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下级服从上级是军队的基本纪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级可以随意指使下级做任何事情。如果上级指使部属违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那上级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作为一名办理过多起军职罪案件的辩护律师,我发现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争议。很多人简单地认为,只要是上级安排的工作出了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上级就是指使部属违反职责,就构成这个罪。但实际上,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军队的工作非常复杂,很多事情都有一定的风险。不能因为出了问题,就追究上级的刑事责任。
我至今记得四年前办理的那起案件:某部营长王某,在一次演习中,为了提高训练效果,要求连队加大训练强度,进行一些高难度的科目训练。结果,在训练过程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名战士重伤,还有一些装备损坏。军事检察院以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认为王某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了严重后果。
我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王某是在正常的训练范围内安排训练,没有滥用职权;第二,训练科目是大纲规定的,不属于违反职责的活动;第三,事故的发生是意外,王某主观上没有指使违反职责的故意;第四,王某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事故的发生和他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考察客观上有没有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行为,也要考察主观上有没有指使的故意。只有主客观都符合,才能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系统地谈谈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规范构造与理论基础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这个罪名的辩护,首先得搞清楚它的来龙去脉。我研究过这个罪名的历史,发现它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
在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并没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这个罪名。当时,对于类似的行为,可能按照滥用职权或者其他罪名来处理。
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新增了这个罪名,放在了第四百二十七条。为什么要新增这个罪名呢?我理解,主要是为了规范指挥员的行为,防止上级滥用职权,随意指使下级做违反职责的事情,从而保护部属的合法权益,维护军队的正常秩序。
根据刑法的规定,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指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这个罪名有几个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指挥人员。也就是对部属有指挥权的各级军官和干部。普通士兵或者没有指挥权的人,不能构成这个罪。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里有几个关键点:一是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二是必须有指使部属的行为;三是部属进行的必须是违反职责的活动;四是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
第三,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部属违反职责,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第四,客体是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和部属的合法权益。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客观归罪。也就是只要发生了严重后果,就追究上级的刑事责任,不看上级有没有指使的行为,也不看上级主观上有没有故意。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是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比如,部队训练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很多人就会想当然地认为,是领导指使的,领导有责任。但实际上,训练事故的发生可能有很多原因,可能是意外,可能是部属自己的问题,也可能是装备的问题。不能因为出了事故,就追究领导的刑事责任。
第二个误区是扩大"违反职责"的范围。很多人把所有的违纪行为、违规行为都当成是违反职责的活动。但实际上,违反职责应该是指违反军人的基本职责,或者违反重要的岗位职责,而不是一般的违纪违规。如果只是一般的违反规章制度,没有达到违反职责的程度,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个误区是滥用职权的认定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是上级安排的工作出了问题,就是滥用职权。但实际上,滥用职权应该是指超越职权,或者不正确行使职权,明显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果是在上级的职权范围内,正常地安排工作,即使出了问题,也不能算是滥用职权。
第四个误区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太松。很多人认为,只要是上级安排的工作,出了问题,就和上级有因果关系。但实际上,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必然的。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和上级的指使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就不能让上级承担责任。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主客观相统一的辩护体系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始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构建了一套主客观相统一的辩护体系。
所谓主客观相统一,就是说,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只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
具体到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我们的辩护也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入手:
在客观方面,我们要重点考察:一是行为人有没有滥用职权;二是有没有指使部属的行为;三是部属进行的是不是违反职责的活动;四是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五是指使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五个方面,有一个不成立,客观要件就不具备。
在主观方面,我们要重点考察:一是行为人有没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什么态度,是希望、放任,还是根本无法预见。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对后果无法预见,那主观要件就不具备。
只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都具备了,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有一个不具备,那就不构成犯罪。
用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进行辩护,我觉得有几个好处:第一,它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最根本的辩护方法;第二,它逻辑清晰,层次分明,法官很容易理解;第三,它辩护的角度多,从客观到主观,有很多切入点。
下面,我就分别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客观方面的辩护要点
(一)"滥用职权"的认定与边界
首先,我们来谈谈客观方面的第一个要点:滥用职权的认定。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第一个客观要件,就是行为人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没有滥用职权,而是正常地行使职权,那即使部属违反了职责,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滥用职权"呢?我认为,滥用职权,就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或者不正确行使职权,违反法律、法规、条令条例的规定,随意指使部属做事情。
具体来说,滥用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超越职权。也就是行为人行使了他根本就没有的权力。比如,一个连长,本来没有权力对战士进行罚款,但他却罚战士的款。这就是超越职权。
第二种是不正确行使职权。也就是行为人虽然有这个权力,但他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行使,而是随意滥用。比如,一个营长,有权对违纪的战士进行处分,但他不按照规定的程序,随便就给战士一个记过处分。这就是不正确行使职权。
第三种是放弃职权。也就是行为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该管的不管,该做的不做。不过,这种情况一般是玩忽职守,而不是滥用职权。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什么情况下算是正常行使职权,什么情况下算是滥用职权。它们的边界在哪里?
