

事出有因,危害不大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主体争议:普通工作人员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案例简介:被告人赵某是某乡民政办的普通工作人员,负责救灾款的发放登记工作。该乡乡长决定将部分救灾款用于乡政府的办公用房维修,赵某按照乡长的指示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案发,检察机关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对赵某和乡长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赵某只是普通工作人员,没有决策权,只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办事;(2)赵某不是挪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乡长作为决策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4)赵某只是执行人员,不构成犯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赵某只是执行领导指示的普通工作人员,不是挪用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判决赵某无罪。

辩护启示: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只是按照领导指示办事的普通工作人员,没有决策权,一般不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在挪用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二)对象争议:是否属于特定款物

案例简介:被告人孙某是某县扶贫办主任,将部分扶贫捐赠款用于改善办公条件。检察机关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起诉。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孙某挪用的是社会捐赠款,不是财政拨款的扶贫款;(2)这些捐赠款没有按照扶贫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不是专款专用;(3)这些款项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特定款物";(4)孙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孙某挪用的捐赠款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特定款物,判决孙某无罪。

辩护启示: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仅限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七种特定款物。如果不属于这七种特定款物,就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款物的性质,确认是否属于特定款物。

(三)结果争议:是否造成重大损害

案例简介:被告人周某是某市民政局局长,将部分救济款用于购买办公车辆。检察机关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起诉。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周某挪用救济款的数额不大,时间不长;(2)挪用的救济款后来全部归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失;(3)挪用行为没有影响救济工作的正常进行,没有造成重大损害;(4)周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判决周某无罪。

辩护启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就不构成犯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

结语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一种特殊的挪用型犯罪,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挪用特定款物案件应当运用"六步辩护法",从主体、对象、行为、结果、证据、量刑六个步骤逐步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主体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掌管、经手特定款物

对象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七种特定款物,款物的来源、用途、管理是否特定

行为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挪用,与合理使用、合法使用的界限

结果之辩---- 审查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重大损害,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证据之辩---- 审查主体、对象、行为、结果等各方面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量刑之辩---- 审查数额、情节、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量刑问题

每一步都可能成为无罪或罪轻辩护的突破口。同时,要特别注意区分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点。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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