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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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典型案例深度复盘与辩护策略分析
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构成解析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的一个重要罪名,是我国履行国际环境条约义务、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刑事法律保障。
(一)犯罪客体
本罪保护的客体是复合性的:一是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制度;二是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对固体废物的进口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辩护律师需要审查,案涉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允许进口的类别,以及行为人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许可。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是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二是该行为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如果行为人虽然未经许可进口了固体废物,但并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则不构成本罪,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是否确实发生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中断或介入因素?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多为从事废物进口、加工利用的贸易公司、再生资源企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需要注意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责任划分,准确界定当事人在进口决策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需要取得许可,或者在办理许可过程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许可未能获批,则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观故意的证明需要综合行为人的从业背景、行业惯例、进口货物的申报情况等多方面证据。
三、典型案例深度复盘
案例一:某再生资源公司擅自进口废塑料案
2017年,某再生资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中东某国以低价购进一批废旧塑料,未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许可证,即以"再生塑料颗粒"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该批货物运抵国内后,在加工过程中因设备落后和处理不当,导致大量塑料废渣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周边农田和水源严重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检测,污染区域的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十余倍,周边村民出现群体性呼吸道疾病。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对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提起公诉。辩护律师在介入后发现以下关键问题:第一,案涉废旧塑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存在争议。A公司进口的是经过初步清洗和破碎的废旧塑料,是否符合"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定义需要专业的废物鉴定。第二,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究竟是进口了废旧塑料,还是加工过程中未采取环保措施?如果是后者,则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而非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具体进口业务是否知情并指示?还是属于公司业务人员擅自操作?
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以下关键证据:一是案涉货物的实物样品和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其含杂率低于行业标准,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二是A公司此前向环保部门提交过许可申请的邮件记录,证明张某并无"擅自"进口的主观故意;三是A公司加工环节的内部管理文件,证明废水废气处理设备的日常运行记录显示事发当日设备发生故障系意外事件。
法院经审理后,部分采纳了辩护意见。虽然认定A公司和张某的行为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但鉴于案涉废物具有一定利用价值、张某具有补办许可的主观意愿、且污染后果主要由设备故障这一偶然因素导致,对张某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A公司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案例二:某国际贸易公司走私废电路板案
2019年,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以"电子元器件"的名义从境外进口一批废旧电脑主板和手机主板。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实际为电子废弃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中的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经查,B公司总经理李某明知该批货物为禁止进口的电子废弃物,仍指示业务员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逃避海关监管。所幸该批货物在通关环节被查扣,未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和加工环节,因此尚未造成实际的环境污染。
该案的辩护焦点在于: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控方认为,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已经完成,即便未造成实际的环境污染后果,也属于犯罪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则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结果犯,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构成要件。B公司的货物在海关系被查扣,尚未进入加工环节,不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因此,B公司的行为不满足本罪的客观要件。其次,B公司的行为更符合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此罪而非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定罪。在量刑层面,辩护律师提交了B公司近年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为地方环保事业捐赠的记录,以及李某认罪悔罪的态度,争取从宽处理。
法院最终认为,B公司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电子废弃物,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而非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B公司判处罚金一百万元。本案表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犯罪之间的界限辨析,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重要方向。
