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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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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在航空运输日益普及的当今社会,飞行安全已经成为关乎公共安全的重大议题。从法律层面而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设立目的在于保护民航飞行活动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作为一名从业二十余年的刑事辩护律师,笔者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深切感受到此类案件的辩护空间与复杂程度远超一般罪名。一方面,航空领域的专业性使得证据采信、因果关系判断面临特殊挑战;另一方面,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在学理和实务中均存在值得深入探讨的争议焦点。本文拟从法律条文解析、构成要件分析、辩护策略设计、典型案例评析等多个维度,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阐述,以期为刑事辩护同仁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罪名概述与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123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条文是我国刑法体系中关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基本法律依据。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分析,该条文采取了"行为+危险+结果"的三层递进式结构:第一层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的行为;第二层要求该暴力行为达到了"危及飞行安全"的危险程度;第三层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设置了轻重不同的两个量刑档次。这一立法模式体现了立法者对航空安全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多维度的辩护空间。

(二)民用航空法第192条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文中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后果指向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加重条款,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衔接规定显著提高了造成严重后果情形下的刑罚力度。辩护律师在实务中必须充分注意到这一规范衔接关系,因为同样的"严重后果"在不同法律适用路径下,可能面临截然不同的量刑结果。

(三)罪名在刑法体系中的定位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具体罪名。该章犯罪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保护的法益具有公共性和不可逆性。相较于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暴力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并不具有劫持或者控制航空器的目的,其暴力行为的直接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员"而非航空器本身,但其行为后果同样可能危及飞行安全。这一区别对于辩护而言至关重要----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论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区分罪名,进而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深度解析

(一)犯罪客体:公共安全权的特殊面向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飞行安全,即民航飞行活动中的公共安全。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飞行安全"并非一个抽象概念,而是具有明确物理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客观状态。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标准和我国民航局的监管要求,飞行安全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的结构完整性、飞行操纵系统的正常运作、机组人员的正常履职能力、客舱秩序的稳定状态等。辩护律师在办案中应当深入了解航空安全的专业知识,从客体的具体内涵出发寻找辩护切入点。例如,如果被告人的暴力行为虽然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但从专业技术角度判断并不足以对飞行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则可以据此提出不符合犯罪客体要件的辩护意见。

(二)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危险与结果的三重审查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递进要素:其一,暴力行为的实施。这里的"暴力"应当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殴打、伤害等直接的身体攻击,还应当包括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但需要注意,单纯的言语侮辱或者争执,如果未达到暴力程度,不应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其二,行为对象的特定性。暴力行为必须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包括机组人员和乘客。如果航空器尚未起飞或者已经安全降落,则不适用本条。这里的"飞行中"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等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通常理解为航空器从关闭舱门后开始滑行直至打开舱门结束滑行的整个过程。其三,危险状态的达到。暴力行为必须达到"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即产生了飞行安全受到现实威胁的具体危险。这是一个需要进行实质性判断的要件,而非仅仅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

从辩护策略的角度出发,对客观方面的审查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层面:第一,暴力行为的真实程度。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还是仅为一般的肢体接触或者推搡?第二,"飞行中"的时间节点判断。案发时航空器是否确实处于法律意义上的"飞行中"状态?第三,危险状态的因果关联。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与飞行安全受到威胁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还是仅属于假设性的危险?这些问题往往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

(三)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与特殊身份的影响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实务中,本罪的被告人多为航空器上的乘客,但也可能出现机组人员之间的暴力冲突等特殊情况。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主体的身份因素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可能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如果行为人是醉酒乘客,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因醉酒而降低,进而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如果行为人患有精神疾病,其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是否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这些问题都需要辩护律师进行深入的调查和论证。

(四)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辨析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会危及飞行安全,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暴力行为可能危及飞行安全,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中的行为人并不具有"希望"飞行安全受到危害的直接故意,而是表现为"放任"的间接故意----即在激烈冲突中,行为人虽然知道自己的暴力行为可能导致飞行安全事故,但出于愤怒、冲动等情绪因素,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持漠不关心的态度。

辩护律师在主观方面的辩护策略应当聚焦于以下几个关键点:第一,行为人对"危及飞行安全"这一后果的认识程度。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及飞行安全(例如,行为人从未乘坐过飞机,不了解航空器飞行的特殊危险性),则可能阻却故意的成立。第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和精神状态。在醉酒、精神异常等特殊情况下,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是否受到实质性影响?第三,是否存在意外事件的抗辩空间。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与飞行安全事故存在关联,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完全无法预见这种后果,则应当考虑意外事件的辩护路径。

