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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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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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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法律框架与立法背景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属于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独立罪名。该条文规定:"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罪名是专门针对军队房地产管理秩序和国防资产安全设定的刑事保护措施,其立法意图在于遏制军产流失、维护国防建设的物质基础。

从立法背景考察,本罪的设立与改革开放以来军队房地产管理面临的现实挑战密切相关。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以及军队体制编制的调整改革,大量军队房地产面临管理方式转变、闲置资产处置和军地关系协调等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个别军队房地产管理人员利用管理漏洞,擅自将军队房地产变相出售或转让,造成国防资产的严重流失。立法者意识到,仅仅依靠军队内部的纪律惩戒已经不足以遏制此类行为的蔓延,有必要在刑法层面设置专门的罪名以加强威慑。

本罪保护的法益具有复合性。第一层次是军队房地产的国家所有权----军队房地产属于国防资产,是国家所有的特殊财产,其处置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第二层次是军队建设与国防安全的物质保障----军队房地产是部队驻扎、训练和作战的基础设施,其完整性直接关系军队战斗力的生成和维护。第三层次是军队房地产管理秩序的规范性----严格的审批制度是确保军产安全和合理使用的制度保障,擅自处置行为本身就是对这一秩序的根本破坏。辩护律师在分析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上述法益的层次和相互关系,为罪责评价提供正确的价值判断基础。

关于本罪的条文定位,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本罪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之间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后,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则可能同时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综合评价,确定是否适用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辩护律师在案件初期就应当对罪名的准确认定提出意见,防止因罪名适用不当而导致量刑畸重。

二、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构成要件精析

本罪的构成要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特殊的证据要求,辩护律师必须逐项进行审查。

(一)犯罪主体----"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与多数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并非泛泛的"军人",而是特定的"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表述表明:第一,并非所有参与或涉及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过程的人员都构成本罪,只有那些对出卖、转让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才具备主体资格。第二,"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出卖、转让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决定权、执行权或管理权,而非一般性的知情、参与或协助。第三,在多人参与的案件中,需要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与间接责任人员、主要责任人员与次要责任人员。

辩护律师在审查主体资格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问题:行为人在军队房地产管理体系中处于何种位置?是否具有处置军队房地产的权限?涉案的出卖、转让行为是由行为人独立决定的,还是执行上级命令或集体决策的结果?如果行为人是执行上级命令的中层管理人员,其责任程度应当低于作出决定的上级指挥人员。如果出卖、转让决策是由党委会、办公会等集体机构作出的,则各参与决策人员的责任大小应当根据其在决策中的实际作用(如投票倾向、发言内容、影响力等)进行个别化评价。辩护律师可以据此论证当事人并非"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责任程度显著低于其他共同行为人。

(二)客观行为----"擅自出卖、转让"的内涵

"擅自"是本罪客观行为的核心限定词。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擅自"是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自行决定并实施的行为。在军队房地产管理体系中,"有权机关"的认定需要结合军队房地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来明确。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等军事法规,军队房地产的处置审批权限按照房地产的类型和价值实行分级管理:空余房地产的转让需要经过总后勤部(现为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批准;重要军事设施的房地产处置可能需要中央军委批准;一般性闲置房地产的处置由军区级单位审批。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涉案件是否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审批程序。如果行为人声称经过了批准,辩护律师需要核实批准机关是否具有法定权限、批准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批准程序是否完备合规。

"出卖"是指将军队房地产以有偿方式转移所有权给他人。实务中,"出卖"的形式多样,既包括签订正式买卖合同通过产权过户完成的典型出售,也包括以合作开发、联建联营、长期租赁等名义进行的变相出售。后者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可以主张,如果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闲置房地产创造收益以弥补军费不足,且在协议中保留了军队对房地产的最终控制权或回购权,则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出卖"。这一辩护策略在涉及军队房地产开发合作的案件中尤为重要。

