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1篇:故意伤害罪七阶辩护体系
故意伤害罪辩护的七阶体系:从构成要件到量刑的全方位抗辩
引言:故意伤害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刑事辩护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该罪的法定刑跨度较大,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辩护空间较大。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特点:
发案率高---- 故意伤害罪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辩护需求大
法定刑跨度大---- 从三年以下到死刑,法定刑跨度大,辩护空间大
伤情鉴定关键---- 伤情鉴定是定罪量刑的关键,也是辩护的重点
主观罪过复杂----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重伤等罪名的界限容易混淆
因果关系复杂---- 伤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多因一果现象普遍
被害人过错常见---- 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比较常见,是重要的量刑情节
民事赔偿影响大---- 民事赔偿、取得谅解对量刑影响较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建立"七阶辩护体系",从主体、主观、行为、结果、因果、情节、证据七个阶次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阶:主体之辩----刑事责任能力的严格审查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故意伤害罪主体辩护的重点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 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2周岁的人---- 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周岁计算的,从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金辩点一:未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也是故意伤害罪主体辩护的重点。
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正常的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
如果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黄金辩点二: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主体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主体身份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特殊主体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故意伤害罪的----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的---- 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的---- 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 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 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注意:
某些特殊身份可能导致从重处罚
某些犯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的,也可能从重处罚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属于特殊主体,是否应当从重处罚
黄金辩点三:不属于特殊主体,不应当从重处罚的,不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阶:主观之辩----故意与过失的准确区分
(一)故意伤害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故意伤害故意的内容: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结果
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伤害的故意是对伤害结果的故意,不是对行为的故意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希望伤害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放任伤害结果发生
注意:
故意伤害罪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
如果没有伤害的故意,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的故意是对伤害结果的故意,不是对行为的故意
黄金辩点四:不具有伤害故意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区分
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容易混淆,是故意伤害案件辩护的重点。
主要区别:
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
客观行为不同----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打击部位不同---- 故意伤害罪一般打击非要害部位;故意杀人罪一般打击要害部位
打击强度不同---- 故意伤害罪打击强度相对较小;故意杀人罪打击强度相对较大
犯罪工具不同---- 故意伤害罪使用的犯罪工具相对危险性较小;故意杀人罪使用的犯罪工具相对危险性较大
区分关键: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即行为人主观上是想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还是想剥夺他人生命。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故意杀人辩成故意伤害,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五:主观上只有伤害故意,没有杀人故意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的区分
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也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伤害罪是故意;过失致人重伤罪是过失
对结果的态度不同---- 故意伤害罪是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发生;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不希望、不放任伤害结果发生
法定刑不同----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区分关键:主观方面不同,是故意还是过失。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故意伤害辩成过失致人重伤,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六: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意外事件
如果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意外事件的特征: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损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注意:
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要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是否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
黄金辩点七: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故意伤害案
第三阶:行为之辩----伤害行为的准确认定
(一)伤害行为的认定
伤害行为,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伤害行为的特征:
非法性---- 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医疗行为等,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损害性---- 伤害行为必须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性质
多样性---- 伤害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
常见的伤害行为方式:
暴力伤害---- 以暴力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如殴打、砍杀、撞击等
非暴力伤害---- 以非暴力方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如投毒、传播疾病、精神强制等
作为的伤害---- 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伤害行为
不作为的伤害---- 负有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注意:
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如果是合法的行为,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不限于暴力
黄金辩点八:行为是合法的,不具有非法性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也是辩护的重点。
正当防卫的条件:
起因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主观条件----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限度条件----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黄金辩点九:是正当防卫的,不构成犯罪;是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也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
紧急避险的条件:
起因条件---- 必须有危险发生
时间条件----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对象条件---- 必须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主观条件---- 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
限度条件----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限制条件---- 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注意:
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关于本人危险的规定
黄金辩点十:是紧急避险的,不构成犯罪;是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除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还有其他一些违法阻却事由。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医疗行为---- 合法的医疗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体育竞技---- 合法的体育竞技中的伤害,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的伤害,在一定范围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职务行为---- 合法的职务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他违法阻却事由---- 其他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注意:
这些违法阻却事由都可以成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理由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这些违法阻却事由
如果存在这些违法阻却事由,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黄金辩点十一:具有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阶:结果之辩----伤情鉴定的专业质证
(一)伤情等级的认定
伤情等级是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的关键,也是辩护的重点。
伤情等级的划分: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伤情等级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轻微伤----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轻伤---- 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重伤---- 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
伤情等级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伤情鉴定必须准确,不能有差错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伤情鉴定,看是否准确
黄金辩点十二:伤情鉴定不准确,实际伤情低于鉴定等级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构成犯罪!