三、辩护实务中的核心策略

(一)无罪辩护的路径选择

无罪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最高境界,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件中,无罪辩护的主要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性质的辩驳。辩护律师应当仔细审查起诉书指控的"暴力?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意义上暴力的认定标准。在航空器密闭空间内,乘客之间的口角争执、轻微推搡是否构成"暴力??这需要结合行为的强度、使用的工具、造成的伤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属于一般性争执中的肢体接触,尚未达到暴力程度,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第二,危险状态的否定。本罪要求暴力行为达到"危及飞行安全?的程度,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可以从专业技术角度对"危险状态?是否真实存在提出质疑。例如,可以聘请航空领域的专家证人,就案发时的飞行状态、航空器的安全冗余设计、机组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等出具专业意见,论证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实际上并不足以对飞行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在现代民航运输中,大型客机具有极高的安全冗余度和自动保护系统,即使出现客舱秩序混乱,在机组人员的专业处置下,飞行安全通常可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一客观事实可以作为否定"危及飞行安全?的重要论据。

第三,因果关系的切断。辩护律师应当深入分析行为人的暴力行为与飞行安全受到威胁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实质性的因果关系。如果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是由其他因素(如天气突变、机械故障等)引起的,与被告人的暴力行为无关,或者被告人的暴力行为仅为其中一个微不足道的促成因素,则应当考虑从因果关系层面进行无罪辩护。

(二)罪名区分辩护的运用

在实务中,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容易与以下几个罪名产生混淆,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区分并适时提出变更罪名的辩护意见。

第一,与劫持航空器罪的区分。劫持航空器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劫持或者控制航空器的目的,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并不要求这一特定目的。如果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当----例如,行为人虽有暴力行为但并无劫持目的,却被以劫持航空器罪起诉----辩护律师应当及时提出罪名变更的辩护意见,因为两个罪名的量刑差距极为悬殊。

第二,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法条竞合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行为的具体方式、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论证应当适用的罪名,避免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情况发生。

第三,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可能转而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严重后果?与行为人暴力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确实成立,以及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罪轻辩护的关键要点

在罪责确实成立的案件中,罪轻辩护同样是辩护律师的重要工作内容。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罪轻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量刑档次的区分。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设置了两个量刑档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如果检察机关主张的"严重后果?实际上并不符合法定标准,或者在因果关系上存在瑕疵,应当积极提出异议,争取将量刑档次限制在第一档。

第二,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充分挖掘。辩护律师应当全面调查行为人的从宽处罚情节,包括但不限于:自首(是否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坦白(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是否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原因中的被害人过错因素、犯罪动机的可谅解性等。在航空器上引发冲突的案件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前因后果----例如,行为人可能是因为被其他乘客挑衅、或者因为服务纠纷而情绪失控----这些事实如果查证属实,可以成为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

第三,社会危害性的实质评估。辩护律师应当从实质刑法学的角度,对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进行客观评估。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的暴力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其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对轻微----例如,未造成人员伤亡、未造成航空器损坏、航班延误时间较短等。这些客观事实应当在量刑建议中予以充分体现,以争取更为宽缓的刑罚。

四、证据审查与质证要点

(一)航空器运行记录的证据价值

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件中,航空器的运行记录是最为关键的客观证据之一。辩护律师应当依法调取并仔细审查以下资料:飞行数据记录器(黑匣子)的数据、机舱内监控录像、客舱语音记录器(CVR)的录音、航班运行日志、气象数据等。这些客观记录能够真实反映案发时的飞行状态、客舱秩序、机组处置过程等关键事实,是判断"危及飞行安全?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在实务中,辩护律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航空器运行记录的保存、提取和鉴定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否则可能因取证程序违法而被排除。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本罪案件中的证人通常包括机组人员、同机乘客等。辩护律师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人的感知条件。案发时证人的位置、注意力集中程度、光线和视线条件等因素,是否足以保证其准确感知案发经过?第二,证言内容的一致性。多名证人之间的证言是否存在重大矛盾?同一证人在不同时间所作的陈述是否一致?第三,证人的主观倾向性。机组人员作为航空公司的雇员,其证言可能存在一定的倾向性;乘客在经历突发事件后,其记忆和判断可能受到心理应激反应的影响。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存在瑕疵。

(三)鉴定意见的专业审查

在涉及"危及飞行安全?的专业判断上,司法机关通常会委托航空领域的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第一,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人的专业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第二,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第三,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是否严谨,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如果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瑕疵,辩护律师可以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笔者曾经承办的一起案件中,正是因为鉴定意见中对"飞行安全受到威胁?的论证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物理参数和操作标准支撑,最终被法院不予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四)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在现代航空运输中,航空器上通常配备有完善的电子监控和记录系统。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关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保存过程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电子数据作为高科技产物,其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极易受到质疑,辩护律师可以从数据完整性校验值、数据提取过程的全程录像、存储介质的保管链条等角度进行质证。此外,辩护律师还应当注意,部分电子数据可能涉及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如果数据的收集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其证据资格可能受到影响。

五、程序性辩护的注意事项

(一)管辖权的审查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涉及航空领域,其管辖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航空器上发生的犯罪案件,由航空器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辩护律师在案件初期应当认真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归属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管辖不当的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问题虽然不直接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但不适当的管辖可能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特别是在涉及舆论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时,异地管辖可能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审查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往往倾向于从严掌握。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不具备逮捕必要性:行为人的暴力行为是否确实危及了飞行安全、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行为人是否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是否有串供或者毁灭证据的可能性等。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如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辩护律师可以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合作与引渡问题

