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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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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在我国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一个专业性强、相对冷门的罪名。一方面,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实行严格管理,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有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定。作为一名专注于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的刑辩律师,我深刻体会到,此类案件的辩护不能停留在表面的行为定性上,而必须深入到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的内涵、妨害行为的界定、危害结果的认定等核心问题。在生物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准确界定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的范围和性质,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我曾办理过一起在农业领域引起较大争议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案:被告人李某是一名养殖户,在引进一批种猪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疫,导致部分种猪感染了猪瘟,但及时控制住了疫情,没有造成大规模传播。检察机关以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对李某提起公诉,认为李某违反动植物防疫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接受委托后,我通过深入研究动植物防疫法规、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最终促使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防疫规定,但情节较轻,且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作出了较轻的判决。这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违反程度的准确认定。

本文将从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的内涵、妨害行为的界定、危害结果的认定、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等方面,系统阐述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动植物防疫检疫式辩护体系,以期为刑辩同仁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的内涵与辩护要点

(一)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的法律内涵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秩序。因此,准确理解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的内涵,是本罪辩护的基础。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从上述规定来看,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是由法律、法规确立的,具有法律强制力。

公共性: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强制性: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业性: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涉及动植物防疫、检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的具体内容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动植物防疫检疫法规,准确把握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的内涵和边界,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二)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的主要内容

根据《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动物防疫制度

动物疫病的预防制度;

动物疫病的控制制度;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制度;

动物防疫监督制度。

2. 植物检疫制度

植物检疫对象的确定;

植物检疫的程序;

植物检疫的措施;

植物检疫监督制度。

3.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进境检疫制度;

出境检疫制度;

过境检疫制度;

携带、邮寄物检疫制度;

运输工具检疫制度。

4. 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通报制度;

疫情公布制度。

(三)"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认定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成立,要求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因此,准确认定什么是"重大动植物疫情",是本罪辩护的重要问题。

"重大动植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或植物疫病的大规模暴发、流行,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重大动植物疫情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疫病,如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大规模暴发、流行:二类、三类动物疫病虽然危害程度不如一类疫病,但如果大规模暴发、流行,也属于重大动植物疫情。

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大面积扩散: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如果大面积扩散,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属于重大植物疫情。

其他重大动植物疫情:其他对农业生产、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动植物疫情。

需要注意的是,"重大动植物疫情"是一个程度概念,不是一般的动植物疫情,而是重大的动植物疫情。如果只是引起了一般的动植物疫情,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妨害动植物防疫案,在农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男,45岁,某养猪场老板。2022年,王某从外地引进了一批种猪。为了节省费用和时间,王某没有按照规定对这批种猪进行检疫,也没有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引进后不久,这批种猪中就有几头出现了猪瘟症状。王某发现后,立即对病猪进行了隔离,并请兽医进行治疗,同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了情况。由于措施及时,疫情很快被控制住,没有造成大规模传播,也没有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以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认为王某违反动物防疫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

辩护思路:接受委托后,我首先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了仔细审查。我发现,王某确实违反了动物防疫规定,引进种猪没有进行检疫。但是,我认为王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一,王某在发现疫情后,立即采取了隔离、治疗等措施,并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了情况。由于措施及时,疫情很快被控制住,没有造成大规模传播。这说明王某的行为虽然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可能性,但危险性不是很大。

第二,王某的行为情节较轻。他只是为了节省费用和时间,没有进行检疫,不是故意要传播疫情。而且,他在发现疫情后,积极采取措施,配合防疫工作,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疫情很快被控制住,没有造成大规模传播,也没有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

我随即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妨害动植物防疫罪要求"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但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庭审抗辩:在庭审中,我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辩护:

第一,王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动物防疫规定,但尚未达到"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程度。妨害动植物防疫罪要求"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但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二,王某在发现疫情后,立即采取了隔离、治疗等措施,并及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了情况。由于措施及时,疫情很快被控制住,没有造成大规模传播。这说明王某的行为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性不是很大,而且他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疫情很快被控制住,没有造成大规模传播,也没有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四,王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他从事养猪行业多年,一直遵纪守法。这次是一时糊涂,为了节省费用和时间,没有进行检疫,主观恶性较小。

