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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职守边界与因果关系的双轨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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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每个军人都有自己的岗位职责。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是对军人的基本要求。如果军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就可能给军队建设和军事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我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了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作为一名办理过多起军职罪案件的辩护律师,我发现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争议和误区。很多人简单地认为,只要军人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构成这个罪。这种简单化的认识,往往会导致打击面过大,把很多工作失误、一般违纪的行为都当成犯罪来处理。

我至今记得五年前在北部战区办理的那起案件:某部雷达站站长赵某,在一次战备值班期间,因为身体不舒服,去卫生队拿药,离开了值班岗位大约二十分钟。就在这二十分钟里,雷达站的雷达出现了故障,没有及时发现一架"敌机"的入侵,导致整个防空演习出现了漏洞。演习结束后,军事检察院以擅离军事职守罪对赵某提起公诉,认为他擅自离开值班岗位,造成了严重后果。

我作为赵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赵某离开值班岗位是因为身体不适,而且他已经安排了副站长临时负责,不是擅自离职;第二,雷达故障是设备本身的问题,即使赵某在岗位上,也不一定能及时发现和排除;第三,所谓的"严重后果"只是演习中的一个漏洞,没有造成实际的军事损失,达不到犯罪的程度。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辩护,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准确界定"职守"的边界,搞清楚行为人到底有哪些职责,他的行为有没有超出职守的范围;二是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搞清楚严重后果是不是由行为人的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这两个问题搞清楚了,很多案件就能迎刃而解。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擅离职守和玩忽职守两个维度,系统地谈谈这个罪名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规范构造与理论基础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这个罪名的辩护,首先得搞清楚它的来龙去脉。我研究过这个罪名的历史,发现它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关于值班、值勤纪律的规定。比如,1932年的《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中,就有关于"擅离岗位"的处分规定。不过,那个时候主要是纪律处分,还没有上升到刑法的层面。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草案)》中,第一次提出了"擅离职守罪"的概念。1981年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这个条文做了一些调整,把量刑分成了两个档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的处罚也做了相应调整,放在了第四百二十五条。

从这个历史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什么呢?我认为有几点:第一,这个罪名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不是所有军人都能构成;第二,这个罪名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擅离职守,一种是玩忽职守;第三,这个罪名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第四,战时从重处罚,因为战时的职责更重要,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二)擅离职守与玩忽职守的关系

擅离职守和玩忽职守,虽然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是同一个罪名,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我们辩护的时候,要把它们区分开来,分别进行辩护。

那么,擅离职守和玩忽职守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行为方式不同。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也就是"离岗"。它的核心是"离",是一种不作为的方式,也就是不履行职责,因为人都不在岗位上了,自然无法履行职责。而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工作岗位上,但不认真履行职责,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也就是"不守"。它的核心是"玩忽",是一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其次,主观方面略有不同。虽然两者都是过失犯罪,但擅离职守的行为人,对于离开岗位本身,可能是故意的,也就是明知自己不该离开,却擅自离开。当然,对于造成的严重后果,他是过失的。而玩忽职守的行为人,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本身,也是过失的,也就是他不是故意不履行,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没有履行好。

再次,发生的场合不同。擅离职守,一般发生在值班、值勤的时候,因为只有值班、值勤的时候,才有固定的岗位,才谈得上"擅离"。而玩忽职守,既可以发生在值班、值勤的时候,也可以发生在平时的工作中,只要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都可能构成。

当然,这两者也有联系。它们都是渎职行为,都违反了军人的职责,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两者可能会发生竞合。比如,行为人擅离职守,同时也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这个时候就按照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双轨式辩护体系的构建

