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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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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5篇: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五层辩护体系:从事实到量刑的全方位抗辩

前言:敲诈勒索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难点

敲诈勒索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财产犯罪,也是辩护难度较大的罪名之一。其辩护难点主要在于:

威胁、要挟的认定模糊---- 什么是"威胁、要挟",边界不清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困难---- 如何区分维权与敲诈,界限不明

数额计算争议大---- 犯罪数额的计算方法、扣除项目等存在争议

既遂未遂标准不一----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存在争议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难分---- 与抢劫罪、绑架罪、诈骗罪等的界限难以区分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敲诈勒索案件必须建立系统的辩护体系,从事实、法律、证据、程序、量刑五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一层:事实层面的辩护

(一)威胁、要挟行为的事实审查

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因此,是否存在威胁、要挟行为,是事实层面辩护的重点。

威胁、要挟的特征:

暴力性或精神强制性---- 以实施暴力、损害名誉、揭发隐私等相威胁

非法性---- 威胁的内容是非法的,或者威胁的方式是非法的

强制性---- 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黄金辩点一:没有实施威胁、要挟行为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正常的维权行为,没有威胁、要挟

只是提出合理的诉求,没有威胁、要挟

只是言语过激,但没有威胁、要挟的内容

被害人自己理解错误,行为人没有威胁、要挟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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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果关系的事实审查

敲诈勒索罪要求威胁、要挟行为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威胁、要挟而产生恐惧心理,被迫交付财物。

黄金辩点二:被害人交付财物不是因为威胁、要挟,而是基于其他原因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典型辩护情形:

被害人是出于同情、怜悯而交付财物

被害人是为了息事宁人、避免麻烦而交付财物

被害人是基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交付财物

被害人交付财物与威胁、要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犯罪数额的事实审查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犯罪数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

数额审查要点:

审查犯罪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是否有应当扣除的合理部分

审查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常见的数额争议:

是否应当扣除合法债务部分?---- 应当扣除,只对超出合法债务的部分认定为敲诈勒索数额

是否应当扣除已经归还的部分?---- 已经归还的部分可以扣除,但如果是犯罪既遂后归还的,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只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是否应当计算利息、孳息?---- 一般不计算利息、孳息

第二层:法律层面的辩护

(一)"威胁、要挟"的法律认定

"威胁、要挟"的法律内涵:

威胁---- 以实施暴力、伤害等相威胁

要挟---- 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损害财产等相要挟

威胁、要挟的方式:

口头方式

书面方式

电话方式

网络方式

通过第三人转达

威胁、要挟的内容:

对被害人的人身进行威胁(如伤害、杀害)

对被害人的财产进行威胁(如毁坏、盗窃)

对被害人的名誉、隐私进行威胁(如揭发隐私、毁坏名誉)

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威胁

黄金辩点三:威胁、要挟的内容或方式不具有非法性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典型辩护情形:

以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相威胁---- 举报违法犯罪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具有非法性

以提起民事诉讼相威胁---- 提起民事诉讼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具有非法性

以向媒体曝光相威胁---- 向媒体曝光违法行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具有非法性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法律认定

敲诈勒索罪是目的犯,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威胁、要挟的方法,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黄金辩点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典型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维权索赔----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索赔,即使方式有些过激,也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索取合法债务---- 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威胁、要挟方法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使合法权利---- 为了行使其他合法权利而使用威胁、要挟方法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和司法政策明确,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商家索赔,即使索赔数额较高,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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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 与抢劫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都可能使用威胁方法,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威胁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实施暴力的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其他威胁

威胁的方式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当面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方式发出的

威胁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实施暴力;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是将来实施暴力

取财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是当场取财;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取财,也可以是事后取财

2. 与绑架罪的界限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都可能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客观行为不同---- 绑架罪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要挟方法

是否控制人质不同---- 绑架罪实际控制了人质;敲诈勒索罪没有实际控制人质

威胁的对象不同---- 绑架罪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敲诈勒索罪是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

3. 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客观行为不同---- 诈骗罪是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

被害人的心理状态不同---- 诈骗罪的被害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交付财物

第三层:证据层面的辩护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敲诈勒索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但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证据。

审查要点:

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 是否有夸大、虚构的成分

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 前后陈述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被害人陈述的印证性---- 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是否有矛盾、纠纷、利害关系

常见的问题:

被害人夸大威胁、要挟的程度

被害人虚构部分事实

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

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是敲诈勒索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审查要点:

供述的自愿性---- 是否自愿供述,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

供述的真实性---- 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供述的一致性---- 前后供述是否一致

辩解的合理性---- 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支持

(三)书证、物证的审查

书证、物证是敲诈勒索案件中的重要客观证据。

书证审查要点:

