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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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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引言:边防检查台上的十秒

小马是我执业以来遇到的最年轻的当事人。他被刑事拘留的时候刚满二十五岁,在某国际机场边检站做一线检查员,入职不到两年。当他被戴上手铐的那一刻,他离"优秀新关员"表彰仪式只差三天。

案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某日,一名持马来西亚护照的旅客从小马的检查通道通过。小马按照标准程序核对了护照、签证和机票信息,一切正常后按下放行键----这个过程大约持续了十秒钟。但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在另一起偷越国境犯罪团伙案的侦查中发现,那名马来西亚籍旅客实际上是一名中国公民,使用了伪造的马来西亚护照。该团伙专门利用"相貌相似"的护照安排偷渡者从边检通道蒙混过关。

更棘手的是,调查发现,这已经不是小马第一次放行假护照持有者。在短短一年内,该团伙利用他的通道成功通过了四名偷渡者。检方认为,小马作为边防检查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境的人员予以放行,构成了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

当小马的父母从老家赶来,在律所办公室里哭着问我"能不能救救我儿子"的时候,我无法给出任何承诺。我只能告诉他们:我会仔细审查每一个证据、每一个细节、每一个法律问题,尽我所能为小马辩护。

一、"明知"的证明困境----从十秒钟能知道什么?

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的主观要件是"明知"----即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放行者是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情,而是由于工作疏忽、能力所限或客观障碍导致未能识别出偷渡者,则不构成本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证明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问题。边检人员在检查通道上面对每一名旅客的时间极其有限----通常只有十到三十秒。在这短短的时间内,他们需要核对护照真伪、比对照片与本人、检查签证有效性、查看出入境记录、进行风险判断。这是一个高度紧张的脑力劳动过程,任何人在这种工作强度下都可能出现疏漏。

那么,法律对于边检人员的"明知"提出了什么要求?是一个"超人式"的标准----要求他们在十几秒内识别出所有精心伪造的护照?还是一个"正常理性人"的标准----要求他们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即可?

我认为应当采纳"正常理性人"标准。原因有二:第一,刑法不能强人所难。如果设定一个连经验最丰富的检查员也未必能达到的标准,那无异于将任何从事该工作的人都置于潜在犯罪人的地位。第二,本罪的立法本意是惩罚故意放行----即"我明明知道你是偷渡的,但我还是让你过去"----而非惩罚专业能力不足。

但在侦查实务中,检察机关常常通过"倒推法"证明明知:因为被放行者确实持假护照成功通过了,因为该检查员确实放行了,所以该检查员"应当知道"那是假护照。这种循环论证的危险之处在于,它完全消除了"不知情"的可能性,将一切客观上的"未识别"都规范性地评价为"明知"。这严重不合理。

在小马的案件中,我重点分析了那四名偷渡者通过他通道时的具体情况:

第一名偷渡者:男性,三十五岁,持马来西亚护照,护照信息页照片与本人相似度较高----两人都是国字脸、浓眉、戴眼镜。从护照信息看,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均正常。小马按照规程核对了照片、扫描了护照芯片、检查了签证,一切正常后放行。全程约十二秒。

第二名偷渡者:女性,二十八岁,持新加坡护照。照片与本人脸型、五官分布相似。护照芯片信息一致。小马额外核对了她的登机牌信息,确认航班和座位号都与系统一致后放行。全程约十五秒。

第三名偷渡者:男性,四十二岁,持马来西亚护照。与第一名偷渡者类似,证件信息完备,照片与本人相似度较高。小马放行。全程约十秒。

第四名偷渡者:女性,三十一岁,持新加坡护照。这是被目击证人说"好像检查速度快了一点"的一名,检方据此认为小马存在放任的故意。但实际上,当时小马通道前的旅客已经开始排长队,值班主任在对讲机里催促各通道加快速度。小马仍然完成了标准流程,只是没有进行深入盘问。全程约八秒。

从这四次放行的情况看,每一次都是在标准检查程序的框架内进行的。小马的行为方式与对待其他正常旅客没有明显差异。他没有跳过任何必要的步骤,没有故意回避明显的异常信号。在这种情况下,说小马"明知"这些旅客是偷渡者是缺乏证据支撑的。

二、"予以放行"的行为认定----作为还是不作为?