基于擅离职守和玩忽职守的区别,我在辩护中逐渐形成了一套双轨式的辩护体系。所谓双轨式,就是从擅离职守和玩忽职守两条线出发,分别进行辩护,寻找各自的辩护空间。

对于擅离职守的辩护,重点主要有:一是看行为人是不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有没有特定的岗位职责;二是看行为人是不是"擅自"离开岗位,有没有正当的理由,有没有经过批准;三是看离开的时间长短、情节轻重,是不是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四是看严重后果和擅离职守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对于玩忽职守的辩护,重点主要有:一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相应的职责,职责的范围是什么;二是看行为人是不是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认真的程度如何;三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还是根本无法预见;四是看严重后果和玩忽职守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两条线,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很多案件中,公诉方可能同时指控行为人有擅离职守和玩忽职守两种行为。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分别进行分析,看看哪种行为不成立,哪种行为情节较轻。

用双轨式的方法进行辩护,我觉得有几个好处:第一,它更精细,针对不同的行为方式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第二,它更全面,不会遗漏任何一个辩护点;第三,它更有层次感,一层一层地进行辩护,更容易说服法官。

下面,我就分别从擅离职守和玩忽职守两个方面,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擅离职守的辩护要点

(一)主体身份的辩护:谁是"值班、值勤人员"

擅离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如果不是这类人员,就不可能构成擅离职守罪。所以,主体身份的辩护,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

那么,什么是"指挥人员"呢?指挥人员,就是指对部队或者某项工作负有指挥职责的人员,比如各级军官、指挥员、参谋人员等等。这个相对来说比较好认定。

争议比较大的是"值班、值勤人员"。什么是值班、值勤人员?是不是只要在值班、值勤岗位上的都算?值班、值勤的范围有多大?

我认为,值班、值勤人员,应该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内,担任特定的值班、值勤任务,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它有几个特点:第一,时间上的特定性,也就是在值班、值勤的时间段内;第二,岗位上的固定性,也就是有固定的值班、值勤岗位;第三,职责上的明确性,也就是负有明确的值班、值勤职责。

如果不是在值班、值勤时间内,或者没有固定的值班、值勤岗位,或者不负有特定的值班、值勤职责,那就不能算是值班、值勤人员,也就不能构成擅离职守罪。

比如,一个机关的参谋,平时正常上班,不是在值班。他上班的时候出去办了点私事,回来晚了,耽误了工作。这就不能算擅离职守,因为他不是值班人员,他只是正常上班。正常上班时间离开岗位,可能是违纪,但不构成擅离职守罪。

再比如,一个战士,在营区里站岗值勤。如果他擅自离开岗楼,那就是擅离职守。但如果他是在休息时间,离开宿舍出去办点事,那就不算,因为他不是在值勤。

我前面提到的赵某那个案子,赵某是雷达站站长,当时他是在战备值班,所以他属于值班人员,主体身份是符合的。但如果他不是在值班,只是正常上班,那主体身份就可能有问题。

(二)"擅自"的认定:离开岗位有没有正当理由

擅离职守的核心是"擅离",也就是擅自离开。如果行为人离开岗位是有正当理由的,或者经过了批准的,那就不是"擅自",也就不构成擅离职守罪。

那么,什么情况才算"擅自"呢?我认为,"擅自"应该是指行为人没有正当理由,也没有经过批准,私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如果有正当理由,或者经过了批准,那就不是擅自。

什么是"正当理由"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因为身体原因。比如,行为人突然生病,或者身体不舒服,需要去看病或者休息。这种情况下离开岗位,是有正当理由的,不能算擅离职守。当然,如果只是轻微的不舒服,完全可以坚持,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二种情况,因为工作需要。比如,行为人因为工作上的事情,需要临时离开岗位去处理。比如,值班的参谋,接到上级的电话,让他去开会,或者去取一份重要文件。这种情况下离开岗位,是有正当理由的。

第三种情况,因为突发事件。比如,突然发生了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行为人需要去处理。或者,遇到了紧急情况,需要行为人去支援。这种情况下离开岗位,也是有正当理由的。

第四种情况,经过了批准。如果行为人离开岗位之前,向领导请示过,领导同意了,那就不是擅自离开。即使领导的批准可能不太合适,那也是领导的责任,不是行为人的责任。

当然,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正当理由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编造的。如果行为人编造理由离开岗位,那就是擅自离开。

