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辩 >> 文章正文
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法占有目的审视贷款诈骗犯罪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非法占有目的审视贷款诈骗犯罪

贷款诈骗罪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金融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作为金融诈骗犯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很高。然而,由于金融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贷款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正常的贷款纠纷被错误地认定为贷款诈骗。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贷款诈骗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数额认定"这一个方面,忽视了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是贷款纠纷不是诈骗"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贷款诈骗罪的核心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也是区分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贷款纠纷的关键。贷款诈骗罪的辩护应当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构建推定与反证体系:

第一个层面: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司法实践中如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哪些推定情形

第二个层面: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方法----如何反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有哪些反证路径

第三个层面: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法院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有哪些裁判规则

这三个层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共同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完整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体系。推定规则是基础,反证方法是核心,司法认定是目标。只有从这三个层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贷款诈骗罪典型案例,从"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与反证的视角,系统阐述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构成要件解读、证据审查、数额认定、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司法实践中如何推定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占有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特征:

主观性: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目的性:是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

非法性:占有是非法的,没有合法依据

永久性:行为人意图永久占有,不是暂时使用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难以直接证明,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推定的方法来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辩护要点:

熟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

审查是否符合推定情形

区分"可以推定"与"应当推定"

注意推定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审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推定情形

分析推定的逻辑和依据

注意推定的可反驳性

(三)常见的推定争议及辩护要点

1.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推定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没有归还能力

区分"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与"可能没有归还能力"

审查大量骗取资金的原因和用途

注意推定的适用条件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贷款诈骗500余万元。我们提出,被告人贷款时是有归还能力的,只是后来因为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才失去了归还能力。不能因为后来没有归还能力,就推定被告人贷款时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肆意挥霍"的推定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肆意挥霍

区分"正常消费"与"肆意挥霍"

审查挥霍的数额和比例

注意推定的适用条件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贷款诈骗。我们提出,被告人的大部分资金都是用于企业经营,只有一小部分用于个人消费,而且个人消费也是正常的,不是肆意挥霍。不能因为有一些个人消费,就认定为肆意挥霍。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抽逃、转移资金"的推定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可以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抽逃、转移资金

区分"正常资金调度"与"抽逃、转移资金"

审查资金转移的目的和原因

注意推定的适用条件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系某科技公司创始人,被指控贷款诈骗2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共计2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辩护思路:

非法占有目的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张某贷款时是有归还能力的

只是后来因为技术研发失败,企业经营出现困难

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

推定情形方面:

我们提出,本案不符合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情形

张某没有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张某没有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

张某没有肆意挥霍骗取资金

资金用途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贷款大部分是用于技术研发和企业经营

不是用于个人挥霍或者非法活动

资金的用途是正当的

这说明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主观方面:

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张某只是想通过贷款来发展企业

张某认为自己能够按时归还贷款

张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方法:如何反驳推定

(一)"反证"的概念与特征

"反证"是指行为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反驳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反证"具有以下特征:

反驳性:反证的目的是反驳推定

证据性:反证需要有证据支持

针对性:反证需要针对推定的依据

有效性:反证需要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

(二)反证的主要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反证非法占有目的主要有以下路径:

证明行为人有归还能力

证明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证明行为人有积极的归还行为

证明不能归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

证明行为人没有逃避返还资金

辩护要点:

熟悉反证的主要路径

选择合适的反证策略

收集充分的反证证据

注意反证的证明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能够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针对推定情形逐一进行反驳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构建完整的反证体系

(三)常见的反证争议及辩护要点

1. "归还能力"的反证

证明行为人有归还能力,是反证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路径。

辩护要点:

证明行为人贷款时有归还能力

区分"贷款时的归还能力"与"贷款后的归还能力"

审查归还能力的变化原因

注意归还能力的证明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贷款诈骗。我们提出,被告人贷款时是有归还能力的,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有足够的资产和盈利能力。只是后来因为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才失去了归还能力。不能因为后来没有归还能力,就推定被告人贷款时就明知没有归还能力。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资金用途"的反证

证明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是反证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路径。

辩护要点:

证明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区分"生产经营用途"与"个人挥霍"

审查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

注意资金用途的证明标准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贷款诈骗。我们提供了详细的财务凭证,证明贷款大部分是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只有一小部分用于个人消费,而且个人消费也是正常的。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3. "归还行为"的反证

证明行为人有积极的归还行为,也是反证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路径。

辩护要点:

证明行为人有积极的归还行为

区分"积极归还"与"消极逃避"