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予以放行"。这一表述看似清晰,但在实践认定中存在两个层面的争议。

第一个层面:"予以放行"的性质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从词义上看,"予以"是一个主动的、积极的行为,似乎指向"作为"。但在边检实务中,"予以放行"的本质是一种程序性操作----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下放行键,旅客通过。从刑法的角度看,"予以放行"既可以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主动按下放行键让偷渡者通过),也可以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应当拦截而不拦截)。

这种区分在实务中意义重大。如果控方指控"作为型放行"----即检查员明确知道对方是偷渡者而故意按下放行键,那么控方必须证明检查员主观上确实"明知",证据标准较高。如果控方指控"不作为型放行"----即检查员在检查中发现了可疑之处但未深入追查,那么控方需要证明检查员负有深入追查的作为义务,并且有能力和条件履行这一义务而未履行。

第二个层面:"予以放行"是否要求检查员独立完成全部放行流程?在边检实务中,一个偷渡者成功通过国境,往往涉及多个环节的检查----护照检查、签证检查、人像比对、行李检查、登机牌核验等。这些环节可能由不同的检查员负责。如果护照检查环节的检查员没有发现问题,但行李检查环节的检查员发现了异常却没有报告,这种情况下,谁应当为"予以放行"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责任分配的问题。我认为,在多人参与的边检流程中,应当根据各人的具体职责和行为来判断其是否构成"予以放行"。如果护照检查员按照规程完成了检查而未发现异常,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行李检查员发现了异常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则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核心的评判标准是:行为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存在有意的放行行为。

小马的案子中,他负责的是护照和签证检查环节。在这个环节中,他按照规程完成了所有必要的检查步骤,没有发现足以引起怀疑的异常信号。因此,他的放行行为属于正常的程序性操作,而非本罪意义上的"予以放行"。

三、岗位职责与个人责任的精细化区分

这是一个深层问题:当边检体制为偷渡者提供了"系统性漏洞"时,个别检查员应当在多大程度上承担个人刑事责任?

边检体制的"系统性漏洞"至少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出入境人员数量激增带来的工作压力----以首都国际机场为例,每天的出入境旅客数量超过五万人次,检查员人均日检查量在三百到五百人次之间。在这种高压工作环境下,要求每一个人次都获得同等程度的细致检查是不现实的。第二,护照防伪技术的相对滞后----虽然各国都在不断提升护照防伪水平,但造假技术也在同步进步。高质量伪造护照上的芯片信息、水印、防伪线等可以做到以假乱真,连专业设备都难以识别。第三,人员培训的局限性----初级检查员的培训周期通常只有数周到数月,而识别伪造护照的能力需要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一个新入职两年的检查员,在识别假护照方面的经验可能远远不够。

在小马的案件中,我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体制因素对个人行为的影响:第一,小马所在班组的排班记录,证明他上岗前一天的睡眠时间不足五小时(连续夜班后的加班),可能影响了他当天的注意力集中程度。第二,边检部门内部的业务统计数据,证明小马所在检查站的假护照识别率处于同等规模检查站的较低水平,说明这不是一个个人的问题,而是整个检查站培训和管理的问题。第三,同行评议意见----来自退休边检专家的证言,认为涉事伪造护照的质量属于"专业级高仿真",一般初级检查员在正常检查流程下难以识别。

我的辩护逻辑是:不回避小马在检查中可能存在的疏忽,但需要将这些疏忽放在边检体制的整体背景下进行评价。如果体制为偷渡者提供了可乘之机,那么首先应当追问的是体制的漏洞何在、如何改进----而不是简单地将体制的失败归咎于个别检查员的个人责任。

这一辩护思路得到了合议庭的认可。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本案中,被告人作为初级检查员,在标准检查程序框架内完成了检查工作。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检查过程中明知系偷渡者而有意放行。边防检查中的识别疏漏与放行偷越国境人员在主观故意上存在根本差异,不能等同视之。"

在这里,我想进一步深入探讨边防检查工作中"体制性风险"与"个人责任"的关系。边防检查是一道国家安全的防线,但同时也是一个高度依赖个人判断的领域。在理想状态下,每一个检查员都应当像机器一样精准,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的细节。但在现实中,检查员是人,会疲劳、会分心、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体制应当为这种"人的因素"保留必要的容错空间,否则就会将体制自身的不足转嫁为个人责任。

一个值得深思的数据是:全球范围内,即便是最先进的面部识别系统,在高仿真假护照面前的识别成功率也并非百分之百。据报道,有些测试中,经验丰富的边检人员在不知道哪些是真护照、哪些是假护照的双盲测试中,准确率仅在百分之七十五到百分之八十五之间。如果连退休专家都无法做到百分百准确,那么一个入职两年的初级检查员在十秒钟内未能识别假护照,又怎么能说一定是"明知"而放行呢?

