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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维度式辩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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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6篇: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维度式辩护法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维度式辩护法:四大维度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件的刑辩挑战与维度式辩护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严重犯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法定刑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认定困难----什么是飞行中的航空器,飞行中的起止时间如何认定,争议大

"使用暴力"的认定复杂----什么是暴力,暴力的程度如何认定,认定标准模糊

"危及飞行安全"的认定标准模糊----什么是危及飞行安全,如何判断是否危及飞行安全,认定标准不够明确

社会危害性大----航空安全关系到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社会关注度高,辩护压力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应当从事实、法律、证据、程序四个维度入手,全面分析案件,形成维度式的辩护格局。

本文采用维度式辩护法完整呈现:

维度一:事实维度的辩护----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维度二:法律维度的辩护----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维度三:证据维度的辩护----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维度四:程序维度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维度一:事实维度的辩护----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一、"飞行中的航空器"之辩

(一)飞行中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民用航空法》和相关国际公约,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飞行中的特征:

起点----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

终点----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

特殊情况----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前,仍视为在飞行中

辩护要点:

涉案的航空器是否处于飞行中

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在飞行中的范围内

重点论证行为不是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

黄金辩点一:行为不是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不构成本罪!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航空器还没有起飞

航空器还在地面,没有起飞

机舱门还没有关闭,或者已经打开

辩护要点:不属于飞行中的航空器,不构成本罪

2. 航空器已经降落

航空器已经降落在地面

机舱门已经打开,乘客正在下机

辩护要点:不属于飞行中的航空器,不构成本罪

3. 航空器处于维修状态

航空器正在维修,不是在运营中

没有乘客,也没有飞行任务

辩护要点:不属于飞行中的航空器,不构成本罪

二、"使用暴力"之辩

(一)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暴力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有形的物理强制力。

暴力的特征:

有形性----暴力是有形的物理强制力,不是无形的精神强制

针对性----暴力是针对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的

危害性----暴力可能会危及飞行安全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不属于暴力

黄金辩点二:没有使用暴力的,不构成本罪!

(二)暴力的程度

1. 轻微暴力

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推搡、打一拳等

是否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存在争议

2. 严重暴力

严重的暴力行为,如殴打、伤害等

一般认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本罪要求的暴力

暴力的程度如何

重点论证只是轻微暴力,不构成本罪,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三)常见的辩护空间

1. 只是言语冲突,没有使用暴力

当事人只是与他人发生言语冲突

没有使用暴力

辩护要点:没有使用暴力,不构成本罪

2. 只是轻微肢体接触,不属于暴力

当事人只是与他人有轻微的肢体接触

如推搡、拉扯等

辩护要点:只是轻微肢体接触,不属于本罪要求的暴力,不构成本罪

3. 是正当防卫

当事人使用暴力是为了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要点: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三、"危及飞行安全"之辩

(一)危及飞行安全的概念

危及飞行安全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危险,可能导致航空器发生事故,危及机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危及飞行安全的特征:

危险性----行为对飞行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危险

可能性----可能导致航空器发生事故

严重性----可能危及机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危及飞行安全

是否具有上述特征

重点论证没有危及飞行安全

黄金辩点三:没有危及飞行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二)危及飞行安全的判断标准

1. 客观标准

以客观上是否对飞行安全构成危险为标准

不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2. 具体判断

根据行为的方式、程度、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危及飞行安全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重点论证没有危及飞行安全

(三)常见的辩护空间

1. 行为轻微,不会危及飞行安全

当事人的行为非常轻微

不会对飞行安全构成任何危险

辩护要点:没有危及飞行安全,不构成本罪

2. 行为发生在机舱内,不会影响飞行

当事人的行为只是发生在乘客之间

不会影响飞行员的操作,也不会影响飞机的飞行

辩护要点:没有危及飞行安全,不构成本罪

3. 没有造成任何危险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险

飞机正常飞行,安全降落

辩护要点:没有危及飞行安全,不构成本罪

维度二:法律维度的辩护----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一、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二)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三)与劫持航空器罪的界限

二、轻罪辩护的策略

(一)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1. 仔细分析犯罪构成

仔细分析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准确认定罪名

2.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比较各罪名的法定刑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罪名

辩护要点:

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

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黄金辩点四:构成较轻罪名的,应当以较轻罪名定罪处罚!

