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体系化辩护法:五大体系的完整抗辩
引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法演变与辩护体系构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是指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证券期货领域的重要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罪名。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本罪的行为方式和入罪标准都有了较大调整,辩护空间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辩护面临五大挑战:
挑战一:行为方式的扩张化----《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多种操纵行为方式,如"幌骗交易""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等,导致打击范围大幅扩大。
挑战二:主观目的的模糊化----对"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的认定越来越宽松,甚至有观点认为本罪不需要特定目的,导致主观要件虚化。
挑战三:情节认定的宽泛化----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不一,导致入罪门槛偏低。
挑战四:因果关系的简单化----对操纵行为与市场波动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过于简单,只要有操纵行为和市场波动就认定有因果关系,忽视了其他市场因素的影响。
挑战五: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混淆----很多操纵市场行为是单位实施的,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追究个人责任,不追究单位责任,导致量刑畸重。
面对这些挑战,刑辩律师应当建立体系化辩护体系,从主体、行为、主观、结果、情节五个体系全面展开辩护。本文构建的体系化辩护法包括:
? 体系一:主体体系辩护----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准确区分
? 体系二:行为体系辩护----七种操纵行为方式的严格认定
? 体系三:主观体系辩护----"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目的的审查
? 体系四:结果体系辩护----操纵行为与市场波动的因果关系
? 体系五:情节体系辩护----"情节严重"的合理判断
体系一:主体体系辩护----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准确区分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一)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1. 单位犯罪的特征
? 以单位名义实施操纵行为
? 为了单位的利益
?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 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
2. 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标准
? 意志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意志,个人犯罪体现的是个人意志
? 利益归属不同:单位犯罪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单位所有,个人犯罪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
? 名义不同: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以个人名义实施
黄金辩点一:以单位名义操纵市场,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的,虽然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更高,而且对个人的处罚相对较轻。如果能够将个人犯罪辩为单位犯罪,对当事人非常有利。
(二)常见的单位犯罪情形
1. 公司、企业决策机构决定的操纵
? 董事会、股东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操纵行为
? 为了公司、企业的利益
? 违法所得归公司、企业所有
2. 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的操纵
? 单位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单位利益决定的操纵行为
? 虽然没有经过正式的决策程序,但符合单位的利益
? 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3. 资产管理产品中的操纵
? 基金、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操纵
? 由管理人决定,为了产品利益
? 违法所得归产品所有
? 这种情形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存在争议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某投资公司操纵证券市场案----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投资公司的总经理,为了提高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的业绩,张某决定操纵某只股票的价格。张某指挥公司交易员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操纵股票价格,获利5000万元,获利全部归基金产品所有。后案发,检察机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没有起诉单位。
辩护思路:
1. 张某是投资公司的总经理,其操纵行为是为了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的利益
2. 操纵的决策是由公司管理层集体研究决定的,体现的是单位意志
3. 操纵获利全部归基金产品所有,个人没有从中获取私利
4. 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5. 张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但应当适用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投资公司为了单位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单位犯罪)。张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分是操纵证券市场罪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 关键看操纵体现的是谁的意志,谋取的利益归谁所有
