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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洗钱罪结构化辩护法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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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洗钱罪结构化辩护法:五层结构的完整抗辩体系

前言:洗钱罪的立法扩张与辩护结构重构

洗钱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各种洗钱行为。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和上游犯罪范围都有了较大调整,辩护空间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洗钱罪的辩护面临五大挑战:

挑战一:上游犯罪范围的扩大化----《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没有明确增加上游犯罪类型,但司法实践中对上游犯罪的认定有扩大化倾向,将很多本不属于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也纳入其中。

挑战二:行为方式的口袋化----洗钱罪的行为方式越来越多,从传统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到"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还有兜底条款,导致本罪有成为口袋罪的风险。

挑战三:主观明知的推定化----对"明知"的认定越来越多地采用推定的方式,只要有接触赃款的可能就推定明知,忽视了主观要件的证明。

挑战四:数额计算的简单化----在数额计算上简单粗暴,只要资金经过行为人账户就全部认定为洗钱数额,不考虑资金的性质和来源,也不扣除合法部分。

挑战五:自洗钱的入罪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导致上游犯罪人员也可能同时构成洗钱罪,数罪并罚,加重了处罚。

面对这些挑战,刑辩律师应当建立结构化辩护体系,从上游犯罪、客观行为、主观明知、数额认定、情节适用五个结构层层展开,形成完整的辩护链条。本文构建的结构化辩护法包括:

? 结构一:上游犯罪之辩----七类上游犯罪的严格界定

? 结构二:客观行为之辩----五种洗钱行为方式的准确认定

? 结构三:主观明知之辩----"明知"的证明标准

? 结构四:数额认定之辩----洗钱数额的精准计算

? 结构五:情节适用之辩----"情节严重"的合理判断

结构一:上游犯罪之辩----七类上游犯罪的严格界定

一、上游犯罪的法定范围

(一)七类上游犯罪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特定的,只有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1. 毒品犯罪

?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各种毒品犯罪

? 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2.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

3. 恐怖活动犯罪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帮助恐怖活动罪

?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等

4. 走私犯罪

?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各种走私犯罪

? 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

5. 贪污贿赂犯罪

? 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

?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等

6.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 包括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

7. 金融诈骗犯罪

?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

? 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黄金辩点一:不属于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法定的,只有七类。不属于这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不构成洗钱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二)上游犯罪的认定标准

1. 上游犯罪事实的认定

? 有证据证明存在上游犯罪事实

?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是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也可以是有证据证明的

? 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2. 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认定

? 必须是上游犯罪直接产生的所得及其收益

? 包括犯罪所得的直接收益,如利息、股息等

? 不包括与上游犯罪无关的合法收入

3. 辩护要点

?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上游犯罪范围

? 不能随意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

? 对于不属于七类上游犯罪的,坚决做无罪辩护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李某洗钱案----上游犯罪的认定

案情简介: 李某的丈夫张某是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查明,张某将受贿所得500万元交给李某,李某将这笔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和理财产品。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 张某的受贿所得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得

2. 但李某只是将钱存入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洗钱行为,需要进一步分析

3. 李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受贿所得,也需要证据证明

4.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上游犯罪,而在于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的受贿所得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得。李某明知是丈夫受贿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账户,用于购买房产和理财产品,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考虑到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上游犯罪的认定是洗钱罪辩护的第一道防线

? 贪污贿赂犯罪是常见的上游犯罪类型

? 但上游犯罪成立不代表洗钱罪一定成立,还要看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

? 辩护时要从多个结构展开,不能只关注上游犯罪

二、自洗钱的认定

(一)自洗钱的含义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即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的,也构成洗钱罪。

1. 自洗钱的特征

? 行为人是上游犯罪的实施者

? 行为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

? 掩饰、隐瞒自己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2. 自洗钱与他洗钱的区别

? 主体不同:自洗钱的主体是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他洗钱的主体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人

? 处罚不同:自洗钱的,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他洗钱的,单独构成洗钱罪

? 主观方面不同:自洗钱的,明知是自己的犯罪所得;他洗钱的,明知是他人的犯罪所得

黄金辩点二:《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自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自洗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施行前的自洗钱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构成洗钱罪,只能按照上游犯罪一罪处理。