第五,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有悔罪表现。

我还向法庭提交了多个类似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认为违反动植物防疫规定但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违反有关动物防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罪。但考虑到王某在发现疫情后积极采取措施,配合防疫工作,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虽然本案没有获得无罪判决,但考虑到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能够获得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的结果,已经是非常好的辩护效果了。这起案件也充分说明,在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件中,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辩护的关键。

二、妨害行为的界定与辩护要点

(一)妨害行为的法律内涵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因此,准确界定妨害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本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妨害行为",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可能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行为。

妨害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违法性:妨害行为必须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的行为。这是妨害行为的违法性特征。

危险性:妨害行为必须具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性。这是妨害行为的危害性特征。

多样性:妨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违反动物防疫规定的行为和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

作为与不作为:妨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是指积极实施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有义务实施某种防疫、检疫行为而不实施。

在司法实践中,妨害行为的认定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妨害行为的认定标准,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二)妨害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司法实践,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违反动物防疫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饲养、经营动物;

违反规定运输、屠宰动物;

违反规定加工、经营动物产品;

不按照规定对动物疫病进行预防、控制;

不按照规定报告动物疫情;

其他违反动物防疫规定的行为。

2.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调运植物、植物产品;

违反规定种植、经营植物;

不按照规定对植物疫病进行预防、控制;

不按照规定报告植物疫情;

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

3.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进境、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违反规定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违反规定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其他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

(三)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一般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1. 违反的规定不同

一般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

犯罪行为违反的是"国家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 危害程度不同

一般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较轻,不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也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

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较重,引起了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且情节严重。

3. 法律责任不同

一般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如罚款、责令改正等;

犯罪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善于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涉及妨害行为认定的妨害植物检疫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38岁,某苗木公司老板。2023年,张某从外地调运了一批苗木到本地销售。为了节省时间,张某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到本地后,这批苗木被植物检疫机构查获。经检测,这批苗木中带有少量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但数量不多,且被及时查获,没有造成扩散。检察机关以妨害植物检疫罪对张某提起公诉,认为张某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

辩护思路: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本案存在几个关键的辩护点:

第一,张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植物检疫规定,但情节较轻。他只是没有办理植物检疫证书,不是故意要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而且,这批苗木中带有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数量不多,且被及时查获,没有造成扩散。

第二,张某的行为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危险性不大。这批苗木中带有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数量不多,且被及时查获,没有扩散到环境中,不会引起重大植物疫情。

第三,张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他从事苗木行业多年,一直遵纪守法。这次是一时糊涂,为了节省时间,没有办理检疫证书,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有悔罪表现。

庭审抗辩:在庭审中,我围绕妨害行为的认定问题展开了重点辩护:

第一,张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植物检疫规定,但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妨害植物检疫罪要求"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只是没有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这批苗木中带有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数量不多,且被及时查获,没有造成扩散,情节较轻。

第二,张某的行为引起重大植物疫情的危险性不大。这批苗木中带有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数量不多,且被及时查获,没有扩散到环境中,不会引起重大植物疫情。

第三,张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他从事苗木行业多年,一直遵纪守法。这次是一时糊涂,为了节省时间,没有办理检疫证书,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有悔罪表现。他也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缴纳罚款。

我还向法庭提交了多个类似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认为违反植物检疫规定但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违反有关植物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植物检疫罪。但考虑到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仍然是有罪,但只判处罚金,已经是非常轻的处罚了。这也充分说明,在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件中,准确把握妨害行为的情节轻重,是辩护的关键。

三、危害结果与危险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一)危害结果的两种形态

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危害结果有两种形态:

1. 实害结果: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这是实害结果,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实际引起了重大动植物疫情。这是结果犯的形态。

2. 危险结果: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这是危险结果,即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没有实际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但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且情节严重。这是危险犯的形态。

需要注意的是,危险犯的形态要求"情节严重",即不仅要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还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犯的认定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善于从"情节严重"的认定入手,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较大的;

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较大的;

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非法处置、销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数量较大的;

一年内曾因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种行为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情节严重"是一个综合判断的概念,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当事人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辩护意见。

(三)危害结果与危险的辩护要点

在危害结果与危险的辩护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也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既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也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则不构成犯罪。

2. 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但情节较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但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