? 即使是个人具体实施操纵,只要是为了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 单位犯罪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相对较轻,辩护时要尽量往单位犯罪靠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操纵市场共同犯罪的常见形式
1. 内外勾结型
? 上市公司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
? 内部人员提供信息,外部人员实施操纵
? 双方分工合作,共同操纵市场
2. 多方联合型
? 多个机构或者个人联合操纵
? 各方分工不同,有的提供资金,有的负责交易,有的负责发布信息
? 共同分取利益
3. 中介帮助型
? 证券公司、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帮助操纵
? 如提供资金、账户、信息等帮助
? 可能构成共犯
黄金辩点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操纵市场共同犯罪中,不同人员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对于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时要准确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
(二)帮助行为的认定
1. 提供资金帮助
? 为操纵市场提供资金支持
? 明知他人操纵市场仍然提供资金
? 可能构成共犯
2. 提供账户帮助
? 为操纵市场提供证券账户
? 明知他人操纵市场仍然提供账户
? 可能构成共犯
3. 提供信息帮助
? 为操纵市场提供信息支持
? 明知他人操纵市场仍然提供信息
? 可能构成共犯
4. 辩护要点
? 审查当事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操纵市场行为
? 审查当事人的帮助行为是否起到了重要作用
? 对于确实不知情或者作用较小的,不应当认定为共犯
? 对于认定为共犯的,争取认定为从犯
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主体身份证据的审查要点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中,主体身份证据直接影响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的认定。
1. 审查单位主体证据
? 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单位的主体资格
?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证明单位的决策程序
? 财务资料:证明违法所得的归属
? 会议纪要、决策文件:证明操纵是否经过单位决策
2. 审查个人主体证据
? 劳动合同、任职文件:证明行为人在单位的职务
? 岗位职责说明书:证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
? 工资、奖金发放记录:证明行为人的报酬情况
? 同事证言:证明行为人是否有权决定操纵
3. 审查利益归属证据
? 交易记录:证明操纵的获利情况
? 财务账目:证明获利归谁所有
? 分配方案:证明利润如何分配
? 纳税记录:证明谁是纳税主体
体系二:行为体系辩护----七种操纵行为方式的严格认定
一、连续交易操纵
(一)连续交易操纵的认定
连续交易操纵是最传统的操纵方式,也是最常见的操纵方式。
1. 连续交易操纵的构成要件
? 单独或者合谋
?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
? 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2. 连续交易的认定
? 交易的连续性:在一定时间内连续进行交易
? 交易的同向性:大多是同方向的交易,如连续买入或者连续卖出
? 交易的影响性:对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了影响
黄金辩点三:只是正常的投资交易,没有操纵价格或者交易量的目的的,不构成连续交易操纵!
连续交易操纵必须具有操纵价格或者交易量的目的。如果只是正常的投资交易,即使交易量大、交易频繁,也不构成连续交易操纵。关键看主观目的和客观影响。
(二)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的认定
1. 资金优势的认定
? 资金量的大小:相对于市场流通盘的比例
? 资金的集中度:是否集中使用资金
? 资金的使用方式:是否用于连续交易
2. 持股优势的认定
? 持股量的大小:相对于市场流通盘的比例
? 持股的集中度:是否集中持有
? 持股的变动:是否通过连续交易增加或者减少持股
3. 辩护要点
? 审查是否真正具有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
? 审查优势的程度,是否足以操纵市场
? 对于优势不明显的,不应当认定为连续交易操纵
二、约定交易操纵(对倒)
(一)约定交易操纵的认定
约定交易操纵,俗称"对倒",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1. 约定交易操纵的构成要件
? 与他人串通
? 事先约定时间、价格和方式
? 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2. 约定交易的特征
? 双方或者多方事先有约定
? 交易的时间、价格、方式基本对应
? 交易的目的是影响价格或者交易量,不是真实的投资
黄金辩点四:只是正常的对手交易,没有事先约定的,不构成约定交易操纵!
约定交易操纵的核心是"事先约定"。如果只是正常的市场交易,虽然客观上成为对手方,但没有事先约定,就不构成约定交易操纵。
(二)约定交易的认定标准
1. 主观标准
? 双方是否有通谋
? 是否有操纵市场的目的
? 是否有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共享
2. 客观标准
? 交易时间是否高度吻合
? 交易价格是否基本一致
? 交易数量是否基本对应
? 交易方向是否相反
3. 辩护要点
? 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双方事先有约定
? 审查交易的吻合程度,是否存在巧合的可能
? 对于只有客观吻合,没有主观通谋证据的,不应当认定为约定交易操纵
三、自买自卖操纵(对敲)
(一)自买自卖操纵的认定
自买自卖操纵,俗称"对敲",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行为。
1. 自买自卖操纵的构成要件
?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 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
?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2. 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
? 自己名下的账户
? 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名下的账户
? 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
? 自己实际控制的单位账户
黄金辩点五:虽然账户有关联,但不是自己实际控制的,不构成自买自卖操纵!