"转让"的含义比"出卖"更为宽泛,包括无偿转让、抵债转让、置换转让等不以收取对价款为主要目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行为。在实务中,"转让"行为的认定尤其需要结合转让的实际目的和效果来综合判断。例如,因军队编制调整而将空余营区移交给地方政府用于公益事业,虽然也是一种"转让",但如果有上级机关授权且符合政策导向,则不应认定为犯罪。辩护律师应当着重证明转让行为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基础。

(三)主观方面----故意与认识错误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仍然实施出卖或转让行为。在辩护实务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涉及"认识错误"问题。以下情形可能构成对主观故意的排除或减弱:

第一,行为人对审批权限存在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真诚地相信某一级别的领导已经具有批准权限(而实际上该领导越权批准),且行为人有合理依据支持这一认识,则可能排除故意。第二,行为人对房地产的军产属性存在认识错误。在某些历史遗留问题中,部分军队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可能不够清晰,行为人可能认为该房地产已经不属于军队管理或已移交地方。第三,行为人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错误。部分军官和管理人员可能将某些处置行为理解为正常的军队资产管理行为而非"擅自"行为。虽然法律认识错误通常不能作为免罪事由,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影响量刑。

(四)入罪条件----"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入罪条件,缺乏这一条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现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军事司法实践中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的价值和数量;房地产的军事重要程度(如是否属于关键军事设施、战略要地);行为对部队战斗力和军事建设的影响程度;是否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实施;行为人是否从中谋取私利及谋利数额;是否造成了军队房地产不可逆的流失;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

辩护律师应当系统收集和呈现在案证据,论证涉案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门槛。例如,出卖的房地产属于闲置多年、已无军事价值的旧营房;转让行为发生在部队裁撤整编的大背景下,属于正常的资产处置范畴;行为虽未经过完整的审批程序,但事后得到了追认或补救;涉案房地产面积较小、价值较低等。通过对"情节严重"的否定或降低,可以在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之间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

三、军队房地产的界定与辩护识别

军队房地产的范围认定是本罪基础事实审查的起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军队房地产包括军队管理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构筑物,以及军队农副业生产用地等。具体而言,以下几类财产在认定中值得特别关注:

一是军用土地。军用土地是指依法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营区用地、训练场地、军用机场、港口、仓库用地、农副业生产用地等。军用土地的产权归属在实务中有时并不绝对清晰----特别是在土地改革、军队裁撤后,一些土地的产权可能存在军地争议。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涉案土地的权属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登记状况和军地双方的历史协议,确定该土地是否确实属于"军队房地产"。如果土地产权存在争议,或者土地已经实质上移交地方管理但手续尚未完善,则不宜认定涉案土地为刑法意义上的军队房地产。

二是军队房屋及附属设施。包括营房、办公楼、仓库、医院、学校、招待所、住宅等。同样,随着军队体制改革和保障社会化,部分军队房屋已经转变了用途或管理主体。辩护律师需要审查房屋的建筑年代、原始用途、当前使用状况和管理主体变更情况。特别是一些老旧的军队家属院、干休所,其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与地方社区融合的状态,是否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军队房地产"值得商榷。

三是军队空余房地产。这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概念。根据规定,军队空余房地产是指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交由地方使用的军队房地产。空余房地产的确认需要经过正式的评估、报批和公示程序。如果涉案房地产已经启动了空余房地产确认程序但尚未完成,或者符合空余房地产的实际条件但尚未履行报批手续,辩护律师可以主张涉案行为的性质不同于典型的擅自处置核心军事房地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此外,随着新一轮军队改革的推进,原武警部队的部分房地产转隶、保障社会化改革带来的产权变化等,都可能给军队房地产的范围认定带来新的不确定性。辩护律师应当密切关注这些政策变化,在个案中充分挖掘有利的制度背景因素。

四、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证据审查

证据审查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罪案件中的证据通常涉及大量的书证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证明、审批文件、买卖合同或协议、财务凭证、会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辩护律师在审查这些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是权属证据的审查。军队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是本案基础事实的基石。辩护律师应当审查:产权登记是否完整、有效?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状况一致?是否存在多个不同版本的权属文件?产权是否存在共有、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如果权属本身存在不清晰或不规范之处,则对"军队房地产"的认定将产生重大影响。

