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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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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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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典型案例深度复盘与辩护策略分析

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犯罪构成解析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一个特殊罪名,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打击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切断逃离部队军人在社会上的生存来源,从外部环境上遏制军人逃离部队的现象,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对辩护律师而言,准确把握本罪的主观要件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开展有效辩护的关键。

(一)犯罪客体

本罪保护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具体而言是部队的兵员管理秩序和军队的战斗力。军队是国家安全的柱石,兵员的稳定是军队战斗力的基础。如果军人在逃离部队后能够在社会上轻易找到工作并获得经济来源,则会大大降低其逃离部队的机会成本,间接鼓励了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立法者通过设立本罪,在外部社会环境上对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形成了制度性的遏制。辩护律师在理解本罪的保护法益时,应当以维护国防利益为基本视角,同时关注行为人对逃离军人身份的主观认知程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雇用逃离部队的军人"的行为。这里的"雇用"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将逃离部队的军人作为劳动者使用,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雇用"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的劳动协议;可以是正式的雇佣关系,也可以是以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等名义建立的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仅仅是"使用"逃离部队军人的劳动但没有"雇用"关系的(如一次性的劳务需求),不构成本罪。辩护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与逃离军人之间是否确实存在持续性的雇佣关系,以判断是否满足本罪的客观要件。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与大多数军职罪不同,本罪的主体通常是社会上的普通公民或企业,而非军队人员。这一特征使得本罪在军职罪体系中显得相当特殊。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如果用人单位明知应聘者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雇用,情节严重的,单位将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明知"是本罪的主观核心要件,也是辩护工作中最为关键的审查重点。"明知"是指行为人确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雇用的人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判断应聘者是否为逃离军人的合理手段和义务;作为普通雇主,当事人是否有能力识别出应聘者的军人身份及其服役状态;当事人是否对应聘者的身份进行过合理的核实----如查看身份证件、询问过往工作经历等。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往往以"应当知道"来推定行为人的"明知",辩护律师应当对这一推定提出有力的质疑。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不具备"情节严重"要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目前尚无专门的司法解释,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因素:雇用逃离军人的数量----雇用多名逃离军人显然比雇用一名更为严重;雇用逃离军人的持续时间----长期雇用比短期雇用更为严重;被雇用逃离军人在逃离期间是否实施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将雇用逃离军人作为一种廉价劳动力来源进行商业运营;行为人是否有过类似前科。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审查上述因素,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确实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三、典型案例深度复盘

案例一:某建筑包工头雇用逃离军人案

2020年,某建筑工地的包工头周某在招工过程中,一名自称"退伍军人"的中年男子上门应聘。该男子出示了一本退伍军人证,但证书的印章模糊且有多处涂改痕迹。周某当时因工期紧迫急需人手,未对其证件进行仔细核实便予以雇用,安排其在工地从事搬运和杂工工作。四个月后,军队保卫部门根据线索找到该工地,发现该名工人系从某部队逃离的现役士兵刘某。公安机关以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对周某立案侦查。

该案的辩护焦点在于:周某是否"明知"刘某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辩护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证:第一,周某仅为小学文化水平,缺乏识别真假军人证件和判断应聘者军人身份的能力;第二,刘某主动出示了退伍军人证(虽然是伪造的),这给周某造成了"此人已退伍"的合理信赖;第三,刘某在应聘和工作期间从未表现出任何正在服役的迹象,反而时常讲述"自己当年的部队生活",进一步巩固了周某对其"已退伍"的确信。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周某缺乏"明知"的主观要件,其虽然可能在证件核验方面存在疏忽,但刑法上的"明知"不能等同于一般性的注意义务违反,故决定不予起诉。该案表明,在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案件中,"明知"要件的证明难度和辩护空间均较大,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这一核心要件展开深入调查和论证。