自买自卖操纵的核心是"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如果账户虽然有关联,如亲戚朋友的账户,但不是自己实际控制的,就不构成自买自卖操纵。
(二)实际控制的认定标准
1. 资金来源
? 账户资金是否由行为人提供
? 资金的实际支配权归谁
2. 交易决策
? 交易由谁决定
? 交易指令由谁发出
3. 盈亏归属
? 交易盈亏由谁承担
? 利益归谁所有
4. 辩护要点
? 审查账户是否真的由行为人实际控制
? 审查资金来源、交易决策、盈亏归属等因素
? 对于不是实际控制的账户,不应当认定为自买自卖
四、其他操纵方式
(一)幌骗交易操纵
1. 幌骗交易的含义
?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
? 误导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2. 辩护要点
? 审查是否"不以成交为目的"
? 审查申报和撤销的频率、数量
? 审查是否影响了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 对于正常的交易策略,不应当认定为幌骗交易
(二)蛊惑交易操纵
1. 蛊惑交易的含义
?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 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2. 辩护要点
? 审查信息是否"虚假或者不确定"
?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信息虚假或者不确定
? 审查是否诱导了投资者
? 审查是否影响了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三)抢帽子交易操纵
1. 抢帽子交易的含义
?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 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 谋取不正当利益
2. 辩护要点
? 审查是否作出了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 审查是否同时进行了反向交易
? 审查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 对于正常的研究分析和投资建议,不应当认定为抢帽子交易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李某操纵证券市场案----操纵行为方式的认定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证券咨询公司的分析师,经常在电视节目和网络上推荐股票。李某在推荐某只股票前,先买入该股票,推荐后股票上涨,李某再卖出获利。检察机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抢帽子交易)对李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 李某作为证券分析师,推荐股票是其正常的工作内容
2. 李某的推荐是基于专业分析,不是虚假或者误导性的
3. 李某虽然在推荐前买入了股票,但这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不是为了操纵市场
4. 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抢帽子交易的构成要件
5.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证券分析师,对证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考虑到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抢帽子交易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操纵方式
? 认定抢帽子交易的关键是是否有操纵市场的目的
? 正常的投资建议与抢帽子交易的界限比较模糊
? 辩护时要严格把握构成要件,区分正常业务与操纵犯罪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解读
第一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
(三)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五)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六)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解读:
? 规定了六种"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
? 包括蛊惑交易、抢帽子交易、虚假信息操纵、信息操纵、幌骗交易、囤积现货操纵等
? 还有一个兜底条款
辩护实操运用:
? 严格把握各种操纵方式的构成要件
? 区分正常市场行为与操纵行为
? 对于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坚决做无罪辩护
体系三:主观体系辩护----"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目的的审查
一、操纵目的的认定
(一)操纵目的的含义
传统观点认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必须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目的。
1. 获取不正当利益
? 通过操纵市场获取不正当的利润
? 包括直接的交易利润,也包括间接的利益
2. 转嫁风险
? 通过操纵市场将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他人
? 如在高位出货,将下跌风险转嫁给接盘的投资者
3. 目的的地位
? 目的是否是本罪的构成要件,理论上存在争议
? 传统观点认为是目的犯,必须具有该目的
? 也有观点认为不是目的犯,只要有操纵行为就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目的犯,必须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目的!
我们认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目的犯,必须具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目的。如果没有该目的,即使客观上对市场有一定影响,也不构成犯罪。
(二)操纵目的的证明
1. 直接证明
? 行为人供述自己具有操纵目的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追求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 其他直接证明目的的证据
2. 间接证明
? 通过行为人的交易行为推定其目的
? 通过获利情况推定其目的
? 通过其他间接证据推定其目的
3. 辩护要点
? 强调操纵目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 反对简单的客观归罪
? 对于没有证据证明具有操纵目的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黄金辩点七:只是正常的投资行为,没有操纵市场目的的,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如果行为人只是正常的投资行为,即使客观上对市场价格有一定影响,但主观上没有操纵市场的目的,就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关键看主观目的。
