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辩 >> 文章正文
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个核心要件审视骗取贷款犯罪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两个核心要件审视骗取贷款犯罪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金融犯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作为金融犯罪中常见的罪名之一,骗取贷款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逐年上升。然而,由于金融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骗取贷款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正常的融资行为被错误地认定为骗取贷款。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骗取贷款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损失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是正常贷款不是骗取"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将骗取贷款罪与一般的贷款纠纷混为一谈,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骗取贷款罪的核心在于两个构成要件----欺骗手段要件和重大损失要件。这两个要件是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也是辩护的核心切入点。骗取贷款罪的辩护应当围绕这两个要件展开,构建双要件辩护体系:

第一个要件:欺骗手段的认定----是否实施了欺骗手段,欺骗的性质和程度如何

第二个要件:重大损失的判断----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损失的数额和原因如何

这两个要件相互关联、相互支撑,共同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完整认定标准。欺骗手段是行为要件,重大损失是结果要件。只有从这两个要件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骗取贷款罪典型案例,从"双要件"的视角,系统阐述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欺骗手段的认定:是否实施了欺骗手段

(一)"欺骗手段"的概念与特征

"欺骗手段"是骗取贷款罪的行为要件,是指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从而取得贷款的行为。

"欺骗手段"具有以下特征:

虚构性:行为人虚构了事实或者隐瞒了真相

目的性:行为人具有骗取贷款的目的

违法性:行为违反了金融法律法规

严重性:欺骗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

(二)欺骗手段的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欺骗手段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虚构贷款用途

虚构还款能力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

提供虚假的担保

虚构投资项目

隐瞒重要事实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欺骗手段"

区分"严重欺骗"与"一般瑕疵"

区分"虚构事实"与"合理陈述"

注意欺骗手段的认定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贷款申请资料和合同

审查陈述与事实的差异程度

调查欺骗的具体表现和程度

注意欺骗手段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欺骗手段争议及辩护要点

1. "一般瑕疵"与"严重欺骗"的区分

一般瑕疵是指贷款申请资料中存在一些小的问题或不准确之处;严重欺骗是指虚构重要事实或者隐瞒重要真相。

辩护要点:

区分"一般瑕疵"与"严重欺骗"

审查欺骗的程度和重要性

区分"次要事实"与"重要事实"

注意一般瑕疵的法律性质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骗取贷款500余万元。我们提出,被告人的贷款申请资料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准确之处,但这属于一般瑕疵,不是严重的欺骗。而且这些不准确之处对银行的贷款决策没有实质性的影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 "合理陈述"与"虚构事实"的区分

合理陈述是指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合理陈述和预测;虚构事实是指编造不存在的事实。

辩护要点:

区分"合理陈述"与"虚构事实"

审查陈述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区分"预测"与"虚构"

注意合理陈述的法律性质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系某科技公司创始人,被指控骗取贷款。我们提出,被告人对公司发展前景的描述属于合理的预测和陈述,不是虚构事实。而且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也对公司的情况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和评估。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隐瞒事实"与"未披露信息"的区分

隐瞒事实是指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未披露信息是指没有主动披露某些信息。

辩护要点:

区分"隐瞒事实"与"未披露信息"

审查行为人是否有披露的义务

区分"故意隐瞒"与"未主动披露"

注意隐瞒事实的法律性质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张某系某建筑公司总经理,被指控骗取贷款2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2000余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

辩护思路:

欺骗手段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严重的欺骗手段

贷款申请资料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准确之处,但这属于一般瑕疵

不是虚构重要事实或者隐瞒重要真相

欺骗的程度不严重

贷款决策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和评估

银行不是仅仅根据申请资料就决定发放贷款

银行有自己的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

欺骗手段对银行的贷款决策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主观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

张某只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有一些乐观的估计

张某认为自己能够按时归还贷款

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贷款用途方面:

我们提出,贷款大部分是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

不是用于个人挥霍或者非法活动

贷款的用途是正当的

这说明张某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还款等情节,且欺骗程度较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重大损失的判断: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

(一)"重大损失"的概念与特征

"重大损失"是骗取贷款罪的结果要件,是指因为骗取贷款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重大损失"具有以下特征:

财产性:损失是财产性质的,表现为经济损失

因果性:损失是由骗取贷款行为引起的

确定性:损失是确定的,已经实际发生

重大性:损失达到了重大的程度

(二)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贷款本金无法收回

利息损失

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

准确计算损失的数额

区分"贷款风险"与"实际损失"

注意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贷款资料和财务记录

审查实际损失的数额

调查损失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注意重大损失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重大损失争议及辩护要点

1. "贷款逾期"与"重大损失"的区分

贷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没有按时归还贷款;重大损失是指贷款无法收回,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

辩护要点:

区分"贷款逾期"与"重大损失"

审查贷款是否真的无法收回

区分"暂时无法归还"与"永久无法收回"

注意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骗取贷款。我们提出,虽然贷款逾期了,但这只是暂时的,企业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归还贷款。而且企业有足够的资产可以用来偿还贷款,不会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担保物价值"与"损失认定"的关系

如果有足够的担保物,即使贷款逾期,也不一定会造成重大损失。

辩护要点:

审查担保物的价值

区分"有担保的贷款"与"无担保的贷款"