我认为,区分正常行使职权和滥用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看有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行为人行使的权力,有没有法律、法规、条令条例的依据。如果有依据,就是正常行使职权;如果没有依据,就是滥用职权。
第二个标准,看有没有超出职权范围。也就是,行为人行使的权力,是不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如果在范围内,就是正常行使职权;如果超出了范围,就是滥用职权。
第三个标准,看有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也就是,行为人行使权力的程序,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符合,就是正常行使职权;如果不符合,就是滥用职权。
第四个标准,看有没有正当目的。也就是,行为人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军事利益、公共利益,还是为了个人私利。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一般是正常行使职权;如果是为了个人私利,那就是滥用职权。
这四个标准,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同时符合这四个标准,才是正常行使职权。如果有一个不符合,就可能是滥用职权。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那个案子,就涉及到滥用职权的认定问题。王某作为营长,安排部队进行训练,这是他的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目的也是为了提高部队的战斗力。所以,我们认为,王某是在正常行使职权,不是滥用职权。最后,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这个观点。
(二)"指使"行为的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指使"行为的认定。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必须有"指使"的行为。如果没有指使,只是部属自己主动违反职责,那上级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指使"呢?我认为,指使,就是指指挥、命令、指示、示意部属去做某件事情。它有几个特点:
第一,指使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也就是,行为人主动地让部属去做某件事情,而不是被动的。如果部属自己要去做,行为人只是没有反对,那不一定算是指使。
第二,指使必须是针对特定的部属。也就是,行为人指使的是具体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而不是泛泛地说。
第三,指使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也就是,行为人让部属做什么事情,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不是模糊的、抽象的。
第四,指使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况容易和"指使"混淆,需要我们注意区分:
第一种是部属主动提出,上级同意的情况。也就是,部属自己想做某件事情,向上级请示,上级同意了。这种情况下,算不算上级指使?
我认为,这种情况一般不算是指使。因为主动提出的是部属,上级只是同意而已。当然,如果上级不仅同意,还积极支持、鼓励,甚至提出具体的要求,那就可能构成指使了。
第二种是上级只是泛泛地提要求,部属自己理解错了的情况。也就是,上级只是说一些原则性的话,部属自己理解错了,去做了违反职责的事情。这种情况下,算不算上级指使?
我认为,这种情况也不算是指使。因为上级的要求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指使部属去做违反职责的事情。部属理解错了,那是部属自己的问题,不能怪上级。
第三种是上级有暗示,部属心领神会的情况。也就是,上级没有明确说让部属去做某件事情,但通过一些暗示,让部属明白了他的意思,然后部属去做了。这种情况下,算不算指使?
我认为,这种情况要看暗示的程度。如果暗示非常明显,正常人都能明白是什么意思,那就算是指使。如果暗示很模糊,一般人都理解不了,那就不算是指使。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也涉及到指使行为的认定问题。王某只是要求连队加大训练强度,提高训练标准,这是正常的训练要求,不是指使部属去做违反职责的事情。所以,我们认为,王某没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行为。
(三)"违反职责的活动"的范围界定
接下来,我们谈谈"违反职责的活动"的范围界定。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必须是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如果指使部属进行的是正常的、合法的活动,即使出了问题,也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违反职责的活动"呢?我认为,违反职责的活动,就是指违反军人的职责,或者违反岗位的职责,可能危害军事利益的活动。
这里的"职责",应该是指军人的基本职责,或者重要的岗位职责,而不是一般的规章制度。如果只是违反了一些一般的管理规定,没有违反基本职责,那就不算是"违反职责的活动"。
具体来说,违反职责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违反作战职责的活动。比如,指使部属在战场上临阵脱逃,或者指使部属违抗作战命令等等。
第二种是违反训练职责的活动。比如,指使部属在训练中弄虚作假,或者指使部属违反训练安全规定等等。
第三种是违反值班值勤职责的活动。比如,指使部属擅离职守,或者指使部属在值班的时候睡觉、喝酒等等。
第四种是违反保密职责的活动。比如,指使部属泄露军事秘密,或者指使部属违反保密规定等等。
第五种是其他违反职责的活动。比如,指使部属虐待俘虏,或者指使部属违反群众纪律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是,一般的违纪行为算不算违反职责的活动。比如,指使部属迟到早退,指使部属不参加学习等等。这些行为虽然也是违纪的,但我认为,它们不属于"违反职责的活动",因为它们没有违反军人的基本职责,也不会对军事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果把这些都算进去,那打击面就太大了。
所以,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行为人指使部属进行的活动,到底是不是违反职责的活动。如果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没有违反基本职责,那就不构成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王某指使部属进行的是高难度的训练科目,这些科目都是训练大纲规定的,是正常的训练内容,不是违反职责的活动。所以,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这个要件。
(四)"严重后果"的认定与因果关系
最后,我们谈谈客观方面的最后一个要点:严重后果的认定与因果关系。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行为,也只是违纪,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严重后果"呢?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比如,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等等。
二是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比如,造成重要武器装备损毁,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等。
