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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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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军职罪。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每种武器装备都有其特定的编配用途,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使用。如果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就可能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刑法规定了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刑法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名的处罚不算特别重,最高是七年有期徒刑。但这个罪名的认定,却存在很多争议。什么是"擅自改变"?什么是"编配用途"?如何区分擅自改变和合理使用?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连长刘某,在一次执行任务的时候,因为情况紧急,就把原本用于运输的装甲车,改成了临时指挥车,加装了一些通讯设备。任务完成得很顺利,但后来,军事检察院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认为他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了严重后果。

我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刘某的行为是为了完成任务,属于合理使用,不是擅自改变;第二,刘某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施,不是永久改变编配用途;第三,刘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反而保证了任务的顺利完成;第四,刘某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而且是为了工作,不是为了个人私利。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擅自改变"的含义,准确区分擅自改变和合理使用的界限,准确判断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很多时候,看似是擅自改变,实际上可能只是合理使用,或者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主体、行为、结果三个层次,系统地谈谈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没有规定这个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才新增了这个罪名,放在了第四百三十七条。这是因为,随着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武器装备越来越先进,越来越复杂,对武器装备的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对部队的危害越来越大,所以需要用刑法来规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一般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或者指挥人员。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而故意实施。

第四,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改变了用途,就认为是擅自改变。很多人认为,只要武器装备的用途和编配用途不一样,就是擅自改变。但实际上,"擅自改变"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如果是经过批准的,或者是合理使用的,那就不是擅自改变。

第二个误区是,把临时的、应急的改变当成永久改变。很多人认为,只要临时改变了一下武器装备的用途,就是擅自改变。但实际上,擅自改变应该是指比较重大的、永久的改变。如果只是临时的、应急的改变,而且是为了完成任务,那就不一定是擅自改变。

第三个误区是,对"严重后果"的理解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有一点不好的影响,就是严重后果。但实际上,严重后果应该是指比较重大的后果,比如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影响军事任务完成等等。如果只是轻微的影响,那就不是严重后果。

第四个误区是,客观归罪。也就是,只要改变了用途,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就认定为犯罪,不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有没有违反规定。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是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层次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层次辩护体系。所谓三层次,就是从主体、行为、结果三个层次,层层递进地进行辩护。

第一层次是主体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是不是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有没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如果不符合,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二层次是行为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如果没有,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层次是结果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后果和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严重后果,或者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构成犯罪。

这三层次辩护,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我们辩护的时候,要先从第一层次开始,如果能在第一层次就取得胜利,那是最好的。如果第一层次不行,再退到第二层次。如果第二层次也不行,再退到第三层次。这样层层设防,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三层次辩护的方法来分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层次,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层次辩护:主体资格与职责权限的审查

(一)犯罪主体的范围与认定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层次辩护:主体资格与职责权限的审查。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一般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或者指挥人员。如果不是这些人员,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具体哪些人可以构成这个罪呢?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也就是,负责武器装备的管理、维护、保养的人员。比如,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员,装备部门的工作人员等等。这些人负责武器装备的日常管理,如果他们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第二类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人员。也就是,直接操作、使用武器装备的人员。比如,坦克驾驶员,火炮炮手,飞行员等等。这些人直接使用武器装备,如果他们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也可能构成这个罪。

第三类是指挥人员。也就是,部队的各级指挥员。他们有权决定武器装备的使用,如果他们违反规定,擅自决定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也可能构成这个罪。

当然,不是所有的军人都可以构成这个罪。如果一个军人和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没有关系,那他就不可能构成这个罪。比如,一个炊事员,他根本接触不到武器装备,就不可能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

我们辩护的时候,首先要看行为人是不是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如果不符合,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二)职责权限的审查与认定

除了主体资格,还要看行为人的职责权限。也就是,行为人有没有权力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如果行为人有这个权力,那他的改变就是合法的,不是擅自改变。如果行为人没有这个权力,那他的改变才可能是擅自改变。

那么,谁有权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呢?一般来说,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是由上级机关规定的,要改变的话,也必须经过上级机关的批准。不同等级的武器装备,批准的权限也不一样。越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批准的权限就越高。