四、辩护策略的核心维度

(一)"明知"要件的深度审查----辩护的第一道防线

在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案件中,"明知"要件的证明往往是控方最薄弱的环节,也是辩护律师最有力的突破口。在审查"明知"要件时,辩护律师应当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进行系统性的审查:客观层面,审查应聘者是否向当事人出示了任何表面上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劳动合同解除证明等);当事人是否对其身份进行了社会通常认知范围内的合理核实;社会一般雇主在类似情况下是否可能同样无法识别出应聘者的真实身份。主观层面,审查当事人的文化水平、社会经验、行业背景等是否赋予其高于常人的识别能力;当事人是否曾经与军队人员有过接触、了解军队管理制度;当事人在雇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任何异常的、可能暴露应聘者真实身份的"警示信号"而故意忽视。

(二)雇用与临时使用的精确区分

"雇用"一词在本罪中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不应被泛化理解。辩护律师应当区分"建立劳动关系"的雇用与"临时性的劳务安排"。下列情形通常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雇用":以日结工资方式临时请人帮忙搬家的;在农忙季节请人协助收割等短期农活的;通过劳务市场请人做一次性保洁、维修等服务的;在建筑工地临时找人做几天杂工的。在这些情形下,双方之间不具有持续性的劳动关系,行为人不构成对逃离军人的"雇用"。

(三)情节是否严重的系统化论证

对于雇用数量少、持续时间短、且行为人在得知应聘者真实身份后立即终止了雇用关系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着力论证其"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使案件进入了审判阶段,"情节严重"的认定仍然是辩护的重点。辩护律师可以提交以下证据来反驳"情节严重"的认定:当事人的社会评价和一贯表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况;当事人此前无类似前科;当事人确实属于不知情的善意雇主。

(四)单位犯罪的特殊性辩护

如果是以单位名义雇用了逃离部队的军人,辩护律师需要审查:雇用决定是由谁作出的----是单位领导层的集体决策,还是某个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单位的招聘制度是否存在明显的漏洞----如果单位已经建立了合理的身份核验制度,但因个别招聘人员的疏忽导致雇用逃离军人的,单位本身的主观过错相对较小;单位的规模和行业特征----大型企业在人员招聘流程上通常比小微企业更加规范,辩护策略也应有所不同。

五、辩护实务注意事项

第一,重视逃离军人的证言。逃离军人本人对当事人是否知道其军队身份的描述,是判断"明知"要件的重要证据。辩护律师应当争取对逃离军人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其在应聘过程中向当事人提供了何种身份信息、当事人对其军队身份作出了何种反应。第二,收集当事人的用工记录。当事人的其他用工记录----包括同时期雇用的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核验记录等----可以反映其通常的用工规范和身份审核习惯。第三,关注地方政府的就业管理规定。部分地区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特殊身份群体进行登记备案,辩护律师需要了解案件所在地的相关规定。第四,注重同案其他人的证言。与当事人有工作接触的其他同事、客户等,他们对当事人是否了解逃离军人军队身份的描述,也是判断"明知"的重要参考。

六、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体系解读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的是"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和"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两个罪名。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两个罪名从不同角度保护部队的兵员管理秩序----煽动罪从"推力"的角度打击诱导军人逃离的行为,雇用罪从"拉力"的角度打击为逃离军人提供社会生存条件的行为。辩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两个罪名的特征和区别,如果控方对罪名的定性存在偏差(如将以雇用为目的的行为定性为煽动,或反之),应当提出准确的罪名辩护。

七、立法背景与社会治理视角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设立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立法考量。在计划经济时代,军人退役和安置有严格的制度保障,军人"逃离部队"后在地方上几乎无法找到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使得逃离部队的军人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立法者通过设立本罪,意在堵住这一制度缺口。辩护律师在理解本罪的立法目的时,应当注意到时代背景的变迁----在今天高度灵活和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中,普通雇主对应聘者身份的核实能力和义务都应当被合理地界定,不应当被课以过高的身份审查义务。

八、结语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作为一个相对冷门的罪名,在实践中案件数量不多,但每一件案件都涉及到国防利益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张力。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明知"要件为核心突破口,以"情节严重"的认定为重要防线,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有效的辩护服务。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都以专业的态度守护着法治的底线,也在为国防利益的保护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寻找那个微妙的平衡点。

