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生命刑前的最后一道防线
死刑案件辩护是我执业生涯中压力最大的工作。每次接下这样的案子,我都会长时间失眠。不是因为案情复杂,而是因为你知道,自己的每一步选择都可能影响到一个人能否继续活下去。
2020年春天,我接手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当事人叫陈志远,三十六岁,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他在一次激烈的口角冲突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表面上看,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但当我在看守所第一次见到陈志远时,他那种混合着愤怒、悔恨和恐惧的复杂神情,让我意识到事情并非表面那么简单。
陈志远告诉我,案发那天,他带着七岁的女儿在小区游乐场玩耍。被害人----一名醉酒的中年男子----突然冲过来辱骂他的女儿,言辞极其污秽下流。陈志远上前理论,对方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推搡他的女儿,导致小女孩摔倒在地,额头磕在台阶上出血。陈志远说,那一刻他的脑子"嗡"地一下炸开了,后面发生的事就像一场噩梦----他冲回车里拿了平时削水果的折叠刀,回来捅了那人。
"我女儿才七岁,头上缝了六针。"陈志远说到这里,眼泪流了下来。"我也不知道自己怎么就成了杀人犯。我知道我错了,但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当时控制不住自己。"
这些话让我陷入了沉思。这是一个典型的激情杀人案件,其中夹杂着被害人过错、义愤动机等诸多可以从宽的情节。但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死刑。这意味着,如果要保住陈志远的命,我必须构建一套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辩护方案。
二、"情节较轻"的核心论证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第一档针对普通故意杀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档针对"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故意杀人罪辩护中最重要、也最富有争议的概念。它像一扇窄门,走进去,被告人的命运可能从死刑变为十年以下;走不进去,等待他的可能是死亡。
在本案的辩护中,我决定将"情节较轻"作为最核心的论证方向。我的论证逻辑基于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是被害人过错。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是最常见的"情节较轻"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指导,如果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道德可非难性:在公共场所对一名七岁女童进行污秽辱骂,并对其实施了推搡行为,导致女童受伤。任何一个正常的父母,面对自己年幼子女遭受如此侵害,都会产生强烈的愤怒情绪。这不是抽象的道德话语,而是人类最朴素、最自然的情感反应。
我要求法院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录像画面清晰显示,被害人摇摇晃晃地走进游乐场,对正在荡秋千的小女孩指指点点,口中念念有词。当陈志远上前质问时,被害人用力推了小女孩一把,小女孩迎面摔倒在台阶上。这组画面在庭审中播放时,我能看到合议庭法官们神情的变化----那不仅仅是法律人的审视,更是作为人的本能反应。
其次是义愤动机。陈志远的杀人行为发生在被害人侵害其女儿之后极短的时间内,是一种典型的激愤行为。虽然他并非一开始就打算杀人,但在女儿受伤的强烈刺激下,理智被压倒,产生了不计后果的冲动行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理论上"义愤杀人"的特征,与预谋杀人、图财杀人等具有本质区别。义愤杀人的行为人,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明显低于其他类型的杀人犯,这正是"情节较轻"认定的核心价值依据。
我向合议庭强调了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从陈志远女儿被推倒到他持刀返回,前后不超过两分钟。这两分钟不是预谋的时间,而是情绪失控的时间。一个父亲在亲眼看到七岁女儿额头流血时,不可能要求他像法学家一样冷静地权衡利弊。法律不能要求普通人在极端情境下保持圣人般的理智----这正是刑法之所以将"情节较轻"作为独立法定刑档次的内在逻辑。
第三个层面是防卫因素。虽然陈志远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但不容否认的是,案发时他正处于一种被动的应激反应状态。被害人醉酒滋事、侵害未成年人,客观上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陈志远的反应虽然在手段和结果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评价其行为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特殊背景。
坦率地说,我的这一论证在法庭上引起了不少争议。公诉人尖锐地指出,陈志远离开现场去取刀的行为已经脱离了防卫的即时性要求,不应认定为防卫因素。我承认这一批评有一定道理,但我认为,重点不在于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防卫,而在于本案的暴力行为植根于特定的应激情境,这与主动寻求冲突的暴力行为存在本质区别。这种区别应当在量刑时得到充分反映。
三、自首与立功的辩护运用
陈志远案中,自首是以定案的一个重要情节,也是我在量刑辩护中反复强调的从宽依据。
案发监控显示,陈志远在捅刺被害人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他没有选择逃跑,而是在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他对自己持刀捅人的事实供认不讳。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陈志远构成自首基本没有争议。争议点在于自首的"程度"和"价值"----公诉人认为,陈志远的自首是"被动型"自首(因为监控已记录了全过程,他没有逃跑的现实可行性),从宽幅度应有限制。而我则主张,陈志远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原地等待的行为,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和接受法律制裁的主动性,应当给予充分的从宽评价。