比如,一般的轻武器,可能团一级就有权批准改变用途。而重型武器装备,比如坦克、火炮、飞机等等,可能需要师一级甚至更高的机关批准。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行为人有没有相应的批准权限。如果行为人有批准权限,或者经过了有权机关的批准,那就不是擅自改变,不构成犯罪。

我前面提到的刘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刘某作为连长,在紧急情况下,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武器装备的使用。而且,他的改变是临时的,任务完成后就恢复了原状,不是永久改变编配用途。所以,他的行为不是擅自改变。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三)几种常见的主体不适格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行为人不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或者没有相应的职责权限,不构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普通士兵,没有管理和使用武器装备的职责。也就是,行为人只是普通的士兵,不负责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也没有权力决定武器装备的用途。这种情况下,他就不可能构成这个罪。

第二种情况是,经过上级批准的。也就是,行为人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是经过上级有权机关批准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在紧急情况下,指挥员临机处置的。也就是,在紧急情况下,指挥员为了完成任务,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临机决定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这种情况下,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指挥员有临机处置的权力,不应该认定为擅自改变。

第四种情况是,按照操作规程合理使用的。也就是,行为人是按照武器装备的操作规程来使用的,虽然看起来用途有点不一样,但实际上是合理使用,不是擅自改变。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辩护意见。

三、第二层次辩护:擅自改变行为的审查与认定

(一)"擅自改变"的法律含义与特征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层次辩护:擅自改变行为的审查与认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擅自改变的行为,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擅自改变"呢?从字面上理解,擅自改变就是未经批准,自行改变。

但是,不是所有的改变都是刑法上的"擅自改变"。刑法上的擅自改变,应该有其特定的含义。我认为,刑法上的擅自改变,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自行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违反规定性。也就是,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如果是符合规定的,那就不是擅自改变。

第二,擅自性。也就是,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是行为人自己决定的。如果经过了批准,那就不是擅自改变。

第三,改变的重大性。也就是,改变的是武器装备的主要用途,是比较重大的改变。如果只是轻微的改变,不影响武器装备的主要用途,那就不是擅自改变。

第四,改变的永久性。也就是,改变是比较永久的,不是临时的。如果只是临时的、应急的改变,用完就恢复原状,那就不一定是擅自改变。

这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刑法上的"擅自改变"。缺少任何一个,都不算。

(二)擅自改变与合理使用的区分

擅自改变和合理使用的区分,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是改变了武器装备的用途,擅自改变构成犯罪,合理使用不构成犯罪。所以,准确区分擅自改变和合理使用,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区分擅自改变和合理使用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看有没有违反规定。也就是,改变武器装备的用途,有没有违反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如果违反了规定,那可能是擅自改变。如果没有违反规定,是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那就是合理使用。

第二,看有没有经过批准。也就是,改变武器装备的用途,有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果没有经过批准,那可能是擅自改变。如果经过了批准,那就是合法的,不是擅自改变。

第三,看改变的程度。也就是,改变的程度有多大,是轻微的改变还是重大的改变。如果只是轻微的改变,不影响武器装备的主要用途,那就是合理使用。如果是重大的改变,改变了武器装备的主要用途,那可能是擅自改变。

第四,看改变的时间。也就是,改变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如果只是临时的、应急的改变,用完就恢复原状,那就是合理使用。如果是永久的改变,不再恢复原状,那可能是擅自改变。

第五,看改变的目的。也就是,为什么要改变武器装备的用途。如果是为了完成军事任务,为了部队的利益,那就是合理使用。如果是为了个人私利,或者为了其他不正当的目的,那可能是擅自改变。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擅自改变还是合理使用。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到底是擅自改变还是合理使用,争议很大。公诉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擅自改变,而我们辩护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合理使用。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