(二)伤情鉴定的质证
伤情鉴定是故意伤害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也是辩护的重点。
伤情鉴定的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鉴定时机的恰当性---- 鉴定时机是否恰当,是否过早或者过晚
注意:
伤情鉴定的质证是故意伤害案件辩护的关键
如果伤情鉴定不合法、不准确,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必要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黄金辩点十三:伤情鉴定不合法、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三)伤残等级的认定
伤残等级也是故意伤害案件中重要的量刑情节,特别是在"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
伤残等级的划分:
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严重残疾一般是指六级以上伤残
伤残等级对量刑的影响: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伤残等级是判断是否属于"严重残疾"的重要依据
注意:
伤残等级对量刑有重要影响
辩护时要审查伤残等级的认定是否准确
如果伤残等级认定不准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黄金辩点十四:伤残等级认定不准确,不属于严重残疾的,不应当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伤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伤害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故意伤害案件辩护的重点。
因果关系的特点:
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相对性---- 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时间顺序性---- 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时间顺序不能颠倒
复杂性---- 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复杂,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现象普遍
注意:
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多因一果的情况下,要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黄金辩点十五: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阶:因果之辩----多因一果的责任划分
(一)多因一果的处理
故意伤害案件中,往往是多因一果,即伤害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常见的原因:
被告人的行为---- 是造成伤害结果的原因之一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如心脏病、血友病等
第三方的行为---- 第三方的行为也是造成伤害结果的原因之一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也是造成伤害结果的原因之一
其他因素---- 其他可能造成伤害结果的因素
处理原则:
要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要分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要根据被告人的行为在造成伤害结果中的作用大小,认定其责任大小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六:伤害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被告人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特殊体质的处理
被害人有特殊体质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被害人特殊体质的常见情形:
被害人有严重疾病---- 如心脏病、高血压、血友病等
被害人是特殊人群---- 如老年人、儿童、孕妇等
被害人有其他特殊体质---- 如过敏体质、疤痕体质等
处理原则:
被害人有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但是,如果被告人不知道被害人有特殊体质,主观上没有预见或者无法预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果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造成伤害结果的主要原因,被告人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注意:
被害人有特殊体质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辩护时要注意审查被害人是否有特殊体质,以及特殊体质对伤害结果的影响
如果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造成伤害结果的主要原因,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七:被害人有特殊体质,是造成伤害结果的主要原因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介入因素的处理
如果在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因素,可能会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常见的介入因素:
第三方的行为---- 第三方的行为可能介入,影响因果关系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可能介入,影响因果关系
自然事件---- 自然事件可能介入,影响因果关系
其他因素---- 其他可能介入的因素
处理原则:
如果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并且独立造成了伤害结果,那么伤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
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或者与伤害行为共同造成了伤害结果,那么因果关系不中断
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黄金辩点十八:介入因素中断了因果关系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被害人过错的处理
被害人过错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常见的量刑情节,也是辩护的重点。
被害人过错的类型: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 被害人的过错是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被害人有一般过错---- 被害人的过错是案件发生的次要原因
被害人无过错---- 被害人没有过错
被害人过错的常见情形:
被害人首先挑衅---- 被害人首先挑衅、辱骂被告人
被害人首先动手---- 被害人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
被害人有严重违法行为---- 被害人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抢劫等
被害人有其他过错---- 被害人有其他过错
注意:
被害人过错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如果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害人过错也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因素
黄金辩点十九: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第六阶:情节之辩----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 避险过当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黄金辩点二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情节较轻
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 其他酌定量刑情节
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故意伤害案件中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取得谅解---- 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初犯、偶犯---- 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
间接故意---- 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的,可以从轻处罚
多因一果---- 伤害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可以从轻处罚
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引发---- 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可以从轻处罚
黄金辩点二十一: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死刑辩护
故意伤害罪也可能判处死刑,死刑辩护也是故意伤害案件辩护的重点。
死刑的适用标准: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故意伤害罪适用死刑的情形: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限制死刑适用的情形: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自首---- 有自首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立功---- 有立功情节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过错----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其他限制死刑适用的情形
黄金辩点二十二:罪行不是极其严重,或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第七阶:证据之辩----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一)伤情鉴定的质证
伤情鉴定是故意伤害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也是辩护的重点。前面已经讲过,这里再补充一些。
伤情鉴定的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鉴定时机的恰当性---- 鉴定时机是否恰当,是否过早或者过晚
鉴定标准的适用---- 鉴定标准的适用是否正确
注意:
伤情鉴定的质证是故意伤害案件辩护的关键
如果伤情鉴定不合法、不准确,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必要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黄金辩点二十三:伤情鉴定不合法、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二)物证的审查
物证是故意伤害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包括作案工具、血迹、毛发、指纹、足迹等。