二、几种特殊情形的主观认定
(一)市值管理的情形
1. 市值管理的含义
? 上市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市值而采取的措施
? 如回购股份、增持股份、发布利好信息等
? 正常的市值管理是合法的
2. 市值管理与操纵市场的区别
? 目的不同:市值管理是为了维护公司合理市值,操纵市场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 手段不同:市值管理采用合法手段,操纵市场采用非法手段
? 结果不同:市值管理使市值回归合理,操纵市场使价格偏离价值
3. 辩护要点
? 区分正常的市值管理与操纵市场
? 强调行为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合理市值,不是操纵市场
? 对于有争议的,往市值管理方向靠
(二)坐庄的情形
1. 坐庄的含义
? 集中资金优势,控制股票价格
? 低买高卖,获取巨额利润
? 是典型的操纵市场行为
2. 坐庄的认定
? 资金高度集中
? 持股比例高
? 控制价格走势
? 有明显的操纵目的
3. 辩护要点
? 审查是否真的是坐庄
? 审查资金和持股的集中度
? 审查是否有操纵价格的行为和目的
? 对于只是重仓投资的,不应当认定为坐庄
(三)正常投资的情形
1. 正常投资的特征
? 基于价值投资或者趋势投资
? 没有操纵价格的目的
? 交易是为了获取正常的投资收益
2. 正常投资与操纵市场的区别
? 目的不同:正常投资是为了获取正常投资收益,操纵市场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
? 手段不同:正常投资采用合法交易方式,操纵市场采用非法操纵手段
? 影响不同:正常投资对价格的影响是正常的,操纵市场对价格的影响是人为扭曲的
3. 辩护要点
? 强调行为是正常的投资行为
? 强调没有操纵市场的目的
? 强调对市场的影响是正常的
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主观目的证据的审查要点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中,主观目的证据是核心证据之一。
1. 审查行为人供述
? 行为人对交易目的的供述
? 行为人对操纵行为的认识
? 行为人对获利情况的认识
2. 审查交易行为
? 交易的方式和特点
? 交易的时间和节奏
? 交易对市场的影响
? 通过交易行为推定主观目的
3. 审查获利情况
? 获利的数额
? 获利的方式
? 获利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
? 通过获利情况推定主观目的
4. 审查其他证据
? 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想法
? 证人证言:证明行为人的目的
? 其他证明主观目的的证据
庭审抗辩实战策略: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的法庭辩论技巧
1. 主体辩论
? 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 区分主犯与从犯
? 提出主体方面的辩护意见
2. 行为辩论
? 严格解释各种操纵行为方式的构成要件
? 区分正常市场行为与操纵行为
? 提出行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
3. 主观辩论
? 强调本罪是目的犯,必须具有操纵目的
? 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操纵目的
? 提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操纵目的的辩护意见
4. 结果辩论
? 审查操纵行为与市场波动的因果关系
? 审查情节是否严重
? 提出情节未达到严重程度的辩护意见
体系四:结果体系辩护----操纵行为与市场波动的因果关系
一、操纵行为与市场波动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认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要求操纵行为影响了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1.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时间上的先后性:操纵行为在前,市场波动在后
? 逻辑上的关联性:操纵行为能够引起市场波动
? 排除其他因素:排除其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的因素
2. 常见的影响市场波动的其他因素
? 宏观经济因素: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等
? 行业因素:如行业政策、行业景气度等
? 公司因素:如公司业绩、重大事项等
? 市场情绪:如投资者情绪、市场热点等
黄金辩点八:市场波动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与操纵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如果市场波动是由其他因素引起的,与操纵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为操纵市场。辩护时要仔细分析市场波动的原因,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
(二)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
1. 直接证明
? 有证据证明操纵行为直接导致了市场波动
? 排除了其他因素的影响
? 因果关系明确
2. 推定证明
? 根据操纵行为的时间、力度等推定其与市场波动有因果关系
? 没有明显的其他因素
? 采用推定的方式认定
3. 辩护要点
? 强调因果关系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 反对简单的推定
? 提出其他可能影响市场的因素
? 对于因果关系不明确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黄金辩点九:操纵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很小,不足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要求操纵行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如果操纵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很小,不足以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就不构成犯罪。
二、影响程度的认定
(一)价格影响的认定
1. 价格影响的判断标准
? 价格波动的幅度:波动幅度越大,影响越大
? 价格波动的持续时间:持续时间越长,影响越大
? 价格波动与操纵行为的相关性:相关性越强,影响越大
2. 辩护要点
? 审查价格波动的幅度是否达到了"影响"的程度
? 审查价格波动是否是由操纵行为引起的
? 对于影响很小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二)交易量影响的认定
1. 交易量影响的判断标准
? 交易量放大的倍数:放大倍数越大,影响越大
? 交易量放大的持续时间:持续时间越长,影响越大
? 交易量放大与操纵行为的相关性:相关性越强,影响越大
2. 辩护要点
? 审查交易量放大的程度是否达到了"影响"的程度
? 审查交易量放大是否是由操纵行为引起的
