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7篇: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三领域辩护体系:民事·行政·执行的差异化抗辩
引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是渎职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该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一种特殊的渎职犯罪,其特殊性在于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犯罪行为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包括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三个领域。该罪的设立旨在规范司法工作人员的审判行为,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辩护特点:
主体特定---- 犯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具体是民事、行政审判人员
发生领域特殊---- 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包括执行活动
情节要求严格----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行为认定复杂---- 什么是"枉法裁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难分---- 与刑事审判中的徇私枉法罪的界限难以区分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难分---- 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也难以区分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应当建立"三领域辩护体系",根据民事、行政枉法裁判发生的三个不同领域(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活动),分别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一领域: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辩护
(一)民事枉法裁判的认定
民事枉法裁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枉法裁判的特征:
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 行为发生在民事审判过程中
主体是民事审判人员---- 犯罪主体是民事审判人员
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
情节严重----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常见的民事枉法裁判情形:
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 故意歪曲、隐瞒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判
故意违背法律作枉法裁判----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既违背事实又违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
其他民事枉法裁判情形---- 其他枉法裁判的情形
黄金辩点一: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而是因为认识错误或者工作失误导致裁判错误的,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认定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违背事实"的认定:
故意歪曲案件事实
故意隐瞒案件事实
故意采信虚假的证据
故意不采信真实的证据
其他违背事实的情形
"违背法律"的认定:
故意错误适用实体法
故意错误适用程序法
故意错误理解法律
其他违背法律的情形
注意: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主观要件,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证明
如果是因为认识错误或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不构成枉法裁判
不能仅凭裁判结果错误就认定是枉法裁判,需要审查是否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黄金辩点二: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是因为认识错误或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导致裁判错误的,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注意:
"情节严重"是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必要条件
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犯罪,可能只是违纪或者一般违法行为
黄金辩点三: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第二领域:行政审判枉法裁判的辩护
(一)行政枉法裁判的认定
行政枉法裁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政枉法裁判的特征:
发生在行政审判活动中---- 行为发生在行政审判过程中
主体是行政审判人员---- 犯罪主体是行政审判人员
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
情节严重----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常见的行政枉法裁判情形:
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 故意歪曲、隐瞒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判
故意违背法律作枉法裁判---- 故意错误适用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既违背事实又违背法律,作出错误的裁判
其他行政枉法裁判情形---- 其他枉法裁判的情形
黄金辩点四: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而是因为认识错误或者工作失误导致裁判错误的,不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
(二)行政审判的特殊性
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相比,有其特殊性:
被告是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举证责任特殊----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适用特殊---- 行政诉讼既要适用行政实体法,也要适用行政程序法
注意:
行政审判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枉法裁判的认定也有其特殊性
在认定行政枉法裁判时,需要考虑行政审判的特点
不能简单地用民事枉法裁判的标准来认定行政枉法裁判
黄金辩点五:在认定行政枉法裁判时,应当考虑行政审判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民事枉法裁判的标准!
(三)与民事枉法裁判的区分
主要区别:
发生领域不同---- 民事枉法裁判发生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行政枉法裁判发生在行政审判活动中
审判对象不同---- 民事审判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行政审判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适用不同---- 民事审判适用民事法律;行政审判适用行政法律
情节严重标准相同---- 两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相同
区分关键:枉法裁判发生在哪个审判领域。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但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行政审判的特殊性,可能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第三领域:执行活动枉法裁判的辩护
(一)执行活动枉法裁判的认定
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裁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定、决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注意:
《刑法修正案(九)》将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也纳入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范围
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包括枉法裁定、枉法决定等
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也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常见的执行活动枉法情形:
故意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故意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故意违法变更执行措施---- 故意违法变更执行措施
故意违法中止、终结执行---- 故意违法中止、终结执行
其他执行活动枉法情形---- 其他执行活动中的枉法情形
黄金辩点六: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定、决定,而是因为认识错误或者工作失误导致的,不构成执行活动枉法裁判罪!
(二)执行活动的特殊性
执行活动与审判活动相比,有其特殊性:
性质不同---- 审判活动是裁判活动;执行活动是实现裁判内容的活动
程序不同---- 审判活动有严格的庭审程序;执行活动的程序相对灵活
裁量权不同---- 执行活动中法官的裁量权更大
监督方式不同---- 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与审判活动不同
注意:
执行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执行活动中枉法行为的认定也有其特殊性
在认定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时,需要考虑执行活动的特点
不能简单地用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标准来认定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
黄金辩点七:在认定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时,应当考虑执行活动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的标准!
