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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武器装备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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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武器装备肇事,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军职罪。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比较危险的物品。如果使用不当,就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刑法规定了武器装备肇事罪,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名的处罚不算特别重,最高是七年有期徒刑。但这个罪名的认定,却存在很多争议。什么是"肇事"?什么是"情节严重"?如何区分肇事和意外事件?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战士陈某,在一次武器装备训练中,因为操作不当,导致火炮走火,造成了一名战友重伤。后来,军事检察院以武器装备肇事罪对陈某提起公诉。

我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陈某的行为虽然有过失,但情节不严重,而且是在训练中发生的,情有可原;第二,陈某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只是因为一时疏忽才导致了事故;第三,事故的发生,也有武器装备本身的问题,不完全是陈某的责任;第四,陈某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区分肇事和意外事件,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准确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很多时候,看似是肇事,实际上可能是意外事件,或者只是一般的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过失、行为、结果三个要件,系统地谈谈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关于惩治武器装备肇事的规定。因为武器装备很危险,使用不当会造成严重后果,必须严格规范。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武器装备肇事罪:"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基本沿用了这个规定,放在了第四百三十六条,只是把"重大责任事故"改成了"责任事故"。

根据刑法的规定,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一般是操作、使用武器装备的军人。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主观方面是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第四,必须发生了严重后果,也就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就不构成犯罪。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武器装备肇事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发生了事故,就认为是肇事。很多人认为,只要武器装备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是武器装备肇事。但实际上,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人为的,也可能是武器装备本身的问题,还可能是意外事件。不能只要发生了事故,就认定是肇事。

第二个误区是,把一般的责任事故当成犯罪。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责任事故,就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武器装备肇事罪要求情节严重,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只是一般的责任事故,情节不严重,后果也不严重,那就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纪或者行政违法。

第三个误区是,客观归罪。也就是,只要发生了严重后果,就认定行为人有过失,构成犯罪,不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是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第四个误区是,对"情节严重"的理解太松。很多人认为,只要造成了重伤、死亡的后果,就是情节严重。但实际上,情节严重和严重后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严重后果是构成犯罪的条件,而情节严重是指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当然,严重后果也可以反映情节的严重程度,但不能把两者等同起来。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要件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要件辩护体系。所谓三要件,就是从过失、行为、结果三个要件,全方位地进行辩护。

第一个要件是过失要件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如果没有过失,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二个要件是行为要件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以及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没有违反规定,或者情节不严重,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个要件是结果要件的辩护。也就是,看有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以及后果和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严重后果,或者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构成犯罪。

这三个要件,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我们辩护的时候,要三个要件同时发力,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如果能在其中一个要件上取得突破,那就有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用三要件辩护的方法来分析武器装备肇事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要件,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过失要件的辩护:主观过错的审查与认定

(一)过失的内容与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谈谈过失要件的辩护。武器装备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武器装备肇事的过失呢?我认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应当预见,也就是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和能力;二是没有预见,也就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也有两个特征:一是已经预见,也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二是轻信能够避免,也就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怎么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呢?

很多时候,公诉方就是根据客观情况来推定。比如,只要发生了事故,就推定行为人有过失。但这种推定不一定是正确的。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反驳这种推定,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

第一,看行为人有没有预见的义务。也就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行为人的岗位职责,行为人有没有预见的义务。如果没有预见的义务,那就谈不上过失。

第二,看行为人有没有预见的能力。也就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智力、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等,行为人能不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不能预见,那就是意外事件,不是过失。

第三,看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也就是,行为人有没有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还是发生了事故,那就是意外事件,不是过失。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

(二)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分,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是发生了严重后果,过失构成犯罪,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所以,准确区分过失和意外事件,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区分过失和意外事件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看有没有预见的义务。也就是,行为人有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如果有,那可能是过失;如果没有,那就是意外事件。

第二,看有没有预见的能力。也就是,行为人能不能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能,那可能是过失;如果不能,那就是意外事件。

第三,看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也就是,行为人有没有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尽到,那可能是过失;如果尽到了,那就是意外事件。

第四,看事故的原因。也就是,事故是怎么发生的。如果是因为行为人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的,那就是过失。如果是因为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那就是意外事件。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到底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争议很大。公诉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过失,而我们辩护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意外事件。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

我前面提到的陈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陈某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过失,但事故的发生,也有武器装备本身的问题。那门火炮本来就有点小毛病,之前就出过走火的问题。而且,当时训练的环境比较复杂,天气也不好,这些都是导致事故的原因。所以,不能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陈某一个人身上。当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陈某有过失,但也考虑了其他因素,对他从轻处罚了。

