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辩护思路----以非法性认定为核心
引言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是一种比较严重的军职罪。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如果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就可能流散到社会上,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也会损害部队的战斗力。所以,刑法对这种犯罪的处罚比较严厉。刑法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名的处罚非常重,最高可以判处死刑。这也说明了这个罪名的严重性。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罪名的认定也存在很多争议。什么是"非法"?什么是"出卖"?什么是"转让"?武器装备的范围如何界定?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装备处副处长王某,因为部队装备更新换代,有一批旧的武器装备要处理。王某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就私自把这批旧武器装备卖给了地方的一家公司,说是用于国防教育展览。后来,事情败露了,军事检察院以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我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王某出卖的是已经报废的旧武器装备,不是在编的武器装备,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第二,王某的行为虽然有违规之处,但主观上是为了给部队创收,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动机是好的;第三,王某出卖的武器装备数量不大,而且都用于了国防教育,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第四,王某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认定"非法性"。很多时候,看似是非法出卖、转让,实际上可能只是违规,或者是经过一定授权的,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主体、行为、客体三个维度,系统地谈谈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没有规定这个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才新增了这个罪名,放在了第四百三十九条。这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武器装备的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安全和部队建设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需要用刑法来规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一般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有权处理武器装备的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所有权,以及部队的战斗力和公共安全。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实施出卖、转让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出卖、转让了武器装备,就认为是非法的。很多人认为,武器装备是不能出卖、转让的,只要出卖、转让了,就是非法的。但实际上,武器装备并不是绝对不能出卖、转让。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是可以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比如,报废的武器装备,经过批准后可以处置。所以,不能只要出卖、转让了,就认定为非法。
第二个误区是,对"武器装备"的范围理解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是部队的武器装备,都属于这个罪的犯罪对象。但实际上,这个罪的武器装备应该是指在编的、正在使用的武器装备。如果是已经报废的、退役的武器装备,那就不一定属于这个罪的犯罪对象。
第三个误区是,对"出卖、转让"的理解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把武器装备给了别人,就是出卖或者转让。但实际上,出卖和转让都有特定的含义。出卖是指有偿出售,转让是指无偿转让。如果只是临时借用,或者是正常的调配,那就不是出卖或者转让。
第四个误区是,忽视情节的认定。很多人认为,只要非法出卖、转让了武器装备,就构成犯罪,不管数量多少、情节轻重。但实际上,这个罪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但也不是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还是要考虑情节是否显著轻微。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维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维辩护体系。所谓三维,就是从主体、行为、客体三个维度,全方位地进行辩护。
第一个维度是主体维度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是不是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有没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如果不符合,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二个维度是行为维度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非法出卖、转让的行为,行为是不是真的"非法"。如果没有,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个维度是客体维度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对象是不是武器装备,有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不是,那就不构成犯罪。
这三个维度,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我们辩护的时候,要三个维度同时发力,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如果能在其中一个维度上取得突破,那就有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用三维辩护的方法来分析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维度,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主体维度的辩护:资格与权限的审查
(一)犯罪主体的范围与认定
首先,我们来谈谈主体维度的辩护:资格与权限的审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一般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指挥人员或者其他有权处理武器装备的人员。如果不是这些人员,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具体哪些人可以构成这个罪呢?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人员。也就是,负责武器装备的管理、维护、调配的人员。比如,装备部门的工作人员,武器装备仓库的管理员等等。这些人负责武器装备的日常管理,有机会接触和处理武器装备,如果他们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第二类是指挥人员。也就是,部队的各级指挥员。他们有权决定武器装备的使用和调配,如果他们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出卖、转让武器装备,也可能构成这个罪。
第三类是其他有权处理武器装备的人员。比如,负责武器装备报废处理的人员,负责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的人员等等。这些人因为工作关系,有权处理武器装备,如果他们非法出卖、转让,也可能构成这个罪。
当然,不是所有的军人都可以构成这个罪。如果一个军人和武器装备的管理、处理没有关系,那他就不可能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比如,一个炊事员,他根本接触不到武器装备,就不可能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
我们辩护的时候,首先要看行为人是不是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如果不符合,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二)职务权限的审查与认定
除了主体资格,还要看行为人的职务权限。也就是,行为人有没有权力出卖、转让武器装备。如果行为人有这个权力,或者经过了有权机关的批准,那就不是非法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这个权力,擅自出卖、转让,那才可能是非法的。
那么,谁有权出卖、转让武器装备呢?一般来说,武器装备的出卖、转让,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有权的军事机关批准。不同等级的武器装备,批准的权限也不一样。越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批准的权限就越高。