第二,离开的时间和范围要合理。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不能离开太久,或者走得太远。如果只是需要离开十分钟,结果离开了两个小时,那超出的部分就可能是擅自的。

第三,要做好工作交接。如果离开岗位,应该安排好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不能影响正常的值班、值勤秩序。如果没有安排好,导致工作没人管,那可能就有问题了。

我前面提到的赵某案,赵某就是因为身体不舒服,去卫生队拿药。他离开之前,安排了副站长临时负责值班工作。我们在辩护中就强调,赵某离开岗位是有正当理由的(身体不适),而且他已经做好了工作交接,不是擅自离职。虽然他可能没有正式向更上级的领导请示,但在当时的情况下,身体突然不舒服,先去看病,同时安排好工作,是合理的。最后,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这个观点。

(三)"严重后果"的认定与因果关系

擅离职守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有擅离职守的行为,也只是违纪,不构成犯罪。

所以,"严重后果"的认定,也是辩护的一个重点。什么是"严重后果"呢?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比如,因为擅离职守,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是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比如,因为擅离职守,导致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遭到严重损坏,或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是影响了重要的军事任务完成。比如,因为擅离职守,导致作战、演习、训练等重要军事任务没有完成,或者受到了严重影响。

四是造成了其他严重的后果。比如,因为擅离职守,导致军事秘密泄露,或者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等等。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严重后果。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对照这些情形,看看案件中的后果是不是真的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的后果,或者后果很轻微,那就不构成犯罪。

除了后果的严重性,还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擅离职守行为造成的。如果严重后果和擅离职守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能让行为人承担责任。

因果关系的认定,在擅离职守案件中有时候比较复杂。因为严重后果的发生,可能是多个原因造成的,擅离职守可能只是其中一个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看看擅离职守行为在后果发生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我前面提到的赵某案,就涉及到因果关系的问题。雷达出现故障,没有发现"敌机",这个后果是不是因为赵某擅离职守造成的?我们认为不是。因为雷达故障是设备本身的问题,是设备老化导致的。即使赵某在岗位上,他也不一定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而且,赵某离开的时候,已经安排了副站长值班,副站长也是有经验的军官,他也没有发现故障。所以,雷达故障和赵某离开岗位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后,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这个观点,认为赵某的擅离职守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构成犯罪。

三、玩忽职守的辩护要点

(一)职守边界的厘清:行为人到底有哪些职责

玩忽职守,简单来说,就是不认真履行职责。但是,要认定行为人玩忽职守,首先得搞清楚他到底有哪些职责。如果他根本就没有某项职责,那他当然也就不存在玩忽职守的问题。

所以,职守边界的厘清,是玩忽职守辩护的首要问题。我们要搞清楚,行为人的职责范围是什么,哪些是他应该做的,哪些不是他应该做的。

那么,怎么确定行为人的职责范围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依据:

第一个依据是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比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对各类军人的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是确定军人职责的基本依据。

第二个依据是岗位责任制。每个单位、每个岗位,都会有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这个岗位的职责是什么。岗位责任制是确定具体岗位职责的直接依据。

第三个依据是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在具体的工作中,上级可能会给行为人下达一些命令和指示,赋予他一些临时的职责。这些也是职责的来源之一。

第四个依据是工作惯例和常识。有些职责,虽然没有明确写在条令条例或者岗位责任制里,但根据工作惯例和常识,也是行为人应该履行的。比如,值班人员应该做好值班记录,这就是常识性的职责。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看看行为人被指控的那些"玩忽职守"的行为,是不是属于他的职责范围。如果不属于他的职责,那他当然就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仓库保管员李某,因为仓库里的一批物资被盗,被指控玩忽职守。我们在辩护中,仔细研究了仓库的岗位责任制,发现李某的职责只是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和物资的收发,不负责仓库的安全保卫。仓库的安全保卫是由警卫连负责的。所以,物资被盗,应该是警卫连的责任,不是李某的责任。李某虽然是仓库保管员,但他没有保卫仓库安全的职责。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决李某无罪。