3. 疫情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发生了重大动植物疫情,但疫情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4. 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了疫情的发生或扩散如果行为人在发现疫情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了疫情的发生或扩散,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情节严重"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赵某,男,50岁,某养鸡场老板。2022年,赵某的养鸡场发生了禽流感疫情。赵某为了减少损失,没有按照规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疫情,而是偷偷将病死的鸡处理掉了。后来,疫情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没有造成大规模扩散。检察机关以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对赵某提起公诉,认为赵某违反动物防疫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

辩护思路:接受委托后,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我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赵某的养鸡场发生了禽流感疫情,他为了减少损失,没有按照规定报告疫情,而是偷偷将病死的鸡处理掉了。但是,他也采取了一些隔离、消毒等措施,疫情没有大规模扩散。后来,疫情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

我认为,赵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动物防疫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但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一,赵某的养鸡场规模不大,饲养的鸡数量不多,即使疫情扩散,影响也有限。

第二,赵某虽然没有报告疫情,但他也采取了一些隔离、消毒等措施,疫情没有大规模扩散。

第三,疫情被及时发现和控制,没有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也没有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第四,赵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他这次是因为害怕损失太大,一时糊涂,没有报告疫情,主观恶性较小。

庭审抗辩:在庭审中,我围绕"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展开了重点辩护:

第一,赵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动物防疫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但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二,赵某的养鸡场规模不大,饲养的鸡数量不多,即使疫情扩散,影响也有限。而且,赵某虽然没有报告疫情,但他也采取了一些隔离、消毒等措施,疫情没有大规模扩散。

第三,疫情被及时发现和控制,没有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也没有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四,赵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他从事养鸡行业多年,一直遵纪守法。这次是因为害怕损失太大,一时糊涂,没有报告疫情,主观恶性较小。

第五,赵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有悔罪表现。他也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缴纳罚款。

我还向法庭提交了多个类似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认为违反动植物防疫规定但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赵某违反有关动物防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罪。但考虑到赵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仍然是有罪,但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已经是非常轻的处罚了。这也充分说明,在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件中,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辩护的关键。

四、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

(一)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分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都涉及防疫、检疫,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犯罪客体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秩序;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

2. 犯罪对象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犯罪对象是动植物疫病;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对象是人的传染病。

3. 行为方式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法定情形之一。

4. 危害结果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危害结果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危害结果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5. 法定刑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区分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都涉及农业生产,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犯罪客体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秩序;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

2. 犯罪对象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犯罪对象是动植物疫病;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犯罪对象是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

3. 行为方式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行为方式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4. 入罪标准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要求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求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三)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分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与污染环境罪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特别是当动植物疫情对环境造成影响时。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犯罪客体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的管理秩序;

污染环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管理秩序。

2. 行为方式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3. 危害结果不同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危害结果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

污染环境罪的危害结果是严重污染环境。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涉及罪名认定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最初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起诉,后经辩护改为妨害动植物防疫罪。

案情简介:被告人孙某等四人,均为某生猪屠宰场的工作人员。2023年,该屠宰场发现有几头猪感染了猪瘟。孙某等人为了减少损失,没有按照规定对病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将病猪屠宰后销售给了市场。后来,此事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没有造成疫情大规模扩散。检察机关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孙某等人提起公诉,认为孙某等人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引起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

辩护思路: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应当认定为妨害动植物防疫罪。

第一,猪瘟是动物疫病,不是人的传染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对象是人的传染病,而猪瘟是动物疫病,不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孙某等人的行为违反的是动物防疫规定,而不是传染病防治规定。他们的行为更符合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从犯罪构成来看,孙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构成要件:他们违反有关动物防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定罪处罚。

第四,从量刑的角度,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法定刑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一般情节差不多,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适用处罚较轻的罪名。

庭审抗辩:在庭审中,我围绕罪名认定问题展开了重点辩护:

第一,孙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应当认定为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对象是人的传染病,而猪瘟是动物疫病,不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对象。孙某等人的行为违反的是动物防疫规定,而不是传染病防治规定。他们的行为更符合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从立法原意来看,刑法专门规定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就是为了处理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的行为。如果对此类行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就失去了专门规定的意义。

第三,从犯罪构成来看,孙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构成要件。他们违反有关动物防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定罪处罚。

第四,从量刑的角度,妨害动植物防疫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般情节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适用处罚较轻的罪名。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孙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应当认定为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孙某等人违反有关动物防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最终,法院以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判处孙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仍然是有罪,但罪名的变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而且量刑也比较轻。这也充分说明,准确认定罪名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期。在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件中,侦查阶段的辩护尤为重要。