我前面提到的刘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刘某的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是擅自改变。第一,他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完成任务才改变的,目的是为了部队的利益;第二,他的改变是临时的,任务完成后就恢复了原状,不是永久改变;第三,他的改变没有违反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是在他的职权范围内的临机处置;第四,他的改变没有影响武器装备的主要性能,只是加装了一些通讯设备,用作临时指挥车。所以,他的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是擅自改变。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三)几种常见的非犯罪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擅自改变,但实际上不是。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合理的临机处置。也就是,在执行任务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调整武器装备的使用,以更好地完成任务。这种情况,是指挥员的临机处置权,是合理使用,不是擅自改变。

第二种情况是,武器装备的正常维护保养。也就是,在维护保养武器装备的时候,需要临时改变一下用途,或者拆卸一些部件。这种情况,是正常的维护保养,不是擅自改变。

第三种情况是,训练中的合理使用。也就是,在训练的时候,为了提高训练效果,合理地使用武器装备,虽然看起来用途有点不一样,但实际上是训练的需要。这种情况,是合理使用,不是擅自改变。

第四种情况是,科研试验中的使用。也就是,在科研试验的时候,为了试验的需要,改变武器装备的用途。这种情况,是科研试验的需要,经过了批准,不是擅自改变。

第五种情况是,抢险救灾中的使用。也就是,在抢险救灾的时候,为了抢险救灾的需要,临时使用武器装备,改变了原来的编配用途。这种情况,是为了公共利益,是合理使用,不是擅自改变。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辩护意见。

四、第三层次辩护:严重后果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三层次辩护:严重后果与因果关系的认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严重后果"呢?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毁的;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影响军事任务完成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然,这些只是常见的情形,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我们辩护的时候,首先要看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就不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再看后果和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

另外,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还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特别严重后果"呢?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造成特别重要的武器装备损毁的;

造成多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

严重影响军事任务完成的,或者导致战斗、战役失利的;

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特别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基本犯的法定刑来量刑。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除了要有严重后果,还要看严重后果和行为人的擅自改变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在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中,因果关系就是指,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的擅自改变行为引起的。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擅自改变行为引起的,而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那就不构成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

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采用"条件说"。也就是,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擅自改变行为,就不会发生严重后果,那么行为人的擅自改变行为就是严重后果发生的条件,就有因果关系。

但是,条件说的范围太宽了,所以还要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限制。也就是,只有当行为人的擅自改变行为按照一般人的经验,通常会引起严重后果的时候,才认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只是偶然的、异常的引起了严重后果,那就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论证严重后果和行为人的擅自改变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中断与介入因素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其他因素,就可能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也就是,原来的擅自改变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了,结果是由介入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由原来的擅自改变行为引起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介入因素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偶然的,不是通常会发生的。比如,行为人擅自改变了武器装备的用途,但本来不会发生严重后果,结果因为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自然灾害就是异常的、偶然的介入因素,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第二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的故意行为。比如,行为人擅自改变了武器装备的用途,但本来不会发生严重后果,结果第三人故意破坏,导致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故意行为就是介入因素,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第三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己的故意行为。比如,行为人擅自改变了武器装备的用途,但本来不会发生严重后果,结果被害人故意自杀,导致了死亡结果。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故意行为就是介入因素,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当然,不是所有的介入因素都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还要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以及介入因素是不是行为人能够预见的。

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很大,而且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那就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很小,或者是行为人能够预见的,那就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案件中有没有介入因素,以及介入因素会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会,那就可以提出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这类案件涉及到武器装备的专业知识,涉及到编配用途、操作规程、管理规定等专业内容,专业性很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做好辩护工作。

