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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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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2篇: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三大辩护路径:出罪·轻罪·免责的完整策略

引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思路

故意毁坏财物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财产犯罪,也是民刑交叉问题较多的罪名之一。在很多情况下,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模糊,与其他犯罪(如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的界限也容易混淆。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难点:

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 与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模糊---- 与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的界限难以区分

数额认定争议大---- 财物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标准等存在争议

主观目的认定难---- "故意"的认定往往依赖推定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应当建立"三大辩护路径"的辩护体系,从出罪、轻罪、免责三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路径一:出罪路径----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策略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与民事侵权的区分

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民事上的故意毁坏财物侵权行为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社会危害性不同---- 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民事侵权的社会危害性小

数额要求不同---- 刑事犯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民事侵权没有数额要求

责任性质不同---- 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承担民事责任

区分关键: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

黄金辩点一: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数额标准(根据各地规定):

数额较大:一般为5000元至2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一般为5万元至20万元以上

注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毁坏重要物品,造成严重损失的

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

毁坏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砸车"案

(二)客观方面之辩:是否属于"毁坏"

"毁坏"的法律内涵:

物理毁坏---- 使财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如烧毁、砸毁、拆卸等

功能毁坏---- 使财物丧失或降低使用功能,如污染、涂抹、改变用途等

价值毁坏---- 使财物的价值降低或丧失,如损坏、贬值等

"毁坏"的认定标准:是否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功能降低或丧失。

黄金辩点二:没有使财物的价值或使用功能降低或丧失的,不属于"毁坏"!

典型辩护情形:

只是轻微的污损、划痕,不影响使用功能,价值损失很小

只是改变了财物的摆放位置,没有损坏

只是暂时使用,没有造成损坏

财物本身就是废品、垃圾,没有价值

(三)主观方面之辩:是否具有"故意"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毁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毁坏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毁坏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黄金辩点三: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的,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典型辩护情形:

过失毁坏财物的---- 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刑法没有规定过失毁坏财物罪)

意外事件造成财物毁坏的---- 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财物毁坏的----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为了行使合法权利而损坏财物的---- 如为了自救、自助而损坏财物

真实案例:张某"过失"毁坏财物案

(四)犯罪对象之辩:是否属于"公私财物"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即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公私财物"的特征:

具有财产价值---- 具有经济价值,能够用货币衡量

属于他人所有---- 不属于行为人自己所有

依法受保护---- 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

黄金辩点四:不属于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典型辩护情形:

毁坏的是自己所有的财物---- 毁坏自己的财物不构成犯罪

毁坏的是非法财物---- 如毒品、赃物等,虽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毁坏的是无主物---- 无主物不属于公私财物

毁坏的是没有价值的物品---- 如废品、垃圾等,没有财产价值

(五)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1. 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中也有"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目的是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罪的主观目的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行为方式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毁坏特定的财物;寻衅滋事罪是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对象不特定

犯罪客体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辩护意义:如果是故意毁坏特定的财物,目的是毁坏财物,而不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就应当定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比寻衅滋事罪轻。

2. 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分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主要区别:

主观目的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是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目的是破坏生产经营

犯罪对象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是一般的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

犯罪客体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3. 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区分

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毁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放火罪、爆炸罪等,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区分关键: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路径二:轻罪路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策略

(一)数额辩护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数额犯,数额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

数额标准(根据各地规定):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辩护要点:

审查损失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提出应当扣除的合理部分

审查是否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

修复费用法---- 按照修复财物所需的费用计算

贬值法---- 按照财物毁坏前后的价值差额计算

重置成本法---- 按照重新购置财物所需的费用计算

市场价格法---- 按照财物的市场价格计算

辩护要点:

审查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审查是否扣除了残值

审查是否扣除了折旧

审查是否有重复计算的部分

黄金辩点五:损失数额计算错误,应当扣除合理部分的,依法予以扣除!

