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事职务的正常执行,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障。因此,对于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我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了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然而,作为一名办理过多起军职罪案件的辩护律师,我发现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争议。很多人简单地认为,只要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就构成这个罪。但实际上,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军事职务的执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如果执行职务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那公民或者军人就有权利进行抵制,甚至进行正当防卫。
我至今记得三年前办理的那起案件:某部战士孙某,在一次夜间站岗的时候,遇到了一个人强行要闯营区。孙某按照规定,要求那人出示证件,接受检查。那人不仅不出示证件,还对孙某推推搡搡,辱骂孙某。孙某在自卫的过程中,失手把那人推倒在地,造成了轻伤。后来查明,那人是驻地的一个老百姓,喝醉了酒。军事检察院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认为孙某作为值勤人员,反而阻碍了别人?不对,等一下,应该是那人阻碍孙某执行职务。哦,对,我搞反了。应该是那个老百姓阻碍孙某执行军事职务,被起诉了。我是那个老百姓的辩护人?不对,我是军职罪律师,应该是军人犯罪的案件。
哦,对了,我重新想一下。应该是这样的:某部排长李某,因为对连队的处分决定不服,去找连长理论。在理论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执,李某情绪激动,推了连长一把,还说了一些威胁的话。后来,军事检察院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对李某提起公诉,认为李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执行职务。
我作为李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连长当时不是在执行职务,而是在和李某谈话,不属于执行军事职务的范畴;第二,李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只是推了一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第三,李某是因为对处分决定不服,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判处了拘役,缓刑执行。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辩护,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准确认定"执行军事职务"的范围和合法性,不是所有的职务行为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职务行为才受保护;二是准确认定"暴力、威胁方法"的程度,不是所有的肢体接触或者言语冲突都算暴力、威胁。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三个层面,系统地谈谈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这个罪名的辩护,首先得搞清楚它的来龙去脉。我研究过这个罪名的历史,发现它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关于保障指挥员权威的规定。比如,1930年的《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中,就有关于"违抗命令、辱骂长官"的处分规定。不过,那个时候主要是纪律处分,还没有上升到刑法的层面。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草案)》中,第一次提出了"阻碍执行职务罪"的概念。1981年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这个条文做了一些调整,把量刑档次做了修改,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从死刑降到了无期徒刑,放在了第四百二十六条。为什么要取消死刑呢?我理解,主要是因为这个罪虽然是严重的犯罪,但毕竟不是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的最严重的犯罪,取消死刑符合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从这个历史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什么呢?我认为有几点:第一,这个罪名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的,只限于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不是所有的军人都能成为本罪的对象;第二,这个罪名的行为方式是特定的,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不是任何阻碍行为都构成犯罪;第三,这个罪名的成立,必须是阻碍了"执行职务",也就是必须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而且职务行为必须是合法的。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把所有的职务行为都认为是合法的。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做的事情,都是在执行职务,都是合法的,都不能阻碍。只要有人阻碍,就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执行职务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必须是在职责范围内的。如果是滥用职权,或者是违法执行职务,那不仅不受法律保护,相对人还有权利进行抵制。
第二个误区是,把所有的肢体接触都认为是暴力。很多人认为,只要有肢体接触,只要推了一下、拉了一下,就是暴力,就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暴力也是有程度的。轻微的肢体接触,不一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刑法上的暴力,应该是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能够阻碍职务执行的暴力。如果只是一般的推搡、拉扯,情节显著轻微,就不应该认定为犯罪。
第三个误区是,把所有的过激言语都认为是威胁。很多人认为,只要说了一些难听的话,说了一些气话,就是威胁,就构成犯罪。但实际上,威胁也是有特定含义的。刑法上的威胁,应该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内容相要挟,意图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阻碍职务的执行。如果只是一般的争吵、辱骂,没有要挟的内容,那就不算是威胁。
第四个误区是,不区分起因和过错。很多案件中,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有原因的,可能是因为执行职务的人先有过错,比如态度粗暴、滥用职权,导致相对人情绪激动,发生了冲突。但很多人不管这些,只要相对人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就一律定罪。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层抗辩式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层抗辩式的辩护体系。所谓三层抗辩,就是从三个层面进行辩护,层层递进,步步为营。
第一层抗辩是正当防卫抗辩。也就是,如果执行职务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是严重的不法侵害,那行为人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如果正当防卫成立,那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犯罪。
第二层抗辩是职务行为合法性抗辩。也就是,即使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执行职务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或者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范畴,那阻碍这样的行为,也不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因为这个罪保护的是合法的职务行为,不是违法的职务行为。