书证的真实性---- 是否伪造、变造

书证的关联性---- 是否与案件有关

书证的合法性---- 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书证的完整性---- 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物证审查要点:

物证的来源---- 来源是否合法

物证的保管链条---- 保管链条是否完整,有无被调换、污染的可能

物证的关联性---- 是否与案件有关

物证的辨认、鉴定---- 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敲诈勒索案件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审查要点:

真实性审查---- 是否伪造、变造、剪辑

完整性审查---- 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关联性审查---- 是否与案件有关

合法性审查---- 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鉴定审查---- 是否经过专业鉴定

常见的电子数据:

短信、微信聊天记录

通话录音

视频录像

电子邮件

网络帖子

第四层:程序层面的辩护

(一)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的情形:

级别管辖异议---- 案件不属于该级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异议---- 案件不属于该地区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异议---- 指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

敲诈勒索案件管辖的特殊问题:

犯罪行为地包括威胁、要挟行为地和取财行为地

犯罪结果地包括被害人所在地和被告人取得财物地

利用网络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地包括被害人所在地、被告人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等

(二)回避申请

回避的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非法言词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非法实物证据----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敲诈勒索案件中常见的非法证据:

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

暴力、威胁取得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物证、书证

非法监听、录音取得的视听资料

(四)诉讼期限审查

诉讼期限审查的要点:

侦查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审理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

第五层:量刑层面的辩护

(一)数额辩护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数额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

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数额较大:2000元至5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注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数额辩护要点:

审查犯罪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提出应当扣除的合理部分

审查是否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二)情节辩护

除了数额外,量刑情节也很重要。

法定量刑情节:

自首

坦白

立功

从犯

未遂

中止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酌定量刑情节:

初犯、偶犯

退赃退赔

被害人谅解

认罪悔罪

被害人有过错

犯罪动机、目的

犯罪手段

犯罪后果

敲诈勒索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因民事纠纷、维权等原因引发的敲诈勒索,可以从轻处罚

退赃退赔---- 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既遂未遂辩护

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未遂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是结果犯,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

既遂标准: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

未遂标准: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

量刑影响: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金辩点五: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的,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缓刑的争取

敲诈勒索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敲诈勒索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数额不大,一般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

全部退赃退赔

取得被害人谅解

初犯、偶犯

认罪悔罪态度好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维权索赔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案例简介:被告人赵某在某饭店吃饭时,发现饭菜中有一只苍蝇,与饭店协商赔偿未果,赵某提出要赔偿1万元,否则就向卫生部门举报、向媒体曝光。饭店赔偿了赵某5000元。后饭店报警,称赵某敲诈勒索。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赵某在饭店吃饭时发现饭菜中有苍蝇,享有合法的索赔权利;(2)赵某提出的赔偿数额虽然较高,但这是民事索赔的范畴,不能因为索赔数额高就认定为敲诈勒索;(3)赵某表示要举报、曝光,是行使合法的监督权、举报权,不是威胁、要挟;(4)赵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是正常的维权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维权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赵某无罪。

辩护启示: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商家索赔,即使索赔数额较高,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能因为索赔数额超出了商家的预期,就认定为敲诈勒索。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维权,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索取合法债务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案例简介:被告人孙某借给朋友李某5万元,李某久拖不还。孙某多次催要未果,就威胁李某说,如果再不还钱,就到李某单位去闹,让李某身败名裂。李某害怕,就还给了孙某5万元。后李某报警称孙某敲诈勒索。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孙某有合法债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孙某威胁李某是为了索取合法债务,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3)孙某的行为虽然方式不当,但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不构成敲诈勒索罪;(4)索取合法债务,即使使用了一些威胁手段,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结果: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启示: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使用威胁、要挟方法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三)敲诈勒索未遂的认定与量刑

案例简介:被告人周某向某公司老板发送恐吓信,要求老板打款50万元到指定账户,否则就伤害老板的家人。老板收到恐吓信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在周某取钱时将其抓获。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起诉。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周某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是犯罪未遂;(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周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4)建议对周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辩护启示:敲诈勒索罪是结果犯,以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的,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以及未取得财物的原因。

结语

敲诈勒索罪是常见的财产犯罪,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敲诈勒索案件应当建立"五层辩护体系",从事实、法律、证据、程序、量刑五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事实之辩---- 审查是否存在威胁、要挟行为,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犯罪数额是否准确

法律之辩---- 审查威胁、要挟是否具有非法性,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证据之辩---- 审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程序之辩---- 审查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诉讼期限等程序问题

量刑之辩---- 审查数额、情节、既遂未遂、缓刑等量刑问题

每一个层面都可能成为无罪或罪轻辩护的突破口。同时,要特别注意区分合法维权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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