其次是审批证据的审查。审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判断行为是否"擅自"的核心依据。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审批文件是否原件?是否具有合法的签发机关和签发人签名?审批日期是否在出卖转让行为之前?审批内容是否与涉案行为的内容一致?是否存在事后补签、倒签审批文件的情形?会议纪要记录是否完整?如果审批程序虽然不完善但具有实质审批的性质(如上级领导的书面批示、党委会议决定等),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行为具有一定的组织授权基础,不宜认定为完全的"擅自"行为。

再次是交易证据的审查。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是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重要证据。辩护律师需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真实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交易价款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异常情形?交易价款的下落----是进入了军队账户还是被个人侵占?如果交易价款进入了军队账户并用于部队建设,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显著降低。合同是否已经实际履行?如果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成产权转移,则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电子证据在本罪案件中日益重要。近年来,军队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在案件侦查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辩护律师在审查电子证据时应当关注: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提取过程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电子数据取证规范?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篡改或删除?数据的时间戳是否准确?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通信内容是否完整、未被断章取义?

最后,辩护律师还应当注意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例如,上级机关或领导知晓并默认出卖转让行为而未予制止的证据;出卖转让行为是执行上级命令或集体决策结果的证据;行为人在事后积极采取措施弥补损失或追回房地产的证据;以及部队面临的实际困难(如经费短缺、营房严重老化需要改造资金等)作为行为背景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不一定能够完全排除犯罪性,但在量刑时可以发挥重要的从轻作用。

五、辩护策略的选择与运用----从无罪到罪轻的阶梯式辩护

在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选择最优策略,并保持策略的阶梯性和灵活性。

无罪辩护是第一层次。当案件存在以下情形时,辩护律师宜首选无罪辩护:涉案房地产的军产属性存在实质性争议,难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军队房地产";行为人具有合法的审批授权,或者有充分理由相信其行为已获得批准;行为人的行为不满足"擅自"的要求;行为结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门槛;行为人具有职务行为或执行命令的正当化事由等。

轻罪辩护是第二层次。当无罪辩护空间有限时,辩护律师可以考虑以下轻罪辩护策略:主张行为构成纪律违规而非刑事犯罪,属于军队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主张涉案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实际转移产权或交付房地产;主张行为人的行为更接近贪污罪或滥用职权罪而非本罪(在量刑可能更轻的情况下);主张行为人构成从犯而非主犯----在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中。

量刑辩护是第三层次,也是最为务实和广泛适用的辩护策略。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量刑辩护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性的从宽处理。具体而言,量刑辩护的着力点包括: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全面挖掘。自首是最为有效的从宽情节----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促成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对于军队犯罪案件,向单位领导如实说明情况后由单位移送军事司法机关的,通常可以认定为"视为自首"。立功表现为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重要案件线索等。退赃退赔----如果行为人将出卖、转让所得款项退回或积极追回已流失的军队房地产,可以在量刑时获得重大从宽。

酌定从宽情节的系统呈现。行为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涉案房地产属于闲置旧房且军事价值较低;出卖转让行为发生在大规模裁军和营区调整的政策背景下;行为人的行为受到了当时军队房地产管理不规范、政策不清晰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行为人已受到军队纪律处分,同一事实不应受到过度重复评价;涉案房地产最终被追回或损失得到弥补等。

在具体量刑建议上,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参照同类案件的量刑实践,运用量刑指导意见的量化方法,为法庭提供一个有依据、有说服力的量刑方案,包括具体的刑期建议、是否适用缓刑等。应当注意的是,本罪的法定刑虽然最高可达十年,但实践中对于情节相对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挽回损失的案件,军事法院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从宽处理。

六、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限

正确区分本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限,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

