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引言:一份民事判决书引发的刑事追诉
二零二二年冬天,我接到了一个不同寻常的委托。委托人是一位退休的民事法官老郑的家属。老郑在任期间主审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二审中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发回的理由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后该案在重审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以老郑在一审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为由,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经过调查,老郑被移送司法机关,以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被立案侦查。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与徇私枉法罪、枉法仲裁罪一起,构成了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审判裁判"系列。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实务中的适用,远比立法者当初设计这个罪名时所能预见到的要复杂。一个民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作出的裁判,如果被二审或再审法院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是否就意味着一审法官构成了"枉法裁判"?二审改判对"枉法"认定的影响究竟应该如何评判?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与枉法裁判之间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在我十余年的刑事辩护生涯中,接触过各类司法工作人员被追诉的案件,但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案件给我留下的印象格外深刻。这类案件往往不是起于一起孤立的"枉法"行为,而是起于一场持久的、多方的、结果不利于某一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当民事纠纷的败诉方用刑事控告作为"延续诉讼"的手段时,原本应当专注于解决纠纷的民事审判,就被拖入了刑事追诉的漩涡。这种"以刑压民"或者"以民引刑"的现象,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实务中面临的最为复杂的背景之一。
带着这些问题,我翻阅了老郑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也逐渐厘清了这起刑事追诉背后的复杂脉络。在阅卷的过程中,我特别注意到了一份文件----老郑在案发前三个月写的一份案件的审理报告。这份报告详细记录了他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思路、对证据的分析过程、对法律适用的考量,以及他对判决结论的反复推敲。这份报告的存在,本身就说明老郑在审理案件时经过了认真的思考,而非草率行事。但控方在指控时,对这份报告只字未提。辩护人需要做的,就是让这份报告在法庭上被完整地看到----它不一定能证明老郑无罪,但它至少能证明,老郑不是一个"故意枉法"的人。
二、核心争议之一:什么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时空范围是"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这个表述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却涉及多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首先,"审判活动"是否仅限于庭审和裁判作出阶段?法官在庭前准备、证据交换、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调解等程序性环节中的行为,是否属于"审判活动"的范畴?如果法官在诉讼保全环节中存在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是否可以成立本罪?从文义解释来看,"审判活动"应当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涵盖了从立案到裁判作出乃至裁判送达的全部审判流程。但在实务中,检察机关在追诉时往往将重心放在"裁判"本身----即法官最终作出的判决书上,而对程序性环节中的违规行为关注相对较少。
其次,"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执行活动?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活动是审判活动的延伸,执行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执行裁定的,可以构成本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专门规定了"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两个罪名已经涵盖了执行活动中的渎职行为,不需要也不应当再适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从罪刑法定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出发,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执行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应当适用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罪名,而非第二款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再审活动是否属于本罪的规制范围?如果再审法官在再审程序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是否可以适用本罪?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再审程序同样是审判活动,再审法官同样承担着依法裁判的职责,其在再审中的枉法行为当然也侵害了司法公正。但在实务中,由于再审程序本身具有"纠错"功能,再审法官作出与原审不同的裁判,往往被解读为"纠正错误"而非"枉法裁判"。这种解读在一般情况下是合理的,但也存在例外----如果再审法官在"纠错"的名义下故意作出另一个错误的裁判,同样可能构成本罪。
三、核心争议之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认定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行为要件。这个表述与枉法仲裁罪中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在文字上几乎完全相同,但二者的适用场景和判断标准存在显著差异。