(二)自洗钱的认定标准

1. 时间标准

? 自洗钱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

? 施行前的自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2. 行为标准

? 实施了法定的洗钱行为

? 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而是独立的洗钱行为

? 如果只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续,如将赃款存入自己账户,可能不构成自洗钱

3. 辩护要点

? 审查自洗钱行为的时间,是否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

? 审查行为是否属于独立的洗钱行为,还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

? 对于施行前的行为,或者只是上游犯罪自然延伸的,不应当认定为自洗钱

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上游犯罪证据的审查要点

洗钱案件中,上游犯罪证据是基础证据。

1. 审查上游犯罪的性质

? 上游犯罪的判决书、起诉书:证明上游犯罪的性质和事实

? 上游犯罪的证据材料:证明上游犯罪的成立

? 审查上游犯罪是否属于七类上游犯罪

2. 审查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上游犯罪的赃款赃物清单:证明犯罪所得的数额

? 资金流向证据:证明犯罪所得的去向

? 收益计算证据:证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 审查是否确实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3. 审查上游犯罪与洗钱行为的关联性

? 资金流向是否对应:上游犯罪所得是否流入洗钱环节

? 时间是否对应:上游犯罪与洗钱行为的时间关系

? 数额是否对应:洗钱数额与上游犯罪所得的数额关系

结构二:客观行为之辩----五种洗钱行为方式的准确认定

一、五种法定的洗钱行为方式

(一)提供资金账户

1. 提供资金账户的含义

? 为上游犯罪行为人提供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资金账户

? 用于存放、转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2. 提供资金账户的认定

? 账户是以行为人名义开立的

? 行为人将账户提供给上游犯罪行为人使用

? 账户用于存放、转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黄金辩点三:只是正常使用自己的账户,没有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不属于"提供资金账户"!

"提供资金账户"是指将自己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如果只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账户,即使账户里有赃款,也不属于"提供资金账户"。当然,自洗钱的情况除外。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1. 行为含义

? 协助将上游犯罪所得的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 通过转换财产形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2. 行为认定

? 转换的对象是上游犯罪所得的财产

? 转换的形式是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 目的是掩饰、隐瞒财产的来源和性质

黄金辩点四:只是正常的财产形式转换,没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目的的,不属于洗钱行为!

如果只是正常的财产形式转换,如将存款转为理财产品,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就不属于洗钱行为。关键看目的是什么。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

1. 行为含义

?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将上游犯罪所得资金转移

? 通过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2. 行为认定

? 转移的资金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转移的方式是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

? 目的是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黄金辩点五:只是正常的资金往来,没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目的的,不属于洗钱行为!

如果只是正常的资金往来,如偿还债务、支付货款等,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就不属于洗钱行为。

(四)跨境转移资产

1. 行为含义

? 将上游犯罪所得的资产转移到境外

? 通过跨境转移,掩饰、隐瞒资产的来源和性质

2. 行为认定

? 转移的资产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转移的方式是跨境转移

? 目的是掩饰、隐瞒资产的来源和性质

黄金辩点六:只是正常的跨境资金往来,没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目的的,不属于洗钱行为!

如果只是正常的跨境资金往来,如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等,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就不属于洗钱行为。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 兜底条款的含义

? 这是兜底条款,涵盖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必须与前四种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

2. 辩护要点

? 严格限制兜底条款的适用

? 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 如果行为不属于前四种情形,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认定为洗钱

黄金辩点七:兜底条款不能随意扩大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兜底条款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只有与前四种行为具有相当危害性的行为,才能适用。不能将所有与赃款有关的行为都认定为洗钱,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二、洗钱行为的本质特征

(一)掩饰、隐瞒的目的

1. 掩饰、隐瞒的含义

? 掩饰: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犯罪所得的真实来源和性质

? 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的真实情况,不让他人知道

2. 目的的认定

?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 不是为了其他合法目的

黄金辩点八:没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目的的,不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的本质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如果行为人没有这个目的,只是正常的资金往来或者财产转换,就不构成洗钱罪。