(二)情节辩护

除了数额外,量刑情节也很重要。

法定量刑情节:

自首

坦白

立功

从犯

未遂

中止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

酌定量刑情节:

初犯、偶犯

积极赔偿

被害人谅解

认罪悔罪

被害人有过错

犯罪动机、目的

犯罪手段

犯罪后果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事出有因---- 因民事纠纷、邻里矛盾等原因引发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被害人谅解---- 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犯罪形态辩护

1.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未遂的认定:

已经着手实施毁坏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毁坏结果

或者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共同犯罪辩护

在共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不同的行为人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量刑也应当有所区别。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辩护要点:

审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审查被告人是主犯、从犯、胁从犯还是教唆犯

对于从犯、胁从犯,应当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意见

路径三:免责路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策略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辩护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毁坏财物的数额很小

毁坏手段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及时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事出有因,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黄金辩点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情节轻微的免刑辩护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罪悔罪态度好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大,因为本罪是相对较轻的财产犯罪,如果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往往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黄金辩点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三)刑事和解的适用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属于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如果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甚至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和解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

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

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

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辩护策略:

积极促成双方和解

动员被告人积极赔偿、赔礼道歉

争取被害人谅解

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四)自诉案件的特殊辩护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一般是公诉案件,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自诉案件(如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的特殊辩护策略:

积极与自诉人协商和解

争取自诉人撤诉

提出反诉(如果有理由)

参加调解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损失数额证据的审查

损失数额是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的核心证据,也是辩护的重点。

常见的损失数额证据:

价格鉴定意见

维修发票、报价单

购买发票、收据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

价格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价格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常见的鉴定问题:

鉴定方法错误,导致数额计算错误

没有扣除残值、折旧

重复计算损失

鉴定依据不充分

(二)主观故意证据的审查

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故意的证据包括: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相关的书证、物证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被告人是否承认有毁坏财物的故意

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否证明被告人的故意

审查相关的书证、物证能否证明被告人的故意

审查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三)犯罪对象证据的审查

证明犯罪对象属于公私财物的证据包括:

财物的所有权证明

财物的价值证明

财物的照片、录像等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财物的所有权归属

审查财物的价值

审查财物是否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合法财产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犯罪对象

(四)毁坏行为证据的审查

证明毁坏行为的证据包括: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

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现场勘验笔录

鉴定意见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存在毁坏行为

审查毁坏行为是否是被告人实施的

审查毁坏行为的方式、手段、时间、地点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毁坏行为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取保候审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审查是否属于民事纠纷,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争取撤案

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重点审查损失数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价格鉴定意见是否合法

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争取酌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大辩护路径,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价格鉴定意见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数额争议:损失数额的计算标准

案例简介:被告人赵某因邻里纠纷,将邻居家的大门砸坏。检察机关指控赵某故意毁坏财物,造成损失约1.2万元(按照重新安装新大门的价格计算),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损失数额应当按照修复费用计算,而不是按照重新安装新大门的价格计算;(2)大门只是部分损坏,可以修复,修复费用约为3000元;(3)30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当地标准为5000元);(4)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损失数额应当按照修复费用计算,只有30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判决赵某无罪。

辩护启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损失数额计算方法很重要。对于可以修复的财物,一般应当按照修复费用计算损失,而不是按照重新购置的价格计算。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二)主观争议:过失毁坏还是故意毁坏

案例简介:被告人孙某在工地施工时,操作挖掘机不小心挖断了旁边的电缆,造成损失约2万元。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孙某是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挖断了电缆,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2)孙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而刑法没有规定过失毁坏财物罪;(3)孙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4)孙某所在单位已经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孙某主观上没有毁坏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孙某无罪。

辩护启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毁坏财物的故意。

(三)和解从轻: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量刑

案例简介:被告人周某因停车纠纷,将他人的汽车砸坏,造成损失约3万元。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周某认罪悔罪态度好;(2)周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3)周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周某是初犯、偶犯;(5)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6)建议对周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周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辩护启示: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中,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往往可以判处缓刑。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常见的财产犯罪,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应当建立"三大辩护路径"的辩护体系,从出罪、轻罪、免责三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出罪路径---- 从数额、毁坏行为、主观故意、犯罪对象、此罪与彼罪等方面,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轻罪路径---- 从数额、情节、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方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免责路径---- 从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情节轻微、刑事和解、自诉案件等方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民刑交叉问题突出,很多案件实际上是民事纠纷,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即使构成犯罪,如果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往往可以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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