比如,一般的轻武器,可能军一级就有权批准处置。而重型武器装备,比如坦克、火炮、飞机等等,可能需要大军区甚至更高的机关批准。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行为人有没有相应的批准权限,或者有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果有批准权限,或者经过了批准,那就不是非法的,不构成犯罪。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王某作为装备处副处长,对报废武器装备的处置有一定的权限,而且他的行为也经过了处里的研究,只是没有报上级批准,程序上有瑕疵,但不是完全的擅自决定。所以,他的行为虽然违规,但和完全的非法出卖还是有区别的。最后,法院也考虑了这个因素,对他从轻处罚了。
(三)几种常见的主体不适格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行为人不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或者没有相应的职责权限,不构成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普通士兵,没有管理和处理武器装备的职责。也就是,行为人只是普通的士兵,不负责武器装备的管理和处理,也没有权力决定武器装备的出卖、转让。这种情况下,他就不可能构成这个罪。当然,如果他盗窃了武器装备然后出卖,那可能构成盗窃武器装备罪和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但那是另一个问题了。
第二种情况是,经过上级批准的。也就是,行为人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是经过上级有权机关批准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按照规定程序处置报废武器装备的。也就是,行为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报废的武器装备进行处置。这种情况下,是合法的,不是非法出卖、转让。
第四种情况是,正常的武器装备调配。也就是,部队之间正常的武器装备调配、调拨。这种情况下,是正常的军事行为,不是出卖、转让。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辩护意见。
三、行为维度的辩护:非法性与行为方式的审查
(一)"非法"的法律含义与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行为维度的辩护:非法性与行为方式的审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这里的关键是"非法"。如果行为是合法的,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非法"呢?从字面上理解,非法就是违反法律规定。
具体到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非法"就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武器装备。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违反规定性。也就是,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违反了武器装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果是符合规定的,那就不是非法。
第二,擅自性。也就是,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是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是行为人擅自决定的。如果经过了批准,那就不是非法。
第三,危害性。也就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会危害部队的战斗力,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这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缺少任何一个,都不算。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很多时候,行为人的行为是有一定违规之处,但又不是完全的非法,这就需要仔细区分。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非法的,或者非法程度较轻。
第一,看有没有违反规定。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有没有违反武器装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果没有违反,那就不是非法。
第二,看有没有经过批准。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有没有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如果经过了批准,那就不是非法。
第三,看违反规定的程度。也就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程度有多严重,是严重违反还是一般的程序瑕疵。如果只是一般的程序瑕疵,那就可以认为非法程度较轻,甚至不认为是犯罪。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行为是不是非法的。
(二)出卖与转让的行为界定
除了非法性,还要看行为方式是不是出卖或者转让。如果不是出卖或者转让,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出卖"?什么是"转让"呢?
出卖,就是有偿出售,也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将武器装备卖给他人,收取价款。出卖的本质是有偿转移所有权。
转让,就是无偿转让,也就是将武器装备无偿地转给他人,不收取价款。转让的本质是无偿转移所有权。
出卖和转让的区别,主要在于是不是有偿:出卖是有偿的,转让是无偿的。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出卖和转让的界限也不是那么清晰。比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他人,算不算出卖?一般来说,还是算出卖,因为毕竟是有偿的,只是价格低而已。
我们辩护的时候,首先要看行为人实施的是出卖行为还是转让行为。不同的行为,虽然罪名一样,但量刑可能不一样。一般来说,出卖的危害性比转让大,因为出卖往往是为了牟利,主观恶性更大。
另外,还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真的符合出卖或者转让的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那就不构成犯罪。
比如,如果只是临时借给别人用一下,所有权没有转移,那就不是出卖,也不是转让。如果只是正常的调配、调拨,那也不是出卖或者转让。
(三)几种常见的非犯罪行为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非法出卖、转让,但实际上不是。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正常的武器装备调配、调拨。也就是,部队之间按照规定进行的武器装备调配、调拨。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军事行为,不是出卖、转让。
第二种情况是,报废武器装备的正常处置。也就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报废的武器装备进行处置,比如销毁、拍卖等等。这种情况,是合法的,不是非法出卖、转让。
第三种情况是,武器装备的借用。也就是,临时把武器装备借给别人使用,所有权不转移。这种情况,不是出卖、转让。
第四种情况是,用于国防教育、展览等公益目的。也就是,把武器装备用于国防教育、展览等公益目的,不是为了牟利。这种情况,虽然可能有一定的违规,但和为了牟利的非法出卖、转让还是有区别的。
第五种情况是,科研试验中的使用。也就是,在科研试验中,把武器装备交给科研单位使用。这种情况,是正常的科研活动,不是出卖、转让。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辩护意见。
四、客体维度的辩护:犯罪对象与危害后果的审查
(一)武器装备的范围界定
接下来,我们谈谈客体维度的辩护:犯罪对象与危害后果的审查。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如果行为对象不是武器装备,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武器装备"呢?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枪械、火炮、导弹、弹药、坦克、装甲车辆、飞机、舰艇、雷达、电子对抗设备等等。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武器装备都属于这个罪的犯罪对象呢?我认为,应该是指在编的、正在使用的武器装备。如果是已经报废的、退役的武器装备,那就不一定属于这个罪的犯罪对象。
因为,这个罪保护的客体是部队的战斗力。如果是已经报废的、退役的武器装备,已经不在部队的编制内,不影响部队的战斗力,那出卖、转让这些武器装备的危害性就小得多。
当然,这并不是说出卖、转让报废的武器装备就完全不构成犯罪。如果报废的武器装备还有杀伤力,流散到社会上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那还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但至少,和出卖、转让在编的武器装备是有区别的,量刑应该更轻。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行为人出卖、转让的是不是在编的、正在使用的武器装备。如果是已经报废的、退役的,那就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甚至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王某出卖的是已经报废的旧武器装备,不是在编的武器装备,对部队战斗力的影响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后,法院也考虑了这个因素,对他从轻处罚了。
