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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泄露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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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泄露军事秘密,是军职罪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两个罪名,放在同一个条文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要重一些。但更重要的是,故意和过失的区分,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很多时候,看似是故意泄露,实际上可能是过失泄露,甚至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干事刘某,负责保管一些秘密文件。有一次,他因为工作太忙,把一份秘密级的文件放在了办公桌上,忘了收起来。结果,被来办事的其他单位的人看到了。后来,这件事被发现了,军事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对刘某提起公诉,认为他故意将军事秘密泄露给他人,情节严重。

我作为刘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刘某主观上没有泄露军事秘密的故意,他只是因为疏忽大意,忘了把文件收起来,属于过失;第二,刘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只是被人看到了一眼,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第三,刘某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第四,刘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对刘某定罪处罚,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故意和过失的区分,是泄露军事秘密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的行为,故意和过失,定性不同,量刑也不同。有的时候,甚至可能就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所以,我们辩护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准确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主观、客观、结果三个层次,系统地谈谈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重点谈谈故意与过失的区分问题。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早在1951年,我们国家就有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泄露军事机密罪:"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那个时候,故意和过失是放在一起的,没有分开规定。

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对这个条文做了修改,把故意和过失分开了,规定了两个罪名: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放在了第四百三十二条。为什么要分开呢?我理解,主要是因为故意和过失的主观恶性不同,社会危害性也不同,应该区别对待。故意泄露的,主观恶性大,处罚重一些;过失泄露的,主观恶性小,处罚轻一些。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军人。当然,非军人也可以构成这个罪,因为刑法第四百五十条规定,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文职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过,主要主体还是军人。

第二,犯罪对象是军事秘密。也就是,关系到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是军事秘密,而故意泄露。

第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有泄露的结果,就认定为故意泄露。也就是,只要军事秘密被泄露出去了,就认定行为人是故意的,不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泄露的故意。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是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第二个误区是,把过失泄露当成故意泄露。也就是,行为人本来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过失地泄露了军事秘密,但却被认定为故意泄露。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因为故意和过失的界限有时候确实比较模糊。

第三个误区是,扩大"泄露"的范围。很多人认为,只要军事秘密被不该知道的人知道了,就是泄露。但实际上,"泄露"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行为人主动地、有意识地把军事秘密透露给他人。如果是因为管理漏洞,或者因为他人的窃取、刺探,导致军事秘密被外人知道了,那就不一定是泄露。

第四个误区是,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太松。很多人认为,只要泄露了军事秘密,就是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情节严重是有一定标准的,不是只要泄露了就构成犯罪。如果只是轻微的泄露,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就不构成犯罪。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层次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层次辩护体系。所谓三层次,就是从主观、客观、结果三个层次,层层递进地进行辩护。

第一层次是主观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泄露军事秘密的故意。如果没有故意,那就不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可能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或者不构成犯罪。

第二层次是客观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以及行为的方式、程度如何。如果没有泄露行为,或者情节不严重,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层次是结果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泄露行为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危害的程度如何。如果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很轻,那就可以从轻处罚。

这三层次辩护,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我们辩护的时候,要先从第一层次开始,如果能在第一层次就取得胜利,那是最好的。如果第一层次不行,再退到第二层次。如果第二层次也不行,再退到第三层次。这样层层设防,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三层次辩护的方法来分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层次,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层次辩护:主观故意的审查与认定

(一)故意的内容与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层次辩护:主观故意的审查与认定。这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辩护的第一道关口。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泄露的故意,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故意呢?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

所以,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军事秘密泄露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因素,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军事秘密泄露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也就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军事秘密泄露。比如,行为人知道把秘密文件给别人看,别人就会知道秘密的内容。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军事秘密泄露的结果发生。希望,就是积极追求泄露的结果;放任,就是虽然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反对,听之任之,结果发生了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故意的泄露比较容易认定,比如行为人主动把军事秘密卖给别人,或者主动告诉别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显然是故意的,而且是直接故意。

比较难认定的是间接故意的泄露,也就是行为人放任泄露结果的发生。比如,行为人把秘密文件随便放在那里,不管会不会被别人看到,结果真的被别人看到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不是故意的呢?

我认为,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知道把秘密文件放在那里,很可能会被别人看到,但他还是这么做了,对泄露的结果持放任态度,那就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以为不会被别人看到,因为疏忽大意才导致泄露,那就是过失。

所以,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时候界限很模糊,需要仔细区分。

(二)故意与过失的区分标准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的泄露结果,故意和过失,定性不同,量刑也不同。

那么,如何区分故意和过失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看认识因素。也就是,行为人对泄露结果的认识程度如何。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导致泄露结果,那就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泄露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那就是过失。

第二,看意志因素。也就是,行为人对泄露结果的态度如何。如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泄露结果的发生,那就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反对泄露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那就是过失。

第三,看行为人的表现。也就是,行为人在泄露前后的表现如何。如果行为人主动泄露,或者泄露后很高兴、很得意,那就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泄露后很后悔、很害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那就是过失。