(三)几种常见的无过失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过失肇事,但实际上行为人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武器装备本身的故障。也就是,事故是因为武器装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者故障造成的,行为人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比如,枪支因为质量问题,正常使用的时候突然炸膛了,造成了人员伤亡。这种情况下,操作人员没有过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二种情况是,不可抗力。也就是,事故是因为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没有办法避免。这种情况下,也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比如,在执行任务的时候,突然遇到了强烈的地震,导致武器装备失控,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被害人的过错。也就是,事故是因为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行为人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

比如,被害人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武器装备操作区域,导致被误伤。这种情况下,操作人员没有过错,不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第四种情况是,第三人的过错。也就是,事故是因为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行为人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也不构成犯罪。

比如,第三人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操作人员没有过错,不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辩护意见。

三、行为要件的辩护:违反规定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认定

接下来,我们谈谈行为要件的辩护。武器装备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呢?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是指部队关于武器装备的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有的是部队的规章制度规定的,有的是操作规程规定的。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这些规定,没有按照规定来使用、操作武器装备。

违反规定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违反操作规程。也就是,没有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来操作武器装备。

违反安全规定。也就是,没有遵守武器装备使用的安全规定。

违反维护保养规定。也就是,没有按照规定对武器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导致武器装备出现故障。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当然,不是所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我们辩护的时候,首先要看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如果没有违反,那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有违反,再看情节是不是严重,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除了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如果情节不严重,即使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也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责任事故。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呢?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

多次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

违反重要的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

在重要的军事行动中违反规定的;

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违反规定的;

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当然,这些只是常见的情形,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严重,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宣告无罪。

比如,如果行为人只是偶尔违反了一次不太重要的规定,而且是因为疏忽大意,不是故意的,那就可以认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我前面提到的陈某案,就涉及到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陈某不是故意违反规定,只是因为一时疏忽,操作失误才导致了事故。而且,他是在正常的训练中发生的事故,不是在重要的军事行动中。他平时表现很好,是第一次发生事故。所以,他的行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虽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情节较轻的因素,判处了缓刑。

(三)行为辩护中的证据运用

在行为要件的辩护中,证据的运用也非常重要。我们要通过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或者情节不严重。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这一点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的证据。也就是,关于武器装备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哪些行为是违反规定的,哪些是不违反的。

第二类是关于行为人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是怎么操作武器装备的,有没有违反规定。比如,操作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等。

第三类是关于行为人平时表现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平时工作是不是认真负责,是不是经常违反规定。如果行为人平时表现很好,从来没有违反过规定,那就说明这次只是偶然的,情节不严重。

第四类是关于事故原因的证据。也就是,证明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果事故的主要原因不是行为人的违规行为,而是其他原因,那就说明行为人的情节不严重。

第五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行为人自己最清楚他是怎么操作的,有没有违反规定。当然,不能只听行为人自己怎么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我前面提到的陈某案,就涉及到这些证据。我们在辩护中,收集了部队的武器装备操作规程,证明陈某的操作基本符合规定,只是有一点小的失误;收集了陈某平时的表现材料,证明他平时工作很认真,从来没有违反过规定;收集了武器装备的维修记录,证明那门火炮之前就有故障。这些证据,都证明了陈某的情节不严重。最后,法院也考虑了这些因素,对陈某从轻处罚了。

四、结果要件的辩护:严重后果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一)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接下来,我们谈谈结果要件的辩护。武器装备肇事罪是结果犯,必须发生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严重后果"呢?根据刑法的规定,严重后果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致人重伤;二是致人死亡;三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致人重伤,就是指造成了他人身体的重伤。什么是重伤,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来确定。

致人死亡,就是指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就是指除了致人重伤、死亡以外的其他严重后果。比如,造成武器装备严重损毁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影响军事任务完成的,等等。

我们辩护的时候,首先要看有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那就不构成犯罪。如果发生了严重后果,再看后果和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

另外,武器装备肇事罪还有后果特别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后果特别严重"呢?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造成多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造成特别重要的武器装备损毁的;

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的;

严重影响军事任务完成的;

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后果特别严重,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后果特别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基本犯的法定刑来量刑。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除了要有严重后果,还要看严重后果和行为人的违规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就是,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在武器装备肇事罪中,因果关系就是指,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的。如果严重后果不是由违规行为引起的,而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那就不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一般采用"条件说"。也就是,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就不会发生严重后果,那么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就是严重后果发生的条件,就有因果关系。