注意担保物对损失认定的影响

准确计算实际损失数额

3. "间接损失"与"直接损失"的区分

直接损失是指直接的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为骗取贷款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辩护要点:

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审查损失的性质和范围

注意间接损失一般不计入犯罪数额

准确计算直接损失数额

(四)重大损失的辩护策略

针对重大损失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否定重大损失的存在

证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证明贷款能够收回

证明有足够的担保物

2. 减少损失的数额

证明实际损失没有那么大

证明部分损失不是骗取贷款造成的

证明应当扣除部分数额

3. 论证损失属于民事范畴

证明损失属于贷款纠纷

证明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证明不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李某系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指控骗取贷款5000余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5000余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

辩护思路:

重大损失方面:

我们提出,虽然贷款逾期了,但还没有造成重大损失

贷款有足额的抵押物

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贷款本金

银行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来收回贷款

抵押物价值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有8000余万元

远远超过5000余万元的贷款本金

即使处置抵押物有一定的折扣,也足以收回贷款

不会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损失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银行还没有通过法律途径来收回贷款

还不能确定贷款是否真的无法收回

现在就认定造成了重大损失,为时过早

应当先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

主观方面:

李某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

李某只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判断有偏差

李某一直在积极想办法归还贷款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还款等情节,且有足额抵押物,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欺骗手段与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因果关系"是骗取贷款罪的重要构成要件,是指欺骗手段与取得贷款、造成重大损失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引起与被引起:欺骗手段是原因,取得贷款、造成损失是结果

直接性:欺骗手段直接导致了取得贷款、造成损失

必要性:没有欺骗手段就不会取得贷款、造成损失

实质性:欺骗手段对取得贷款、造成损失有实质性的影响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欺骗手段是否是取得贷款的主要原因

没有欺骗手段是否还会发放贷款

欺骗手段对贷款决策的影响程度

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区分"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

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注意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贷款审批资料和记录

审查银行的贷款审批过程

调查欺骗手段对贷款决策的影响

注意因果关系的证据证明

(三)常见的因果关系争议及辩护要点

1. "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的区分

如果欺骗手段只是取得贷款的次要原因,而不是主要原因,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审查欺骗手段对贷款决策的影响程度

区分"决定性作用"与"辅助作用"

注意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骗取贷款。我们提出,虽然被告人的贷款申请资料中有一些不准确之处,但银行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足够的担保,不是因为欺骗手段。欺骗手段只是次要原因,对贷款决策的影响不大。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银行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关系

如果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存在过错,是否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银行是否存在过错

区分"银行过错"与"借款人欺骗"

注意银行过错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3. "多因一果"与"因果关系"的关系

如果取得贷款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如何认定因果关系,也是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辩护要点:

审查造成取得贷款的多个原因

区分"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

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注意多因一果情况下的责任分担

(四)因果关系的辩护策略

针对因果关系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证明欺骗手段与取得贷款、造成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证明取得贷款、造成损失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

证明没有欺骗手段也会发放贷款

2. 论证欺骗手段是次要原因

证明欺骗手段只是取得贷款的次要原因

证明主要原因是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担保

证明欺骗手段对贷款决策的影响不大

3. 论证银行存在过错

证明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存在过错

证明银行的过错也是取得贷款的原因

证明不能将全部责任都推给借款人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骗取贷款案,被告人王某系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指控骗取贷款1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1000余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

辩护思路:

因果关系方面:

我们提出,虽然王某的贷款申请资料中有一些不准确之处,但银行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不是因为这些

银行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是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足够的担保

欺骗手段只是次要原因,对贷款决策的影响不大

不能因为有欺骗手段,就认定全部贷款都是骗取的

银行审批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评估

银行不是仅仅根据申请资料就决定发放贷款

银行有自己的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

银行对贷款的风险有独立的判断

银行过错方面:

我们提出,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也存在过错

银行没有认真核实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银行的审批程序存在漏洞

这也是导致贷款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主观方面:

王某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

王某只是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有一些乐观的估计

王某认为自己能够按时归还贷款

王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但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还款等情节,且银行也存在一定过错,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

审查行为人是否是借款人

区分"借款人"与"非借款人"

注意主体身份对定罪的影响

审查单位犯罪

单位可以构成骗取贷款罪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

注意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

骗取贷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骗取贷款的故意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注意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骗取贷款罪除了"造成重大损失"外,还包括"有其他严重情节"。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区分"严重情节"与"一般情节"

注意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争取不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四)骗取贷款罪的未遂形态

骗取贷款罪存在未遂形态,已经着手实行骗取贷款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骗取贷款未遂。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区分"既遂"与"未遂"

注意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争取认定为犯罪未遂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目的不同

骗取贷款罪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犯罪客体不同

骗取贷款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目的

区分"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骗取贷款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合同诈骗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骗取贷款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 行为方式不同

骗取贷款罪是在贷款活动中进行欺骗

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区分"骗取贷款"与"合同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目的不同

骗取贷款罪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目的

高利转贷罪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2. 行为方式不同

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

高利转贷罪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目的和行为方式

区分"骗取贷款"与"高利转贷"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双要件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双要件"的视角对骗取贷款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骗取贷款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损失辩护"转向"要件辩护",围绕两个核心要件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双要件辩护体系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两个核心要件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欺骗手段、重大损失、因果关系等方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骗取贷款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骗取贷款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金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双要件辩护体系的科学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骗取贷款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