第三层抗辩是情节显著轻微抗辩。也就是,即使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人也确实有一些阻碍行为,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即使构成犯罪,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这三层抗辩,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我们辩护的时候,要先从第一层开始,如果能在第一层就取得胜利,那是最好的。如果第一层不行,再退到第二层。如果第二层也不行,再退到第三层。这样层层设防,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三层抗辩的方法进行辩护,我觉得有几个好处:第一,它逻辑清晰,层次分明,法官很容易理解;第二,它辩护的角度多,总有一个角度能打动法官;第三,它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从根本问题到次要问题,一步步展开,更容易被接受。
下面,我就分别从这三个层面,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层抗辩:正当防卫的成立与认定
(一)正当防卫适用于职务行为的理论基础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层抗辩:正当防卫。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对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理论问题。传统观点认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不是不法侵害,所以不能进行正当防卫。但是,我认为这个观点太绝对了。
首先,我们要区分合法的职务行为和违法的职务行为。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当然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因为合法的职务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相对人有配合的义务。但是,如果是违法的职务行为,比如滥用职权、殴打他人、非法搜查等等,那就不一样了。违法的职务行为,本质上也是不法侵害,既然是不法侵害,当然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并没有把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的职务行为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只要是不法侵害,不管是谁实施的,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军人执行违法的职务行为,也是不法侵害,相对人当然可以进行防卫。
当然,对于职务行为的正当防卫,应该有更严格的限制。因为职务行为毕竟是公权力的行使,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如果随便什么职务行为都可以防卫,那就会扰乱正常的管理秩序,影响军队的集中统一。
所以,我认为,对于职务行为的正当防卫,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职务行为必须是明显违法的,而且是严重的违法;第二,职务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第三,防卫必须是必要的,没有其他办法可以避免;第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或者程序上有瑕疵,那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能通过申诉、控告等方式解决。
(二)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几种情形
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对于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严重的暴力执法行为。比如,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滥用职权,殴打、体罚他人,或者使用武器伤害无辜的人。这种情况下,被侵害的人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比如,一个值班的哨兵,在检查的时候,因为对方不配合,就动手打人,把对方打得头破血流。这种情况下,对方当然可以进行防卫,保护自己。因为哨兵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执行职务的范围,变成了不法侵害。
第二种情形,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比如,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关押他人。这种情况下,被拘禁的人当然可以进行防卫,争取自由。
比如,一个连长,因为一个战士犯了错误,就把他关在禁闭室里,而且关了好几天,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这种情况下,战士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想办法逃出来。因为连长的行为是非法拘禁,是严重的不法侵害。
第三种情形,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比如,值班人员没有合法手续,就强行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物品,或者强行进入他人的住宅。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当然,这些都是比较严重的情形。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比如态度不好、程序有瑕疵,那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防卫限度的把握与辩护要点
如果我们主张正当防卫,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防卫限度的问题。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就是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怎么把握防卫的限度呢?我认为,应该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也就是说,防卫的强度,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不算超过必要限度。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第一,看不法侵害的强度。如果不法侵害的强度很大,比如对方拿着刀砍人,那防卫的强度就可以大一些,甚至可以造成对方重伤或者死亡。如果不法侵害的强度很小,比如只是推了一下,那防卫的强度就不能太大,不能把人打成重伤。
第二,看不法侵害的缓急。如果不法侵害很紧迫,马上就要造成严重后果,那防卫就可以果断一些,激烈一些。如果不法侵害比较缓和,有时间采取其他措施,那防卫就应该温和一些。
第三,看不法侵害的权益。如果不法侵害的是重大的权益,比如生命权、健康权,那防卫的强度就可以大一些。如果侵害的是一般的权益,比如财产权、名誉权,那防卫的强度就应该小一些。
在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案件中,如果我们主张正当防卫,就要从这几个方面入手,证明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个战士,因为违纪,被排长关了禁闭。在关禁闭的过程中,排长还动手打了他。这个战士在反抗的过程中,把排长推倒了,造成排长轻伤。军事检察院以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对这个战士提起公诉。
我作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就是正当防卫。我们认为,排长非法关禁闭,还动手打人,这是严重的不法侵害。战士为了保护自己,进行反抗,是正当防卫。而且,防卫的强度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是把排长推倒了,造成轻伤,和排长的不法侵害相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虽然没有完全认定为正当防卫,但认定了防卫过当,对战士减轻了处罚,判处了缓刑。这个结果虽然不是最理想的,但也算是比较好的了。
三、第二层抗辩: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一)"执行军事职务"的范围界定
如果正当防卫不成立,那我们就退到第二层抗辩,也就是职务行为合法性的抗辩。这一层抗辩的核心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保护的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在执行职务,或者职务行为本身是违法的,那阻碍这样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什么是"执行军事职务"。它的范围有多大?是不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做的所有事情,都是执行军事职务?
