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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核心特征解构商业秘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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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两个核心特征解构商业秘密犯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核心在于"商业秘密"的认定。而商业秘密的认定,有两个核心特征:一是秘密性,二是保密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损失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商业秘密本身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信息是公开的"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一般的不正当竞争混为一谈,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应当围绕商业秘密的两个核心特征展开,构建双特征辩护体系:

第一个特征:秘密性的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为公众所知悉

第二个特征:保密性的判断----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是否合理

这两个特征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同构成商业秘密的完整认定标准。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形式特征。只有从这两个特征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侵犯商业秘密罪典型案例,从秘密性与保密性两个核心特征的视角,系统阐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损失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秘密性的认定:涉案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

(一)"秘密性"的概念与特征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是指涉案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秘密性"具有以下特征:

非公开性:信息是不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相对性:秘密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价值性: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可保护性:秘密的信息可以通过保密措施加以保护

(二)"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辩护要点:

审查涉案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

区分"秘密信息"与"公开信息"

区分"非公知信息"与"公知信息"

注意秘密性的认定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公开资料

审查信息的公开程度

调查信息的可获得性

注意秘密性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秘密性争议及辩护要点

1. "公知常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分

公知常识是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辩护要点:

区分"公知常识"与"商业秘密"

审查信息是否为所属领域的一般常识

审查信息是否为行业惯例

注意公知常识的证据证明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系某公司技术人员,被指控侵犯公司的技术秘密。我们提出,涉案的技术信息大部分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和行业惯例,很多内容在公开出版物上都有记载,不具有秘密性,不属于商业秘密。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部分技术信息不予认定为商业秘密。

2. "容易获得"与"商业秘密"的区分

容易获得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辩护要点:

区分"容易获得"与"商业秘密"

审查信息是否容易获得

审查获得信息需要付出的代价

注意容易获得的认定标准

3. "反向工程"与"商业秘密"的区分

通过反向工程可以获得的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区分"反向工程可获得"与"商业秘密"

审查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

审查反向工程的成本和时间

注意反向工程对秘密性认定的影响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王某系某软件公司技术总监,被指控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5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公司的软件源代码等技术秘密披露给他人使用,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辩护思路:

秘密性方面:

我们提出,涉案的软件源代码大部分是基于开源代码开发的

很多核心算法和技术方案在公开出版物上都有记载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公开渠道都可以获得类似的技术

涉案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技术比对方面:

我们申请了技术鉴定,对涉案的技术信息进行比对

鉴定结果显示,大部分技术信息都是公知技术

只有小部分是公司的独特技术

不能将全部技术信息都认定为商业秘密

损失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控方指控的损失数额过高

损失的计算方法有问题

很多损失不是由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

应当重新计算损失数额

主观方面:

王某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

王某认为自己使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

王某主观上认为不构成侵权

王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考虑到大部分技术信息属于公知技术,且损失数额应当扣除部分,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保密性的判断: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保密性"的概念与特征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形式特征,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性"具有以下特征:

主动性:保密措施是权利人主动采取的

合理性:保密措施是合理的,与商业秘密的价值相适应

有效性:保密措施是有效的,能够在正常情况下防止信息泄露

相对性:保密措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二)"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签订保密协议

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辩护要点:

审查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审查保密措施是否合理

区分"有保密措施"与"无保密措施"

注意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保密制度和文件

审查保密措施的具体内容

调查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

注意保密性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保密性争议及辩护要点

1. "保密措施不合理"的辩护

如果保密措施不合理,与商业秘密的价值不相适应,可以主张不具有保密性。

辩护要点:

审查保密措施是否合理

审查保密措施与商业价值是否相适应

区分"合理保密措施"与"不合理保密措施"

注意保密措施合理性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系某公司员工,被指控侵犯公司的客户名单。我们提出,公司虽然有保密制度,但保密措施非常简单,只是在劳动合同中有一条保密条款,没有具体的保密措施,也没有对客户名单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这样的保密措施是不合理的,与客户名单的商业价值不相适应。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保密措施未执行"的辩护

如果保密措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实际执行,可以主张不具有保密性。

辩护要点:

审查保密措施是否实际执行

区分"有保密制度"与"实际执行"

审查保密措施的执行情况

注意保密措施的实际效果

3. "保密措施可识别程度低"的辩护

如果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很低,他人难以知道信息是保密的,可以主张不具有保密性。

辩护要点:

审查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

区分"可识别的保密措施"与"不可识别的保密措施"

审查他人是否能够知道信息是保密的

注意保密措施的可识别性

(四)保密性的辩护策略

针对保密性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否定保密措施的存在

证明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

证明只是有口头的保密要求,没有实际的保密措施

证明没有形成完整的保密制度

2. 否定保密措施的合理性

证明保密措施不合理

证明保密措施与商业价值不相适应

证明保密措施过于简单,不足以防止信息泄露

3. 否定保密措施的有效性

证明保密措施没有实际执行

证明保密措施形同虚设

证明保密措施不能有效防止信息泄露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李某系某机械公司工程师,被指控侵犯商业秘密,造成损失3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公司的核心技术图纸等技术秘密披露给他人使用,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辩护思路:

保密性方面:

我们提出,公司虽然有保密制度,但保密措施非常不完善

技术图纸没有标注保密标志,也没有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

很多员工都可以随意接触和复制技术图纸

这样的保密措施是不合理的,也没有实际效果

保密措施执行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公司的保密制度只是停留在纸面上

实际执行中并没有严格按照保密制度执行

很多保密要求都没有落实

保密措施形同虚设

秘密性方面:

我们提出,涉案的技术信息大部分是公知技术

很多技术方案在公开出版物上都有记载

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公开渠道都可以获得类似的技术

涉案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损失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控方指控的损失数额过高

损失的计算方法有问题

很多损失不是由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

应当重新计算损失数额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考虑到保密措施不够完善,且损失数额应当扣除部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应当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辩护要点:

审查涉案信息是否同时具备三个特征

区分"商业秘密"与"一般信息"

注意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从三个特征全面进行辩护

(二)"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1. 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

准确计算损失的数额

区分"重大损失"与"一般损失"

注意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2. 损失的计算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

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辩护要点:

审查损失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计算方法

注意扣除不合理的部分

争取减少损失数额

3. 常见的损失认定争议及辩护要点

(1)"权利人损失"的计算

审查损失计算的依据是否充分

审查损失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

注意扣除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2)"违法所得"的计算

审查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区分"违法所得"与"经营收入"

注意扣除成本和费用

审查违法所得的证据证明

(3)"商业价值"的计算

审查商业价值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能力

注意评估的依据和假设

必要时申请重新评估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区分"合法获取"与"非法获取"

区分"正当使用"与"不正当使用"

注意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

(四)主体要件的辩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审查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

审查是否为了单位利益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审查主体身份

审查行为人是否接触过商业秘密

审查行为人是否有保密义务

区分"涉密人员"与"非涉密人员"

注意主体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五)主观要件的辩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

审查是否明知是商业秘密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四、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盗窃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 犯罪对象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对象

区分"商业秘密"与"财物"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区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 犯罪对象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对象

区分"商业秘密"与"计算机数据"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的区分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专利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专用权

假冒专利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专用权

2. 犯罪对象不同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

假冒专利罪的犯罪对象是专利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对象

区分"商业秘密"与"专利"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双特征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秘密性与保密性两个核心特征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损失辩护"转向"特征辩护",围绕商业秘密的两个核心特征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秘密性与保密性双特征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商业秘密的两个核心特征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秘密性和保密性两个特征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知识产权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双特征辩护体系的科学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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