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性活动。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往往是残缺的、矛盾的、需要从证据碎片中还原案件事实的全貌。不同法官对同一组证据可能得出不同的事实认定结论,这本身就是民事审判的规律所在。将这种"认识分歧"等同于"故意违背事实",是对民事审判规律的严重误解。
在老郑的案件中,控方抓住的核心问题是:老郑在一审中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采信问题。对方当事人主张借款已经还清并提供了还款凭证,但老郑认为该还款凭证的真实性存疑,且与借款人的陈述存在矛盾,因此没有采信该证据,最终判决借款人继续偿还借款。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中认为,一审对还款凭证的认证"确有不当",应当重新审查。控方据此认为,老郑对还款凭证的认证"故意违背"了证据认定的基本规则,构成枉法裁判。
但这里的问题是:对一份证据的采信与否,在民事诉讼中本身就是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只要法官在认证过程中遵循了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比如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进行了回应----那么即便最终的认证结论被上级法院否定,也不能认定为"故意违背事实"。只有在这种自由心证的过程明显违背了证据规则、明显背离了基本逻辑和常识、并且在裁判文书中无法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可能触及"枉法"的边界。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还款凭证的认定尤其复杂。很多时候,借款人主张已经还款,但提供的凭证要么是现金支付的收据、要么是银行转账记录但无法显示收款人信息、要么是第三方代还款的证明但无法确认代还关系的真实性。法官在面对这些凭证时,需要进行综合判断,而这个判断过程本身就充满了不确定性。将这种不确定性下的判断结论直接贴上"枉法"的标签,是对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一种严重误读。
至于"故意违背法律",在民事审判中同样需要谨慎认定。民事法律条文繁多、司法解释层出不穷、不同法院对同一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存在差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选择了某种解释路径,如果这种解释路径有一定的法律依据或者学理支持,即便与上级法院的主流观点不同,也不能认定为"违背法律"。只有当法官明显无视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故意曲解法律条文的本意以达到某种不当目的时,才可能成立"故意违背法律"。
四、核心争议之三: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分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徇私枉法罪适用于刑事审判活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适用于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但在实务中,这个区分并不总是那么清晰。
一个典型的模糊地带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这类案件中,法官在审理刑事部分的同时,也审理附带的民事部分。如果法官在民事部分的裁判中存在枉法行为,应当适用哪个罪名?从案件性质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其民事部分的审理依附于刑事程序。因此,如果法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部分存在枉法裁判,似应适用徇私枉法罪而非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但这一观点在实务中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另一个模糊地带是:涉及行政问责或者行政处罚的刑事案件中,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之间的关系。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对某一行为作出了行政违法认定,而刑事法官在审判中故意违背该行政认定作出与行政认定相悖的刑事判决,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这个问题涉及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罪名选择问题。但从辩护的角度来看,辩护人应当坚决主张:刑事审判权独立于行政认定权,刑事法官不受行政机关认定的约束,其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作出判决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区别是:徇私枉法罪要求"徇私"或者"徇情"的动机要素,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不要求这一要素。这意味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入罪门槛在主观要件上比徇私枉法罪更低----不需要证明法官有徇私徇情的动机,只需要证明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这种立法差异导致了一个实务中的问题: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案件中,检察官往往会试图证明法官存在受贿、利益输送等"徇私"情节,以此作为论证"故意"的辅助证据。但即便不能证明"徇私",只要能够证明"故意违背",仍然可以成立本罪。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不要求"徇私"动机,也使得这个罪名在适用时更容易被滥用。在徇私枉法罪中,检察官必须证明法官有"徇私"或"徇情"的具体行为----比如收受了当事人贿赂、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这个证明标准相对较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追诉的范围。但在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中,检察官不需要证明"徇私",只需要证明"故意违背"----而"故意违背"可以通过裁判结论的"错误"来推断。这种推断逻辑在实务中往往导致追诉范围的扩大化。辩护人需要高度警惕这种逻辑,并在辩护中坚决要求控方提供"故意"的直接或者间接证据,而不能仅仅依靠裁判结论的错误来反推"故意"。
