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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污染环境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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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引言:深夜的一次环保突击检查

二零二三年初春的一个凌晨,某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辖区内的一家化工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在厂区雨水排放口采集了水样,经过快速检测后发现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浓度严重超标。执法人员随即对排放口进行了查封,并对企业负责人和现场操作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案件随后被移送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

这家化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老孙,是我这次要讲述的案件当事人。老孙在化工行业摸爬滚打了二十多年,从一名普通的技术员做到企业负责人,对化工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有着丰富的经验。但在被追诉后,他面临的是一场完全不同于技术问题的法律战斗。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或者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是近年来司法适用频率最高的环境资源类犯罪之一。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环保督察的常态化运行、以及"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全面落地,这个罪名的适用频率只会越来越高。但与此同时,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中也存在大量值得辩护人深入研究的问题:环境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如何审查?环保标准的适用如何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如何掌握?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之间如何衔接?

在近几年来办理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我逐渐形成了一个深刻的感受:这个罪名的适用正在从"重点打击恶意排污"向"全覆盖式环境监管"转变。在早期的案件中,被追诉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明知环保设施不运行、故意偷排漏排、或者将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的企业和个人。但在近期的案件中,被追诉的对象越来越多地包括了那些已经安装了环保设施、但由于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者标准升级而导致排放超标的企业。这种转变意味着污染环境罪的辩护正在面临新的挑战----当"违法"的边界不断扩张时,辩护人需要更加精细地区分"恶意排污"和"合规努力下的偶发超标"。

二、核心争议之一:环境监测数据的质证攻防

污染环境罪案件的核心证据是环境监测数据。无论是行政执法阶段采集的水样、气样、土壤样,还是刑事侦查阶段补充采集的样品,其检测结果都是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关键依据。因此,对环境监测数据的质证,是污染环境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在老孙的案件中,控方提交的核心证据是执法支队在凌晨突击检查时采集的雨水排放口水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水样中的COD浓度为每升八百毫克,氨氮浓度为每升三百五十毫克,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但辩护人在审查这份检测报告时发现了多个值得质疑的问题。

第一,采样程序是否规范?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水样的采集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应当在正常生产工况下采集样品、应当采集平行样品、应当在样品采集后及时添加保存剂并冷藏保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实验室检测。但在老孙的案件中,执法记录显示,采样时间是在凌晨两点钟,而企业在该时间段的生产工况与白天正常生产时存在明显差异----夜间生产负荷较低,部分环保设施的运行参数也有所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采集的样品,是否能够代表企业"正常排放"情况下的污染物浓度,就存在疑问。

这里涉及一个在环境执法中经常被忽视的问题:执法的"突击性"与采样"代表性"之间的张力。突击检查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在检查前临时开启环保设施或者采取其他应付检查的措施,这一点无可厚非。但突击检查的时间选择应当尽可能接近企业的正常生产工况,否则采集的样品可能不具备代表性。特别是在化工行业,很多工艺环节对生产负荷和操作参数非常敏感,不同生产工况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可能存在数倍的差异。如果执法人员在企业尚未达到正常生产工况的时段进行采样,由此得出的检测数据可能无法反映企业的真实排放水平。辩护人应当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在质证中充分阐述。

第二,样品保存和运输是否符合规范?水样中的某些污染物(如氨氮)在采集后如果保存不当,浓度会发生变化。根据规范要求,水样采集后应当加入硫酸使pH值低于2,并在四摄氏度下冷藏保存,且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检测。但辩护人查阅卷宗后发现,执法支队在采样后并没有立即送检,而是将样品放在执法车的后备箱中存放了将近八个小时,直到当天上午才送至检测机构。在这八个小时中,样品是否得到了妥善保存?检测机构是否对样品的保存状态进行了检查并记录?这些问题在案卷中均没有明确记载。

第三,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方法是否符合要求?辩护人查阅了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发现该机构具备水环境检测资质,但其资质证书中的检测项目列表是否包含了本案所涉的全部污染物指标,需要进一步核实。此外,检测方法的选择也很重要----不同的检测方法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检测结果。如果检测机构选择的方法不是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推荐的方法,其检测结论的可靠性就存在疑问。