与贪污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后将所得款项据为己有,则可能同时触犯贪污罪。在此情形下,两个罪名的关系如何处理?如果行为人的主要犯罪故意在于侵占房地产变卖所得款项(贪污),而擅自出卖转让只是实现贪污的手段,则应当按照重罪(通常为贪污罪)定罪处罚。辩护律师应当通过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来确定罪名的准确适用。如果行为人将出卖所得部分用于部队建设、部分据为己有,则应当分别评价用于部队建设的部分和私吞的部分,避免一刀切地将全部行为认定为贪污。在证据审查上,辩护律师应当仔细追踪出卖转让所得款项的完整流向,明确每一笔款项的用途和去向。

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具有处置军队房地产的职权,但滥用这一职权(如越权审批、违规决策),造成了军队房地产流失的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而非本罪。两罪的关键区分在于:本罪的"擅自"强调的是完全无权处置而擅自处置;滥用职权罪的"滥用"强调的是有职权但超越了正当行使的界限。在量刑上,滥用职权罪与本罪的量刑幅度有所不同,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罪名定性。

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如果涉案的军队房地产属于军用土地,行为人的行为可能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发生竞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军事职守犯罪(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的特别规定。但如果涉案土地的军产属性不明确或存在争议,辩护律师可以主张适用一般法的规定,因为本罪的成立以土地属于"军队房地产"为前提。

与单位犯罪的界限。军队中的单位(如团、旅、师等建制单位)能否构成本罪,是一个值得讨论的理论问题。从条文表述来看,本罪处罚的是"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表述模式在刑法中既存在于自然人犯罪也存在于单位犯罪中。但考虑到军事犯罪的特殊性,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本罪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辩护律师在涉及以单位名义作出的出卖转让决定的案件中,可以主张参照单位犯罪的"双罚制"逻辑----追究单位的纪律责任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仅处罚执行单位决定的个人。

七、军队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对定罪的影响

近年来,军队房地产管理体制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改革,这些改革对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的认定和辩护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是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政策。自2016年起,中央军委部署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工作,大量军队房地产从经营性用途回归军事用途,部分继续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房地产通过移交、委托管理等方式纳入地方政府管理体系。在这一大背景下,部分此前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房地产处置协议的合法性面临重新评估。如果行为人的出卖转让行为发生在政策调整之前,且符合当时的规定和惯例,辩护律师可以主张不应当以改革后的标准追溯评价改革前的行为----这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

二是空余房地产的集中统管。近年来,军委后勤保障部推行空余房地产的集中统管模式,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处置。在这一新体制下,各级单位自行处置房地产的权限被大幅收窄。如果行为发生在体制改革过渡期,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权限调整正在进行中,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行为的违规性质在当时的制度环境下并非一目了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可责性应当相应减轻。

三是军民融合发展政策下的房地产合作。军民融合作为国家战略,推动了大量军地合作项目,其中涉及军队房地产的合作开发、共享使用等模式日益普遍。在这些合作中,军队提供土地或房屋、地方提供资金和技术进行联合开发,这种模式在实质上构成了军队房地产使用权的部分转让。如果合作经过了一定的审批程序(即使是低层级的审批),且合作目的在于服务军民融合战略、为部队创造实际效益,辩护律师可以主张此类合作不宜轻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转让"。

四是房地产评估定价机制的完善。近年来,军队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不断健全,要求处置军队房地产必须经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如果涉案的出卖转让行为发生在评估定价制度尚不完善的时期,交易价格存在偏离市场价值的可能性,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这种价格偏离是制度不完善的产物而非行为人恶意低价处置的结果。同样,如果事后由专业机构重新评估证明当时的交易价格总体合理,则可以直接排除"低价处置军产"这一加重情节。

八、典型案例剖析与辩护启示

案例一:某团营房转让案(案例评析)

某部团长张某在部队移防后,认为原驻地空余营房已无军事价值,在未向上级报批的情况下,与地方某企业签订协议,将该营房交由企业经营使用,协议约定期限二十年,经营收益按比例分配给部队。后经审计发现,该营房的军产属性未取消,协议构成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