这个案例说明,职守边界的厘清非常重要。很多案件,只要把职责范围搞清楚了,就能直接得出无罪的结论。

(二)"玩忽"程度的判断:是工作失误还是犯罪

即使行为人确实负有某项职责,也不是说只要没有履行好,就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中的"玩忽",应该是指严重的不负责任,而不是一般的工作失误。

工作失误和玩忽职守,有时候界限比较模糊,需要我们仔细区分。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看不履行职责的程度。如果是完全不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履行职责,那可能就是玩忽职守。如果只是部分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得不够好,那可能只是工作失误。

比如,一个值班人员,值班的时候睡大觉,什么都不管,这就是严重的不履行职责,属于玩忽职守。但如果他值班的时候,偶尔打了个盹,或者因为太忙,漏掉了一些不重要的事情,那可能就是工作失误。

第二,看主观上的过错程度。如果行为人是故意不履行职责,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那可能就是玩忽职守。如果行为人已经尽了一定的努力,只是因为能力不够或者经验不足,没有履行好,那可能就是工作失误。

比如,一个参谋,因为业务不熟练,在制定作战计划的时候出了错,导致演习受到了影响。这可能就是工作失误,因为他不是故意的,也不是不负责任,只是能力不够。但如果他根本就没认真做,随便应付一下,那就可能是玩忽职守。

第三,看造成后果的原因。如果后果主要是因为行为人玩忽职守造成的,那可能就是犯罪。如果后果主要是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只是有一点小的失误,那可能就不构成犯罪。

第四,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如果行为人平时工作就很不负责任,经常出错,那这次可能就是玩忽职守。如果行为人平时工作一直很认真,表现很好,只是偶尔出了一次错,那可能就是工作失误。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当然,最根本的标准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如果只是一般的不负责任,那就是违纪或者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

(三)过失的认定: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因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了严重后果,那就不构成犯罪。

过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在玩忽职守案件中,这两种过失都可能出现。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是哪种过失。

首先,我们要看行为人是不是应当预见。如果按照行为人的职责、能力、经验,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那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他根本不可能预见,那就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比如,一个雷达操作员,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雷达,但雷达突然发生了故障,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这个故障是任何人都无法预见的,那就是意外事件,操作员没有责任。但如果这个故障是经常发生的,操作员应该知道,他却没有注意检查,那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其次,我们要看行为人是不是轻信能够避免。如果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他有合理的依据相信能够避免,结果还是发生了,那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他根本就没有预见,那就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它发生,那就是故意犯罪了,不是过失犯罪。但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如果是故意的,那就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弹药库管理员王某,因为弹药库发生爆炸,被指控玩忽职守。我们在辩护中发现,弹药库爆炸是因为一批新到的弹药有质量问题,这个问题是非常隐蔽的,按照正常的检查程序是发现不了的。王某已经按照规定对弹药进行了检查,他不可能预见这批弹药会爆炸。所以,这是一个意外事件,王某主观上没有过失。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无罪。

这个案例说明,主观过失的认定非常重要。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共同的辩护要点:因果关系与严重后果

(一)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与辩护空间

无论是擅离职守还是玩忽职守,都要求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因果关系的辩护,是这两种行为共同的辩护重点,也是最有辩护空间的地方之一。

为什么说因果关系的辩护空间大呢?因为在很多案件中,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是多因一果的,也就是多个原因共同导致了一个结果。行为人的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行为,可能只是其中一个原因,甚至是很次要的原因。这个时候,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行为人的行为在结果发生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是不是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那我们就可以提出,因果关系不够紧密,不应该让行为人对全部后果负责。甚至,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作用很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那我们就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

我总结了一下,在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辩护主要有以下几个切入点:

第一,介入因素的存在。也就是在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的,并且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那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中断了,行为人不应该对结果负责。