九、案例二:某物业公司雇用多名逃离军人案

2021年,某大型物业公司在一次大规模招聘保安人员时,录用了七名自称有"部队经历"的应聘者。这些应聘者提供了虚假的退伍证明,物业公司的人事部门未与当地武装部核实证件的真实性即办理了入职手续。半年后,军队保卫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这七人中有三人系从不同部队逃离的现役士兵。公安机关以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对物业公司及其人事部经理立案侦查。

本案的辩护焦点集中在"明知"和"情节严重"两个层面。在"明知"方面,辩护律师提交了物业公司的招聘流程文件----公司对新员工进行了身份证核验、无犯罪记录查询、体检等标准化的入职审查,但由于行业惯例和地方政策的原因,并未将"军人身份核实"纳入标准招聘流程。辩方据此论证,物业公司主观上不具备"明知是逃离军人而雇用"的故意。在"情节严重"方面,辩方指出:参与招聘决策的人事部经理在招聘时并未单独重点关注这七名应聘者中的任何一人,而是按照标准化流程进行了批量处理;公司在得知实情后立即解除了与三名逃离军人的劳动关系并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物业公司招聘时对应聘者进行了常规的身份审查,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明知"三人为逃离军人,故不构成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判断"明知"时,应当以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所掌握的具体信息和社会通常审查标准为基准,避免以事后的"如果当时更仔细一些"来推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十、逃离军人的"自救"与法律的平衡

在代理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案件的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这些被雇用的逃离军人,往往并非出于对军队的敌意而逃离部队。他们中有的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有的因无法适应军营生活、有的因部队内部人际关系紧张等个人原因而选择了逃离。逃离后,他们面临没有身份证明、没有经济来源、没有社会保障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为其提供一份工作的人----往往是被动的、非恶意的----反而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这一现实的复杂性要求辩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既要坚守法律底线(明知而雇用的确应当被追究),又要有人文关怀(理解当事人和逃离军人双方的真实处境)。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可以适当地呈现这种现实的复杂性,以争取法庭对被告人更为宽容的量刑考量。当然,这一辩护策略需要把握好分寸----不应当将逃离军人的行为合理化或正当化,而仅仅是呈现出案件背后复杂的人性图景。

十一、最后的话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作为一个特殊的罪名,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相对有限,但对当事人的影响却可能十分重大。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将法律的严谨性与对案情的深入理解结合起来,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精准的辩护服务。在国防利益和个体权利的天平上,我们以法律为砝码,努力寻找那个最公正的平衡点。

十二、量刑制度在本罪中的具体运用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较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其他罪名(如逃离部队罪本身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本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者对本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估。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中应当充分利用这一立法态度,争取最为宽松的量刑结果。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果当事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悔改,辩护律师可以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由于本罪的法定刑较轻,对于确实属于初犯、偶犯、且已采取补救措施(如立即终止雇用关系、协助部队追回逃离军人等)的当事人,争取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是切实可行的目标。

除了刑事处罚外,当事人还可能面临行业性的行政处罚或资格限制(如建筑行业的企业信用评价降级等)。辩护律师应当全面评估刑事追诉对当事人带来的附带后果,在辩护策略中予以统筹考量,争取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的最佳处理结果。

十三、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历史沿革

追溯历史,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的刑事规制在古代中国军法中已有萌芽。《唐律疏议》中规定,藏匿和雇用逃亡军人的行为被视为共同犯罪,予以严厉惩处。近代以来,各国军事刑法普遍将"藏匿逃亡军人、为逃亡军人提供便利"的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畴,只是罪名的具体表述和处罚幅度有所不同。我国1979年《刑法》在"妨害婚姻、家庭罪"和"反革命罪"中均未专门设立此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在增设"危害国防利益罪"专章的过程中,将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与原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合并规定在第三百七十三条中。这一立法沿革反映了我国军事刑法从侧重军内管理逐步拓展到打击危害国防利益的外部行为的发展轨迹。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深刻理解这一罪名背后蕴含的国防利益保护目的,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刑法的手段是有边界的----不能因为国防利益的高度重要性,就无限扩张刑事法网,将不知情的善意雇主也纳入刑责追究的范围。在这条边界线上,辩护律师的专业和坚持,正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十四、启示与建议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虽是一个相对冷僻的罪名,但在个案中所折射出的法理问题却极为丰富和深刻。"明知"的证明标准、"情节严重"的量化、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责任区分、国防利益保护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平衡----这些法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被提出和回应,构成了我国军事刑法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内容。希望本文的梳理和分享能够对各位同行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有所启发和帮助。国防利益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维护,但法治的底线同样需要每一位法律人的坚守。在这两者的交汇处,刑事律师以专业和良知,为法治中国贡献着力所能及的力量。