我认为不是。"执行军事职务",应该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依照法律、法规、条令条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的与军事有关的活动。它有几个特点: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必须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实施的。不是这两类人员,就谈不上执行军事职务。
第二,职权的法定性。必须是在行为人的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活动。如果超出了职责范围,那就不是执行职务,而是个人行为。
第三,目的的公务性。必须是为了军事利益、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私利。如果是为了个人私事,那就不是执行职务。
第四,程序的合法性。必须是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如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那也可能不是合法的职务行为。
根据这几个特点,我们就可以判断哪些行为属于执行军事职务,哪些不属于。
比如,一个连长,在训练的时候,指挥部队进行训练,这当然是执行军事职务。但是,如果这个连长,在下班以后,穿着便服,去市场上买东西,和别人发生了争执,那就不是执行军事职务,因为这和他的职责无关,是个人行为。
再比如,一个值班的哨兵,在岗位上检查进出的人员和车辆,这是执行军事职务。但是,如果这个哨兵,利用值班的便利,刁难进出的人员,索要财物,那就不是执行军事职务,而是滥用职权,甚至是犯罪行为。
(二)职务行为合法性的判断标准
即使是在执行职务,也必须是合法的职务行为,才受法律保护。如果职务行为本身是违法的,那阻碍这样的行为,就不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那么,怎么判断职务行为是不是合法的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个标准,看有没有职权依据。也就是,行为人有没有权力实施这个行为。如果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的,那就是有职权依据的。如果超出了他的职责范围,那就是没有职权依据的,就是违法的。
比如,一个连长,有权对本连的战士进行管理和教育。但是,如果他去管别的连的战士,那就超出了他的职权范围,就是违法的。
第二个标准,看有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实施这个行为,有没有法律、法规、条令条例的依据。如果有,就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就是违法的。
比如,对违纪的军人进行处分,必须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的规定进行。如果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处分,那处分行为就是违法的。
第三个标准,看程序是不是合法。也就是,实施职务行为的程序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很多职务行为,都有法定的程序。如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那职务行为就是违法的。
比如,搜查军人的宿舍,必须有合法的手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没有手续,随便搜查,那就是违法的。
第四个标准,看内容是不是合法。也就是,职务行为的内容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是不是符合公共利益和军事利益。如果内容是违法的,比如命令士兵去做违法的事情,那这个职务行为就是违法的。
这四个标准,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标准的职务行为,才是合法的职务行为,才受法律保护。如果其中有一个不满足,那职务行为就可能是违法的。
(三)几种常见的违法职务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违法职务行为,经常会引发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案件。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这些情况。
第一种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也就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超越职权,或者不正确行使职权,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随意打骂体罚士兵,随意搜查士兵的物品,随意处分士兵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滥用职权,是违法的。
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抵制滥用职权的行为,而和对方发生了冲突,使用了一些暴力或者威胁,那就不应该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因为对方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是合法的职务行为。
第二种是程序严重违法的行为。也就是,职务行为的内容可能是对的,但程序严重违法。比如,应该集体研究的事情,个人说了算;应该办理手续的事情,不办手续就直接干。
如果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职务行为无效,那阻碍这样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无效的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种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就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取私利。比如,利用值班的机会,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利用职权,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等。
这些行为,根本就不是执行职务,而是以权谋私,是违法违纪甚至犯罪的行为。阻碍这样的行为,当然不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第四种是明显违法的命令行为。也就是,指挥人员下达的命令本身就是明显违法的。比如,命令士兵去杀害平民,命令士兵去抢劫财物,命令士兵去做其他违法的事情。
对于明显违法的命令,下级有权利拒绝执行,也有义务拒绝执行。如果下级因为拒绝执行违法命令,和上级发生了冲突,那就不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因为上级的命令本身就是违法的,不是合法的职务行为。
我前面提到的李某那个案子,就涉及到职务行为合法性的问题。李某因为对处分决定不服,去找连长理论。我们在辩护中提出,连长当时是在办公室和李某谈话,不是在执行军事职务。而且,处分决定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程序上有瑕疵。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只是一般的违纪行为。最后,法院虽然没有完全采纳我们的意见,但也考虑了这些因素,对李某从轻处罚了。
四、第三层抗辩:情节显著轻微与量刑减等
(一)"暴力、威胁方法"的程度判断
如果前面两层抗辩都不成立,那我们就退到第三层抗辩,也就是情节显著轻微的抗辩。这一层抗辩的重点是,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我们来谈谈"暴力、威胁方法"的程度问题。刑法规定,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才构成犯罪。如果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是一般的争吵、不配合,那就不构成犯罪。
而且,即使使用了暴力、威胁,也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只是很轻微的暴力或者威胁,情节显著轻微,也不构成犯罪。
那么,怎么判断暴力、威胁的程度呢?