比如,行为人擅离职守,离开了岗位。就在他离开的时候,突然发生了地震,导致了严重后果。这个时候,地震就是介入因素,而且是异常的、独立的,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所以,行为人不应该对这个结果负责。

第二,多因一果的区分。也就是结果是由多个原因共同造成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其中之一。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或者间接原因,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不构成犯罪。

比如,一场事故的发生,既有设备老化的原因,也有管理不善的原因,还有行为人玩忽职守的原因。如果设备老化是主要原因,行为人玩忽职守只是次要原因,那行为人就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因果关系的推定反驳。有些案件中,公诉方可能会推定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这种推定不一定是正确的。我们就要用证据来反驳这种推定,证明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比如,公诉方认为,因为行为人擅离职守,所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我们可以证明,即使行为人在岗位上,事故也一样会发生,因为事故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这样就可以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

(二)"严重后果"的实质性判断

除了因果关系,"严重后果"的认定也是一个重要的辩护点。很多案件中,公诉方认为的"严重后果",实际上并没有那么严重,或者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严重后果。

我认为,"严重后果"应该是实质性的、现实的危害,而不是象征性的、潜在的危害。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后果的现实性。也就是后果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而不是可能发生的、潜在的。如果只是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但还没有实际发生,那就不能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比如,行为人擅离职守,可能会导致敌人入侵,但实际上敌人并没有入侵,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第二,后果的严重性。也就是后果必须达到了"严重"的程度,而不是一般的、轻微的后果。什么是"严重",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要任务失败等,才算严重。如果只是一般的工作失误,造成了一点小的损失,那就不算严重。

第三,后果的军事相关性。也就是后果必须是和军事利益相关的,是对军事利益造成的损害。如果造成的后果和军事利益无关,那也不构成这个罪。

比如,一个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导致单位的一台电脑被盗。这虽然是财产损失,但如果这台电脑不是重要的军事设备,里面也没有军事秘密,那这个后果就和军事利益关系不大,可能就达不到严重后果的程度。

我前面提到的赵某案,就涉及到严重后果的认定问题。公诉方认为,没有及时发现"敌机",影响了防空演习,这就是严重后果。但我们认为,这只是演习中的一个漏洞,没有造成实际的军事损失,也没有影响演习的整体进行,所以算不上严重后果。最后,法院也采纳了我们的观点。

(三)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辩护

除了从因果关系和严重后果方面进行辩护,我们还可以从情节显著轻微的角度进行出罪辩护。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一个总则性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罪名,当然也包括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

在很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过错,也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但总体来说情节很轻,危害不大。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什么情况下才算情节显著轻微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擅离职守的时间很短。比如,只离开了几分钟,而且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二是玩忽职守的程度很轻。比如,只是偶尔的疏忽,没有造成大的损失。

三是造成的后果很轻微。比如,只是造成了一点小的财产损失,或者对工作有一点小的影响,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

四是行为人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比如,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挽回损失等等。

只要符合这些情况,我们就可以提出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争取不认定为犯罪。

我前面提到的赵某案,最后法院就是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判决赵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虽然没有完全判决无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也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了。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件的证据特点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书证比较多。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到岗位职责、值班记录、工作制度等等,这些一般都有书面的文件。比如,岗位责任制、值班表、值班记录、工作日记等等。这些书证是这类案件的重要证据。

第二个特点是,专业性比较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很多军事专业知识,比如武器装备的性能、军事设施的运作、值班值勤的制度等等。没有一定的军事专业知识,是很难审查判断这些证据的。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也很重要。虽然书证比较多,但很多事实还是需要通过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比如,行为人为什么离开岗位,他当时是怎么想的,有没有经过批准等等。这些都需要言词证据来证明。

第四个特点是,后果的认定比较复杂。这类案件的后果,有时候不是那么直观,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或者评估来确定。比如,造成了多大的经济损失,对军事任务有多大的影响等等。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关于主体身份和职责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以及他负有哪些职责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行为人的职务和岗位,是不是属于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二是看岗位职责的文件,比如岗位责任制、职责分工等等,明确行为人具体有哪些职责;三是看行为人当时是不是在值班、值勤,有没有值班表、排班表等证据。