辩护要点:第一,涉案营房确实属于闲置空余房地产,原有驻扎部队已整体移防,短期内不可能重新使用,张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事实合理性基础。第二,协议虽然存在程序违规,但在实质上保留了部队对营房的最终所有权(约定期满后归还),且经营收益归属部队用于改善官兵生活,并未造成军产流失。第三,张某在签订协议前曾在团党委会上口头通报此事,与会人员无人提出反对,具有一定的组织授权色彩。第四,审计发现后,张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终止协议、收回营房,消除了潜在的不利影响。综合以上因素,军事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擅自转让军队房地产罪,但基于情节较轻、积极补救等因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案的辩护启示在于:在程序违规但具有实质合理性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充分论证行为的实质合理性,并着力证明行为后果的可补救性,以此寻求轻罪处理和缓刑适用。

案例二:某单位房地产出卖贪污案(案例评析)

某部后勤处长李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空余房地产处置事项,制作虚假审批文件,将部队一处闲置土地出售给开发商,获利800余万元全部据为己有。军事检察机关以擅自出卖军队房地产罪、贪污罪提起公诉。

辩护策略选择:本案中,擅自出卖军队房地产的行为和贪污行为具有内在的手段与目的关系。辩护律师面临的核心问题是罪名竞合处理。从法律技术层面,辩护律师可以考虑以下策略:如果能够证明涉案土地在事实上已不属于军队管理(如历史上已移交地方但手续未完善),则可以争取排除擅自出卖军队房地产罪的适用。在此前提下,单独以贪污罪处理可能获得的量刑比数罪并罚更轻。虽然本案事实较为清晰、辩护空间有限,但通过全面呈现认罪悔罪态度、配合追缴赃款等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理。

九、辩护风险防范与执业建议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案件涉及军队系统,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对以下风险保持高度警惕:

一是国家安全和军事保密风险。本案的大量证据----特别是涉及军队房地产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价值等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质证和公开辩护等环节都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阅卷时,涉密证据通常需要专门的阅览场所和审查程序,不得拍照、复制。会见当事人时,涉密事项的沟通应当在军事司法机关安排的场所进行,不得擅自记录或外传。辩护意见中如需引用军队房地产的具体信息,应当与军事司法机关协商确定保密处理方式。违反保密规定不仅可能导致执业资格风险,甚至可能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是与军事司法机关沟通的特殊性。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军事司法机关具有特殊的组织体系和工作程序,与地方司法机关不完全相同。辩护律师在执业前应当充分了解军事刑事诉讼的特殊规则,包括管辖制度、办案期限、强制措施适用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与军事司法人员的沟通应当专业、理性、尊重军事纪律,避免因沟通方式不当而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三是当事人权益保障的特殊困难。军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面临双重压力----一方面是刑事追诉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军队纪律处分和军旅前途的压力。辩护律师不仅要关注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还要关注当事人在军队中的处分处理(如军衔保留、退役待遇、纪律处分等),及时向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在必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与军队政治工作部门、纪律检查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在刑事追诉与纪律处分之间形成协调统一的处理方案。

四是证据收集的现实困难。军队系统中的证人往往是在职军人,其作证可能受到层级关系和纪律约束的影响。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特别谨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经过所在单位批准,私下接触证人可能引发不必要的质疑。建议辩护律师尽可能通过法定程序----向军事法院或军事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令----来获取证人证言和相关书证。

十、结语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一个横跨军事管理、行政规制和刑事法律的综合性罪名。它既涉及对国防资产的刑法保护,也涉及对军人职务行为的法律约束,还涉及军地关系、房地产制度、军事改革等多重政策的交织。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代理此类案件需要的不仅是扎实的刑法学功底,还需要对军队房地产管理制度、军事指挥体系和军人权益保障机制有全面的理解。

在代理每一起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三个基本理念:第一,以证据为核心----每一个辩护论点都应当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第二,以法律为准则----每一次辩护策略的制定都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第三,以权益为目标----每一项辩护工作都应当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最终指向。

军队房地产是国防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安全的物理屏障。对军队房地产的法律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国防建设的最高重视。同时,对军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军事法治的必然要求。辩护律师在军队房地产犯罪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正是在国家安全与军人权益之间寻找法律所允许的最优平衡。这既是对法律的忠诚,也是对正义的守护。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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