(二)罪数辩护

1.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是一罪还是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

避免不必要的数罪并罚

2.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行为的个数和罪名的个数

准确认定是一罪还是数罪

避免不必要的数罪并罚

三、情节轻重之辩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包括: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导致航空器紧急迫降或者其他严重危险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

是否符合上述情形

重点论证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黄金辩点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或者只是造成了轻微的伤害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2. 没有造成航空器损坏

行为没有造成航空器损坏

航空器正常飞行,安全降落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3. 没有造成严重危险

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危险

没有影响飞机的正常飞行

辩护要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维度三:证据维度的辩护----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一、证据合法性之辩

(一)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1. 取证主体的合法性

取证主体是否具有法定的权限

是否由法定的侦查人员进行取证

2. 取证程序的合法性

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

辩护要点: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重点论证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黄金辩点六: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刑讯逼供

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

当事人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辩护要点: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2. 暴力取证

存在暴力取证的情形

证人证言是在暴力取证下作出的

辩护要点:证人证言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3. 违反法定程序

取证违反了法定程序

如没有告知权利、没有见证人等

辩护要点: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应当予以排除

二、证据真实性之辩

(一)证据真实性的判断

1. 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

2. 证据内容的可信度

证据的内容是否可信

是否符合常理和逻辑

辩护要点:

证据是否真实可靠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虚假的情形

重点论证证据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黄金辩点七:不真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证人证言不真实

证人证言不真实

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记忆错误等

辩护要点:证人证言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被告人供述不真实

被告人供述不真实

是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压力下作出的虚假供述

辩护要点:被告人供述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物证、书证不真实

物证、书证不真实

是伪造、变造的

辩护要点:物证、书证不真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关联性之辩

(一)证据关联性的判断

1.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

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 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如何

证明力的大小

辩护要点:

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重点论证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黄金辩点八: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

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

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辩护要点: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证据的证明力很弱

证据虽然与案件事实有一定的联系,但证明力很弱

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辩护要点:证据的证明力很弱,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3. 证据是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辩护要点: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维度四:程序维度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一、管辖之辩

(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的分类:

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等

辩护要点:

案件的管辖是否正确

是否存在管辖错误的情形

重点论证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黄金辩点九:管辖错误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级别管辖错误

级别管辖错误

应当由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上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

辩护要点:级别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 地域管辖错误

地域管辖错误

应当由甲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乙地法院管辖

辩护要点:地域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 专门管辖错误

专门管辖错误

应当由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却由普通法院管辖,或者相反

辩护要点:专门管辖错误,要求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回避之辩

(一)回避的概念和情形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的情形: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辩护要点:

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相关人员是否应当回避

重点论证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黄金辩点十: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回避!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

如同学、朋友、仇人等

辩护要点:应当回避,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三、辩护权之辩

(一)辩护权的概念和内容

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辩护权的内容:

自行辩护的权利

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的权利

辩护要点:

当事人的辩护权是否得到了保障

是否存在侵犯辩护权的情形

重点论证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辩护权

黄金辩点十一:辩护权受到侵犯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常见的辩护空间

1. 没有告知辩护权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告知辩护权

2. 限制会见通信

限制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通信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会见通信权

3. 限制阅卷权

限制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要点:辩护权受到了侵犯,要求保障阅卷权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事实维度之辩----"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认定

案例二:法律维度之辩----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案例三:证据维度之辩----证据的审查判断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件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案件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主观认识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了解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

当事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

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危及飞行安全的证据

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其他无罪、罪轻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情节较轻的当事人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当事人

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犯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案件进展,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辩护线索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经过的陈述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当事人不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危及飞行安全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1. 主张不构成犯罪

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构成犯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其他较轻的罪名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认定为情节较轻

争取较轻的刑罚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事实维度辩护----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法律维度辩护----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证据维度辩护----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程序维度辩护----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量刑辩护----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如果做罪轻辩护)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逐条解读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飞行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客观方面: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客体:公共安全,即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和机上人员的生命安全。

法定刑:两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要点: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争取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飞行中的航空器"的认定:

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辩护要点:行为是否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

"使用暴力"的认定:

暴力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实施有形的物理强制力。

暴力的程度如何,是否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是否使用了暴力,暴力的程度如何。

"危及飞行安全"的认定:

危及飞行安全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航空器的飞行安全构成了现实的危险。

这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没有危及飞行安全,不构成本罪。

辩护要点:是否危及飞行安全。

"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导致航空器紧急迫降或者其他严重危险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辩护要点: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适用哪一档法定刑。

结语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其法定刑较重,但辩护空间仍然存在。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件必须坚持依法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办理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件应当:

维度一:事实维度的辩护----从"飞行中的航空器"、"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等方面进行事实辩护,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维度二:法律维度的辩护----从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情节轻重的认定等方面进行法律辩护,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维度三:证据维度的辩护----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证据辩护,审查判断证据效力

维度四:程序维度的辩护----从管辖、回避、辩护权等方面进行程序辩护,维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形成维度式辩护格局----建立维度式辩护体系,从四个维度全面分析,形成辩护合力

记住:每一起暴力危及飞行安全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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