第四,看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也就是,行为人为什么要这么做。如果行为人有泄露的动机,比如为了获利、为了报复、为了炫耀,那就是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泄露的动机,只是因为疏忽大意,那就是过失。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争议很大。公诉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故意,而我们辩护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过失。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

我前面提到的刘某案,就涉及到故意和过失的区分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刘某主观上没有泄露军事秘密的故意,他只是因为工作太忙,疏忽大意,忘了把文件收起来,才导致被别人看到。他对泄露的结果是反对的,结果的发生是违背他的意志的。而且,他发现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主动向领导报告了情况。所以,他的行为属于过失泄露,不是故意泄露。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三)几种常见的非故意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故意泄露,但实际上不是。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军事秘密泄露,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导致了泄露。这种情况属于过失泄露,不是故意泄露。

比如,有的军人因为工作太忙,把秘密文件随便放在桌子上,忘了收起来,结果被别人看到了。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军事秘密泄露,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还是导致了泄露。这种情况也属于过失泄露,不是故意泄露。

比如,有的军人觉得自己把秘密文件放的位置很隐蔽,不会被别人看到,结果还是被别人看到了。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种情况是,意外事件。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军事秘密泄露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这种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

比如,有的军人把秘密文件锁在保险柜里,结果遇到了地震,保险柜被震开了,文件被别人看到了。这就是意外事件,行为人没有过错,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被他人窃取、骗取。也就是,军事秘密是被别人窃取或者骗取的,不是行为人主动泄露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过错,比如没有尽到保密义务,那可能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但不是故意泄露。

比如,有的间谍分子混进军营,偷走了秘密文件。这种情况下,保管文件的人如果尽到了责任,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尽到责任,有疏忽,那可能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辩护意见。

三、第二层次辩护:客观行为的审查与认定

(一)"泄露"的法律含义与表现形式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层次辩护:客观行为的审查与认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泄露"呢?泄露,就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握或者知道的军事秘密,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了。

泄露的方式很多,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只要是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了军事秘密,就算泄露。

常见的泄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口头泄露。也就是,用说话的方式把军事秘密告诉别人。

书面泄露。也就是,用书面的方式把军事秘密泄露给别人。比如,给别人写信、发邮件、发微信等等。

实物泄露。也就是,把载有军事秘密的实物交给别人。比如,把秘密文件、秘密图纸、秘密U盘等等交给别人。

过失泄露。也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军事秘密泄露。比如,把秘密文件丢了,或者把涉密电脑弄丢了等等。

当然,对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来说,必须是故意的泄露。过失的泄露,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不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泄露行为必须是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的。如果是合法的披露,那就不构成犯罪。

比如,经过上级批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军事秘密,用于正常的工作、学习、研究,那就是合法的,不构成犯罪。

所以,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看行为人的泄露行为是不是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如果是合法的,那就不构成犯罪。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除了有泄露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以了。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泄露了大量军事秘密的;

泄露了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

多次泄露军事秘密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泄露军事秘密的;

泄露军事秘密后造成严重后果的;

战时泄露军事秘密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然,这些只是常见的情形,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严重,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宣告无罪。

比如,如果只是泄露了少量秘密级的军事秘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是初犯、偶犯,那就可以认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我前面提到的刘某案,就涉及到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刘某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把一份秘密级的文件放在了桌子上,被别人看到了一眼,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虽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情节较轻的因素,判处了缓刑。

(三)行为辩护中的证据运用

在客观行为的辩护中,证据的运用也非常重要。我们要通过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实施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或者情节不严重。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这一点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关于泄露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有没有泄露行为,以及泄露的方式、程度、范围等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聊天记录、邮件记录、证人证言等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泄露行为,那就不能认定为犯罪。

第二类是关于军事秘密等级和数量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泄露的军事秘密是什么等级,有多少数量的证据。比如,定密意见、涉密文件清单等等。如果泄露的军事秘密等级低、数量少,那就说明情节不严重。

第三类是关于保密法规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的证据。比如,保密制度、保密培训记录、岗位职责等等。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四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行为人自己最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能只听行为人自己怎么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四、第三层次辩护:危害结果的审查与量刑辩护

(一)危害结果的判断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三层次辩护:危害结果的审查与量刑辩护。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那我们就要进行量刑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我们要看看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虽然情节严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但危害结果的大小,仍然关系到量刑的轻重。特别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危害结果更是起着关键作用。

那么,如何判断危害结果的大小呢?我认为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看军事秘密的等级。也就是,泄露的军事秘密是绝密、机密还是秘密。秘密等级越高,危害就越大。

第二,看军事秘密的数量。也就是,泄露了多少军事秘密。数量越多,危害就越大。

第三,看泄露的范围。也就是,军事秘密被多少人知道了,传播的范围有多广。范围越广,危害就越大。

第四,看造成的实际后果。也就是,泄露行为有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比如导致战斗战役失利、导致军事设施被毁、导致人员伤亡、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等等。如果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那危害就大。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后果,那危害就小。

第五,看泄露的时间和地点。也就是,是在平时还是在战时,是在一般地区还是在敏感地区。战时泄露的危害比平时大,敏感地区泄露的危害比一般地区大。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判断危害结果的大小。