三是影响了重要的军事任务完成。比如,导致作战、演习、训练等重要军事任务失败,或者受到严重影响等等。
四是造成了其他严重的后果。比如,导致军事秘密泄露,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或者严重损害了军民关系等等。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严重后果。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对照这些情形,看看案件中的后果是不是真的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的后果,或者后果很轻微,那就不构成犯罪。
除了后果的严重性,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指使行为造成的。如果严重后果和指使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能让行为人承担责任。
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件中有时候比较复杂。因为严重后果的发生,可能是多个原因造成的,指使行为可能只是其中一个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看看指使行为在后果发生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我总结了一下,因果关系的辩护主要有以下几个切入点:
第一,介入因素的存在。也就是,在指使行为和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的,并且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那指使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中断了,行为人不应该对结果负责。
比如,上级指使部属进行一项训练,部属在训练的时候,因为自己操作失误,发生了事故。这种情况下,部属的操作失误就是介入因素,如果操作失误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那上级的指使行为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比较弱。
第二,多因一果的区分。也就是,结果是由多个原因共同造成的,指使行为只是其中之一。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果指使行为只是次要原因或者间接原因,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不构成犯罪。
第三,因果关系的推定反驳。有些案件中,公诉方可能会推定指使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这种推定不一定是正确的。我们就要用证据来反驳这种推定,证明结果不是由指使行为造成的。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因果关系的问题。训练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有装备的原因,有天气的原因,也有战士自己的原因。王某的训练安排,只是其中一个因素,而且不是主要原因。所以,我们认为,王某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法院也考虑了这个因素,对王某从轻处罚了。
三、主观方面的辩护要点
(一)"指使故意"的内容与证明
接下来,我们谈谈主观方面的辩护。首先是"指使故意"的内容与证明。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故意。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故意呢?我认为,它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部属违反职责,明知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军事利益的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知道,他指使部属做的事情,是违反职责的,是不对的。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部属违反职责,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积极地想让部属去违反职责,或者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听之任之。
这两个因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的证明是一个难点。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怎么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呢?
很多时候,公诉方就是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故意。比如,只要行为人有指使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推定行为人有故意。但这种推定不一定是正确的。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反驳这种推定,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
第一,看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行为人知不知道他指使部属做的事情是违反职责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以为是正常的工作,那他就没有认识因素,就不构成故意。
比如,一个连长,按照上级的要求安排训练,他以为训练科目都是合法的、合规的。但实际上,某个科目有问题,违反了安全规定。这种情况下,连长主观上就没有故意,因为他不知道这是违反职责的。
第二,看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希望、放任,还是根本就反对。如果行为人根本就不希望发生严重后果,而且采取了措施防止后果发生,那他就没有意志因素,就不构成故意。
比如,一个营长,安排部队进行高难度训练,但他也制定了详细的安全措施,要求大家注意安全。结果还是发生了事故。这种情况下,营长对事故的发生是反对的,不是希望或者放任的,所以他主观上就没有犯罪故意。
第三,看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也就是,行为人为什么要指使部属做这件事情。如果是为了部队建设,为了提高战斗力,那一般就没有犯罪故意。如果是为了个人私利,为了报复他人,那就可能有犯罪故意。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主观故意的问题。王某安排高难度训练,是为了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不是为了让战士受伤。而且,他也采取了很多安全措施,他根本就不希望发生事故。所以,我们认为,王某主观上没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故意。最后,法院也考虑了这个因素。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分
在主观方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很多时候,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可能有一定的预见,但他轻信能够避免,结果还是发生了。这种情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因为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故意犯罪,如果是过失,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怎么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呢?