(二)数量与情节的认定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但也不是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还是要考虑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如果行为人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数量很少,价值很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
那么,如何判断情节是否显著轻微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看武器装备的种类和重要性。如果是重要的武器装备,比如枪支、弹药、导弹等,那即使数量很少,也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是一般的武器装备零部件,价值很小,那就可能情节显著轻微。
第二,看数量和价值。数量越多,价值越大,情节就越严重。反之,数量越少,价值越小,情节就越轻。
第三,看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如果手段恶劣,比如伪造批文,那情节就严重。如果手段一般,只是程序上有瑕疵,那情节就轻一些。
第四,看造成的后果。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比如武器装备流散到社会上,被用于犯罪,那情节就严重。如果没有造成什么后果,而且及时追回了,那情节就轻一些。
第五,看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如果是为了个人牟利,那主观恶性就大,情节就严重。如果是为了部队的利益,比如为了给部队创收,那主观恶性就小,情节就轻一些。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情节是不是显著轻微。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认为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就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一些这样的案件,最后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另外,这个罪名还有"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什么是"大量"?什么是"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呢?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来说:
大量,主要是指武器装备的数量大、价值高。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出卖、转让重要武器装备的;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被用于犯罪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战时出卖、转让的;等等。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相应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基本犯的法定刑来量刑。
(三)危害后果的认定
除了犯罪对象,还要看危害后果。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我认为,应该是行为犯,也就是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
但是,危害后果的大小,对量刑还是有影响的。如果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量刑就会更重。如果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后果,量刑就会轻一些。
那么,什么是严重的危害后果呢?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武器装备流散到社会上,被用于犯罪活动的;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的;
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
其他严重后果。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有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处罚。
另外,如果行为人在出卖、转让后,又及时追回了武器装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那也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这类案件涉及到武器装备的专业知识,涉及到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专业性很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做好辩护工作。
第二个特点是,书证的作用突出。因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审批程序、合同、账目等,所以书证非常重要。比如,审批文件、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账目记录等等。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也很重要。比如,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等。特别是关于是不是经过批准,是不是按照规定程序的证言,对案件的认定非常关键。
第四个特点是,武器装备的鉴定多。这类案件往往需要对武器装备进行鉴定,比如鉴定是不是武器装备,是什么类型的武器装备,价值多少等等。这些鉴定意见,对案件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
第五个特点是,违规和犯罪的界限模糊。很多时候,行为人的行为是有一定违规之处,但又不是完全的犯罪,界限比较模糊。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的难度。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武器装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也就是,关于武器装备管理、处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等。这些是判断行为是不是非法的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规定是不是有效,有没有废止;二是看这些规定是不是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三是看行为人是不是知晓这些规定;四是看这些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二类是审批文件和手续。也就是,关于武器装备出卖、转让的审批文件、手续等等。这些是判断行为是不是经过批准的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审批文件;二是看审批文件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伪造;三是看审批机关有没有相应的权限;四是看审批程序是不是合法。
第三类是合同、账目等书证。也就是,买卖合同、转让协议、付款凭证、账目记录等等。这些是证明出卖、转让行为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书证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伪造;二是看能不能证明存在出卖、转让行为;三是看交易的价格是不是合理;四是看款项的去向是哪里,是进了单位账户还是个人腰包。
第四类是武器装备的鉴定意见。也就是,关于武器装备的种类、数量、价值等的鉴定意见。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没有资质;二是看鉴定程序是不是合法;三是看鉴定的依据是不是充分;四是看鉴定的结论是不是科学、合理;五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五类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供述和辩解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矛盾;二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三是看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四是看供述的内容是不是符合常理。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件的专业性强,违规和犯罪的界限模糊,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非法性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非法的,不能排除经过批准的合理怀疑。
第二种是,出卖、转让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出卖、转让行为,不能排除是正常调配、借用的合理怀疑。
第三种是,武器装备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出卖、转让的是武器装备,或者不能确定武器装备的种类、数量。
第四种是,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出卖、转让的故意,不能排除是过失或者认识错误的合理怀疑。
