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9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阶解构辩护体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的四阶解构:从事实到量刑的逐层剖析
引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挑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个常见的妨害司法犯罪,其构成要件相对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认定、"掩饰、隐瞒行为"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等问题存在争议,辩护空间较大。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特点:
对象特定性---- 掩饰、隐瞒的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对象是否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主观明知要求---- 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辩护时要注意审查主观上是否明知
行为方式多样---- 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掩饰、隐瞒行为
数额要求---- 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辩护时要注意审查犯罪数额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与窝藏、包庇罪、洗钱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名容易混淆
证据收集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较大,特别是主观明知的证明和犯罪数额的认定
量刑幅度较大---- 法定刑幅度较大,从管制到七年有期徒刑,量刑辩护空间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建立"四阶解构"辩护体系,从事实阶、证据阶、法律阶、量刑阶四阶逐层解构展开辩护,层层深入,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阶:事实阶----案件事实的严格审查
(一)对象是否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对象是否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辩护的起点。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对象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如果对象不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物
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获得的孳息、利润等收益
常见的不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形:
合法所得---- 合法所得,不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违法所得但不是犯罪所得---- 违法所得但不是犯罪所得,不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其他不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形
注意:
对象是否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前提条件
如果对象不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对象是否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这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一:对象不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
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掩饰、隐瞒行为的认定:
掩饰、隐瞒行为,是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掩饰、隐瞒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
常见的掩饰、隐瞒行为:
窝藏---- 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供隐藏处所,属于掩饰、隐瞒行为
转移---- 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从一个地方转移到另一个地方,属于掩饰、隐瞒行为
收购---- 购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掩饰、隐瞒行为
代为销售---- 代为销售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掩饰、隐瞒行为
其他方法----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属于掩饰、隐瞒行为
常见的不属于掩饰、隐瞒行为的情形:
不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持有---- 不知道是犯罪所得而持有,不属于掩饰、隐瞒行为
正常的交易行为---- 正常的交易行为,不属于掩饰、隐瞒行为
其他不属于掩饰、隐瞒行为的情形---- 其他不属于掩饰、隐瞒行为的情形
注意:
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没有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
要注意区分正常的交易行为与掩饰、隐瞒行为的界限
黄金辩点二:没有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明知的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
如果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常见的不明知的情形:
不知道是犯罪所得---- 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具有明知的主观心态
应当不知道是犯罪所得----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其他不明知的情形---- 其他不明知的情形
注意:
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主观明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护的重点之一
黄金辩点三: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四)是否达到了追诉标准
是否达到了追诉标准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追诉标准的认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
如果没有达到追诉标准,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追诉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可能有所不同
常见的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形:
数额较小----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数额较小,未达到追诉标准
情节显著轻微----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其他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形---- 其他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形
注意:
是否达到了追诉标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的重要条件
如果没有达到追诉标准,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达到了追诉标准
要注意审查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黄金辩点四:未达到追诉标准的,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第二阶:证据阶----证据的严格审查与判断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 被告人供述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等情形
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一致性---- 被告人供述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常理
被告人供述的关联性---- 被告人供述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被告人供述的补强---- 被告人供述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会辩解自己不知道是犯罪所得,要仔细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
黄金辩点五: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证人证言的审查要点: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暴力取证等情形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 证人证言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证人证言的关联性---- 证人证言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偏袒一方的可能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如何
证人证言的补强---- 证人证言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多个证人证言之间是否有矛盾
注意:
证人证言是常见的证据类型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证人证言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客观的情况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证人证言非常重要,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六: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转账记录、交易记录、赃物等。
书证的审查要点:
书证的来源---- 书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书证的真实性---- 书证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书证的关联性---- 书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书证、物证是重要的证据类型
书证、物证的收集、保管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书证、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转账记录、交易记录、赃物等书证、物证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掩饰、隐瞒行为和犯罪数额,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七:书证、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特别是监控视频、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证明力----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够证明什么,证明力有多大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监控视频、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掩饰、隐瞒行为和主观明知,要仔细审查
黄金辩点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犯罪数额的审查
犯罪数额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事实问题,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
犯罪数额的审查要点:
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 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犯罪数额的证据---- 证明犯罪数额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犯罪数额的认定---- 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否有高估的情况
犯罪数额的扣除---- 是否有应当扣除的数额,如合法收入等
犯罪数额的鉴定意见---- 犯罪数额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注意:
犯罪数额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事实问题
犯罪数额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
辩护时要仔细审查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如果犯罪数额的认定不准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黄金辩点九:犯罪数额认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认定,依法扣除不应计入的数额!