我认为,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第一,对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明知结果可能发生,而且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大。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是预见结果可能发生,但他认为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小,是可以避免的。
第二,对结果发生的态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态度的,也就是不反对,也不追求,发生了也无所谓。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持否定态度的,也就是他根本就不希望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是违背他的意愿的。
这两点中,最根本的区别是第二点,也就是对结果的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怎么判断行为人对结果的态度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看行为人有没有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如果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措施,防止结果发生,那一般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什么措施都没采取,听之任之,那可能就是间接故意。
第二,看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反应。如果结果发生后,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抢救伤员,那一般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结果发生后,行为人无所谓,甚至幸灾乐祸,那可能就是间接故意。
第三,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如果行为人平时工作就很认真负责,很注意安全,那一般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平时就马马虎虎,不负责任,那可能就是间接故意。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
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案件中,很多情况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是间接故意。因为指挥人员安排工作,一般都是为了工作,不是为了造成事故。他们可能对风险估计不足,轻信能够避免,但他们对结果的发生是反对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应该是过失,而不是故意,不构成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是这种情况。王某对训练的风险是有一定预见的,但他认为只要采取了安全措施,就可以避免。他根本就不希望发生事故。所以,我们认为,王某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是故意,不构成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最后,法院虽然定了罪,但也考虑了这个因素,从轻处罚了。
(三)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出罪
除了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有两种情况也可以出罪,就是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首先说说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意外事件。
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案件中,如果严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那就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比如,上级指使部属进行正常的训练,结果突然发生了地震,或者突然遭到了敌人的袭击,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就是意外事件,因为这些原因是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
再比如,训练中因为装备突然出现了故障,而且这个故障是任何人都无法预见的,造成了事故。这也是意外事件。
其次说说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还是根本就不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本就不应当预见,就是意外事件。
不管是意外事件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都不构成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因为这个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
所以,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因为故意,还是因为过失,还是意外事件。如果是过失或者意外事件,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当然,如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虽然不构成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但可能构成玩忽军事职守罪或者其他过失犯罪。不过,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至少不构成这个比较重的故意犯罪。
四、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件的证据特点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书证比较多。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命令、指示、训练计划、工作安排等等,这些一般都有书面的文件。比如,训练计划、会议记录、命令电报等等。这些书证是这类案件的重要证据。
第二个特点是,言词证据也很重要。虽然书证比较多,但很多事实还是需要通过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比如,有没有指使的行为,指使的内容是什么,行为人主观上是怎么想的等等。这些都需要言词证据来证明。
第三个特点是,专业性比较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很多军事专业知识,比如训练、作战、装备等等。没有一定的军事知识,是很难审查判断这些证据的。
第四个特点是,因果关系比较复杂。这类案件的严重后果,往往是多因一果的,有指挥的原因,有部属的原因,有装备的原因,还有环境的原因。要查清因果关系,难度比较大。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关于主体身份和职权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是指挥人员,以及他有哪些职权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行为人的职务和岗位,是不是指挥人员;二是看行为人的职责范围,他有哪些权力,没有哪些权力;三是看行为人当时是不是在履行指挥职责。
第二类是关于指使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指使部属,以及指使的内容是什么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书面的命令、指示、计划等文件;二是看有没有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说过什么,做过什么;三是看指使的内容是什么,是不是违反职责的活动;四是看指使的方式是明示的还是暗示的。
第三类是关于违反职责的证据。也就是证明部属进行的活动是不是违反职责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部属进行的是什么活动;二是看这些活动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条令条例的规定;三是看违反的程度,是一般的违纪,还是违反职责。
第四类是关于严重后果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后果是不是真实存在,有没有夸大或者虚构;二是看后果的严重程度,是不是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三是看后果是不是和军事利益相关。
第五类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的指使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导致后果发生的原因;二是看有没有其他原因导致后果的发生;三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在后果发生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件的因果关系比较复杂,主观故意不好证明,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指使行为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指使了部属,或者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第二种是,违反职责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部属进行的是违反职责的活动,或者只是一般的违纪,没有达到违反职责的程度。
第三种是,严重后果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的严重程度无法确定。
第四种是,因果关系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指使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五种是,主观故意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故意,不能排除过失或者意外事件的可能。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五、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部队的指挥人员,平时表现都不错,突然被刑事追究,心理压力很大。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为什么要安排这项工作,当时是怎么考虑的,有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事故是怎么发生的。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这只是一般的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现役军官,而且案件一般都是过失或者工作失误,社会危险性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找当时的其他指挥员了解情况,收集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材料,收集关于训练安全规定的文件等等。如果有必要,还可以找军事专家出具专家意见。