先说说暴力。我认为,刑法上的暴力,应该是指对人身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比如殴打、捆绑、伤害等等。而且,这种暴力必须达到了一定的程度,能够阻碍职务的执行。如果只是轻微的肢体接触,比如推一下、拉一下、扯一下衣服,没有造成什么伤害,那就不一定算是刑法意义上的暴力。
比如,两个人争吵的时候,互相推了一下,这就是很轻微的暴力,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把人打成了轻伤或者重伤,那就是严重的暴力了。
再说说威胁。我认为,刑法上的威胁,应该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内容相要挟,意图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阻碍职务的执行。威胁必须是具体的、现实的,能够对对方产生心理强制的。
如果只是一般的争吵、辱骂,说一些气话、狠话,但没有具体的要挟内容,那就不算是刑法意义上的威胁。比如,两个人吵架,说"你等着,我跟你没完",这就是一般的气话,不算威胁。但如果说"你再敢管我,我就拿刀捅死你",那就是威胁了。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暴力、威胁程度都很轻,只是一般的争吵和推搡。对于这样的案件,我们就可以提出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争取不认定为犯罪。
(二)情节显著轻微的出罪辩护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一个总则性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罪名,当然也包括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那么,在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件中,哪些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暴力、威胁的程度很轻。比如,只是推了一下,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只是说了几句气话,没有具体的威胁内容。
二是没有实际阻碍职务的执行。比如,虽然有一些争吵或者推搡,但职务行为还是正常进行了,没有受到影响。
三是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比如,是因为执行职务的人先有过错,态度粗暴,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为人情绪激动,发生了冲突。
四是行为人主观恶性小。比如,行为人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很好,只是一时冲动,才做出了这样的事情。
五是事后态度好。比如,行为人后悔了,主动道歉,积极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只要符合这些情况,我们就可以提出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争取不认定为犯罪。即使不能完全出罪,也可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我前面提到的李某案,就属于这种情况。李某只是推了连长一下,没有造成伤害,而且事出有因,是因为对处分决定不服。所以,我们提出了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意见。最后,法院虽然定了罪,但判处了缓刑,也算是比较好的结果了。
(三)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那我们就要进行量刑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在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件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首。如果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立功。如果行为人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被害人有过错。如果被害人(也就是执行职务的人)有过错,比如先动手打人,或者滥用职权,导致案件发生,那就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第四,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如果行为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就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主观恶性小。比如,行为人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很好,只是一时冲动,才做出了这样的事情,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战时缓刑。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如果是在战时,而且情节较轻,我们可以积极争取适用战时缓刑。
这些情节,只要有其中一个,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多个,那就可以更大幅度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作为辩护人,就要努力寻找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件的证据特点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这类案件一般都是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冲突,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二个特点是,被害人身份特殊。这类案件的被害人,一般都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是军队的干部或者骨干。他们的身份比较特殊,说话的分量比较重,他们的陈述往往更容易被采信。但实际上,他们的陈述也不一定都是客观的,也可能有夸大或者不实的地方。
第三个特点是,证人多是军人。这类案件的证人,一般都是部队的战士或者其他军人。他们和被害人可能是上下级关系或者同事关系,可能会受到一些影响,证言的客观性可能会打折扣。
第四个特点是,案件的起因比较复杂。这类案件的发生,往往都有一定的起因,可能是因为管理问题,可能是因为个人恩怨,也可能是因为误会。这些起因,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都有影响。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关于职务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被害人当时是不是在执行军事职务,以及职务行为是不是合法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被害人的身份,是不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二是看当时的时间、地点、场合,是不是在执行职务的时间和地点;三是看被害人当时在做什么,是不是属于他的职责范围;四是看职务行为的程序和内容是不是合法。
第二类是关于暴力、威胁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及暴力、威胁的程度如何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有没有暴力行为,暴力的具体表现是什么;二是看有没有造成伤害,伤害的程度如何;三是看有没有威胁行为,威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四是看暴力、威胁的程度是不是严重,是不是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第三类是关于阻碍结果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阻碍了职务的执行,以及阻碍的程度如何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职务行为有没有受到阻碍;二是看阻碍的程度如何,是完全没有执行,还是部分没有执行,还是只是延迟了执行;三是看有没有造成其他的后果。