为了强化这一主张,我向法庭提交了陈志远在案发后的完整行为记录。除主动报警外,他还请求周围的人帮助救治被害人,在警察到达后主动交出凶器。这些细节虽然微小,但拼凑起来,能够勾勒出一个愿意承担责任的被告人形象。
除了自首,我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做了大量的刑事和解工作。故意杀人案件中的刑事和解是一个极其敏感的领域。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即便达成和解,也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规定的特殊从宽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谅解,仍然是在量刑时不可忽视的酌定从宽情节。
被害人家属最初的态度非常坚决----要求判处死刑,拒绝任何形式的赔偿。我多次登门,不是去谈金额,而是去倾听。被害人的妻子是一位中年妇女,两个孩子还在读书。她对失去丈夫的悲痛我能理解,但同时我也能感受到她对未来生活的茫然。我向她转达了陈志远的忏悔之意,告诉她陈志远愿意倾其所有进行赔偿。最终,在经历了三次长谈后,她松口了。
陈志远卖掉了老家的房子,拿出了全部积蓄,还向亲友借了一部分钱,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八十六万余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四、死刑适用的辩护攻防
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辩护,是所有刑辩业务中最沉重、也最考验功力的领域。
在这类案件中,死刑的适用与否往往取决于综合性的司法裁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实践,影响死刑适用的因素通常包括: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预谋的有无、被害人的数量、人身危险性的评估、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等。
陈志远案中,我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因素:
第一,犯罪手段问题。陈志远使用折叠刀捅刺被害人,捅刺次数为一刀,这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属于手段相对单一、非特别残忍的情形。该刀的刀刃长度仅七厘米,说明并非为犯罪专门准备的杀伤性武器。
第二,犯罪动机的非预谋性。案发具有鲜明的突发性和情绪性特征,陈志远事先没有杀人预谋。他只是在遭受强烈情绪刺激后的短暂失控状态下实施了暴力行为。这与精心策划、蓄谋已久的杀人行为存在本质差异。
第三,人身危险性的重新评估。陈志远此前无任何犯罪记录,案发前有稳定工作和正常家庭生活。案发后表现出深切的悔罪态度。对这类"一次性犯罪人",刑罚的预防必要性相对较低。
第四,社会危害性的多维度考量。本案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行为具有特殊的起因和背景,不是针对不特定公众或社会秩序的犯罪。从社会公众的接受度来看,对保护子女而被激怒的父亲判处死刑,是否真正符合公众的正义直觉,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在法庭辩论最后,我用了很长的时间来陈述死刑适用的审慎原则。我说了一段至今记忆犹新的话: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讨论的不是一个冰冷的法律命题,而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去留。这个人在三十六年的生命里,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他努力工作,养育女儿,是一个普通人。案发那天,他在目睹七岁女儿被一个醉酒成年男性推倒在地、额头出血之后,做出了一个他余生每一天都会为之悔恨的选择。我知道,杀人必须受到惩罚。但惩罚不等于消灭。请给这个父亲一个活下来的机会,让他用余生来赎罪。"
法庭内安静了几秒钟。那是我职业生涯中最漫长的几秒钟。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策略取舍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附带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的互动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实务议题。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促成赔偿、化解矛盾,同时避免出现"花钱买命"的不良观感,考验着辩护律师的策略水平。
陈志远案的民事赔偿经历了艰难的交涉过程。被害人家属最初提出了三百万的赔偿要求,而陈志远的家庭经济状况根本无力承担。经过律师的反复协调,最终达成的赔偿金额是八十六万余元。这一金额虽然未能完全弥补被害方的损失,但在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条件下,已经是倾尽全力的诚意表达了。
在庭审中,我并没有回避"赔偿换谅解"的质疑,而是正面阐述了其中的法律逻辑。我告诉法庭,陈志远的赔偿不是"买命钱",而是他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后,希望通过具体的行动来表达歉意。赔偿金额的多少不是关键,关键是赔偿行为所体现的悔罪态度。法律鼓励被告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不是为了制造不公,而是为了在惩罚之外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可能。
附带民事赔偿还有一个容易忽视但值得运用的辩护功能:赔偿金额的高低往往与被害人的家庭状况密切相关。本案中,被害人是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经济来源,其死亡给这个家庭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打击。陈志远的赔偿虽然不多,但至少帮助这个家庭渡过了失去主要经济支柱后最困难的头几年。这一点,我相信合议庭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会加以考虑。