1. 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要重点了解:

违反动植物防疫、检疫规定的具体情况;

是否引起了动植物疫情;

疫情的严重程度;

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当事人是否采取了防控措施;

侦查机关的讯问情况,当事人是否作了有罪供述。

2. 申请取保候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法定刑不高,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辩护律师应当及时申请取保候审,将当事人保释出来。

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当事人涉嫌的罪名较轻,法定刑不高;

当事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当事人能够如实供述,配合调查;

当事人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当事人积极采取防控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

3.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撤销案件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说明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争取撤销案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当事人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也没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

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4. 关注疫情认定和鉴定疫情的认定和鉴定意见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要关注疫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鉴定标准是否正确。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阶段,也是辩护的重要阶段。

1. 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是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

要重点查阅:

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疫情认定和鉴定意见;

相关的行政调查材料;

其他证据材料。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2. 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材料后,辩护律师应当再次会见当事人,就案卷中的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核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解。

3. 调查取证,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可以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证明当事人行为情节较轻的证据;

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防控措施的证据;

证明疫情与当事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证明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说明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也是辩护的关键阶段。

1. 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庭审前,辩护律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详细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情;

研究相关的动植物防疫、检疫法规和专业知识;

制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问题;

准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要通过质证、询问等方式,对控方证据进行质疑,展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对疫情认定和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发现矛盾和疑点;

对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出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要充分阐述辩护意见,与控方展开辩论。

辩护意见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事实认定方面: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法律适用方面: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情节方面: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因果关系方面:疫情与当事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量刑方面:当事人具有哪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4. 做好二审和申诉的准备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辩护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准备上诉,争取在二审阶段获得更好的结果。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辩护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案,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被告人周某,男,35岁,某养牛场场长。2023年,周某的养牛场有几头牛出现了疑似口蹄疫的症状。周某立即请兽医进行诊断,兽医认为可能是普通疾病,不是口蹄疫。周某便按照普通疾病进行了治疗,没有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后来,这几头牛的病情加重,周某才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经检测,这几头牛确实感染了口蹄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立即采取了控制措施,疫情很快被控制住,没有造成大规模扩散。公安机关以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对周某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周某的家属找到我时,案件刚移送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我立即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周某。

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周某,我了解到:周某是一名有多年经验的养殖户。发现牛出现症状后,他立即请了兽医进行诊断。兽医认为可能是普通疾病,不是口蹄疫。周某便按照普通疾病进行了治疗。后来,病情加重,周某才意识到可能是口蹄疫,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了。疫情很快被控制住,没有造成大规模扩散,也没有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

我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罪。

第一,周某没有违反动物防疫规定的故意。他发现牛出现症状后,立即请了兽医进行诊断。兽医认为可能是普通疾病,他才按照普通疾病进行了治疗。他不是故意要隐瞒疫情。

第二,周某在意识到可能是口蹄疫后,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了,没有延误疫情的防控。

第三,疫情很快被控制住,没有造成大规模扩散,也没有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周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四,周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他从事养殖行业多年,一直遵纪守法。这次是因为兽医诊断失误,导致他没有及时报告疫情,主观恶性较小。

基于以上分析,我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罪,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了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我还收集了以下证据:

兽医的证言,证明他最初诊断为普通疾病;

周某的工作记录,证明他发现症状后立即采取了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证明,证明疫情很快被控制住,没有造成太大损失;

周某的悔过书,证明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经过研究,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动物防疫规定,但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周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成功解决,避免了当事人被起诉和审判,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这也充分说明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重要性。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抓住每一个辩护机会,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结语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一个专业性强、相对冷门的罪名,其辩护涉及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的内涵、妨害行为的界定、危害结果的认定等多个方面的专业问题。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还需要对动植物防疫检疫法规和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对"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违反程度的准确认定。只有准确把握动植物防疫检疫秩序的内涵、妨害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与危险的认定标准,才能找到有效的辩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专业问题较多。特别是在生物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受到社会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始终认为,动植物防疫检疫和生物安全固然重要,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在打击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犯罪的同时,也要防止刑事打击的扩大化,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行为当作犯罪处理。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通过专业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随着我国生物安全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件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高动植物防疫检疫犯罪辩护的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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