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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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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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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概述与规范解析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是危害国防利益犯罪体系中的重要罪名。该条文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罪名实际上包含了两种行为模式----擅离职守与玩忽职守,二者虽然并列于同一条款,但在构成要件、主观心态和行为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需要辩护律师在实务中仔细甄别。

从立法沿革来看,本罪的设立源于1979年刑法,最初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1997年刑法修订时,将军事职守罪纳入了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一立法安排在体系解释上具有特殊意义----立法者将军事职守犯罪置于独立的章节,而非与普通的渎职犯罪合并,说明军事职守行为的特殊性和危害性被赋予了更高的评价。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虽未对本条进行修改,但近年来军事法治改革的推进----包括《国防法》修订、《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出台----为本罪的理解与适用提供了更丰富的制度背景。

本罪的法益具有多重性。首先是军事利益,即军队的组织纪律性和职能运转的正常秩序。其次是国防安全利益,军事职守人员的擅离或玩忽行为可能直接威胁军事设施的安全、军事行动的成败乃至国家整体国防安全。再次是军事人员的生命健康和军事财产的安全,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往往可能导致武器装备损毁、军事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辩护律师在评估案件时,需要准确界定被侵害的法益类型和程度,这对于论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

本罪的主体范围是被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条文明确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指挥人员,是指在军队中担任领导、指挥职务的军官,包括各级指挥官、参谋长、部门主管等对军事行动和组织管理负有指挥职责的人员。值班人员,是指按规定轮流担任警戒、通信、调度等值班任务的人员。执勤人员,是指执行哨兵、巡逻、检查等日常勤务的人员。这三类主体的共同特征在于:他们都负有特定的军事职守义务,其行为的正当履行直接关系到军事秩序和国防安全。非指挥人员、非值班人员、非执勤人员的其他军人,即使在工作岗位上存在擅离或玩忽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构成其他渎职类犯罪或一般的违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擅离职守"和"玩忽职守"虽然规定于同一条文,但二者在行为特征和主观心态上存在实质区别。"擅离职守"强调的是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是一种积极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离开"的动作。而"玩忽职守"强调的是行为人在岗位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或敷衍作为,客观上表现为"在岗不履职"。在主观方面,擅离职守通常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职守义务而故意离开岗位;玩忽职守则通常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职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主观心态的差异在量刑时会产生重大影响。

"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的客观处罚条件,也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分界线。如果行为人虽然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本罪,可能仅构成违纪行为。何谓"严重后果",现行司法解释和军事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损毁或者价值达到一定数额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多人轻伤的;贻误重要军事行动、导致军事任务失败或造成重大军事损失的;造成军事秘密泄露、危害国防安全的;以及其他造成严重损害军事利益后果的情形。而"特别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多人死亡、武器装备大量损毁、军事行动彻底失败、国家军事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辩护律师应当对"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一般违纪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

军事职守犯罪还有一个区别于普通渎职犯罪的重要特征----战时的加重处罚。条文明确规定,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对战时军事职守行为采取极为严厉的态度。战时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包括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辩护律师在涉及战时的案件中,应当严格审查"战时"认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防止不当扩大战时的范围。

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各国军事刑法对擅离职守(Absence Without Leave,简称AWOL)和玩忽职守(Dereliction of Duty)均有专门规定。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CMJ)第86条规定了擅离职守罪,第92条规定了玩忽职守罪,处罚力度因是否发生在战时而有显著差异。英国《武装部队法》也有类似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军事司法体系中,对擅离职守的认定更加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否具有永久脱离军队的意图(即"逃兵"意图)是区分擅离职守与逃亡的关键。这一区分标准对我国军事刑事辩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德国《军事刑法》则更加注重职责违反的具体程度和后果的严重性,采用更为精细的量刑梯度。了解国际军事刑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辩护律师在本案中引入合理的比较法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更为适当的刑罚。

二、擅离职守型军事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精析与辩护路径

擅离职守是本罪的第一种行为类型。辩护律师必须从主体资格、客观行为、主观心态和因果关系四个维度进行独立、全面的审查。

在主体资格层面,"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的认定并非简单地依据职务名称来确定。辩护律师需要审查以下关键问题:第一,行为人是否确实处于指挥、值班或执勤的状态?例如,一名军官虽然具有指挥职务,但在案发时是否确实承担着指挥职责?如果案发时该军官正处于休假、外出或已交接指挥权,则不能认定为"指挥人员"在岗。第二,值班或执勤的性质和范围是否清晰明确?如果值班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例如值班安排在时间上不够明确、值班区域边界模糊、值班人员的具体职责范围不清晰等----则对行为人是否"擅离"的认定将产生直接影响。第三,行为人是否已按程序完成了职守交接?军事职责的交接有其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行为人已按规定程序完成了交接,则不应认定为擅离职守。