三、核心争议之二:环保标准的合规审查

污染环境罪的成立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在企业环保合规的背景下,辩护人需要对涉案企业所适用的环保标准进行全面审查。

首先是排放标准的选择问题。我国的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较为复杂:有国家标准,也有地方标准;有综合排放标准,也有行业排放标准。在同一区域内,如果存在多个适用标准,应当如何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地方标准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综合排放标准之间的关系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涉案企业所处地区颁布了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那么企业应当遵守地方标准。但如果地方标准尚未生效或者企业不知道地方标准的存在,是否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老孙的案件中,辩护人审查后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排放标准确实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但企业在设计环保设施时依据的是当时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在企业生产一段时间后才颁布实施的。企业在地方标准实施后是否及时完成了环保设施的升级改造,是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关键。如果企业已经按照地方标准的要求完成了改造,但改造后的排放仍然偶尔出现超标,这属于环保设施运行中的偶发问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持续性违法行为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其次是环保标准的溯及力问题。环保标准会随着技术进步和环境管理需求的变化而不断修订。新标准实施后,旧标准是否还适用?企业是按照旧标准建设运营的,新标准实施后是否需要立即按照新标准进行改造?这些问题在实务中往往涉及"过渡期"的安排。如果新标准给予了企业一定的改造过渡期,而企业在这个过渡期内按照旧标准排放的,不应当被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

在老孙的案件中,地方排放标准是在二零二一年颁布的,给予企业的改造过渡期是两年。老孙的企业在过渡期内已经启动了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工程,但由于设备采购周期长、施工方案多次调整等原因,改造工程在过渡期届满时尚未完全完工。在改造未完成期间,企业的排放仍然按照旧标准执行,但已经部分达到了新标准的要求。这种"正在改造过程中"的排放状态,是否构成"违反国家规定"?辩护人认为,在过渡期内,企业只要按照旧标准排放并且正在积极推进改造,就不应被认定为"违反规定"。新标准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过渡期内的改造过程。

第三是环保标准的适用性审查。有些环保标准本身存在模糊之处,或者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有不同的要求。如果涉案企业属于小微企业,而适用的环保标准是针对大型企业的,这种"一刀切"的适用是否公平?辩护人需要从比例原则和实质正义的角度,对环保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论证。

四、核心争议之三:"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

污染环境罪以"严重污染环境"为入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严重污染环境"包括多种情形,比如致使水源取水中断、致使基本农田功能丧失、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等。

在老孙的案件中,控方依据的是"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这一情形。但辩护人注意到,控方在计算"超过排放标准三倍"时,是以一次采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的。而根据环保执法的相关规定,判断企业是否超标排放,应当以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排放浓度为依据,而非以单次采样的峰值为依据。如果企业大部分时间的排放都是达标的,只是偶尔因为设备故障或者操作失误导致瞬时排放浓度超标,这种"偶发超标"是否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就存在讨论的空间。

此外,"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还需要考虑污染行为的持续时间、污染范围、污染后果等因素。如果企业的超标排放是短期的、小范围的、并且没有造成实际的环境损害后果(比如没有导致水源污染、没有导致农作物死亡、没有导致人体健康损害),那么即便检测数据超过了排放标准三倍,是否仍然属于"严重污染环境",也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在老孙的案件中,辩护人委托了独立的环境鉴定机构对厂区周边的土壤和水体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虽然雨水排放口的水样超标,但排放口下游的河流水质并未受到明显影响----这说明企业的超标排放可能被大量的河水稀释了,实际的环境影响有限。这一鉴定结论为"情节不严重"的辩护提供了重要支撑。