审查归还行为的时间和数额

注意归还行为的证明标准

(四)反证的辩护策略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构建完整的反证体系

从多个角度进行反证

收集充分的证据

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形成有力的辩护意见

2. 针对推定情形逐一反驳

针对控方提出的推定情形逐一反驳

证明不符合推定情形

削弱推定的基础

争取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3. 论证属于贷款纠纷

证明属于贷款纠纷,不是刑事犯罪

证明行为人有归还的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能力

争取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避免刑事追究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系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被指控贷款诈骗5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共计5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辩护思路:

归还能力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贷款时是有归还能力的

公司的房地产项目前景很好

只是后来因为房地产市场调控,项目销售不畅

才暂时无法归还贷款

资金用途方面:

我们提供了详细的财务凭证,证明贷款全部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

不是用于个人挥霍或者非法活动

资金的用途是正当的

这说明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归还行为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一直在积极想办法归还贷款

李某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降价销售、引入新的投资者等

只是因为市场环境不好,暂时没有能力全额归还

李某有归还的意愿,只是暂时没有能力

主观方面:

李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李某只是想通过贷款来发展房地产项目

李某认为自己能够按时归还贷款

李某主观恶性不大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法院如何裁判

(一)司法认定的一般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般遵循以下规则: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既要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推定可以反驳,有证据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认定

辩护要点:

熟悉司法认定的一般规则

按照司法认定的规则组织辩护

争取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注意司法认定的裁判标准

实操技巧:

收集相关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

研究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裁判标准

按照法院的裁判思路组织辩护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二)常见的司法认定争议及辩护要点

1. "贷款时的目的"与"贷款后的目的"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贷款时的目的为准,还是以贷款后的目的为准,是常见的争议问题。

辩护要点:

区分"贷款时的目的"与"贷款后的目的"

强调应当以贷款时的目的为准

审查贷款时的主观心态

注意司法认定的时间节点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系某企业负责人,被指控贷款诈骗。我们提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贷款时的目的为准。被告人贷款时是有归还意愿和归还能力的,只是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归还。不能因为贷款后无法归还,就推定贷款时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推定"与"认定"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推定与认定的关系,也是常见的争议问题。

辩护要点:

区分"推定"与"认定"

强调推定不是认定

推定可以反驳

注意推定的适用限制

3. "证据标准"的把握

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标准,也是常见的争议问题。

辩护要点:

强调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

区分"有证据证明"与"推定"

注意证据标准的把握

争取有利的认定

(三)司法认定的辩护策略

针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强调主客观相一致

强调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主客观相一致

不能仅仅根据客观行为就推定主观目的

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争取法院采纳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2. 强调推定的可反驳性

强调推定不是认定,推定可以反驳

提供充分的反证证据

反驳控方的推定

争取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3. 强调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强调有疑问时应当有利于被告人

强调非法占有目的存疑时不能认定

争取存疑不起诉或者存疑无罪

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贷款诈骗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制造企业总经理,被指控贷款诈骗100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共计10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辩护思路:

主客观相一致方面:

我们提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不能仅仅根据贷款无法归还就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客观行为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的客观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特征

王某没有逃跑,没有隐匿财产

王某一直在积极经营企业,想办法归还贷款

这些客观行为说明王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主观心态方面:

我们提出,王某的主观心态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王某贷款时是想发展企业,不是想占有贷款

王某认为自己能够按时归还贷款

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证据标准方面:

我们提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

本案中,控方只是根据贷款无法归还就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其他构成要件的辩护

(一)主体要件的辩护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

审查行为人是否是借款人

区分"借款人"与"非借款人"

注意主体身份对定罪的影响

审查单位犯罪

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构成

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行为"

注意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的辩护

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具有贷款诈骗的故意

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区分"故意"与"过失"

注意目的与动机的区别

(三)行为方式的辩护

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

区分"严重欺骗"与"一般瑕疵"

审查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

注意行为方式的多样性

(四)"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根据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辩护要点:

准确计算贷款诈骗的数额

注意区分不同的量刑档次

争取适用较低的量刑档次

注意数额认定对量刑的影响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一)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目的不同

贷款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骗取贷款罪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犯罪客体不同

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骗取贷款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目的

区分"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二)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客体不同

贷款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 行为方式不同

贷款诈骗罪是在贷款活动中进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行为方式

区分"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

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贷罪也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

1. 犯罪目的不同

贷款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高利转贷罪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2. 行为方式不同

贷款诈骗罪是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高利转贷罪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辩护要点:

准确认定犯罪目的和行为方式

区分"贷款诈骗"与"高利转贷"

注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六、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分析案件的严重程度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提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较轻的意见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非法占有目的视角下辩护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与反证的视角对贷款诈骗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贷款诈骗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数额辩护"转向"目的辩护",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非法占有目的视角下贷款诈骗罪辩护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推定规则、反证方法、司法认定三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贷款诈骗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贷款诈骗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金融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非法占有目的推定与反证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贷款诈骗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