物证的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物证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 物证的保管是否连续,是否有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鉴定意见---- 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物证的关联性---- 物证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
物证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物证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保管链断裂,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物证的鉴定意见必须科学、准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黄金辩点二十四:物证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保管链断裂,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言词证据的审查
言词证据是故意伤害案件中重要的证据类型,包括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言词证据的审查要点:
言词证据的取得程序---- 言词证据的取得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情形
言词证据的真实性---- 言词证据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言词证据的一致性---- 言词证据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
言词证据的关联性---- 言词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的补强---- 言词证据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
注意:
言词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黄金辩点二十五: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现代故意伤害案件中越来越重要的证据类型,包括监控视频、录音、手机数据、网络数据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要点: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来源----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从哪里来的,是否与案件有关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被篡改、伪造的可能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联性----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保管、鉴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可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必须科学、准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黄金辩点二十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不合法,或者真实性存疑,或者鉴定意见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代理申诉、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
故意伤害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主观罪过,提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
审查伤情鉴定,提出伤情鉴定不准确的意见
审查因果关系,提出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
审查被害人过错,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争取不羁押
注意防止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非法证据,申请予以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伤情鉴定有异议的,申请重新鉴定
故意伤害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主观、行为、结果、因果、情节、证据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其他犯罪
重点审查伤情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重点审查因果关系和被害人过错
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者判处死刑,参加二审、死刑复核程序
故意伤害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七阶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伤情鉴定和物证
申请鉴定人、证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故意伤害罪还是其他犯罪
重点论述伤情等级和伤残等级
重点论述因果关系和被害人过错
重点论述各种量刑情节
重点进行死刑辩护,争取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推了李某一把,李某倒地,手臂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张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的行为确实导致了李某重伤的结果;(2)但张某主观上只有推搡的故意,没有伤害的故意,他只是想推开李某,没想到会造成重伤的结果;(3)张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推搡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4)张某主观上是过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5)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轻很多;(6)建议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罪过不同。如果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就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正确区分两罪。
(二)伤情争议:伤情鉴定的重新鉴定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执,王某将赵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构成重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将赵某打伤,构成犯罪;(2)但法医鉴定认为赵某构成重伤,辩护人对此有异议;(3)辩护人认为赵某的伤情不构成重伤,只构成轻伤;(4)申请对赵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5)如果重新鉴定后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王某的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重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轻很多;(6)建议对赵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同意对赵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不构成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伤情鉴定是故意伤害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也是辩护的重点。如果伤情鉴定不准确,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要重点审查伤情鉴定,看是否准确,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三)量刑争议:被害人过错与积极赔偿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孙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孙某首先挑衅并动手殴打刘某,刘某还手将孙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刘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刘某确实构成故意伤害罪;(2)但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孙某首先挑衅并动手殴打刘某,具有明显过错;(3)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4)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刘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6)建议对刘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为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刘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对刘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启示: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都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各种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当建立"七阶辩护体系",从主体、主观、行为、结果、因果、情节、证据七个阶次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阶(主体之辩)---- 重点审查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特殊主体等主体问题
第二阶(主观之辩)---- 重点审查主观罪过,正确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重伤,以及意外事件
第三阶(行为之辩)---- 重点审查伤害行为的认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等行为问题
第四阶(结果之辩)---- 重点审查伤情等级、伤情鉴定、伤残等级、因果关系等结果问题
第五阶(因果之辩)---- 重点审查多因一果、被害人特殊体质、介入因素、被害人过错等因果问题
第六阶(情节之辩)---- 重点审查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死刑辩护等量刑问题
第七阶(证据之辩)---- 重点审查伤情鉴定、物证、言词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问题
七个阶次的辩护各有侧重,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同时,要注重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特别是伤情鉴定的质证和死刑辩护。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故意伤害案件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