在客观行为层面,"擅离"的核心是未经批准而离开职守岗位。辩护律师应当围绕以下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证据审查:离开的起因是什么?行为人是否有合理的离开理由,例如执行其他军事任务、应对紧急情况、身体突发疾病等?离开的时间有多长?短时间的暂时离开与长时间的彻底脱离,在性质和危害程度上存在根本区别。离开的期间是否有其他人员替代履行职责?如果部队安排了有效的替代履职安排,实际上没有造成职守真空,则擅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显著降低。离开的地点范围如何?行为人是在营区内离开岗位还是完全脱离了营区?是否能够随时返回岗位?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对"擅离"行为严重程度的判断。

在主观心态层面,擅离职守通常表现为故意,但这种故意的内容和程度值得辩护律师深入辨析。行为人明知自己擅自离开岗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而仍然离开,这是一种直接或间接的故意。但如果行为人只是疏忽大意地忘记了值班时间,或者在主观上认为短暂离开不会产生问题,则其主观恶性和责任程度应当低于故意擅离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通过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通信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还原行为人的真实主观状态,为罪责评价提供准确的依据。

在因果关系层面,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在于证明严重后果的发生与擅离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链。因果关系的中断或减弱可能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即使行为人在岗,也无法阻止或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即"不可避免性"抗辩。例如,如果严重后果是由不可抗力、突发事件或第三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而行为人的在岗与否对后果的发生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不能将后果归责于行为人的擅离。第二,严重后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其他人的过失、体制性问题或客观条件所致,行为人的擅离只是多个因素中的次要因素。第三,在擅离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其他介入因素(例如上级的错误决定、其他部门的失职等)切断了因果链条。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因果关系理论,帮助法庭准确地界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

以下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上述辩护路径的运用。在某部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案中,被告人系某连队值班员,在值夜班期间因身体不适离开值班室约二十分钟,期间发生了营区物资被盗的事件。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以下几个关键论点展开了辩护:第一,被告人离开值班室是因为突发腹痛,属于合理的紧急情况,而非毫无理由的擅离职守;第二,被告人离开期间委托了同宿舍的战友代为关注值班情况,主观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第三,物资被盗事件发生在营区另一侧,距离值班室较远,即使被告人在岗,在现有监控和巡逻条件下也难以发现和阻止盗窃行为;第四,物资被盗的主要原因在于营区安防设施存在漏洞和盗窃者精心策划,被告人的暂时离开与物资被盗之间缺乏直接的、必然的因果联系。军事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对被告人作出较轻的判决。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擅离职守案件中,因果关系分析是辩护工作的核心突破口。

三、玩忽职守型军事职守罪的构成要件精析与辩护路径

玩忽职守型军事职守罪与擅离职守型在行为特征上存在本质区别,辩护律师需要运用不同的辩护策略。

玩忽职守的核心特征是"在岗不履职"----行为人虽然在岗位上,但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其军事职责。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更加隐蔽,在证据认定上也更加复杂。从行为方式来看,玩忽职守可以表现为完全不履行职责(纯粹不作为)、部分不履行职责(选择性作为)、敷衍了事地履行职责(形式作为)、或者错误地履行职责(偏差作为)等多种形式。辩护律师需要对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细致分析,以准确评价其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在职责范围与内容的认定上,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问题:行为人的具体职责是什么?这些职责是否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如岗位职责说明书、值班制度、操作规程等)?口头安排或惯例是否能构成职责依据?职责的内容是否清晰、具体、可操作?如果职责本身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存在歧义,则不宜认定行为人"玩忽"履行职责。实践中,部分基层部队的岗位职责规定存在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这恰恰为辩护提供了重要切入点。

在履行职责的可能性与合理性方面,辩护律师需要考察行为人在具体情境下是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客观条件。例如,是否配备了充足的履职资源(包括人力、设备、信息、时间等)?是否存在影响履职的客观障碍(如恶劣天气、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行为人是否承受着不合理的工作负荷(如连续执勤过长时间导致的疲劳)?如果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想履行职责,但客观上不具备合理条件,则不应认定为玩忽职守。

在主观过失的认定上,玩忽职守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过失是否成立:第一,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预见到自己的不履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应当以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专业训练、履职经验和具体情境为基础,不能以事后结果反推主观过错。第二,如果行为人确实预见到了危险,他是否有合理的依据相信危险不会发生或可以避免?第三,是否存在"信赖原则"的适用空间----即行为人是否有理由相信其他人员会履行相关职责,从而分散或减轻了自己的注意义务?