第二个特点是,技术鉴定多。这类案件往往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比如武器装备损毁程度鉴定、损失评估、事故原因鉴定等等。这些鉴定意见,对案件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擅自改变主要是人的决策和行为,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四个特点是,严重后果的证明难。因为"严重后果"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很多时候很难用具体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影响军事任务完成,怎么证明影响了,影响有多大,都比较难证明。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也就是,关于武器装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编配用途说明等等。这些是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违反规定,有没有擅自改变的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规定是不是有效,有没有废止;二是看这些规定是不是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三是看行为人是不是知晓这些规定;四是看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二类是关于擅自改变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实施擅自改变行为的证据。比如,决策记录、命令、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改变行为;二是看能不能证明改变是擅自的,没有经过批准;三是看能不能证明改变的程度和性质;四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三类是关于严重后果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后果严重程度的证据。比如,武器装备损毁的证据、人员伤亡的证据、经济损失的证据、影响任务完成的证据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实际的严重后果;二是看后果的严重程度;三是看后果和擅自改变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四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四类是技术鉴定意见。也就是,技术部门出具的各种鉴定意见。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没有资质;二是看鉴定程序是不是合法;三是看鉴定的依据是不是充分;四是看鉴定的结论是不是科学、合理;五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五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供述和辩解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矛盾;二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三是看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件的专业性强,严重后果证明难,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擅自改变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种是,违反规定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规定,不能排除合理使用的合理怀疑。

第三种是,严重后果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的严重程度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

第四种是,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的擅自改变行为引起的,不能排除其他原因的合理怀疑。

第五种是,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擅自改变的故意,不能排除过失或者意外的合理怀疑。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我前面提到的刘某案,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最后判决无罪的。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为了工作,一时疏忽犯了错误,心理压力很大,有的甚至觉得很委屈。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为什么要改变武器装备的用途,是怎么改变的,有没有经过批准,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是合理使用,不是擅自改变,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我们对技术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比如,申请更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第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为了工作,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是为了完成任务的证据,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等等。

第四,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我们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五,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鉴定意见,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是擅自改变;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和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对工作的责任心,以及对部队的感情,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本罪与武器装备肇事罪的界限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和武器装备肇事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和武器装备有关的犯罪,都是军职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主观方面不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故意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武器装备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也就是过失造成了严重后果。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方式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发生责任事故。

第三,构成要件不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武器装备肇事罪也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但两者的行为方式不一样。

第四,法定刑不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两个罪的法定刑差不多。

如果行为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结果又造成了严重的责任事故,那应该怎么处理呢?我认为,这属于牵连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或者,如果两个行为都构成犯罪,那就数罪并罚。具体怎么处理,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故意犯罪,都可能造成财物的损毁。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公私财物。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方式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编配用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方式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第四,犯罪目的不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目的一般不是毁坏武器装备,而是改变用途。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就是毁坏财物。

第五,法定刑不同。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法定刑我刚才说过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两个罪的法定刑差不多。

如果军人故意毁坏武器装备,那应该定什么罪呢?我认为,应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定其他军职罪,而不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因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行为方式是改变用途,不是毁坏。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是结果犯,只有当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既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的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因为这个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未遂案件很少。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最后,我想给大家提几个警示,都是我从多年的办案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个警示:武器装备的用途不能随便改。每种武器装备都有其特定的编配用途,这是经过科学论证的,也是部队战斗力的保障。作为军人,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使用武器装备,不能随便改变。如果确实需要改变,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变。

第二个警示:临时改变也要注意分寸。在执行任务的时候,可能会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临时调整武器装备的使用。这种情况下,虽然可以临机处置,但也要注意分寸,不能改变得太离谱,不能影响武器装备的主要性能和安全。而且,任务完成后,要及时恢复原状,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个警示:不能为了个人私利改变用途。改变武器装备的用途,必须是为了部队的利益,为了完成军事任务。绝对不能为了个人私利,或者为了其他不正当的目的,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的用途。那样的话,不仅违反军纪,还可能构成犯罪。

第四个警示: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确实改变了武器装备的用途,不管是经过批准的还是临时的,都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不能隐瞒不报,否则问题会越来越严重,最后可能构成更重的犯罪。

第五个警示:出事了要及时请律师。如果真的因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被立案调查了,一定要及时请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帮你分析案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要觉得自己只是为了工作,没什么大不了的,也不要觉得请律师没用。专业的事情,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当然,我不是说所有改变武器装备用途的行为都是犯罪。在很多情况下,为了完成任务,为了部队的利益,合理地、临时地调整武器装备的使用,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不能一看到改变用途就定罪处罚。

但是,对于那些严重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别是为了个人私利的,必须依法惩处,绝不姑息。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我也会尽我所能,普及武器装备管理的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军人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因为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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