五、核心争议之四:民事二审改判对"枉法"认定的影响
这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辩护中最具实务价值的一个问题,也是老郑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在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下,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并作出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裁定,是正常的程序运转。二审改判的原因可能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程序违法。但无论改判的原因是什么,它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一审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
首先,二审改判不等于一审错案。在民事诉讼中,两审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存在不同认识,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如果仅仅因为二审改判就认定一审法官枉法,那么几乎所有被改判的一审法官都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次,二审改判不等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即便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这种错误也可能是由于法官的认知局限、案件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或者法律适用的争议性所导致的。将这些"非故意"的错误升格为刑事犯罪,是对民事审判规律的严重违背。
在老郑的案件中,辩护人围绕二审改判与枉法认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系统性的辩护论证。第一,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中,对一审认定事实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还款凭证的认证"问题上,但还款凭证的认证本身就是一个存在合理争议的问题----该凭证的形式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其实质真实性(即是否与本案所涉借款有关)存在疑问。老郑对该凭证的实质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据此不予采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即便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凭证应当被采信,这属于两审法院在证据认证上的认识分歧,不能据此认定老郑"故意违背事实"。第三,老郑在判决书中对证据认证的理由作了详细阐述,说明其认证过程经过了审慎考虑,而非草率决定。这些论证最终被法院部分采纳,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
除此之外,辩护人还从以下几个角度补充了辩护意见:第一,老郑在案件审理期间,严格遵守了回避规定,没有与当事人进行任何不正当接触;第二,老郑在判决书撰写过程中,多次与合议庭其他成员讨论证据认证问题,最终的认证结论反映了合议庭的集体意见而非其个人独断;第三,该案在发回重审后,重新组成的合议庭经过审理,作出了与老郑一审认定基本一致的判决----这一事实本身说明,老郑的一审认定并非完全不可接受,至少在重新审理后仍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同。虽然最终该案在再次上诉后又有变化,但重审判决的存在至少说明老郑的裁判并非全然没有合理基础。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证据审查要点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点。
第一,裁判文书的全面审查。法官是否"枉法",最终要落实到裁判文书上。辩护人需要对涉案的民事判决书或者行政判决书进行逐字逐句的审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判决书对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归纳是否完整准确?判决书对证据的认证是否充分说理?判决书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和回应是否到位?判决书适用法律的部分是否进行了解释和论证?如果判决书在这些方面都做到了充分和合理,那么"枉法"的指控就缺乏基础。
第二,庭审笔录的审查。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行、对当事人的询问方式、对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等,都可能成为判断其是否"故意违背"的重要线索。如果庭审笔录显示法官在庭审中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不让另一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或者对关键证据不予调查,这些行为虽然不等同于"枉法裁判",但可以作为控方论证"故意"的辅助证据。反之,如果庭审笔录显示法官在庭审中保持了中立、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就构成对"故意"指控的有力反驳。
第三,合议庭评议记录的审查。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合议庭评议记录记录了各位法官对案件处理意见的讨论过程。如果评议记录显示,被指控"枉法"的法官在评议中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其他法官的不同观点进行了辩论、并且最终的裁判结论是合议庭集体决定的结果,那么这可以说明该法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枉法"。当然,如果评议记录显示该法官在评议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故意误导其他法官,那又是另一回事。
合议庭评议记录还有一个重要的证据价值:它可以揭示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的真实思维过程。如果评议记录显示法官在评议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且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进行了充分讨论,那么即便最终的裁判结论被上级法院改判,也不能认定法官"故意违背"。反之,如果评议记录显示法官在评议中对关键事实视而不见、对明确的法律规定故意曲解、或者对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合理意见完全不予理会,那么评议记录本身就可能成为论证"故意"的有力证据。因此,评议记录是一把双刃剑,辩护人需要审慎评估其证明价值,并在必要时申请调取完整的评议记录。