但是,条件说的范围太宽了,所以还要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限制。也就是,只有当行为人的违规行为按照一般人的经验,通常会引起严重后果的时候,才认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只是偶然的、异常的引起了严重后果,那就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论证严重后果和行为人的违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的中断与介入因素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其他因素,就可能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也就是,原来的违规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了,结果是由介入因素引起的,而不是由原来的违规行为引起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介入因素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异常的、偶然的,不是通常会发生的。比如,行为人违规操作,但本来不会发生严重后果,结果因为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自然灾害就是异常的、偶然的介入因素,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第二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的故意行为。比如,行为人违规操作,但本来不会发生严重后果,结果第三人故意破坏,导致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故意行为就是介入因素,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第三种情况是,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己的故意行为。比如,行为人违规操作,但本来不会发生严重后果,结果被害人故意自杀,导致了死亡结果。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故意行为就是介入因素,可能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当然,不是所有的介入因素都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还要看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以及介入因素是不是行为人能够预见的。

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很大,而且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那就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很小,或者是行为人能够预见的,那就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案件中有没有介入因素,以及介入因素会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如果会,那就可以提出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武器装备肇事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这类案件涉及到武器装备的专业知识,涉及到操作规程、安全规定等专业内容,专业性很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做好辩护工作。

第二个特点是,技术鉴定多。这类案件往往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比如事故原因鉴定、伤残鉴定、损失评估等等。这些鉴定意见,对案件的认定起着关键作用。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肇事主要是人的操作行为,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四个特点是,事故原因复杂。武器装备肇事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可能有多个原因,有人为的原因,也有武器装备本身的原因,还有环境的原因。所以,要查清事故的真正原因,比较困难。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武器装备肇事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事故原因鉴定意见。也就是,技术部门出具的关于事故原因的鉴定意见。这是判断事故原因的关键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没有资质;二是看鉴定程序是不是合法;三是看鉴定的依据是不是充分;四是看鉴定的结论是不是科学、合理;五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二类是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也就是,关于武器装备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等。这些是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违反规定的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规定是不是有效,有没有废止;二是看这些规定是不是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三是看行为人是不是知晓这些规定。

第三类是证人证言。也就是,现场目击者的证言,以及其他了解情况的人的证言。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证人是不是了解情况;二是看证人的陈述是不是客观、真实;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四是看有没有矛盾。

第四类是现场勘查笔录。也就是,对事故现场的勘查记录。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勘查程序是不是合法;二是看勘查记录是不是客观、全面;三是看现场有没有被破坏;四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五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供述和辩解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矛盾;二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三是看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武器装备肇事案件的专业性强,事故原因复杂,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事故原因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合法有效的事故原因鉴定,或者鉴定有问题,不能确定事故的真正原因。

第二种是,违规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种是,过失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不能排除意外事件的合理怀疑。

第四种是,严重后果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的严重程度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

第五种是,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严重后果是由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引起的,不能排除其他原因的合理怀疑。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武器装备肇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因为一时疏忽犯了错误,心理压力很大,有的甚至觉得很委屈。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他是怎么操作的,有没有违反规定。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是意外事件,不是肇事,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我们对事故原因鉴定、伤残鉴定等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比如,申请更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第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积极促成和解和谅解。如果案件有被害人,我们可以积极做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后面的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武器装备肇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事故有其他原因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证据等等。

第四,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我们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五,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武器装备肇事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鉴定意见,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被告人没有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或者情节不严重;事故的发生有其他原因,和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人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承认自己的错误,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的悔意,以及对被害人的歉意,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过失犯罪,都是因为违反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和部队的战斗力。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第三,违反的规定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违反的是武器装备使用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的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四,发生的场合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发生在武器装备的使用过程中。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第五,法定刑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两个罪的法定刑差不多。

如果一个军人在武器装备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了严重后果,那应该定武器装备肇事罪,因为这是特别法,优先适用。

(二)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界限

武器装备肇事罪和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过失犯罪,都造成了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和部队的战斗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第三,发生的场合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发生在武器装备的使用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可以发生在任何场合。

第四,行为方式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行为方式是各种各样的过失行为。

第五,法定刑不同。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法定刑我刚才说过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定刑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比武器装备肇事罪要重一些。

如果一个军人在使用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过失造成了他人重伤或者死亡,那应该定武器装备肇事罪,因为这是特别法,优先适用。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也是结果犯。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那就不构成犯罪,也就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所以,武器装备肇事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只有当发生了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即使有违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当然,如果违规行为很严重,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其他军职罪。但至少不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就要提出来,要求宣告无罪。

结语

总结一下,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辩护,关键在于把握好三个要件:一是过失要件,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过失,是过失还是意外事件;二是行为要件,要看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以及情节是否严重;三是结果要件,要看有没有发生严重后果,以及后果和行为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只有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武器装备肇事罪。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始终认为,武器装备肇事案件的处理,一定要慎重。武器装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发生事故是难免的。不能只要发生了事故,就动辄追究刑事责任。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对于那些严重不负责任,故意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但是,对于那些只是一时疏忽,情节较轻,或者是因为武器装备本身的问题、意外事件造成的事故,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按照违纪或者行政违法来处理。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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