(二)掩饰、隐瞒的效果

1. 效果的含义

? 行为人的行为确实起到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效果

? 或者可能起到这种效果

2. 辩护要点

? 审查行为是否确实起到了掩饰、隐瞒的效果

? 对于效果不明显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 对于根本不可能起到掩饰、隐瞒效果的,不应当认定为洗钱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王某洗钱案----客观行为的认定

案情简介: 王某的弟弟王某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查明,王某强将集资诈骗所得的2000万元转到王某的银行账户,王某将这笔钱用于购买股票和基金。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 集资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犯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一点没有争议

2. 但王某只是将钱存入自己账户,用于购买股票和基金,是否属于洗钱行为,存在争议

3. 王某只是帮弟弟保管资金,没有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4. 王某的行为不符合任何一种法定的洗钱行为方式

5.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明知是弟弟集资诈骗所得,仍然提供资金账户,用于购买股票和基金,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考虑到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提供资金账户是最常见的洗钱行为方式

? 但提供资金账户必须具有掩饰、隐瞒的目的

? 司法实践中对提供资金账户的认定比较宽松

?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解读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解读:

? 规定了七种"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情形

? 包括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方式,与经营收入相混合方式,虚构交易方式,买卖彩票、奖券方式,赌博方式,携带运输邮寄出入境方式等

? 还有一个兜底条款

辩护实操运用:

? 严格把握各种洗钱行为方式的构成要件

? 区分正常经济行为与洗钱行为

? 对于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坚决做无罪辩护

结构三:主观明知之辩----"明知"的证明标准

一、"明知"的含义与证明标准

(一)明知的含义

洗钱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而实施洗钱行为。

1. 明知的内容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明知是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

? 不要求确切知道是哪一种具体的上游犯罪

2. 明知的程度

? 确定的明知:明确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

? 概括的明知:知道可能是上游犯罪所得

? 一般认为,概括的明知也可以构成

黄金辩点九:不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就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构成洗钱罪。

(二)明知的证明标准

1. 直接证明

? 行为人供述自己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确被告知是上游犯罪所得

? 其他直接证明明知的证据

2. 推定证明

? 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经历、知识等推定其明知

? 根据资金的数额、转移方式等推定其明知

? 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

3. 辩护要点

? 强调明知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 反对简单的推定

? 对于推定的明知,要提出反证

黄金辩点十: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明知的,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如果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且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明知,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明知的推定与反证

(一)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

? 仍然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

? 可以推定明知

2.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通过非法途径转换或者转移财物

? 没有正当理由

? 可以推定明知

3.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

? 没有正当理由

? 可以推定明知

4.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 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 没有正当理由

? 可以推定明知

5.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 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

? 没有正当理由

? 可以推定明知

6.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财物

? 财物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

? 可以推定明知

7.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这是兜底条款

?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推定明知的其他情形

(二)反证的提出

1. 反证的含义

? 行为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 推翻对明知的推定

2. 常见的反证情形

? 有正当理由的合法经营行为

? 基于合理信赖的行为

? 被蒙骗、被利用的情形

? 其他能够证明不明知的情形

黄金辩点十一: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构成洗钱罪!

这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无罪辩点。即使符合推定明知的情形,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就不构成洗钱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赵某洗钱案----主观明知的认定

案情简介: 赵某是某银行的客户经理,负责为客户办理银行业务。赵某的客户孙某经常有大额资金进出,赵某觉得有些可疑,但没有深究。后孙某因涉嫌走私罪被立案调查,查明孙某将走私所得的3000万元通过赵某办理的银行账户转移。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赵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1. 赵某是银行客户经理,为客户办理业务是其正常工作

2. 赵某虽然觉得孙某的资金有些可疑,但并不知道是走私所得

3. 赵某没有掩饰、隐瞒走私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4. 赵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不构成洗钱罪

5. 赵某的行为可能违反银行的内部规定,但不构成犯罪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某作为银行客户经理,应当知道大额可疑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但他没有按照规定上报,反而协助孙某办理资金转移,推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赵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考虑到赵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主观明知的认定是洗钱罪辩护的重点和难点