在军事指挥决策类玩忽职守案件中,辩护律师还需要注意"判断余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原则的运用。军事指挥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决策活动,指挥官在战场上或训练中需要在信息不完全、时间紧迫的条件下作出判断和决定。如果事后证明某项决策造成了严重后果,但不能仅仅因为后果严重就反推指挥官的决策构成玩忽职守。辩护律师应当引导法庭关注指挥官在决策时的信息条件、时间压力和合理选择空间,避免以"事后诸葛亮"的标准来评价战时或演习中的指挥决策。这一辩护理念在近年来多起军事指挥责任案件的审理中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值得在每一起玩忽职守案件中加以运用。

从证据法角度看,玩忽职守案件中的证明难点在于如何证明"不履职"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擅离职守案件不同,玩忽职守案件中行为人的"在岗"状态增加了因果关系判断的复杂性。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第一,即使行为人完全正确地履行职责,是否仍有可能发生同样的严重后果?第二,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否主要是由于其他人的行为、制度缺陷或不可抗力?第三,是否存在"假设因果历程"(hypothetical causal course)----即存在其他合法行为同样会导致相同后果的情形?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细致的证据分析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来回答。

某军事法院审理的一起玩忽职守案充分展示了上述辩护策略的价值。该案中,被告人系某部队装备维护负责人,在一次重要演习前被指控未按规定检修关键装备,导致演习中出现装备故障,造成数名官兵受伤。辩护律师通过调取装备维护日志、故障分析报告和技术鉴定意见,证明:第一,被告人在演习前已按规定完成了规定的检修项目,故障发生在非例行检修范围内;第二,装备故障的根本原因在于装备自身存在的设计缺陷和使用年限过长,而非维护不当;第三,被告人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条件下,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仅以行政处分处理。本案的成功辩护说明,在玩忽职守案件中,辩护律师必须深入技术细节,利用专家意见和专业分析来还原事实真相。

四、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与辩护争议

"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成立的客观处罚条件,也是辩护律师与控方争议最为激烈的焦点之一。然而,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本罪中"严重后果"的具体认定标准存在模糊之处,这既是辩护的空间,也是实务中的难点。

军事司法实践中,"严重后果"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人员伤亡型后果,包括造成现役军人死亡、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情形。辩护律师在这一类型的案件中,需要重点关注伤亡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伤亡结果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了刑事追诉的门槛。例如,如果伤亡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过失、第三人行为或者意外事件所致,则不应归责于行为人。同时,对于伤情等级(重伤与轻伤的区分)的认定,应当严格依据法定鉴定标准,辩护律师有权对伤情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二是装备设施损毁型后果,包括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毁损或者损毁价值达到数额标准的情形。此类案件中,损失数额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损毁装备的实际价值如何评估----是重置成本还是账面净值?损毁是否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多少?是否可以通过保险理赔等方式弥补损失?损失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如何?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提出这些质疑,往往能够显著降低认定的损失数额,进而影响罪与非罪的判断。

三是军事行动失败型后果,即贻误重要军事行动、导致军事任务失败或者造成重大军事损失的情形。此类后果的认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军事任务的目标是否清晰明确?任务的失败是否确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任务失败是否有其他更主要原因(如情报失误、指挥错误、敌方因素等)?任务的可替代性或可补救性如何?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剖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动摇控方对"严重后果"的认定。

四是军事秘密泄露型后果。此类案件的辩护应当关注信息是否构成军事秘密、秘密的级别、泄露的范围和实际危害程度等。同时,还应当审查保密制度的完善程度----如果部队自身的保密管理存在重大漏洞,则行为人个人的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近年来,军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重要趋势是"严重后果"认定标准的日趋于严格化和精细化。在早期的一些案件中,军事法院对"严重后果"的认定相对宽松,凡是客观上发生了不良后果的,倾向于认定为"严重后果"。但近五年来,随着军事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司法理念的更新,军事法院越来越注重对因果关系、结果避免可能性和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审查,对"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更加严格。这一趋势对辩护工作是有利的,辩护律师应当在每一起案件中充分阐明这一司法理念的转变,推动法院作出更加公正的裁判。