第四,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如果我们认为定性不准,就建议检察院改变定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没有滥用职权,事故的发生是意外或者多因一果。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说明当时的情况,承认自己的失误,同时表明自己对部队的感情和贡献,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六、量刑辩护的几个要点
(一)量刑档次的区分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那我们就要进行量刑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这个罪的量刑档次。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有两个量刑档次:
第一个档次,是基本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个档次,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我们量刑辩护的第一步,就是要区分这两个量刑档次,看看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哪个档次。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特别严重,我们就要论证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那么,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呢?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造成了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比如,造成多人死亡,或者特别多的人重伤。
二是造成了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比如,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特别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遭到损坏。
三是导致特别重要的军事任务失败。比如,导致作战、演习等重要军事任务完全失败,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
四是指使部属进行特别严重的违反职责的活动。比如,指使部属临阵脱逃,或者指使部属投敌叛变等等。
五是造成了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比如,导致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或者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等等。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对照这些情形,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基本犯来量刑。
(二)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除了区分量刑档次,我们还要寻找各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件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首。如果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立功。如果行为人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积极挽回损失。如果行为人在造成后果后,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抢救伤员,减少危害,那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四,主观恶性小。比如,行为人是为了工作,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只是方法不当,或者考虑不周,主观恶性不大,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多因一果。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而且不是主要原因,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平时表现好。如果行为人平时工作一直很认真负责,为部队做出了很多贡献,只是这次一时失误,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战时缓刑。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是在战时,而且情节较轻,我们可以积极争取适用战时缓刑。
这些情节,只要有其中一个,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多个,那就可以更大幅度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作为辩护人,就要努力寻找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执行上级命令的抗辩
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案件中,有时候行为人会提出,他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这就是执行上级命令的抗辩。
那么,执行上级命令能不能成为抗辩事由呢?我认为,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上级的命令是合法的,行为人只是执行命令,那当然不构成犯罪。因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是正当的职务行为,不是犯罪。
如果上级的命令是违法的,但不是明显违法的,行为人不知道命令是违法的,那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下级没有审查上级命令合法性的义务,他有理由相信上级的命令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上级的命令是明显违法的,比如上级命令下级去杀害平民,或者去抢劫财物,那下级就有权利拒绝执行,也有义务拒绝执行。如果下级执行了这种明显违法的命令,那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执行上级命令的抗辩,是有一定限度的。对于明显违法的命令,不能以执行命令为由免除责任。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
在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的案件中,有时候会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比如,多个指挥人员共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或者指挥人员和部属共同实施违反职责的行为。
那么,这种情况下,怎么认定共同犯罪呢?
我认为,如果多个指挥人员共同商量,共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那他们就构成共同犯罪,都是主犯,要对全部后果承担责任。
如果是指挥人员指使部属违反职责,部属也知道是违反职责的,还积极实施,那指挥人员和部属也构成共同犯罪。指挥人员是教唆犯,部属是实行犯。
但是,如果部属不知道是违反职责的,他以为是正常的工作,那部属就不构成犯罪,只有指挥人员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主犯和从犯。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有时候会和其他犯罪发生混淆,我们要注意区分。
首先,要和滥用职权罪区分。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和滥用职权罪,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军队的指挥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发生的领域不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发生在军事领域,滥用职权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那应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其次,要和玩忽军事职守罪区分。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是故意犯罪,玩忽军事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这是它们最根本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就是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如果是过失的,就是玩忽军事职守罪。
再次,要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区分。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都有严重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主体是军队的指挥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二是发生的领域不同,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发生在军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结语
写到这里,我不禁想问一个问题:难道指挥人员就不能有任何失误吗?难道只要出了问题,就要追究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吗?
我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军队的工作是复杂的,军事训练、作战指挥,都是有风险的。没有任何人能保证,每一次指挥都绝对正确,每一次训练都绝对安全。如果只要出了问题,就追究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那谁还敢指挥?谁还敢训练?
这就像我们常说的,不能"唯结果论"。不能只看结果,不看过程;不能只看客观,不看主观。我们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看到客观上的后果,也要看到主观上的过错。
对于那些严重滥用职权,故意指使部属违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当然要依法惩处,绝不姑息。但是,对于那些只是工作方法不当,或者考虑不周,或者因为意外事件造成后果的人,就不应该轻易动用刑法。毕竟,刑法是最后的手段,不能什么问题都用刑法来解决。
我想,这才是设立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初衷。它是为了规范指挥人员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而不是为了束缚指挥人员的手脚,让他们不敢担当、不敢作为。
所以,我们辩护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通过我们的辩护,让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让罪轻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理。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