? 对于影响很小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王某操纵证券市场案----因果关系的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私募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规模较大。王某看好某只股票,大量买入,导致该股票价格上涨了10%。后市场调整,该股票价格又跌了回去。检察机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连续交易操纵)对王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 王某买入股票是基于价值投资,是正常的投资行为,不是为了操纵市场
2. 王某虽然买入量较大,但相对于该股票的流通盘,比例并不高,不足以操纵价格
3. 股票价格上涨主要是因为公司发布了利好消息,以及行业整体上涨,不是因为王某的买入
4. 王某的买入行为与股票价格上涨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5.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私募基金经理,基于价值投资理念买入股票,是正常的投资行为,没有操纵市场的目的。股票价格上涨主要是因为公司利好和行业因素,与王某的买入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宣告无罪。
案例启示:
? 因果关系是操纵证券市场罪辩护的重要切入点
? 正常的投资行为即使对价格有一定影响,也不构成犯罪
? 关键看是否有操纵目的,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辩护时要善于区分正常投资与操纵市场
体系五:情节体系辩护----"情节严重"的合理判断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标准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情节犯,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1. 情节严重的标准
? 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 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 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期货撤回申报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 上述标准的十倍
? 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黄金辩点十: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本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构成犯罪。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所得的计算
1. 违法所得的范围
? 操纵行为获取的全部利润
? 包括实际实现的利润,也包括账面浮盈
? 包括直接利润,也包括间接利益
2. 违法所得的计算原则
? 客观原则: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所得数额
? 准确原则:计算必须准确无误
? 有利被告原则:对于数额有争议的,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3. 辩护要点
? 仔细核对违法所得的计算
? 剔除正常投资收益部分
? 对于计算方法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黄金辩点十一:违法所得应当扣除正常的投资收益,不能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如果行为人既有操纵行为,也有正常的投资行为,违法所得应当扣除正常的投资收益,不能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辩护时要注意区分操纵获利和正常投资收益。
二、几种特殊情形的情节认定
(一)未实际获利的情形
1. 未实际获利的情形
? 实施了操纵行为,但没有获利
? 甚至亏损了
? 这种情形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符合其他情节严重的标准
2. 辩护要点
? 强调没有实际获利,社会危害性较小
? 审查是否符合其他情节严重的标准
? 对于不符合其他标准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 对于符合其他标准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二)部分获利的情形
1. 部分获利的情形
? 操纵行为部分成功,部分失败
? 只有部分获利
? 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存在争议
2. 辩护要点
? 仔细审查违法所得的计算
? 剔除亏损的部分
? 对于计算方法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三)操纵未遂的情形
1. 操纵未遂的情形
? 已经着手实施操纵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 没有影响到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 没有获取违法所得
2. 辩护要点
? 强调操纵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
? 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 对于认定为犯罪的,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情节证据的审查要点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中,情节证据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1. 审查交易量证据
? 交易记录:证明操纵的交易量
? 市场总成交量:证明同期市场总成交量
? 比例计算:证明操纵交易量占总成交量的比例
? 审查计算方法的合理性
2. 审查持仓量证据
? 持仓记录:证明操纵的持仓量
? 流通盘总量:证明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
? 比例计算:证明持仓量占流通盘的比例
? 审查计算方法的合理性
3. 审查违法所得证据
? 交易记录:证明买入和卖出的价格
? 成本核算:证明交易成本
? 获利计算:证明违法所得数额
? 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证明违法所得数额
4. 审查其他情节证据
? 操纵时间:证明操纵的持续时间
? 操纵次数:证明操纵的次数
? 市场影响:证明操纵对市场的影响程度
? 其他情节证据
庭审抗辩实战策略:
对违法所得鉴定意见的质证技巧
1. 资质类问题
? "请问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 "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2. 方法类问题
? "请问采用的是什么违法所得计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 "为什么选择这种方法,而不是其他方法?"
? "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和行业惯例?"
3. 参数类问题
? "计算中采用的成本是如何确定的?"
? "为什么采用这个成本,依据是什么?"
? "有没有考虑交易费用、税费、资金成本等因素?"
? "有没有扣除正常的投资收益?"
4. 结论类问题
? "违法所得鉴定结论是确定的还是推测性的?"