四、辩护策略的核心维度
(一)固体废物的法律定性----辩护的第一道关口
涉案货物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固体废物",是本罪辩护的基础性问题。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辩护律师应当申请对涉案货物进行专业的废物鉴定,审查其是否具有再利用价值、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在再生资源利用领域,"废物"与"原料"的界限常常模糊不清,专业的鉴定意见往往能够改变案件的走向。
(二)"擅自进口"的认定
"擅自"二字是本罪行为要件的核心,意味着行为人没有获得法定许可而自行进口。辩护律师需要审查以下问题:当事人是否向主管部门提交过许可申请?申请是否被正式受理?许可未能获批的原因是什么?是由于当事人不符合条件,还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审批延迟或其他程序原因?如果当事人在进口时许可申请正在审批中,或者此前曾获得过类似许可,则"擅自"的认定可能存在问题。此外,行业惯例也值得关注。在某些再生资源利用领域,先进口后补办许可的情况并不罕见,这虽然不一定能够完全否定"擅自"的定性,但可以作为证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的情节。
(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因果关系
这是本罪辩护中最为关键的突破口之一。"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本罪的结果要件,必须与擅自进口行为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辩护律师需要追问:污染事故到底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在进口环节、运输环节、仓储环节还是在加工环节?加工环节的污染是否可以通过采取环保措施而避免?如果当事人在加工环节采取了符合行业标准的环保措施,但依然发生了污染事故,那么事故的主因可能并非擅自进口行为本身,而是行业固有的技术局限或偶然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主张,事故的发生超出了行为人的预期和控制范围,缺乏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四)"重大损失"的量化和质疑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本罪的成立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控方通常依据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来确定损失金额。辩护律师应当审查: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的出具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评估的范围是否合理(是否包含了与案涉行为无关的其他污染源造成的损失);修复成本的估算是否合理。在某些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独立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与控方的评估报告形成抗衡。
(五)主观故意的证据审查
环境犯罪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证明标准往往存在争议。对于"明知固体废物需要许可而故意不申请"这一主观状态的证明,控方通常采用推定的方式。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反驳: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关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是否有能力判断案涉货物是否属于需要许可的固体废物;当事人在进口前是否咨询过专业人士或机构;当事人的企业在业界的合规记录如何;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曾经申请或准备申请许可。
(六)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界分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的,首先面临的是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退运、吊销许可证等。只有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下,才上升为刑事责任。辩护律师需要审查,本案是否确实达到了"重大"的门槛,还是应当停留在行政处罚的层面。对于那些虽然擅自进口了固体废物,但并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案件,应当坚持行政违法而非刑事犯罪的定性。
五、辩护实务中的五大注意事项
第一,重视专业鉴定意见。环境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往往涉及环境科学、化学工程、土壤修复等专业领域。辩护律师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对涉案固体废物的性质、污染程度、因果关系等关键问题进行独立鉴定。一份高质量的专家论证意见,胜过千言万语的庭审辩论。
第二,关注政策变迁对案件的影响。我国近年来大幅收紧了固体废物进口政策。2017年国务院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1年起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案发时与审判时的政策差异。如果案发时当事人进口的固体废物属于允许进口类,但审判时已被全面禁止,则应当按照案发时的政策进行评价,不得以后法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
第三,审查报关文件和贸易单据。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核心证据通常包括进口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报关单等贸易单据。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这些单据,关注货物名称的申报是否准确、货物描述是否与实物相符、进口价格是否合理等。如果货物申报与实物不符是由于供货方的过错,而非当事人故意为之,应当作为有利情节。
第四,区分进口环节与加工环节的责任。在实践中,进口公司和加工公司往往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如果进口公司具有合法的进口资质,但加工公司在后续加工中造成了环境污染,那么进口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就值得商榷了。辩护律师应当梳理货物流动的全链条,明确当事人在哪一个环节、以什么身份、实施了什么行为,避免以链条末端的污染后果反推前端进口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五,关注国际环境公约的国内法转化问题。中国是《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分类和越境转移程序有详细的规定。在国内法律对相关概念界定不清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援引公约的相关规定,为案涉货物不属于固体废物或不属于禁止进口类别提供国际法依据。
六、单位犯罪中的责任划分
本罪是典型的单位犯罪高发罪名。在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辩护律师在工作时需要格外注意以下层次的责任划分。
(一)法定代表人与实际决策人的区别
实践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仅是名义上的负责人,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可能由其他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辩护律师应当通过审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记录、重大合同审批流程等文件,查明当事人在公司进口业务决策中的实际地位。如果当事人仅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对进口业务不参与决策、不了解情况,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其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进口业务的不同角色划分