特别值得讨论的是"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特别严重后果"将触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非战时)或五年以上(战时)的加重量刑幅度。何谓"特别严重",需要有客观的、可量化的标准。辩护律师应当主张:第一,"特别严重后果"应当实质上区别于"严重后果",二者之间应存在质的差异而非仅仅是量的叠加;第二,"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应当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规范指引,不宜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第三,即使后果在客观上较为严重,但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低、因果关系不够紧密,也不宜认定为"特别严重后果"进而适用加重量刑幅度。

五、战时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特殊辩护策略

战时犯本罪是独立于平时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法定刑起点为五年有期徒刑,且不设减轻处罚的法定空间。在战时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案件中,辩护律师面临的最大挑战在于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

"战时"的认定是此类案件辩护的第一道防线。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战时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二是部队受领作战任务;三是遭敌突然袭击。此外,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战时"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第一,国家是否已经依法宣布进入战争状态?宣布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完备?第二,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是否有正式的、书面的命令或文件证明?口头通知或传闻不能作为认定"战时"的依据。第三,"遭敌突然袭击"的认定需要有客观的证据证明袭击来自敌方、具有突然性且造成了实际的军事危害。第四,战时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在战前擅离职守、在战时状态开始后才发生严重后果的,是否适用战时的加重量刑?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精确的法律分析来回答。

战时辩护的另一重要维度是审视战时的特殊情境对行为人主观状态和行为选择的影响。战争或军事冲突环境下的心理压力、信息不完全、决策时间极端有限等因素,可能构成对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减轻因素。辩护律师可以引入军事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来支持这一论证:在极端压力环境下,人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控能力都会受到显著影响,这是人类心理的普遍规律而非个别现象。虽然这不能完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重要的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此外,战时擅离职守行为应当与战时逃亡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进行严格区分。战时逃亡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逃避战斗"或者"逃避军事义务"的意图,而战时擅离职守则不一定具有这一特定的逃避意图。如果行为人只是因为其他原因(如寻找失散战友、救助伤员、执行自认为更重要的任务等)而离开岗位,则不应以战时逃亡罪论处。辩护律师在受理战时擅离职守案件时,应当特别警惕控方将擅离职守升格为战时逃亡的可能性,并在第一时间提出准确的罪名定性意见。

六、证据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

证据审查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辩护的核心环节。军事犯罪案件的证据体系有其特殊之处,辩护律师在证据审查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军事机关出具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问题。在军事犯罪案件中,常见军事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书"等材料作为控方证据使用。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这些材料的法律性质:它们属于书证、鉴定意见还是证人证言?如果是鉴定意见,是否满足了鉴定人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等法定要求?如果是证人证言,出具材料的机关和个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出具材料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取证程序?不能因为材料上有军事机关的印章就当然认可其证据资格。许多军事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实际上是一种内部行政文件,不具有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资格,辩护律师应当据理力争将其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其次是电子证据和监控录像的审查。现代军事管理和安防系统中大量使用电子设备和监控系统,这些设备和系统产生的电子数据和录像资料在擅离、玩忽职守案件中往往扮演着关键角色。辩护律师在审查电子证据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电子数据的原始性----是否有证据证明数据未经篡改、删除或伪造?提取电子数据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监控录像的时间戳是否准确、经过校正?录像资料是否经过编辑或剪辑?监控设备的覆盖范围和盲区如何?是否存在关键时段录像缺失或损坏的情形?如果辩护律师发现电子证据存在上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质疑,必要时申请进行电子数据鉴定。