? "如果某些参数发生变化,违法所得数额是否会改变?"
? "鉴定的误差范围有多大?"
三阶段辩护重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策略选择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辩护的黄金期。
1. 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 详细了解行为人的身份和职务
? 了解涉案交易的具体情况
? 了解操纵的具体方式和目的
?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注意事项
2.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 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
? 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证据情况
?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立案或撤案
3. 申请取保候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是经济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小
? 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取保候审
? 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4. 收集有利证据
? 收集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 收集交易是正常投资的证据
? 收集是单位犯罪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 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 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查找证据漏洞和矛盾
2. 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
? 与当事人核对案件证据
? 了解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 发现新的辩护线索
3. 提出辩护意见
?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 争取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
? 对于情节轻微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4.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对于已经逮捕的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结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决战阶段。
1. 制定辩护策略
? 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
? 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 确定辩护的重点和突破口
2. 庭前准备
? 会见当事人,进行庭审辅导
? 准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
? 准备发问提纲和辩论提纲
3. 庭审辩护
? 认真质证,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
? 巧妙发问,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 发表辩护意见,全面阐述辩护观点
? 积极辩论,回应控方的质疑
4. 庭后工作
?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 与法官沟通,争取有利判决
? 做好上诉准备,如对判决不服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赵某操纵证券市场案----体系化辩护法的综合运用
案情简介: 赵某是某上市公司董事长,为了提高公司市值,赵某决定进行市值管理。赵某指挥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发布利好信息、增持股份等方式维护公司股价。后因市场整体下跌,公司股价也随之下跌,部分投资者亏损,举报赵某操纵市场。检察机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
体系一:主体体系辩护
? 律师提出,市值管理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行为
? 决策是由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体现的是单位意志
? 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市值,不是为了个人利益
? 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
? 法院部分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为单位犯罪
体系二:行为体系辩护
? 律师提出,发布利好信息是真实的信息,不是虚假信息
? 增持股份是正常的市值管理手段,不是操纵市场
? 公司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种操纵行为方式的构成要件
? 但法院认为,公司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误导投资者,属于信息操纵
体系三:主观体系辩护
? 律师提出,公司的目的是维护合理市值,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 公司没有操纵市场的目的
? 但法院认为,维护市值的目的也是为了公司利益,属于获取不正当利益
体系四:结果体系辩护
? 律师提出,公司股价波动主要是因为市场整体行情,不是因为公司的行为
? 公司的行为与股价波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 但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对股价有一定影响
体系五:情节体系辩护
? 律师提出,违法所得计算有误,应当扣除正常的市值增长部分
? 律师提出,情节没有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
? 法院部分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情节严重,不是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公司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情节严重。赵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辩护需要从多个体系展开
? 主体、行为、主观、结果、情节五个体系都有辩护空间
? 即使不能做到无罪,也可以通过体系化辩护大幅减轻处罚
? 建立体系化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结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辩护的体系化思维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证券期货领域的重要罪名,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应当建立体系化辩护思维,从主体、行为、主观、结果、情节五个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体系化辩护法的核心要义:
体系一:主体体系辩护----准确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区分主犯与从犯,从主体上寻找辩护空间。
体系二:行为体系辩护----严格认定七种操纵行为方式的构成要件,区分正常市场行为与操纵行为,从行为方式上寻找突破口。
体系三:主观体系辩护----准确把握"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目的要件,区分正常投资与操纵市场,从主观方面寻找辩护路径。
体系四:结果体系辩护----认真审查操纵行为与市场波动的因果关系,区分操纵影响与其他市场因素影响,从危害结果上争取最有利的认定。
体系五:情节体系辩护----合理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准确计算违法所得数额,从情节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同时,还要注意三阶段辩护的策略选择:侦查阶段重点是争取不立案、撤案、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重点是争取不起诉、退查;审判阶段重点是争取无罪、从轻、缓刑。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件的辩护,既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也需要丰富的证券和金融知识。只有建立体系化辩护体系,全面掌握辩护要点,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最佳的辩护路径,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资深刑辩律师,我始终认为,证券期货领域的犯罪有其特殊性,很多案件涉及复杂的金融业务和市场规则。辩护律师要善于区分正常市场行为与违法犯罪,区分市值管理与操纵市场,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希望本文的体系化辩护法能够为同行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