(二)量刑档次的区分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有两个量刑档次:

第一个档次,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个档次,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战时犯这个罪的,还有两个量刑档次: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所以,我们量刑辩护的第一步,就是要区分这些量刑档次,看看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哪个档次。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特别严重,我们就要论证不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公诉方认为是战时犯罪,我们就要论证不是战时。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泄露了大量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

泄露了绝密级军事秘密的;

泄露军事秘密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泄露大量重要军事秘密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关于战时的认定,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对照这些情形,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达到了相应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较低的量刑档次来量刑。

(三)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除了区分量刑档次,我们还要寻找各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件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首。如果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立功。如果行为人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主观恶性小。比如,行为人不是为了获利或者其他不良目的,只是为了炫耀,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才泄露了军事秘密,主观恶性不大,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比如,泄露的军事秘密等级不高,数量不多,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平时表现好。如果行为人平时工作一直很认真负责,保密意识很强,为部队做出了很多贡献,只是这次一时糊涂,犯了错误,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认罪悔罪态度好。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罪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七,采取了补救措施。如果行为人发现泄露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扩大,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这些情节,只要有其中一个,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多个,那就可以更大幅度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作为辩护人,就要努力寻找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我前面提到的刘某案,就有很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他是主动向领导报告的,有自首情节;他平时表现很好,是一名优秀的干事;他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他发现后立即采取了补救措施。所以,最后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判处了缓刑。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这类案件涉及到军事秘密的认定,涉及到保密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性很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做好辩护工作。

第二个特点是,涉密性强。这类案件的很多证据都是涉密的,不能公开出示。这就给证据的审查和质证带来了困难。很多时候,辩护人只能在保密的环境下查阅证据,不能复制,不能带出。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泄露主要是人的行为,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四个特点是,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不是故意,比较困难。很多时候,只能靠客观行为来推定。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定密意见。也就是,保密部门出具的关于涉案信息是不是军事秘密、是什么等级的军事秘密的意见。这个我在讲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时候已经讲过了,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第二类是关于泄露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实施泄露行为,以及泄露的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等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上网记录、聊天记录、邮件记录、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证据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被篡改、伪造;二是看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泄露行为;三是看这些证据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三类是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泄露军事秘密的故意的证据。比如,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秘密;二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是故意泄露的;三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四类是关于危害结果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泄露行为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危害程度如何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二是看损害的程度如何;三是看损害和泄露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件的主观故意证明难,很多证据都不好收集,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军事秘密的认定证据不足。比如,没有合法有效的定密意见,或者定密意见有问题,不能确定涉案信息是不是军事秘密,以及是什么等级的军事秘密。

第二种是,泄露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泄露行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种是,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泄露的故意,不能排除过失或者意外事件的合理怀疑。

第四种是,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因为一时糊涂犯了错误,心理压力很大。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是怎么泄露的,当时是怎么想的,有没有泄露的故意。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是过失泄露,不是故意泄露,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如果我们对定密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

第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定密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证明是过失的证据等等。

第四,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如果我们对定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

第五,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定性不准,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就建议检察院改变定性。如果我们认为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定密意见和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据,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泄露的故意,是过失;被告人的行为情节不严重,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承认自己的错误,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的悔意,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泄露军事秘密的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泄露的对象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泄露对象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人。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泄露对象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

第二,主观目的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目的是泄露军事秘密,不一定是为了境外。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目的是为境外提供军事秘密。

第三,犯罪主体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军人,但非军人也可以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

第四,法定刑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比较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定刑就可以看出来,这两个罪的严重程度差别很大。所以,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能把罪名从为境外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改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那就是很大的胜利。

(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对象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对象是军事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对象是国家秘密,范围更广,包括军事秘密、外交秘密、经济秘密、科技秘密等等。

第二,犯罪主体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军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法定刑不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相对较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一个军人故意泄露了军事秘密,那应该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因为这是特别法,优先适用。如果一个非军人故意泄露了军事秘密,那应该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为他不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结果犯,只有当军事秘密实际上被泄露了,让不该知道的人知道了,才构成既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泄露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军事秘密没有被泄露出去,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比如,行为人正在给别人发秘密文件的邮件,还没发出去就被抓住了,那就是未遂。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写到这里,我想反问大家一个问题:同样是泄露了军事秘密,为什么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为什么有的构成犯罪,有的只是违纪?为什么有的判得重,有的判得轻?

答案其实很简单,就是因为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行为的方式和程度不同,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所以,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不能搞一刀切。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始终认为,我们的职责就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让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让罪轻的人不会受到过重的处罚。

当然,我不是说泄露军事秘密是小事。军事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泄露军事秘密是非常严重的行为。对于那些故意出卖军事秘密、危害国家利益的人,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但是,对于那些因为一时疏忽、因为过失、因为不懂法而泄露了军事秘密的人,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我们也应该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能一棍子打死。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保密制度的不断完善,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最后,我还想再问一句:当我们面对一个泄露了军事秘密的军人时,我们是不是应该先问一问,他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他的情节是严重的还是轻微的?他有没有悔改的表现?我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才能真正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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