第五种是,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情节严重,或者数量、价值达不到犯罪的标准。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部队的干部,有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出了事情心理压力很大。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们是怎么处置武器装备的,有没有经过批准,主观上是怎么想的。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取保候审。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干部,平时表现很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积极挽回损失,争取宽大处理。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可以建议犯罪嫌疑人积极挽回损失,比如把武器装备追回来,把赃款退回去,争取宽大处理。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规章制度、审批文件、合同、账目、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是为了部队利益的证据,证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等等。
第四,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我们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比如,对武器装备的价值鉴定有异议,认为鉴定太高,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第五,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如果我们认为定性有问题,应该定较轻的罪名,就建议检察院改变定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鉴定意见,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是非法的,或者非法程度较轻;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或者构成较轻的罪名;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承认自己的错误,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对部队的感情,以及悔罪的态度,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本罪与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和武器装备有关的犯罪,都是非法买卖的行为。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所有权,以及部队的战斗力和公共安全。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犯罪对象是军队的武器装备,范围比较广,包括各种武器装备。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范围相对窄一些。
第四,法定刑不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定刑来看,两个罪的法定刑差不多。
如果军人非法出卖、转让军队的枪支、弹药、爆炸物,那应该定什么罪呢?我认为,应该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因为这是特别法,优先适用。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和贪污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财产犯罪,都可能涉及到公共财物的处分。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是军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军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所有权,以及部队的战斗力和公共安全。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行为方式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第四,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主观目的不一定是非法占有,可能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贪污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然后把卖武器装备的钱据为己有,那应该定贪污罪,而不是定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行为人非法出卖武器装备,钱进了单位的账户,不是个人占有,那就是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而不是贪污罪。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涉及到款项的去向,就要仔细分析。如果能认定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贪污,那可能定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而不是贪污罪。在某些情况下,非法出卖武器装备罪的量刑可能比贪污罪要轻一些。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我认为,应该是行为犯,也就是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但是,对于"实施了行为"的认定,还是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就是既遂。有人认为,只要交付了武器装备,才是既遂。
我认为,应该以武器装备的交付为既遂标准。因为,只有交付了武器装备,才会实际危害部队的战斗力和公共安全。如果只是签订了合同,还没有交付,那危害性就小得多。
所以,如果行为人已经签订了出卖、转让合同,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交付武器装备,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最后,我想给大家提几个警示,都是我从多年的办案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个警示:武器装备不能随便卖。武器装备是国家的重要财产,也是部队战斗力的保障,更是国家严格管制的物品。作为军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不能随便出卖、转让武器装备。如果确实需要处置,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不能自作主张,擅自处置。
第二个警示:报废装备也要按规定处置。有的人觉得,反正武器装备已经报废了,没用了,随便处理没关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即使是报废的武器装备,也有严格的处置规定,不能随便出卖、转让。因为报废的武器装备可能还有杀伤力,流散到社会上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且,即使是报废的,擅自处置也是违纪的,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第三个警示:不能为了单位利益就违法。有的人觉得,我不是为了个人私利,是为了单位创收,为了部队的利益,就算有点违规也没关系。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不管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单位利益,只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可能构成犯罪。为了单位利益,只能说明动机可能好一些,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不能作为无罪的理由。
第四个警示: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确实处置了武器装备,不管是经过批准的还是没经过批准的,都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不能隐瞒不报,否则问题会越来越严重,最后可能构成更重的犯罪。
第五个警示:出事了要及时请律师。如果真的因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被立案调查了,一定要及时请律师介入。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帮你分析案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要觉得自己只是为了工作,没什么大不了的,也不要觉得请律师没用。专业的事情,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当然,我不是说所有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都是犯罪。在很多情况下,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是可以合法处置武器装备的。我们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不能一看到出卖、转让武器装备就定罪处罚。
但是,对于那些严重违反规定,擅自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造成严重后果的,特别是为了个人牟利的,必须依法惩处,绝不姑息。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我也会尽我所能,普及武器装备管理的法律知识,让更多的军人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因为不懂法而走上犯罪道路。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