? 司法实践中大量采用推定的方式认定明知

? 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注意义务更高

? 辩护时要重点审查推定明知的依据是否充分,以及是否有反证

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主观明知证据的审查要点

洗钱案件中,主观明知证据是核心证据之一。

1. 审查行为人供述

? 行为人对资金性质的认识

? 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了解

? 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的目的

2. 审查客观行为证据

? 资金转移的方式和特点

? 行为人的职业和经历

? 行为人与上游犯罪行为人的关系

? 通过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明知

3. 审查推定明知的依据

? 是否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推定情形

? 推定的依据是否充分

? 是否有反证推翻推定

庭审抗辩实战策略:

洗钱案件的法庭辩论技巧

1. 上游犯罪辩论

? 严格解释上游犯罪的范围

? 审查是否属于七类上游犯罪

? 提出上游犯罪不适格的辩护意见

2. 客观行为辩论

? 严格解释各种洗钱行为方式的构成要件

? 区分正常经济行为与洗钱行为

? 提出行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辩护意见

3. 主观明知辩论

? 强调本罪是故意犯罪,必须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

? 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

? 提出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明知的辩护意见

4. 数额和情节辩论

? 审查洗钱数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 审查情节是否严重

? 提出数额或情节有问题的辩护意见

结构四:数额认定之辩----洗钱数额的精准计算

一、洗钱数额的计算原则

(一)洗钱数额的范围

洗钱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所涉及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

1. 洗钱数额的范围

? 上游犯罪所得的本金

? 上游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 不包括合法收入

2. 洗钱数额的计算原则

? 客观原则: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洗钱数额

? 准确原则:计算必须准确无误

? 有利被告原则:对于数额有争议的,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黄金辩点十二:只有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才能计入洗钱数额,合法收入不能计入!

洗钱数额是指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合法收入不能计入洗钱数额。辩护时要仔细审查资金的性质,区分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

(二)常见的数额争议

1. 混同资金的数额认定

? 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混同在一起

? 如何区分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

? 如何计算洗钱数额

2. 多次洗钱的数额计算

? 多次实施洗钱行为

? 数额是否累计计算

? 同一笔资金多次流转的,是否重复计算

3. 辩护要点

? 仔细核对每一笔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 剔除合法收入部分

? 对于混同资金,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 对于同一笔资金多次流转的,不应当重复计算

黄金辩点十三: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混同,无法区分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如果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混同在一起,无法准确区分的,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洗钱数额。不能将全部资金都认定为洗钱数额。

二、几种特殊情形的数额计算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数额计算

1. 数额计算方法

? 以进入账户的上游犯罪所得数额为准

? 不包括账户内原有的合法资金

? 不包括账户产生的合法收益

2. 辩护要点

? 审查进入账户的资金中,哪些是上游犯罪所得

? 剔除合法资金部分

? 对于无法区分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二)资金转移的数额计算

1. 数额计算方法

? 以实际转移的上游犯罪所得数额为准

? 不包括转移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 同一笔资金多次转移的,不重复计算

2. 辩护要点

? 审查转移的资金中,哪些是上游犯罪所得

? 剔除合法资金部分

? 对于同一笔资金多次转移的,只计算一次

(三)财产转换的数额计算

1. 数额计算方法

? 以转换的上游犯罪所得财产的价值为准

? 不包括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或者贬值

? 按照转换时的价值计算

2. 辩护要点

? 审查转换的财产中,哪些是上游犯罪所得

? 审查财产价值的计算是否准确

? 对于价值计算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证据审查实操技巧:

数额证据的审查要点

洗钱案件中,数额证据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1. 审查资金流向证据

? 银行流水、账户明细:证明资金的进出

? 转账记录、支付凭证:证明资金的转移

? 资金来源证明:证明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2. 审查数额计算证据

?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证明洗钱数额

? 审计报告:证明涉案数额

? 数额计算说明:证明数额的计算方法

3. 审查数额计算的合理性

? 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 是否剔除了合法收入部分

? 是否有重复计算的情况

? 对于计算方法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

庭审抗辩实战策略:

对数额鉴定意见的质证技巧

1. 资质类问题

? "请问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 "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资格?"