这里需要补充一个在污染环境罪辩护中经常被忽视的问题:污染物排放的"总量"与"浓度"之间的区别。现行司法解释在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时,主要以排放浓度是否超过排放标准一定倍数作为标准。但浓度超标并不等于总量超标----如果企业的排放总量很小(比如因为生产规模小或者排放时间短),即便浓度超标,其对环境的总负荷贡献也可能是有限的。反之,如果企业生产规模很大,即便排放浓度勉强达标,其排放总量也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辩护人应当在辩护中引入"总量控制"的视角,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进行更为全面和科学的论证。

五、核心争议之四: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衔接

污染环境罪案件通常都经历了"行政调查→行政处罚→刑事移送"的程序链条。在这个过程中,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之间的衔接是否规范,是辩护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先是行政执法的规范性问题。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法定程序?是否依法出示了执法证件?是否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否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如果行政执法存在重大程序违法,由此取得的证据(包括检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还具有证据资格?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都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是两套不同的证据体系,行政程序中的违法不一定导致刑事证据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行政执法中的程序违法严重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那么该证据不应被刑事诉讼采纳。

在老孙的案件中,辩护人提出的一个重要辩护观点是:执法支队在凌晨两点钟进行突击检查,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但在该时间段进行采样,采样结果可能无法反映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排放状况。此外,执法支队在采样后没有立即送检,而是将样品放置了八个小时,这一程序瑕疵直接影响了检测数据的可靠性。虽然控方辩称"样品在执法车后备箱中存放八个小时不会影响检测结果",但这一辩称缺乏科学依据,辩护人应当坚决要求控方提供证据证明"八小时存放不影响检测结果"。

其次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一事不二罚"问题。如果企业在行政调查阶段已经因为同一超标排放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责令停产整治等),那么在刑事案件中是否还要因为同一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这意味着,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并存,但罚款可以折抵罚金。但问题在于:如果行政处罚已经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充分的制裁,并且企业已经完成了整改,那么在刑事案件中是否还有必要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涉及比例原则和实质正义,辩护人应当在辩护意见中充分阐述。

在实务中,很多污染环境案件都经历了"罚款→刑事立案→判刑"的完整链条。企业在被罚款后,往往已经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环保整改。但在刑事案件中,这些整改努力有时候并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最多只能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这种"罚了又刑"的模式,虽然从法律上讲没有问题,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过大的法律和经济压力,反而不利于企业的长期环保合规。辩护人应当在辩护中充分阐述这一问题,争取在量刑上给予企业更为宽缓的处理。

六、污染环境罪辩护中的专业技术问题

污染环境罪案件的辩护,离不开对环保专业技术的深入理解。以下几个方面是辩护人需要特别关注的专业技术问题。

第一,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很多污染物在排放后并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会在环境中发生迁移和转化。比如,水污染物会随着水流扩散、会被泥沙吸附、会发生生物降解或者化学分解。如果企业排放口的水样超标,但下游水体并未受到明显影响,这往往是因为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导致了浓度降低。辩护人需要借助环境科学专业知识,对污染物的环境行为进行科学分析,避免被"排放超标"的表面数据所误导。

第二,环保设施的运行原理。现代工业企业的环保设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预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深度处理单元等。每个单元都有其特定的运行参数和功能。如果环保设施出现了运行故障导致排放超标,需要区分是设备故障、操作失误还是设计缺陷。如果是设备故障且企业已经及时进行了维修,这属于偶发性的运行问题,与"故意"超标排放或者"长期"超标排放有本质区别。

第三,环境监测技术。环境监测本身是一门专业技术,涉及采样、保存、运输、检测、数据分析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辩护人需要了解这些基本的技术规范,才能对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进行有效的质证。在实践中,很多环境监测数据之所以存在问题,不是因为检测机构故意造假,而是因为采样或者保存环节的操作不规范。找到这些不规范之处,就是辩护人质证的重要突破口。

此外,环境监测数据的"在线监测"与"人工监测"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很多重点排污企业都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在线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但其准确性也经常受到质疑----在线监测设备需要定期校准和维护,如果校准维护不到位,监测数据就可能存在系统误差。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如果控方依据的是在线监测数据,辩护人应当重点审查在线监测设备的校准记录、维护记录和数据异常标记记录,寻找数据不准确的证据。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线监测数据存在系统性偏差,那么控方的核心证据就可能被推翻。