一批固体废物的进口可能涉及多个角色:业务洽谈员、合同签订人、报关代理人、财务付款人、物流安排人等。辩护律师需要梳理每个角色在进口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判断其是否对违法行为具有主观认知和客观控制力。对于低层级、执行性的员工,如果其仅是按照上级指示完成本职工作,对货物是否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缺乏认知能力的,应当主张其不构成犯罪。
七、国际环境公约与国内刑法的衔接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环境大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签署并批准了一系列与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相关的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为辩护律师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资源。
(一)《巴塞尔公约》的核心规定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于1989年通过,1992年生效,中国于1991年批准加入。该公约确立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即废物出口国在向进口国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事先获得进口国主管当局的书面同意。此外,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减至最低限度,并与环境无害管理相一致。
(二)2019年塑料废物修正案
2019年,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塑料废物修正案,将不可回收或难以回收的混合塑料废物和受污染的塑料废物纳入公约管控范围。该修正案于2021年1月1日对中国生效。这一修正案的通过与生效,使得此前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部分废旧塑料进口行为被明确纳入固体废物管控范围。辩护律师在处理涉及废旧塑料进口的案件时,应当注意案发时间与该修正案生效时间的关系,避免以事后生效的国际法规追究此前行为的刑事责任。
八、量刑辩护的策略与技巧
在无法实现无罪辩护的情况下,量刑辩护是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本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认罪认罚从宽的运用
在环境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当事人在认罪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修复被污染的生态环境、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不仅能够体现悔罪态度,也能够实质性地减少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辩护律师应当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开展以下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积极实施;与受害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民事赔偿和解;配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消除或减轻污染后果。
(二)从轻情节的系统梳理
环境犯罪案件的从轻情节需要从多个维度系统梳理。在案发前:企业是否持有其他环境相关的合法许可证照;企业平时的环保合规状况;企业在业界的环保声誉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在案发中:当事人是否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是否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案发后:是否主动投案;是否如实供述;是否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是否积极修复环境、赔偿损失。
九、结语:环境刑事辩护的时代意义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辩护工作,处于国际贸易、环境保护与刑事司法三者的交汇地带,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在全球日益关注环境问题的今天,环境刑事案件的辩护既是对个体权利的维护,也是对环保法治的参与。
作为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深刻理解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大方向,但同时必须坚守刑事辩护的基本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案件涉及"洋垃圾"等社会敏感话题就放弃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是"污染者"就预设立场。
在法律技术层面,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辩护需要辩护律师同时具备海关法规、环境保护法和国际条约的多重知识储备。对固体废物的准确定性、对因果关系的精密分析、对主观要件的细致审查、对量刑情节的全面梳理----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在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战略的今天,环境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既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也是生态法治进步的见证者和推动者。
十、相关法律法规索引与实务操作指引
辩护律师在代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案件时,需要系统掌握以下法律法规体系和操作指引:
(一)核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
4.《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重要参考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对"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细化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
3.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辩护操作流程建议
第一步:案件受理后,第一时问调取涉案货物的报关文件、贸易合同、装箱单、提单、发票等原始单据,了解货物进口的全貌。第二步: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货物进行废物鉴定,明确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属于哪一类固体废物。第三步:调取当事人向环保部门提交许可申请的相关材料(如有),审查其是否具有"擅自"进口的主观故意。第四步: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独立评估,对控方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五步:综合上述工作,形成完整的辩护策略,确定是无罪辩护还是量刑辩护的基本方向。第六步:在量刑辩护中,积极协助当事人制定和执行环境修复方案,争取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
十一、办案心得与专业提示
在多年的刑事辩护生涯中,代理环境犯罪案件有其独特的挑战和魅力。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律师不能仅仅依赖法律知识,还需要学习环境科学、进出口贸易实务等相关领域的知识。建议有志于此领域的律师同行,注重跨学科知识的积累,建立与环保专家、海关专家、国际贸易专家的合作网络,形成"法律+技术"的复合型辩护能力。
同时,环境犯罪案件往往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敏感性强。辩护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理性对待舆论压力和社会期待,在法庭内外保持专业、理性的态度。在代理案件的全过程中,始终坚持对法律的敬畏、对事实的尊重、对当事人的负责,方能在环境刑事辩护这一专业领域行稳致远。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