?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2. 方法类问题

? "请问采用的是什么数额计算方法?这种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 "为什么选择这种方法,而不是其他方法?"

? "数额计算方法是否符合金融监管规定和行业惯例?"

3. 参数类问题

? "计算中是如何区分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的?"

? "为什么这些资金属于犯罪所得,依据是什么?"

? "有没有考虑资金的性质和来源?"

4. 结论类问题

? "数额鉴定结论是确定的还是推测性的?"

? "如果某些资金的性质发生变化,数额是否会改变?"

? "鉴定的误差范围有多大?"

结构五:情节适用之辩----"情节严重"的合理判断

一、"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情节严重的标准

洗钱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般情节和情节严重。

1. 一般情节

? 实施洗钱行为,情节一般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情节严重

? 实施洗钱行为,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情节严重的标准

? 洗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 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黄金辩点十四: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当适用一般情节的量刑档次!

洗钱罪有两个量刑档次,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才能适用第二档量刑。如果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应当适用第一档量刑。

(二)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1. 数额标准

? 洗钱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 这是最常见的情节严重情形

2. 次数标准

? 多次实施洗钱行为

? 屡教不改的

3. 后果标准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如导致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4. 其他标准

? 手段恶劣的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黄金辩点十五:情节严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看数额!

情节严重需要综合考虑数额、次数、后果、手段等各种因素,不能只看数额。对于数额虽然较大,但其他情节较轻的,也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几种特殊情形的情节认定

(一)自洗钱的情节认定

1. 自洗钱的特点

? 行为人是上游犯罪的实施者

? 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

? 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 辩护要点

? 强调自洗钱的特殊性

? 强调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

? 主张从轻处罚

? 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不单独定罪,只按上游犯罪处理

(二)从犯的情节认定

1. 从犯的特点

? 在共同洗钱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

? 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 辩护要点

? 准确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争取认定为从犯

? 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初犯、偶犯的情节认定

1. 初犯、偶犯的特点

? 第一次实施洗钱行为

? 主观恶性较小

? 有悔罪表现

2. 辩护要点

? 强调是初犯、偶犯

? 强调主观恶性较小

? 强调有悔罪表现

? 主张从轻处罚,争取缓刑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孙某洗钱案----情节认定的辩护

案情简介: 孙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老板让孙某帮忙转移一笔资金,说这笔钱是公司的经营收入。孙某按照老板的要求,将500万元资金转到了指定账户。后老板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调查,查明这笔钱是贪污所得。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认为情节严重。

辩护思路:

1. 孙某是公司财务人员,按照老板的要求转移资金,是正常的职务行为

2. 孙某不知道这笔钱是贪污所得,主观上不具有明知

3. 即使认定孙某构成洗钱罪,情节也不严重

4. 孙某只是按照老板的要求办事,是从犯

5. 孙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6. 应当对孙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孙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应当知道大额资金转移可能存在问题,但他没有深究,按照老板的要求转移了贪污所得,推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孙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考虑到孙某是从犯,且是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情节认定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

? 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看数额

? 从犯、初犯、偶犯、自首等都是重要的从轻情节

? 辩护时要全面收集各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阶段辩护重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策略选择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洗钱案件辩护的黄金期。

1. 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 详细了解当事人的身份和职务

? 了解涉案资金的具体情况

? 了解上游犯罪的情况

?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注意事项

2.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 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况

? 了解案件的进展和证据情况

?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立案或撤案

3. 申请取保候审

? 洗钱案件是经济犯罪,人身危险性较小

? 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取保候审

? 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4. 收集有利证据

? 收集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 收集资金是合法收入的证据

? 收集当事人不明知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关键阶段。

1.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 全面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 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查找证据漏洞和矛盾

2. 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

? 与当事人核对案件证据

? 了解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 发现新的辩护线索

3. 提出辩护意见

?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 争取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