六、刑事和解的边界与策略
故意杀人罪中的刑事和解是一个充满张力的话题。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因民间纠纷引发、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犯罪,以及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按照这一规定,故意杀人罪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但这不等于说,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告人赔偿和被害方谅解没有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政策一贯强调"宽严相济"和"少杀、慎杀"的原则。在这项政策指导下,被告人的积极赔偿和被害方的谅解是影响死刑适用的重要因素。
陈志远案最终没有适用死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志远有期徒刑十二年。这个结果虽然与"情节较轻"的无罪或十年以下辩护目标还有距离,但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对于一个造成他人死亡的案件来说,保住性命已是来之不易的结果。
宣判后,陈志远的哥哥在法庭外拉着我的手,激动得说不出话来。我心里并没有太多喜悦感----一个父亲失去了女儿正常的童年,一个妻子失去了丈夫,两个孩子失去了父亲。这个案件里没有赢家。有的只是法律程序必须履行的正义要求和刑罚裁量中必须坚守的理性。
七、辩护经验的方法论提炼
通过陈志远案及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实践,我逐渐形成了对这一罪名辩护方法论的体系化认识。
第一,案情还原必须做到极致。故意杀人案件的辩护,首先要做的就是帮助法庭还原完整的事件脉络,而非仅仅聚焦于"捅刺"这个孤立的行为。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必须围绕案发前因、过程细节和事后表现展开全方位的事实辩护。从被害人的挑衅行为到被告人的应激反应,从现场环境到心理状态,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影响法官自由心证的关键变量。
第二,"情节较轻"应当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论证,而非割裂地罗列"因素清单"。在陈志远案中,我试图构建的是一个完整的叙事:一个在极端应激情境下失控的父亲,而非一个"具有ABCD四项从轻情节的被告人"。这两种叙事方式带给法庭的感觉是完全不同的----前者触动的是法官作为人的良知,后者诉诸的是法官作为法律职业者的理性分析。而优秀的量刑辩护,需要同时打动这两者。
第三,死刑辩护必须对裁判者的心理有深刻的理解。判决被告人死刑,对法官来说是一个极其沉重的决定。辩护律师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是为法官提供"不判死刑"的理由和依据。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悔罪态度----每一个因素的重要之处不在于自身的法律分量,而在于它们共同为法官提供了可以选择的从宽路径。从这个意义上说,死刑辩护不是说服法官"你错了",而是帮助法官"找到不判死刑的台阶"。
第四,附带民事赔偿的运用是一门分寸感极强的艺术。推动赔偿太少,无法体现被告人的悔罪诚意,也不足以感化被害方;推动赔偿太多,可能引发"花钱买命"的负面舆论,反而对被告人不利。辩护律师需要准确地把握"真诚但有上限"的原则,让赔偿行为看起来是被告人意愿的自然表达,而非律师精心策划的交易。
第五,庭审陈述的情感表达必须克制而有力量。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因长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庭审中容易情绪失控。辩护律师既要充分地传递被告人的悔罪情感和案发背景的悲剧性,又要避免过度煽情引发反感----因为"煽情"一词一旦被反方贴上标签,所有真诚的情感表达都可能被否定。在这两者之间找到恰到好处的平衡,是辩护律师庭审技术的高阶素养所在。
这些方法论的总结,不是来自于书本,而是来自于一次次真实的庭审、一次次与命运的对峙。每一条经验的背后,都有一段令人难以释怀的故事。
八、对"情节较轻"的理论反思
写到这里,我想跳出陈志远案的具体事实,对"情节较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做一些理论层面的反思。
刑法第232条对"情节较轻"的规定采取了高度抽象的表达方式,这种立法技术给了司法者极大的裁量空间,但也带来了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情节较轻"主要涵盖以下几类情形:义愤杀人、防卫过当、大义灭亲、帮助自杀、被害人有过错的杀人、长期受虐后的反抗杀人等。
但问题在于,"情节较轻"的内涵仍在不断演化。一些新型的案件情节,例如因长期遭受网络暴力而杀人、因精神疾病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杀人等,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我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以指导案例的形式,逐步明确"情节较轻"的具体判断标准,为辩护律师和法官提供更清晰的操作指引。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情节较轻"的证明责任分配。现行司法实践中,往往要求被告人一方对"情节较轻"的存在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从刑事法治的基本原理出发,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其证明标准不应过于严苛,只需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过度强调被告人的举证责任,将导致许多本应适用"情节较轻"的案件被错误地归入普通故意杀人的重刑档次。
这些反思并非学术清谈,而是直接关系到每一个被告人的性命和自由。如果说辩护律师在个案中追求的是具体的正义,那么理论反思和制度改造追求的就是系统的正义。作为一线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在个案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应当成为推动制度进步的力量。