再次是关于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审查。军事犯罪案件中,证人往往是同单位的战友或上下级,其证言可能受到纪律约束、层级压力或人际关系的影响。辩护律师在交叉询问和质证中应当深入探查以下问题: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在接受调查或作证时是否受到了不当影响?证人的职务级别是否影响其作证的独立性?下级士兵是否因担心影响军旅前途而迎合上级调查人员的期望?多个证人之间的证言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一致性或不可解释的矛盾?通过揭示这些问题,可以有效地削弱控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最后,非法证据排除在本罪案件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军事犯罪案件的侦查通常由军队保卫部门或军事检察院进行,侦查环境相对封闭,外部监督相对有限,这增加了非法取证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辩护律师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种可能构成非法取证的情形:长时间、连续讯问(疲劳审讯);在非法定场所讯问;讯问过程中存在威胁、引诱、欺骗行为;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一致;未依法告知诉讼权利;限制或剥夺会见律师的权利等。一旦发现上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七、量刑辩护策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如果说构成要件和证据辩护决定了案件的"有罪无罪"问题,那么量刑辩护则决定了当事人的"刑期长短"问题。在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案件中,量刑辩护的空间同样值得高度重视。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量刑辩护的基本着力点。自首是最重要的法定从宽情节之一。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行为人在案发后是否主动向单位领导或军事司法机关投案?是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投案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如何?投案时是否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对于接近自首但尚不完全满足法定条件的行为(例如在单位领导陪同下到案、到案初期供述不完整但后续补充完整等),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其符合"准自首"或"视为自首"的情形,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立功是另一项重要的法定从宽情节。在本罪案件中,立功可能表现为揭发他人的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在军事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弥补前过等。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为当事人创造立功条件,例如鼓励当事人主动检举违法违纪行为、配合军事司法机关调查、在后续工作中努力表现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在军事犯罪案件中同样适用。辩护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在充分评估案件证据和辩护空间的基础上,就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可以获得确定的量刑减让,这通常是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选择。但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重大辩护空间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则不宜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而应当坚持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的策略。

此外,以下酌定从轻情节也值得辩护律师充分挖掘和呈现: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前科;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或弥补损害后果;行为人的职守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弱;行为当时存在特殊的情有可原的情形(如身体不适、家庭重大变故、心理压力过大等);部队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或不当安排对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影响;行为人的行为并未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损失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行为人已经受到军队纪律处分,同一行为已被行政处理等。

需要指出的是,量刑辩护不是简单的求情,而是基于事实和法律的理性论证。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和量刑指导意见,为法庭提供一个有根有据的、具体的量刑建议,而不是笼统地要求"从轻处罚"。

八、国际军事刑法比较与辩护启示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犯罪在各主要国家的军事刑法中均有规定,比较研究这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可以为我国的军事刑事辩护提供有益借鉴。

美国《统一军事司法法典》(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UCMJ)是该领域国际比较研究的首要参照。UCMJ第86条规定了"擅离职守罪"(Absence Without Leave),根据擅离的时间和是否具有永久脱离意图区分处罚等级:擅离不超过三天的,由指挥官以非司法惩处处理;超过三天但不满三十天的,最高可处一个月监禁或三分之二薪资罚扣;超过三十天或因擅离而错过重要军事行动的,可处不名誉退伍和一年监禁;擅离并具有永久脱离军队意图的,构成"逃亡罪"(Desertion),可处更重的刑罚。UCMJ第92条则规定了"玩忽职守罪"(Dereliction of Duty),区分过失玩忽职守和故意玩忽职守,故意玩忽职守的处罚重于过失。美国军事司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将大量轻微擅离职守行为交由指挥官通过"非司法惩处"(Non-Judicial Punishment, NJP)处理,仅将严重案件移送军事法庭。这种"行政惩戒前置"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过滤轻微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也为行为人提供了避免刑事处罚的渠道。

德国《军事刑法》(Wehrstrafgesetz)对军事职守犯罪的规定更加精细。该法将擅离职守与逃亡(Fahnenflucht)严格区分:擅离职守(eigenm?chtige Abwesenheit)是指未经许可离开部队或不到岗,但具有返回意图且未超过规定期限;逃亡是指意图永久或长期逃避兵役义务或规避特定军事任务而离开的行为。二者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而非离开的时间长度。德国军事刑法还规定了"自首免罚"条款----擅离职守者在规定期限内自动返回的,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行为人"回归意愿"的正面激励,在政策理念上值得参考。

英国《武装部队法》(Armed Forces Act)对军事职守犯罪的处理也具有特色。英国法律将擅离职守(Absence Without Leave)规定为纪律犯罪,由指挥官通过简易程序(Summary Hearing)处理。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选择由军事法庭审理或者指挥官认为不适宜简易处理的案件中,才会移交军事法庭。这种分层处理机制在实践中运作效果良好,既维护了军事纪律,又保障了军人的程序权利。