我国边防检查系统近年来引入了大量技术手段----电子护照芯片读取、人脸识别、指纹比对、虹膜识别等。但技术不是万能的。高仿真假护照的芯片信息可以完全仿冒真护照;整容技术可以让人像比对系统产生误判;伪装修饰可以改变指纹的部分特征。面对这些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检查员的个人经验虽然重要,但也同样存在盲区。

四、"企图偷越国境"的界定----既遂与未遂的灰色地带

本罪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它针对的是"企图偷越国境的人员"----即只要被放行者是"企图"偷越的,无论其最终是否成功越过国境,放行者都可能构成本罪。这一表述扩展了本罪的适用范围,但也带来了若干解释难题。

首先,"企图"意味着不一定要求偷越既遂。如果一个人在机场边检通道被放行后,尚未登机之前就被其他执法部门查获,放行者是否仍构成本罪?我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予以放行"行为本身已经完成了,偷渡者后续是否被查获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其次,"偷越国境"的范围如何界定?这里的"国境"是指狭义的国境线----即地理上的领土边界,还是也包括了广义的出入境管制场所----如机场、港口等?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国境"在外延上包括国境线和出入境口岸。一个人在广州白云机场企图通过边检通道登机出境,虽然尚未到达国境线,已经属于"偷越国境"的行为。

再次,被利用的"合法通道"放行----如小马案件中的情形----是否属于本罪意义上的"放行"?偷渡者通过合法通道、合法程序试图蒙混过关,检查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予以放行,这与在边境线上故意打开非法通道让偷渡者通过,在行为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本罪的立法目的恰恰是防止边防人员利用合法身份和职务之便为偷渡者提供便利,因此,利用合法通道放行同样可能构成本罪----前提是检查员主观上"明知"。

最后,"偷越国境"的概念还需要与中国公民出境和外国人入境的不同规则相结合来理解。对于中国公民而言,"偷越国境"可能表现为无合法证件出境、使用伪造证件出境、冒用他人证件出境等;对于外国人而言,"偷越国境"可能表现为无签证入境、持假签证入境、超出签证允许的停留期限等。放行者需要在具体的情境中判断被放行者是否属于"偷越"----这一判断本身也是一个专业问题,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定性。

在辩护实务中,我还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有时,被放行的偷渡者在被放行时是否确实属于"企图偷越国境"存在争议。例如,某外籍人士持真实护照和真实签证入境,但在入境后从事了与签证类型不符的活动(如持旅游签证从事商务活动),这是否构成"偷越国境"?如果边检人员放行了这样的人,是否构成本罪?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偷越"的概念应当严格限定在"出入境行为本身的不合法"----即证件、身份和出入境目的的不合法。如果证件和身份真实但出入境目的不实(如持旅游签证意图打工),这属于签证违规而非"偷越国境"。放行此类人员不构成本罪。

更复杂的情况是"证件真实但持有人不真实"----即持他人的真实护照通过边检。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冒用证件偷越国境。如果边检人员明知而放行,构成本罪无疑。但问题仍然在于"明知"的证明:人像比对在孤立的一瞬间就完成,两个长相相似的人(尤其是同一家族内的亲属)互换护照,检查员在现场是极难判断的。

六、程序辩护的特殊策略----证据保全与专家证人

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在程序辩护方面有一些独特的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是证据保全的时效性问题。边检查验过程中的关键证据----监控录像、护照扫描记录、系统操作日志等----往往由边检机关自行保管。如果边检机关既是证据保管者又是利害相关方(因为它可能因为体制性问题而不希望个别检查员被定罪),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就需要格外留意。在小马案件中,我第一时间申请法院保全了案发当天的全部监控录像和系统操作日志,避免了关键证据的灭失或人为修改。

其次是专家证人的运用。本罪涉及护照防伪、人像比对、面部特征识别等专业领域,法官和陪审员(如果有的话)很难仅凭肉眼和常识做出准确判断。在辩护中引入具有边防检查或护照鉴定专业知识的专家证人,对于帮助法庭理解"假护照是否足以以假乱真"这一关键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小马案件中,我申请了两位专家证人出庭:一位是退休的边检专家,他证明涉事假护照属于"高仿真"级别,一般检查员在快速通关流程中难以识别;另一位是法医人类学专家,他证明偷渡者与护照照片中的人在面部骨相上存在一定的相似度,这种类型的"像非同一人"对检查员来说是极难判断的。这两份专家证言对法庭的无罪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最后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审查。由于小马年轻、缺乏法律知识,他在最初的几份笔录中说了不少对自己不利的话----如"我当时也觉得有点不对劲""那个人看起来和照片不太像"等。我在庭审中对这些供述进行了三重审查:第一,审查其与客观证据是否一致----系统记录显示小马并未在检查系统中对那四名旅客做任何异常标记,如果当时真的"觉得不对劲",根据规程他应当标记记录流,这与"觉得不对劲"的口供存在矛盾。第二,审查其形成过程----小马被连续讯问超过八个小时,可能因为疲劳而作出不准确陈述。第三,审查其法律定性----"觉得不对劲"不等于"明知是偷渡",前者只是一种模糊的直觉,后者是确定的认知。这三重审查有效地削弱了口供的证明力。