九、余思:惩罚与救赎的永恒张力
故意杀人罪是最古老的罪名之一,也是最考验人类正义观念的罪名。在"以命抵命"的原始正义观和现代刑罚的改造理念之间,刑法一直在进行着艰难的价值权衡。
陈志远入狱后,我定期收到他的来信。他在信中说,每天都在想念女儿,也每天都在为那天的事忏悔。他说他在监狱里学会了控制情绪,报了法学函授课程,希望能通过学习法律来理解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他还说,等出狱后,想去被害人家属那里,亲口说一声对不起。
我不知道他能否做到。十二年的刑期结束后,他将年近半百,女儿已经长大成人。被害人留下的两个孩子也早已成年,他们是否愿意接受那句迟到了十二年的"对不起",没有任何人可以预判。
但这就是刑法----它惩罚罪恶,同时又为救赎预留了可能。而辩护律师的使命,就是在惩罚与救赎之间,守护每一个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确保正义的实现不因情感的失衡而偏离法律的准绳。
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每一件都是在悬崖边上行走。走好了,换来的可能只是一个不那么坏的结局,而远非完美的胜利。但这就是刑辩律师存在的意义----在生命与死亡之间,搭建最后一道法律防线。
十、补充维度的深入探讨
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中,还有一些重要的实务维度值得深入剖析。
首先是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分担问题。在多人参与的共同杀人案件中,准确区分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和作用是辩护的关键。我办过的一起涉及多人的斗殴致死案中,检察机关将全部参与者均以故意杀人罪共犯提起公诉。我们通过逐帧分析监控录像,证明其中两名被告人的行为仅限于拳脚殴打,与致命刀伤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二人的罪名变更为聚众斗殴罪,刑期从可能的无期徒刑降至五年。这个案例说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对因果关系的精准分析往往是被告人命运的分水岭。
其次是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的运用。精神病鉴定在故意杀人案件中是常见的辩护策略,但需要格外审慎。一方面,如果在案的证据明确指向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贸然申请精神病鉴定不仅浪费时间,还可能被法庭视为延宕诉讼的恶意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案件中存在明显的精神异常表现----如作案动机不明、行为方式异常、案发后反应不符合常理等----辩护律师有义务申请鉴定,这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要件。在陈志远案中,我们慎重评估后没有申请精神病鉴定,因为他的行为虽然在情绪控制上存在异常,但在整个行为链条上具有前后一致的逻辑性,不符合精神病发作的临床特征。这种自我克制的判断,避免了不必要的程序消耗和法庭反感。
第三是证人证言的挖掘与运用。故意杀人案件中的目击证人是极为重要的证据来源。辩护律师应当高度重视对证人证言的系统审查----不仅要看证人说了什么,更要分析证人为什么这样说、证人的观察条件是否充分、证人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在陈志远案中,游乐场的一位保洁阿姨是关键的目击证人。她的证言证实了被害人确有推搡女童的行为,且使用了侮辱性语言。为了固定这一证言,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申请对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庭审时申请她出庭作证。活生生的证人站在法庭上还原案发场景,远比一份冰冷的询问笔录有说服力。
第四是客观证据的全面收集。在故意杀人案件中,除了常见的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外,辩护律师还应当关注一些容易被忽略的客观证据。例如,被告人案发前的社交媒体记录,可以反映其日常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案发地点的环境证据,可以佐证或者是排除某些行为方式的合理性;被害人过往的行为记录,可以为被害人过错的认定提供佐证。这些证据单独看来可能价值有限,但综合起来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为辩护主张提供坚实的支撑。
第五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公诉人的沟通策略。死刑案件中的控辩关系并非纯粹的对立。在某种程度上,公诉人也有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他们也未必希望每一个案件都判处死刑。辩护律师如果能够在重大案件中与公诉人保持专业、理性的沟通,在有限的共识范围内寻求合作,往往能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量刑建议。陈志远案中,我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自首认定、被害人过错等事实问题与公诉人进行了多轮书面和口头沟通,虽然未能说服公诉人降低量刑建议,但至少让公诉人理解了辩护立场背后的逻辑,减少了庭审中的对抗摩擦。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是一项需要综合素养的法律艺术。它不仅仅是对法条的解释和运用,更涉及对人性、社会心理和司法裁判规律的深刻理解。每一位优秀的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都是在法律与人性之间找到了属于自己的平衡点----既不失法律人的理性冷静,又保留对当事人命运的真切关怀。这种平衡不是自然而然就能达到的,而是需要在每一个案件中反复打磨、修炼而成的。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人物均为化名。案件情节经过综合处理,不指向任何具体案件。*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