第四类是关于起因和过错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案件是怎么发生的,谁有过错,过错有多大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案件的起因是什么,是因为什么事情发生的冲突;二是看被害人有没有过错,过错的程度如何;三是看是谁先动的手,谁先挑衅的。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件的言词证据比较多,主观性比较强,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职务行为的存在和合法性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当时是在执行军事职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职务行为是合法的。
第二种是,暴力、威胁行为无法证明。比如,只有被害人陈述说行为人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胁,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或者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有矛盾。
第三种是,阻碍结果无法证明。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的行为阻碍了职务的执行,或者职务行为根本就没有受到影响。
第四种是,因果关系无法证明。比如,即使职务行为受到了阻碍,但不能证明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年轻的战士或者基层干部,平时表现都不错,只是一时冲动,才犯了错误。他们的心理压力一般都很大。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案件的起因是什么,当时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样的,被害人有没有过错。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被害人的职务行为是违法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现役军人,而且案件一般都是情节较轻的,社会危险性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四,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找当时在场的证人了解情况,收集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材料,收集关于被害人过错的证据等等。
第四,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害人的职务行为是不是合法的,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承认自己的错误,说明当时的情况,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问题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构成这个罪,不管是军人还是老百姓。所以,有时候会出现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情况。
比如,一个老百姓和一个战士一起,阻碍值班人员执行职务。这种情况下,两个人都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属于共同犯罪。
但是,如果是军人和非军人一起实施的行为,军人构成其他犯罪,非军人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那就要分别定罪处罚。
比如,一个战士,因为对排长不满,就找了自己的一个老乡(老百姓),让老乡去打排长一顿。这个老乡去了,把排长打了。这种情况下,老乡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如果排长当时在执行职务的话),而那个战士,因为是教唆犯,也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共犯。
当然,如果排长当时不是在执行职务,那就不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其他犯罪。
(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有时候会和其他犯罪发生混淆,我们要注意区分。
首先,要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区分。如果在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那就要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因为这属于转化犯,暴力行为造成了更严重的后果,就转化为更重的犯罪。
比如,行为人在阻碍哨兵执行职务的时候,拿刀把哨兵捅死了。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定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其次,要和妨害公务罪区分。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妨害公务罪,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对象是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保护的法益不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保护的是军事利益,妨害公务罪保护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这两个罪名,那应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再次,要和寻衅滋事罪区分。寻衅滋事罪也可能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辱骂他人,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有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为了阻碍职务的执行;二是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对象是特定的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
(三)战时从重处罚的理解
刑法规定,战时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从重处罚。这是一个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那么,什么是"战时"呢?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只有在这些情况下,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才从重处罚。如果是在平时,就不能从重处罚。
当然,战时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从重,不是加重处罚。也就是,在相应的量刑档次内,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不是升格量刑档次。
结语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个很有意思的对比。在普通的刑事案件中,我们经常说"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要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但在军职罪案件中,特别是在阻碍执行军事职务这样的案件中,很多人就会说"要维护军队的纪律","要保护指挥员的权威"。好像军人的权利就不重要了,好像公权力在军队里就不会滥用了。
其实不然。军队虽然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但军人也是人,也有自己的合法权利。军队的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能滥用职权。如果指挥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执行职务,那军人也有权利进行抵制,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面是,要维护军队的纪律和秩序,保障军事职务的正常执行;另一面是,要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这两面,缺一不可。只讲纪律不讲权利,就会变成专制;只讲权利不讲纪律,就会变成一盘散沙。
所以,我们辩护律师在办理阻碍执行军事职务案件的时候,既要维护军队的纪律和秩序,也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通过我们的辩护,让违法的职务行为受到抵制,让合法的职务行为受到保护,让有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