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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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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3篇: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三密级辩护体系:绝密·机密·秘密的差异化抗辩

引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是渎职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一种特殊的渎职犯罪,其特殊性在于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根据国家秘密的不同密级(绝密、机密、秘密),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该罪的设立旨在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辩护特点:

犯罪对象特殊---- 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

主体范围较广---- 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情节要求严格----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密级认定复杂---- 国家秘密的密级认定复杂,容易产生争议

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难分---- 故意与过失的界限难以区分

与其他犯罪的竞合问题----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存在竞合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应当建立"三密级辩护体系",根据国家秘密的三个不同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分别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一密级: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辩护

(一)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认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绝密级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绝密级事项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绝密级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绝密级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绝密级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绝密级事项

其他绝密级事项

注意:

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由《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由产生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确定

对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黄金辩点一:不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不适用绝密级的定罪标准!

(二)"故意泄露"的认定

"故意泄露"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故意泄露的表现形式:

口头泄露---- 通过口头方式向他人告知国家秘密

书面泄露---- 通过书面方式向他人提供国家秘密

电子泄露---- 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电子方式向他人传递国家秘密

其他方式泄露---- 通过其他方式向他人泄露国家秘密

故意的认定:

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

希望或者放任泄露结果的发生

过失泄露的,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构成本罪

黄金辩点二:不是故意泄露,而是过失泄露的,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标准: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

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这是三个密级中标准最低的,因为绝密级国家秘密最重要

黄金辩点三: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第二密级: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辩护

(一)机密级国家秘密的认定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机密级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机密级事项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机密级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机密级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机密级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机密级事项

其他机密级事项

注意:

机密级国家秘密的重要性次于绝密级,但高于秘密级

机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由《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黄金辩点四: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机密级的定罪标准!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标准: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

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标准比绝密级高,因为机密级国家秘密的重要性次于绝密级

黄金辩点五: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与绝密级的区分

主要区别:

重要性不同---- 绝密级国家秘密最重要,机密级次之

定罪标准不同---- 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就构成犯罪;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才构成犯罪

量刑不同---- 虽然法定刑相同,但在具体量刑时,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量刑会更重

区分关键:国家秘密的密级是什么。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绝密级辩成机密级,或者将机密级辩成秘密级,定罪标准会提高,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量刑更轻。

黄金辩点六:国家秘密的密级认定错误,应当降级的,依法予以降级!

第三密级: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辩护

(一)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认定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级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级事项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级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级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级事项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级事项

其他秘密级事项

注意: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三个密级中重要性最低的

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范围由《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确定

黄金辩点七:不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标准: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

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标准是三个密级中最高的,因为秘密级国家秘密的重要性最低

黄金辩点八:故意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区分

主要区别:

性质不同----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工作秘密是机关、单位内部的事项;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商业信息

密级不同---- 国家秘密有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没有密级划分

法律保护不同---- 国家秘密由《保守国家秘密法》保护;工作秘密由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商业秘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

法律责任不同---- 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工作秘密一般给予行政处分;泄露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罪)

区分关键:该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国家秘密辩成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就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或者只是违纪。

黄金辩点九:不属于国家秘密,只是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共同的辩护要点

(一)主体之辩:是否属于特殊主体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

注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规定处罚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依照规定酌情处罚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量刑可以酌情从轻

黄金辩点十: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对象之辩: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国家秘密的定义: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这是国家秘密的实质要件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这是国家秘密的程序要件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这是国家秘密的时空要件

注意: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属于国家秘密

黄金辩点十一: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行为之辩:是否属于"泄露"

"泄露"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核心行为。

"泄露"的定义:

泄露是指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泄露的方式:

主动泄露---- 主动向他人告知、提供国家秘密

被动泄露---- 过失导致国家秘密被他人知悉

其他方式---- 其他导致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方式

注意:

泄露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不作为的泄露,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不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

黄金辩点十二:不属于泄露行为的,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四)主观方面之辩:是否属于"故意"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故意的认定: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结果

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 希望泄露国家秘密的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放任泄露国家秘密的结果发生

注意: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构成本罪

意外事件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的,不构成犯罪

黄金辩点十三: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的,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情节之辩: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6项(件)以上的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9项(件)以上的

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注意:

"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

情节是否严重、特别严重,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

黄金辩点十四: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犯罪;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不适用加重处罚!