第四,类案检索报告的审查。随着司法责任制的推进和类案检索制度的建立,法官在审判中是否需要参考类案、如何参考类案,也成为判断其是否"违背法律"的一个参考维度。如果法官在审判中没有进行类案检索或者故意背离类案裁判规则,是否构成"枉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类案检索尚不具备强制约束力,法官不参考类案并不直接构成违法,更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法官在明知存在明确的类案裁判规则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作出与之相悖的裁判,并且无法给出合理解释,那么这可能成为"故意违背法律"的证据。
需要补充的是,类案检索制度在实务中的运行情况并不均衡。在部分基层法院,法官的办案压力极大,每天需要处理多起案件,类案检索往往流于形式。在这种背景下,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详尽的类案检索并在判决书中予以回应,是不切实际的。辩护人需要了解涉案法院的类案检索实际操作情况,如果能够证明该法院在同期审理的同类案件中普遍未进行系统性的类案检索,那么控方以"未进行类案检索"为由指控"故意违背法律"就缺乏现实基础。
七、辩护策略的多维架构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第一维度:程序性辩护。审查案件的管辖、回避、强制措施等程序性问题。如果案件在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及时提出程序异议。
第二维度:事实认定层面的辩护。对控方指控的"枉法"事实进行逐项反驳。如果控方的指控建立在"二审改判=一审枉法"的简单逻辑上,辩护人需要从根本上打破这一逻辑,论证二审改判与一审枉法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第三维度:法律适用层面的辩护。如果控方指控的"违背法律"涉及法律适用的争议性问题,辩护人需要组织法律论证,证明一审法官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合理性。可以借助专家学者法律意见书、类案裁判文书、法学学术论文等作为论证依据。
第四维度:"情节严重"的独立辩护。即便承认一审裁判存在错误,也要论证错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特别是如果一审裁判的错误已经在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得到纠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经通过救济程序获得保护,那么"枉法"的社会危害性就已经被大幅削弱,这不应当再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第五维度:量刑辩护。如果罪名成立的概率较高,辩护人需要着重准备量刑辩护。行为人在案发前的审判业绩、获得的荣誉、当事人的评价、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都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第六维度:系统性的制度性辩护。在很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案件中,被追诉的法官背后往往有一整套系统性问题----比如法院的案件压力过大导致法官没有足够时间认真审理每一起案件、比如法院的内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法官在证据认定上缺乏充分指导、比如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与监督管理权之间的界限尚未完全厘清。这些问题虽然不能直接成为无罪辩护的理由,但在量刑辩护和争取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如果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系统性压力的产物,那么将全部责任归咎于行为人个人,就有失公平。
八、结尾:判决书之外的那道目光
老郑的案件经过近两年的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但充分考虑了辩护意见,特别是二审已经发回重审、案件尚未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老郑在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个结果意味着老郑的法官生涯正式终结----判刑的法官会被开除公职,失去退休金和其他待遇。但缓刑的判决至少让他不用在监狱中度过。宣判之后,老郑在家属的陪同下离开了法院。他没有回头看一眼,也没有对我说任何话。但我注意到,他在经过法院大门口那块"司法公正"的牌子时,脚步明显停顿了一下,然后很快走了过去。
我后来听说,老郑在案件审理期间,曾经多次翻阅自己过去写的那些判决书。他说,那些判决书每一份都是他斟酌了很久才写出来的,每一个认定、每一个法律适用,他都经过了反复思考。他从来没想过,这些他用心写出来的判决书,有一天会成为指控他犯罪的证据。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设立,是为了惩罚那些真正故意违背职责、滥用审判权的法官。但在这个罪名适用的过程中,必须时刻警惕一种危险的倾向:将正常的审判认识分歧上升为刑事犯罪、将二审改判等同于一审枉法、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压缩到近乎不存在的程度。如果每一个被改判的法官都要面临刑事追诉的风险,那么还有谁敢在疑难复杂案件中作出独立的判断?
司法公正需要刑法来守护,但刑法对司法公正的守护,不能以牺牲审判独立为代价。辩护人站在法官席和被告席之间,能做的,不过是确保那道目光----法官在写判决书时投向事实和法律的目光----不被简单地解读为"枉法"的目光。判决书上不会记载这些,但每一份被认真撰写的判决书背后,都有一个认真对待正义的人。这个人的人生,至少应该在被追诉时,得到与他的认真程度相匹配的对待。
我后来了解到,老郑在被判刑后,确实被开除了公职,失去了退休金。他离开法院的那天,下着小雨。他在法院门口站了一会儿,抬头看了看法院大楼,然后转身走进雨里。那个背影,我至今记得。它提醒我,在每一份刑事判决书后面,都有一个曾经过着正常生活的人,而辩护人能做的,就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为那个人留住一点点尊严----哪怕只是一点点。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这个罪名,也许会长期存在于刑法典中。但它应当被适用在那些真正故意滥用审判权、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上,而不是被用作每一个败诉方当事人追究一审法官的万能工具。辩护人的使命,就是在这两者之间,守住那道属于"认真裁判"的防线。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