(三)与审判活动枉法裁判的区分
主要区别:
发生阶段不同---- 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裁判发生在审判阶段;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发生在执行阶段
行为方式不同---- 审判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主要是判决、裁定;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包括裁定、决定等
裁量权不同---- 执行活动中法官的裁量权更大
情节严重标准相同---- 两罪的情节严重标准相同
区分关键:枉法行为发生在哪个阶段。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但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执行活动的特殊性,可能有更大的辩护空间。
共同的辩护要点
(一)主体之辩: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审判人员---- 法院的审判人员
执行人员---- 法院的执行人员
其他司法工作人员---- 其他有审判、执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注意:
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审判、执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可以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共犯
黄金辩点八: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二)主观方面之辩:是否具有"故意"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故意的认定:
认识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枉法裁判的结果
意志因素---- 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 希望枉法裁判的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放任枉法裁判的结果发生
注意:
过失导致裁判错误的,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因为认识错误或者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的,不构成犯罪
一般来说,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也需要有徇私、徇情的动机,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黄金辩点九: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的,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三)行为之辩:是否属于"枉法裁判"
"枉法裁判"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核心行为。
枉法裁判的表现形式:
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
故意违背法律作枉法裁判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注意:
枉法裁判必须是故意的,过失导致的裁判错误不构成犯罪
不能仅凭裁判结果错误就认定是枉法裁判
要区分枉法裁判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黄金辩点十:不属于枉法裁判,而是法官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裁判的,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四)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1. 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发生领域不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包括执行)活动中;徇私枉法罪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行为方式不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只有枉法裁判一种;徇私枉法罪包括枉法追诉、枉法不追诉、枉法裁判三种
情节要求不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要求情节严重;徇私枉法罪不要求情节严重
法定刑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法定刑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重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徇私枉法罪辩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量刑会轻很多。
2. 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发生领域不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包括执行)活动中;滥用职权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中
行为方式不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方式是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罪的行为方式更广泛
法定刑不同---- 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轻(基本犯)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辩成滥用职权罪,量刑可能更轻。
3. 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主要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故意;玩忽职守罪是过失
行为方式不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作为,积极地实施枉法行为;玩忽职守罪主要是不作为,消极地不履行职责
法定刑不同---- 玩忽职守罪的法定刑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轻(基本犯)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辩成玩忽职守罪,量刑会轻很多。
黄金辩点十一:行为符合其他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渎职罪,不认定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五)情节之辩: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注意:
情节是否严重、特别严重,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档次
具体的情节严重、特别严重标准,需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认定
黄金辩点十二: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构成犯罪;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不适用加重处罚!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主体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主体证据:
身份证明
职务证明
任职文件
职责证明
编制证明
审查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审判、执行职责
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具体案件的审理或执行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主体身份
(二)主观方面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主观方面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信件、邮件、聊天记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有枉法裁判的故意
审查行为人是否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审查行为人是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主观方面
(三)行为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行为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庭审笔录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有枉法裁判行为
审查枉法裁判行为的具体表现
审查枉法裁判行为发生在哪个领域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枉法裁判行为
(四)情节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情节证据:
造成的后果证明
经济损失证明
当事人情况证明
其他情节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审查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审查经济损失的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情节严重
(五)"一对一"证据的审查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往往也是"一对一"证据,即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是否有其他间接证据佐证
言词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
言词证据是否稳定、一致
黄金辩点十三:只有"一对一"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取保候审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提出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意见
审查主观方面,提出没有枉法故意的意见
审查行为性质,提出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意见
审查情节是否严重,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主观方面、行为、情节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重点审查是枉法裁判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重点审查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还是其他渎职罪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三领域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言词证据和书证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重点论述是枉法裁判还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重点论述属于哪个领域的枉法裁判,以及情节是否严重
量刑辩护的精细化操作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黄金辩点十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枉法裁判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情节较轻
枉法裁判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动机相对较轻
徇私、徇情的动机相对较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情节较轻---- 枉法裁判情节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动机相对较轻---- 徇私、徇情的动机相对较轻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情节较轻,一般在情节严重的范围内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积极挽回损失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积极挽回损失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积极挽回损失,认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是枉法裁判还是法官自由裁量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是某县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张某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被告只偿还本金,不支付利息。检察机关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起诉张某,认为张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是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作出的判决,虽然二审改判,但不能仅凭二审改判就认定是枉法裁判;(2)张某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而是因为对利息计算的法律理解不同导致的;(3)对利息计算的法律理解不同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不属于枉法裁判;(4)张某没有徇私、徇情的动机;(5)建议宣告张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的判决属于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同,是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裁判,不是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决张某无罪。
辩护启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并且达到情节严重。如果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不同而导致裁判错误,并且没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就不属于枉法裁判。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以及是否有徇私、徇情的动机,正确区分枉法裁判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情节争议: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市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在审理一起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李某因为接受了原告的宴请,对案件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后经二审法院改判,原告败诉。检察机关以行政枉法裁判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接受了原告的宴请,并且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存在违纪行为;(2)但李某的判决被二审改判,原告最终败诉,没有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3)李某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不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4)李某的行为属于违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5)建议宣告李某无罪。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虽然有违纪之处,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不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判决李某无罪。
辩护启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不构成犯罪,可能只是违纪或者一般违法行为。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三)量刑争议: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是某县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王某因为收受了被执行人的财物,故意违法中止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损失200万元。检察机关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起诉王某,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确实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2)但王某的枉法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200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0万元确实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标准;(3)但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4)王某积极协助追回了部分损失;(5)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为王某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协助追回部分损失,对王某从轻处罚。
辩护启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加重处罚情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果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就应当在加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但可以根据具体的量刑情节从轻处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情节是否特别严重,正确适用量刑档次。
结语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一种特殊的渎职犯罪,发生在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三个不同领域。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件应当建立"三领域辩护体系",根据枉法裁判发生的三个不同领域,分别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民事审判领域之辩---- 审查是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是否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等
行政审判领域之辩---- 审查是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是否考虑行政审判特殊性等
执行活动领域之辩---- 审查是否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是否考虑执行活动特殊性等
三个领域的枉法裁判各有特点,辩护策略也不同。同时,要注重主体身份、主观动机、行为性质、与其他犯罪的区分等共同辩护要点,以及证据审查、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和量刑辩护。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