第二类是关于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行为人有没有离开岗位,离开的时间有多长,离开的原因是什么;二是看行为人有没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具体表现是什么;三是看行为人离开岗位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没有经过批准,有没有正当理由。

第三类是关于严重后果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后果是不是真实存在,有没有夸大或者虚构;二是看后果的严重程度,是不是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三是看后果是不是和军事利益相关。

第四类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导致后果发生的原因;二是看有没有其他原因导致后果的发生;三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在后果发生中起到了多大的作用。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件的证据要求比较高,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主体身份和职责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他负有某项职责。

第二种是,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擅自离开了岗位,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他不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种是,严重后果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的严重程度无法确定。

第四种是,因果关系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部队的干部,平时表现都不错,突然被刑事追究,心理压力很大。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的职责是什么,他做了什么,为什么会造成严重后果,有没有正当的理由。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只是工作失误,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现役军人,而且案件一般都是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找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了解情况,收集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材料,收集关于岗位职责的文件等等。

第四,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较轻。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说明当时的情况,承认自己的错误,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量刑辩护的几个要点

(一)量刑档次的区分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那我们就要进行量刑辩护,争取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这个罪的量刑档次。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有两个量刑档次:

第一个档次,是基本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个档次,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战时犯这个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

所以,我们量刑辩护的第一步,就是要区分这几个量刑档次,看看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哪个档次。如果公诉方认为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我们就要论证不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如果公诉方认为是战时犯罪,我们就要论证不属于战时。

(二)"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

先说说"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什么叫"特别严重后果"?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造成了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比如,造成多人死亡或者重伤。

二是造成了特别重大的财产损失。比如,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或者特别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遭到损坏。

三是导致特别重要的军事任务失败。比如,导致作战、演习等重要军事任务完全失败,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

四是造成了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比如,导致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或者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等等。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对照这些情形,看看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不是达到了"特别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基本犯来量刑。

(三)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除了区分量刑档次,我们还要寻找各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擅离、玩忽军事职守案件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首。如果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立功。如果行为人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积极挽回损失。如果行为人在造成后果后,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减少危害,那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四,主观恶性小。比如,行为人是初犯、偶犯,以前表现一直很好,这次是因为一时疏忽,主观恶性不大,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多因一果。如果严重后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而且不是主要原因,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战时缓刑。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是在战时,而且情节较轻,我们可以积极争取适用战时缓刑。

这些情节,只要有其中一个,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多个,那就可以更大幅度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作为辩护人,就要努力寻找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结语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一个常见的军职罪罪名,也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罪名。它关系到军人的职业风险,也关系到军队的管理秩序。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在维护军队纪律和保障军人权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一方面,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必须有严格的纪律,军人必须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对于那些严重不负责任,给军事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必须依法惩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过于苛刻,不能把所有的工作失误都当成犯罪来处理。军人也是人,也会犯错误。如果动辄得咎,就会束缚军人的手脚,影响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我认为,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既要严格执法,对于那些严重的渎职行为,坚决依法惩处,维护军队的纪律和战斗力;也要坚持谦抑原则,对于那些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行为,尽量用纪律处分的方式解决,不要轻易动用刑法。刑法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在其他手段都不足以解决问题的时候,才应该使用。

从法理上来说,这其实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就是指刑法应该尽量少用,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用。对于军队来说,也是一样。军队的管理,主要应该靠纪律、靠教育、靠制度,而不是靠刑法。刑法只是最后的保障,不能把刑法当成管理军队的主要手段。

我办理过很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的案件,其中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平时表现很好的军人,只是因为一时的疏忽,或者因为客观的原因,造成了一些后果。如果就因为这个,把他们当成犯罪分子,不仅对他们个人不公平,对军队建设也没有好处。

所以,我们辩护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也要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通过我们的辩护,让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让罪轻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理。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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