上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给我国军事刑事辩护带来的启示是多方面的:第一,擅离职守与逃亡的区分标准值得借鉴----我国刑法中虽然有"擅离军事职守罪"和"战时逃亡罪"的区分,但在实务中二者的界限有时不够清晰,辩护律师可以引入比较法的观点来帮助法庭精确区分。第二,"行政惩戒前置""回归意愿激励"等制度理念可以为量刑辩护提供有力的论证支持----主张对轻微擅离职守行为优先适用纪律惩戒而非刑事处罚,对主动回归或积极补救的行为人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第三,英美"非司法惩处"制度虽然在制度层面与我国不尽相同,但其"分层次处理"的理念可以为辩护律师在论证"情节显著轻微"或"免予刑事处罚"时提供参考。

九、新型军事形态下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挑战与展望

进入21世纪,军事技术和战争形态正在发生深刻变革,这给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是数字化、信息化军事环境下"职守"概念的演变。传统的"职守"通常与固定的物理岗位(哨位、值班室、指挥所等)相联系。但在信息化战争条件下,越来越多的军事职守是通过网络、通信系统和远程操控平台完成的。例如,一名网络战指挥官可能在远离前线的后方通过电脑屏幕进行作战指挥,一名无人机操作员可能在数千公里之外的操控站执行侦察或打击任务。在这种新型军事形态下,"离开岗位"的含义需要重新界定----行为人即使身体留在操控站,但精神上完全脱离了作战状态,是否构成"擅离职守"?行为人在操控站内进行与任务无关的网络活动,是否构成"玩忽职守"?这些问题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辩护律师在面对此类新型案件时需要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结合军事必要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为法庭提供合理的论证。

其次是人工智能和自主武器系统对军事职守责任认定的影响。随着AI技术在军事领域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军事决策和操作正在由人工系统完成或辅助完成。当一个由AI辅助或主导的军事决策导致了严重后果时,如何认定人类操作员或指挥官的"玩忽职守"?人类操作员对AI系统输出的决策结果有怎样的审查义务?在AI系统推荐明显错误的行动方案时,人类操作员"信赖"AI系统的建议是否构成过失?这些问题涉及到人工智能法律责任这一前沿领域,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缺乏成熟的司法实践。辩护律师在处理涉及AI系统的军事职守案件时,可以从人类认知局限、人机交互设计缺陷、AI系统自身的不可解释性等角度进行辩护。

再次是"灰色地带"军事行动中军事职守认定的特殊困难。现代国际安全环境中,大国竞争越来越多地表现为低于传统武装冲突门槛的"灰色地带"行动----包括网络攻击、信息战、代理人战争、准军事行动等。在这些灰色地带行动中执守的军事人员,其职责边界和履职标准往往更加模糊,这增加了"玩忽职守"认定的难度。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主张对灰色地带行动中的职守行为采用更为严格和审慎的认定标准----不宜以和平时期的严格职责标准来评价灰色地带行动中军事人员的行为选择。

此外,大规模军事改革(包括近年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体制改革)也给军事职守犯罪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部队编制体制的调整、指挥关系的重组、岗位设置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对"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执勤人员"主体资格的认定。辩护律师在受理涉及改革过渡期内的军事职守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编制体制变化对人员职责认定的影响,避免因制度变迁而将改革过程中的正常调适认定为违法失职。

十、结语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作为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重要罪名,其法律适用涉及军事利益保护与军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微妙平衡。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还需要对军事组织文化、军事管理和军事司法体制有深入的了解。

在代理每一起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始终坚持以下基本理念:第一,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辩护的基石,任何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都不得超出法条文本的合理含义范围;第二,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疑罪从无的精神应当在每一起案件中得以贯彻;第三,比例原则要求对行为人的处罚必须与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纵犯罪,也不能过度惩罚;第四,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辩护律师在每一个诉讼环节都应严格监督程序合规性,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辩护,既是一场法律的博弈,也是一次对军事法治精神的守护。在这个过程中,辩护律师以专业的能力和敬业的精神,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为每一个案件寻求公正的结果。无论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一名负责任的辩护律师在这一过程中所展现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本身就是对法治信念的最好诠释。

军事辩护的特殊性在于,它始终处在国家安全、军事纪律和个人权利这三个维度的张力之中。如何在维护军事利益的同时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对行为的追责中体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军事刑辩律师必须持续思考和探索的命题。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军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相信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辩护工作将有更加广阔的制度空间和更加丰富的实践可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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