(六)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1. 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过失

法定刑相同---- 两罪的法定刑相同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但在某些情况下,辩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可能量刑更轻,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小。

2. 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对象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情报

行为方式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泄露;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服务对象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服务对象是境内的机构、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服务对象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法定刑不同----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法定刑更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辩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十五:不是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只是向境内人员泄露的,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密级鉴定的质证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往往会有密级鉴定意见,这是重要的证据,也是辩护的重点。

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黄金辩点十六:密级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主体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主体证据:

身份证明

职务证明

任职文件

职责证明

保密义务证明

审查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审查行为人是否负有保密义务

审查行为人是否接触过国家秘密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主体身份

(三)行为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行为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文件、信件、邮件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有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审查泄露的方式、时间、地点

审查泄露的范围、程度

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泄露行为

(四)情节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情节证据:

泄露国家秘密的数量证据

造成的后果证据

其他情节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泄露国家秘密的数量是否准确

审查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

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情节严重

(五)"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往往也是"一对一"证据,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是否有其他间接证据佐证

言词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言词证据是否稳定、一致

黄金辩点十七:只有"一对一"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取保候审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国家秘密的密级,提出密级认定错误的意见

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提出定性意见

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对象、行为、主观方面、情节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国家秘密的密级认定是否正确

重点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重点审查密级鉴定意见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密级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密级鉴定意见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国家秘密的密级认定是否正确

重点论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重点论述是故意还是过失

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八: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密级较低

泄露的国家秘密密级较低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泄露范围较小

泄露的范围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动机正当

泄露国家秘密的动机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为了个人私利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密级较低---- 泄露的国家秘密密级较低的,可以从轻处罚

泄露范围较小---- 泄露的范围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泄露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动机正当---- 动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情节较轻,一般在情节严重的范围内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积极挽回损失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泄露的国家秘密密级较低,范围较小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积极挽回损失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积极挽回损失,认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密级争议:国家秘密密级的认定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是某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到一份标注为机密级的技术文件。张某将该文件的部分内容泄露给了他人。检察机关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起诉张某,认定泄露的是机密级国家秘密。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确实泄露了技术文件的部分内容,但该文件的密级认定有问题;(2)该技术文件虽然标注为机密级,但实际上并不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只是一般的技术信息;(3)该文件不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应当降为秘密级;(4)如果降为秘密级,张某只泄露了1项(件),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不构成犯罪;(5)建议对该文件的密级重新鉴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文件的密级重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秘密级。法院认为张某只泄露了1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决张某无罪。

辩护启示:国家秘密的密级认定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如果密级认定错误,可能导致不构成犯罪或者量刑过重。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国家秘密的密级认定是否正确,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二)主观争议:是故意还是过失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一次会议结束后,将一份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遗忘在会议室,后被无关人员捡到并传播。检察机关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将国家秘密文件遗忘在会议室,导致文件被他人捡到并传播;(2)但李某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他不希望文件被泄露,也没有放任文件被泄露;(3)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虽然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但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小,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李某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就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正确区分故意与过失。

(三)定性争议: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还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一份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提供给了某境外机构的人员。检察机关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将国家秘密文件提供给了他人,但他不知道对方是境外机构的人员;(2)王某以为对方是境内某公司的人员,不是境外机构的人员;(3)王某主观上没有为境外机构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4)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比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轻,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不知道对方是境外机构的人员,主观上没有为境外机构提供国家秘密的故意,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境外的,就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境外的,正确区分两罪。

结语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一种特殊的渎职犯罪,根据国家秘密的不同密级,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应当建立"三密级辩护体系",根据国家秘密的三个不同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分别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绝密级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意还是过失等

机密级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能否降为秘密级等

秘密级之辩---- 审查是否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是否属于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等

三个密级的定罪标准不同,辩护策略也不同。同时,要注重主体身份、国家秘密的认定、泄露行为、主观方面、情节严重等共同辩护要点,以及证据审查、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和量刑辩护。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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