第三阶:法律阶----此罪与彼罪的准确区分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包庇罪容易混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
行为方式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窝藏、包庇罪的行为是窝藏、包庇犯罪的人
主观目的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观目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窝藏、包庇罪的主观目的是帮助犯罪的人逃匿或者逃避法律制裁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但略有差异
区分关键:犯罪对象不同,行为方式不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如果能将窝藏、包庇罪辩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
黄金辩点十: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是窝藏、包庇犯罪的人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的区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是所有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洗钱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几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行为方式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方式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主观目的不同---- 两罪的主观目的基本相同,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法定刑不同---- 洗钱罪的法定刑相对较重
区分关键:犯罪对象不同,行为方式不同。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洗钱罪辩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可能更轻。
黄金辩点十一:犯罪对象不是特定的几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或者行为方式不是通过金融机构等方式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构成洗钱罪!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对象是证据
行为方式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发生的诉讼范围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发生在诉讼活动中
法定刑不同----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
区分关键:犯罪对象不同,行为方式不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性质不同。如果能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辩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基本相同,但罪名不同。
黄金辩点十二:行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不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一般掩饰、隐瞒行为的区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一般掩饰、隐瞒行为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情节严重程度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一般掩饰、隐瞒行为是违法行为,情节不严重
法律后果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掩饰、隐瞒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处理程序不同----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处理;一般掩饰、隐瞒行为按照行政程序或者民事程序处理
区分关键:情节是否严重,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辩成一般掩饰、隐瞒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十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是一般掩饰、隐瞒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四阶:量刑阶----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其他法定量刑情节
其他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黄金辩点十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退赃
积极退赃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8.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积极退赃---- 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事出有因,如为了生计等的,可以从轻处罚
其他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黄金辩点十五: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有情节严重的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情形: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巨大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巨大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多次掩饰、隐瞒的---- 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掩饰、隐瞒重大犯罪所得的---- 掩饰、隐瞒重大犯罪所得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属于情节严重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
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更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就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要注意审查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黄金辩点十六: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不应当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四)缓刑的适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率也比较高,辩护时要注意争取适用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适用缓刑的有利条件:
基本法定刑较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很多案件都在三年以下,符合缓刑的前提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很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犯罪情节都比较轻
认罪悔罪---- 很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行为人都能认罪悔罪
积极退赃---- 很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行为人都能积极退赃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很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的行为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一般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黄金辩点十七: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构成犯罪,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对象是否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提出对象不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意见
审查主观是否明知,提出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意见
审查犯罪数额,提出犯罪数额认定不准确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其他较轻犯罪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事实、证据、法律、量刑四阶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审查对象是否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重点审查主观是否明知
重点审查犯罪数额
重点审查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争取法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情节较轻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参加二审程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四阶解构"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证人证言和书证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重点论述犯罪数额的认定
重点论述是此罪还是彼罪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争取适用缓刑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无罪辩护:不明知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在二手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后来查明,这辆汽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购买了这辆二手汽车,这是事实;(2)但李某不知道这辆汽车是盗窃所得的赃车;(3)李某是在正规的二手市场购买的,虽然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但二手市场的价格本来就低于市场价格;(4)李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故意;(5)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6)建议宣告李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购买的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是在非正规的渠道购买的,李某应当知道这辆汽车可能是犯罪所得,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其是初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李某从轻处罚,判处罚金。
辩护启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如果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二)罪轻辩护:洗钱辩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为他人转移了一笔资金,这笔资金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检察机关以洗钱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为他人转移了这笔资金,这是事实;(2)但王某的行为只是简单的转移资金,没有通过金融机构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3)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洗钱罪;(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刑比洗钱罪轻;(5)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洗钱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行为方式不同。如果犯罪对象不是特定的几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或者行为方式不是通过金融机构等方式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洗钱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正确区分两罪。
(三)量刑辩护:积极退赃与缓刑适用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收购了一批赃物,价值较大。案发后,刘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大部分赃物。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但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3)刘某积极退赃,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大部分赃物,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4)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5)刘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6)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大部分赃物,是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配合追赃、初犯偶犯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可以适用缓刑。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结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害司法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与刑事诉讼活动密切相关。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建立"四阶解构"辩护体系,从事实阶、证据阶、法律阶、量刑阶四阶逐层解构展开辩护,层层深入。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阶(事实阶)---- 重点审查对象是否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否实施了掩饰隐瞒行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否达到了追诉标准等事实问题
第二阶(证据阶)---- 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犯罪数额等证据
第三阶(法律阶)---- 重点审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分、与洗钱罪的区分、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与一般掩饰隐瞒行为的区分等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阶(量刑阶)----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情节严重的辩护、缓刑的适用等量刑问题
四阶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意维护司法秩序和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