十五、附录:相关军事法规索引

为便于辩护律师系统掌握相关法律规定,现将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涉及的主要法规梳理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修订)----规定了公民的兵役义务和军人职责;《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了军人逃离部队的纪律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了军人的基本行为规范。辩护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当系统掌握上述法规体系,并注意不同法规层级的法律效力及其对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影响。特别是在判断"明知"要件时,需要结合相关军事法规来判断普通社会成员对军人身份和服役状态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

十六、最后的思考。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件量虽少,但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观明知的证明、国防利益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刑法介入社会治理的边界----却极为深刻。每一个案件的辩护都是对这些法理问题的一次实践回应。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也许无法在每一个案件中取得最理想的结果,但只要我们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专业为武器,就无愧于当事人的信任和律师职业的尊严。国防利益的维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法治文明的进步则需要每一位法律人的执着坚守。在这条道路上,刑事律师从不缺席。

十七、从个案辩护到制度推动。代理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案件的过程中,笔者深切感受到,军人的逃离往往不是单一原因的结果。军营生活的严格纪律、与亲人长期分离的情感煎熬、对个人未来发展的迷茫----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才促使少数军人做出了逃离这一极端选择。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既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防利益,也应当关注军人的心理健康和个人发展需求。辩护律师在个案中的工作,也可以成为制度改良的触发点----推动建立更加人性化的军人关怀体系、更加畅通的诉求表达渠道、更加科学的兵役管理制度。

最后,以一句话与各位刑事律师共勉:无论案件大小、无论罪名冷热,辩护律师的专业和良知,永远是当事人最后的希望和法治最坚固的防线。在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这类看似"冷门"的罪名中,法律的精细和人性的温度同样重要。我们以法律人的名义,守护着每一个个体的尊严和权利。

回顾全文,我们从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犯罪构成出发,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辩护策略的系统梳理,全面探讨了这一特殊罪名的辩护要点。虽然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案件数量有限,但其所蕴含的法理问题----明知要件的证明标准、情节严重与否的边界、公民雇工自由与国防利益保护的平衡----都具有普遍性的法理价值。笔者期待,未来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层面能够对本罪的适用标准作出更加明确和细化的规定,既充分保护国防利益,又合理保障公民权利。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代理的每一个案件都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微观节点。无论案件大小、无论罪名冷热,认真对待每一个当事人、细致审查每一个证据、精心准备每一份辩护意见----这些看似平凡的工作,日积月累便汇聚成为中国刑事法治进步的坚实力量。在国防利益保护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双重维度中,我们以专业和责任铺就通往公正的道路。

本文至此收笔。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辩护要点虽已详述,但法理和实践的发展永无止境。期待未来有更多的研究和案例充实这一领域,让每一个案件的辩护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十八、实务操作备忘

在办理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案件时,以下操作备忘值得同行参考: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核实招聘过程的全貌,包括招聘信息的发布渠道、面试流程、入职材料的审核标准、有无向当地武装部核实身份等环节。同时,应当留意当事人与所雇用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同乡关系等可能影响"明知"认定的特殊情节。此外,对于单位作为当事人的案件,还应在阅卷时重点关注单位内部关于招聘审批权限的规定----是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发,还是人事部门经理即可决定,这一问题关系到单位犯罪意志的认定。最后,建议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就认罪认罚的可能性进行沟通,结合"明知"的争议程度和"情节严重"的认定空间,争取在量刑建议上为当事人赢得更大的回旋余地。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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