? 对于情节轻微的,争取相对不起诉

4.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对于已经逮捕的当事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 结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决战阶段。

1. 制定辩护策略

? 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

? 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 确定辩护的重点和突破口

2. 庭前准备

? 会见当事人,进行庭审辅导

? 准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

? 准备发问提纲和辩论提纲

3. 庭审辩护

? 认真质证,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

? 巧妙发问,揭示案件事实真相

? 发表辩护意见,全面阐述辩护观点

? 积极辩论,回应控方的质疑

4. 庭后工作

? 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 与法官沟通,争取有利判决

? 做好上诉准备,如对判决不服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周某洗钱案----结构化辩护法的综合运用

案情简介: 周某的丈夫吴某是某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调查。检察机关查明,吴某将受贿所得的800万元交给周某,周某将这笔钱分别存入自己和亲戚的多个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产、理财产品和保险。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周某提起公诉,认为情节严重。

结构一:上游犯罪辩护

? 律师提出,吴某的受贿所得属于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一点没有争议

? 但律师指出,受贿所得的数额需要核实,不能全部认定为洗钱数额

结构二:客观行为辩护

? 律师提出,周某只是将钱存入银行账户,用于购买房产、理财产品和保险

? 这些都是正常的理财行为,不是法定的洗钱行为方式

? 周某没有掩饰、隐瞒受贿所得来源和性质的目的

? 但法院认为,周某将钱分散存入多个账户,用于购买各种资产,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结构三:主观明知辩护

? 律师提出,周某是家庭主妇,没有法律知识,不知道这是洗钱行为

? 周某只是帮丈夫保管钱财,没有犯罪故意

? 但法院认为,周某作为局长夫人,应当知道丈夫的收入情况,巨额资金明显与其家庭收入不符,推定其明知是受贿所得

结构四:数额认定辩护

? 律师提出,洗钱数额计算有误,应当扣除周某自己的合法收入部分

? 律师提出,有些资金是家庭的合法积蓄,不是受贿所得

? 法院部分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洗钱数额为600万元

结构五:情节适用辩护

? 律师提出,即使认定周某构成洗钱罪,情节也不严重

? 律师提出,周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 律师提出,周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

? 法院采纳了这些辩护意见,认定情节严重,但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周某构成洗钱罪,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周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且是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案例启示:

? 洗钱案件的辩护需要从多个结构展开

? 上游犯罪、客观行为、主观明知、数额认定、情节适用五个结构都有辩护空间

? 即使不能做到无罪,也可以通过结构化辩护大幅减轻处罚

? 建立结构化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结语:洗钱罪辩护的结构化思维

洗钱罪是金融领域的重要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洗钱案件应当建立结构化辩护思维,从上游犯罪、客观行为、主观明知、数额认定、情节适用五个结构层层递进,全面展开辩护。

结构化辩护法的核心要义:

结构一:上游犯罪之辩----严格界定七类上游犯罪的范围,区分上游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从犯罪对象上寻找辩护空间。

结构二:客观行为之辩----准确认定五种洗钱行为方式的构成要件,区分正常经济行为与洗钱行为,从客观行为上寻找突破口。

结构三:主观明知之辩----准确把握"明知"的证明标准,区分故意与过失、明知与不知情,从主观方面寻找辩护路径。

结构四:数额认定之辩----精准计算洗钱数额,区分犯罪所得与合法收入,避免重复计算,从数额上争取最有利的认定。

结构五:情节适用之辩----合理判断"情节严重"的标准,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从量刑上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同时,还要注意三阶段辩护的策略选择:侦查阶段重点是争取不立案、撤案、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重点是争取不起诉、退查;审判阶段重点是争取无罪、从轻、缓刑。

洗钱案件的辩护,既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也需要丰富的金融和财务知识。只有建立结构化辩护体系,全面掌握辩护要点,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最佳的辩护路径,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资深刑辩律师,我始终认为,金融领域的犯罪有其特殊性,很多案件涉及复杂的金融业务和资金往来。辩护律师要善于区分正常经济行为与违法犯罪,区分合法收入与犯罪所得,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希望本文的结构化辩护法能够为同行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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