五、本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边界上的审慎

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与刑法中若干相关罪名的关系需要精确把握。

首先是本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关系。如果边防检查人员不仅放行了偷渡者,还参与了组织偷渡的活动----如与蛇头勾结、提供伪造证件、安排偷渡路线等----那么其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本罪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共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在实务中,这种竞合关系需要特别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不能仅凭检查员放行了偷渡者就推断其参与了组织偷渡,除非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合意和分工。

其次是本罪与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关系。有些案件中,边防检查人员不是直接放行,而是为其熟人或关系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让其自行通过边检。更重要的是,提供伪造证件的行为本身可能构成独立的犯罪,与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形成竞合关系。然而,提供伪造证件的行为如果发生在放行行为之前,并为后续的放行创造条件,则两者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可以考虑从一重罪处理。如果提供伪造证件和放行行为之间没有直接关联----例如,提供了伪造证件但该证件最终并未被用于偷越----则应当分别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伪造证件的行为本身可能构成独立的犯罪,与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形成竞合关系。

再次是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这是辩护实务中最为重要的区分之一。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明知";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基于"严重不负责任"。在辩护中,如果辩护律师能够将指控的本罪辩为玩忽职守罪,通常能取得更有利的量刑结果----因为后者的法定最高刑虽然也是七年,但入罪门槛更高(需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实践中处罚也更轻缓。

在小马案件中,我采用了双轨辩护策略:主辩无罪(不构成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备辩罪轻(如认定有责,则至多构成玩忽职守)。这种策略在实务中很常见,但需要谨慎运用----两套逻辑之间不能自相矛盾。我在主辩中说"小马不知情,没有故意",在备辩中说"即使有疏忽,也属于过失而非故意"----这两套叙事在逻辑上是自洽的,因为它们都建立在一个核心前提之上:小马没有"明知"。

法庭最终采纳了主辩意见,宣告小马无罪。这让我非常欣慰,但也深感遗憾----假如法庭没有采纳无罪辩护,小马可能要为一个积累数十年的体制性问题承担个人刑事责任。这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是不公正的。

结语:十秒之外的世界

小马走出看守所的时候,是个阳光明媚的下午。他的父母早已在门口等候,母亲一见到他就扑上去抱住他,大哭不止。父亲站在一旁,不停地用手抹眼泪。小马努力挤出笑容,但我知道他内心并不轻松----被追诉的经历对一个年轻人来说是无法轻易抹去的伤痕。

后来,小马辞去了边检工作,回到老家开了一家小店。他偶尔会给我发一些生活照片,照片里他笑容灿烂,似乎完全忘记了曾经被关进看守所的日子。但我知道,有些事情不是那么容易忘记的。

这个案子让我思考了很久。我们依靠边防检查员守护国门的安全,但我们对他们的要求是否合理?十秒钟内识别出精心伪造的护照,这不是一个合理的期待。但我们似乎习惯了在这样的期待中责备他们----因为他们没有做到我们自己也做不到的事情。

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的立法本意是防止边防人员滥用职权为偷渡者大开方便之门,而不是惩罚那些因为客观障碍而未能识别偷渡者的普通检查员。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一立法本意,是每一个法律人的责任。否则,我们不仅冤枉了无辜的检查员,也在无形中削弱了边境管控的能力----因为没有人敢于在一个随时可能被追诉的岗位上工作了。

每当我经过机场的边检通道,看到那些忙碌的检查员们,我都会想起小马。他们站在那三尺检查台前,每天面对成千上万的陌生面孔,在十几秒钟内做出判断。他们肩负着守护国门的重任,但他们也只是普通人----会疲惫、会犯错、会有无法辨识的盲区。法律应该保护认真履职的他们,而不是让他们在"追诉风险"中战战兢兢。

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的辩护,关于"明知"与"不知"的边界,关于体制与个人的责任分配,关于法律对人性弱点的容忍度。刑法可以惩罚故意,但不能惩罚无能;可以制裁徇私舞弊,但不能让每一个疏漏都成为犯罪。假如法律对边防检查员提出了他们能力范围内无法达到的要求,那么这道国门防线的最薄弱环节,就不是检查员的能力,而是检查员的恐惧----害怕履行职责反而使自己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恐惧。

小马案件的无罪判决,并不代表边检失误不重要。恰恰相反,它提醒我们:要堵塞边境管控的漏洞,需要从体制、技术、培训等多方面系统性地改进,而不是简单地追责个别检查员。当体制完成了自己的改进任务之后,再来审视个人的行为,这样的评判才是公正的。

十秒。对于一个放行决定来说,它太短了。对于一个年轻人的人生来说,它太重了。而对于我们这些站在法庭上为他人争取公正的人来说,它意味着一种永恒的责任----在法律与事实之间,在体谅与苛责之间,找到那一条最珍贵的平衡线。这道线看不见摸不着,却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被反复校准和确证。每一个无罪判决,都是对它不渝的守护与恒久的诠释。如此而已。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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