在全球化背景下,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件可能涉及国际合作与引渡问题。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国际航空安保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对在航空器上实施的犯罪行为享有管辖权,并应当在引渡和司法协助方面开展合作。如果案件涉及外籍人员或者跨国航班,辩护律师需要了解相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内容,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司法合作框架内得到充分保障。特别是关于被告人在外国被羁押期间的权益保护、引渡审查中的双重犯罪原则适用等问题,都需要辩护律师具备国际刑法方面的专业素养。

六、典型案例中的辩护经验提炼

(一)醉酒乘客客舱冲突类案件

在笔者接触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件中,醉酒乘客在客舱内实施暴力行为的案例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案件的典型特征是:行为人通常在登机前或者飞行中过量饮酒,酒精作用下情绪失控,与其他乘客或者机组人员发生冲突,进而实施暴力行为。在辩护这类案件时,律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要点:第一,醉酒状态对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虽然醉酒通常不阻却刑事责任的成立,但在严重醉酒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显著降低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评估醉酒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的影响。第二,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如果行为人的醉酒状态明显可见,而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这一事实可以在量刑辩护中予以考量。第三,冲突的前因后果。如果行为人是在受到其他乘客挑衅或者不当对待后才实施暴力行为的,被害人过错的因素应当得到充分重视。

(二)精神异常乘客突发事件类案件

另一类常见案件涉及精神异常乘客在航空器上突然实施暴力行为。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在于行为人的精神状态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评估。辩护律师应当尽早申请专业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查明行为人在案发时是否处于精神疾病发作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因精神疾病而受到实质性影响。如果鉴定结论显示行为人在案发时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将为案件的处理带来根本性的影响。此外,辩护律师还应当关注行为人患病后的治疗情况、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看护义务等因素,这些事实不仅影响定罪量刑,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三)航班延误引发的群体性冲突类案件

近年来,因航班延误引发的乘客与机组人员之间的冲突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类案件中,辩护律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群体性事件中个体责任的界定问题。在多人参与的冲突中,每个参与者的行为、作用和主观恶性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辩护律师应当据理力争,准确界定被告人个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避免因"群体性事件"的标签而承担不适当的刑事责任。同时,辩护律师还可以从航班延误的原因入手,调查航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或者管理失当,这些因素虽然不能直接阻却犯罪的成立,但可以在量刑环节发挥重要作用。

七、辩护律师的职业素养与业务建议

(一)航空法律知识体系的构建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件的辩护,要求辩护律师具备扎实的航空法律知识基础。这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航空安保公约体系(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议定书)、国内航空法律法规(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民航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航空器技术原理和飞行安全知识等。笔者建议,从事此类案件辩护的律师应当系统学习航空法律知识,积极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有条件的还可以考取民航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以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辩护水平。

(二)专家证人资源的整合

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件中,专家证人往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律师应当在日常执业过程中,注意整合和积累航空领域的专家资源,包括退役飞行员、航空工程师、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安全管理专家、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等。一个强有力的专家证人团队,不仅可以在案件调查阶段提供专业的技术分析,还可以在庭审中为辩护意见提供权威的专业支撑。笔者建议辩护律师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定期交流案件经验,共同提升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水平。

(三)证据保全的及时性

航空器上的证据具有时效性极强的特点。飞行数据记录器和客舱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保全和提取,可能因设备覆盖、数据衰减等原因而永久性灭失。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此类案件的委托后,应当第一时间向相关方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必要时可以通过律师调查令等法律手段,依法获取和保全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笔者曾经在多起案件中,正是因为在案件初期及时申请保全了客舱监控录像和飞行数据,才得以在后续的辩护中发现关键事实,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处理结果。

(四)社会舆论的理性应对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件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和媒体曝光度。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遵守律师执业规范和法庭纪律,不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媒体发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言论。第二,引导当事人家属理性面对舆论,避免因不当言论而给案件处理带来不利影响。第三,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公众传递案件的真实情况,以纠正可能存在的舆论偏差。在信息传播高度发达的当下,舆论环境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容忽视,辩护律师应当具备媒介素养,善于在维护当事人权益和遵守职业规范之间找到平衡点。

结语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体系中的特殊罪名,其辩护工作既具有一般刑事辩护的共性特征,又面临着航空领域专业性所带来的独特挑战。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既要深刻理解该罪名的法律内涵和构成要件,又要善于运用航空领域的专业知识来支撑和丰富辩护策略。在无罪辩护方面,应当紧扣"暴力行为""危及飞行安全"这两个核心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在罪轻辩护方面,应当充分挖掘从宽处罚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为被告人争取最为公正宽缓的处理结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护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系统性梳理和阐述,能够为从事此类案件辩护的同仁们提供有益的参考。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让我们继续秉持"以专业守护公正,以信仰捍卫法治"的执业理念,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尽责、有效的刑事辩护服务,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文明的不断进步。

二〇二六年六月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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