七、辩护策略的综合部署

污染环境罪的辩护,需要从事实、证据、法律、情理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部署。

事实维度的辩护:对指控的污染事实进行全面核查。企业的生产工艺是什么?污染物是如何产生的?环保设施是如何运行的?排放口的位置是否准确?采样点是否具有代表性?这些事实问题的澄清,是辩护的基础性工作。

证据维度的辩护:对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保设施运行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查。特别注意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对于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应当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法律维度的辩护:对"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等构成要件要素进行精细化论证。特别是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上,要注重从污染行为的持续时间、污染范围、污染后果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辩护,避免被"超标三倍"的单一标准所局限。

程序维度的辩护:对行政执法程序和刑事侦查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应当及时提出程序异议,并要求排除由此取得的证据。

量刑维度的辩护:如果罪名成立的概率较高,辩护人需要提前准备量刑辩护方案。企业是否已经完成了环保整改?是否已经缴纳了行政罚款?是否已经采取了补救措施修复环境?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这些都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污染环境罪案件中,企业的环保合规体系建设情况也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企业在案发后建立了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安装了先进的在线监测设备、定期组织环保培训、并且通过了环境管理体系的第三方认证,这些都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特别是在当前"合规不起诉"制度逐步推开的背景下,企业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建立了有效的合规体系,那么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者在审判阶段争取缓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八、结尾:数据之外的那片土地

老孙的案件经过近一年的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充分考虑了辩护意见,特别是企业已经完成环保整改、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后果、老孙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这个结果对老孙来说,意味着企业虽然可以继续经营,但留下了一张刑事判决的记录。在环保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这张记录可能会在企业今后的项目审批、信贷融资、政府招标等各个环节产生不利影响。但相比于实刑判决,缓刑的结果至少让老孙可以继续经营企业、维持员工就业、逐步完成环保升级。

宣判之后,老孙在法院门口对我说:"律师,我在化工行业干了二十多年,环保这件事,我比谁都重视。但环保标准的升级速度,比企业改造的速度快太多了。我们刚按照这个标准改造完,新的标准又出来了。有时候不是不想达标,是真的跟不上。"

老孙的话让我想到了污染环境罪在适用中一个深层次的矛盾:环保标准的不断提升是正确的方向,但在标准快速升级的过程中,那些跟不上节奏的企业和企业家,是否应当被一律推上刑事被告席?刑罚的威慑力固然重要,但如果刑罚的适用范围过宽,可能会导致整个行业的企业家都处于"随时可能被追诉"的恐惧之中,这反而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辩护人站在环保法律和政策的最前线,能做的,不过是在"严惩污染"和"给企业留出生路"之间,找到一处可以被法律和良心同时接受的中间地带。污染环境罪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保护环境的方式,不只有刑罚一种。在企业已经积极整改、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的情况下,给企业留一条生路,或许比简单地追究刑事责任,更符合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

雨水会流入河流,河流会流入大海。但法律的河流,最终应当流入正义的海洋。在每一份环境监测数据的背后,在每一条排放标准的字里行间,都有一片需要被保护的土地,和一群需要被理解的、在环保合规的道路上艰难前行的人。

我后来听说,老孙的企业在案件结束后,投入了近千万元完成了环保设施的全面升级改造,排放指标不仅达到了新标准的要求,还优于了很多同行企业。有一次我在一次环保论坛上见到了老孙,他正在台上分享企业的环保升级经验。看着他站在聚光灯下的样子,我想到了那句话----一个人在被追诉时得到的对待,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他将来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回报社会。如果当时的判决让他失去了所有,他也许永远不会有机会站在那个台上。而正是那一点点辩护人替他守住的回旋空间,让后来的这一切成为可能。辩护人写下的每一个字、提出的每一个质证意见、争取的每一个从轻情节,在当时的法庭上也许看起来微不足道,但它们叠加在一起,就是一个人在跌入谷底之后,能否重新站起来的全部差距。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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