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辩 >> 文章正文
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 ◆ ----

引言:一个常被低估的白领罪名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一个颇具特色的罪名。它既不像贪污贿赂类犯罪那样引人注目,也不像金融诈骗类犯罪那样涉案金额惊人,但它却是悬在众多企业经营者、财务人员头顶的一把利剑。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企业合规管理的日益重视,特别是在涉税案件、商业贿赂案件、职务侵占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侦查机关顺藤摸瓜发现会计资料缺失、损毁的情况屡见不鲜,随后便以此罪名立案追诉,令许多当事人措手不及。

笔者在蚂蚁刑辩团队执业多年,办理过多起涉及本罪的案件,深刻体会到这一罪名的辩护空间之大与辩护难度之高并存的特点。表面上看,构成要件似乎清晰明了,但深入剖析后会发现,从主体身份、主观故意、行为方式到犯罪对象、情节认定,几乎每一个环节都存在值得深挖的辩点。而恰恰因为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相对少见,许多辩护人对它的研究不够深入,错失了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的良机。

本文试图从实务视角出发,结合近年来的典型判例,对本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做一次系统性的梳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不引用法条原文,不着重于教条式的知识罗列,而是从辩护策略的角度,探讨如何在个案中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 ◆ ----

第一部分 罪名本质与构成要件的辩护视角

一、本罪保护的法益究竟是什么

任何一个罪名的辩护,起点都应当回到法益保护上来。只有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保护对象,才能准确判断一个行为是否真正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核心利益。本罪被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范畴之中,其保护的法益并非单纯的会计管理秩序,而是会计资料作为经济活动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能力。

从辩护的角度理解这一点至关重要。如果某一行为虽然形式上破坏了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但实质上并未影响国家对企业的监管能力,或者说该会计资料本身已无监管价值,那么辩护人就可以从法益侵害的实质性角度展开辩护。例如,一家已经完成注销登记的企业,其历史会计资料被销毁,是否仍构成本罪?该行为是否仍然侵害了刑法保护的法益?这就涉及到对本罪法益边界的深入探讨。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形值得关注:行为人隐匿或销毁的是已经超过法定保存期限的会计资料。既然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义务已经终结,该会计资料是否还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被保护价值?这同样是辩护人可以着力论证的方向。从法秩序统一性的角度出发,行政法上已经不再要求保存的资料,在刑法评价中也不应再被纳入保护范围。这一论证逻辑在多个案件中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

二、犯罪主体的「身份密码」

本罪的主体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空间。虽然从文义上看,本罪属于一般主体----任何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但深入司法实践内部就会发现,并非所有与会计资料有过接触的人都能成为本罪的适格主体。辩护实务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身份层面的问题:

第一,行为人是否负有保存会计资料的法定职责。一个普通的公司员工,比如销售经理、技术工程师,虽然可能因工作需要接触过某些财务单据,但如果其并不承担保管会计资料的法定或约定职责,其销毁相关材料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本罪的评价范围?这需要我们仔细甄别行为人的岗位职责和实际权限。司法实践中,一些仅因「经手」过会计资料就被追诉的案件,最终因主体不适格而得以脱罪,正说明了这一辩点的重要价值。

第二,在单位犯罪的情形下,如何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践中,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可能并不实际参与财务管理,会计资料的销毁指令往往来自于实际控制人或财务总监。如果简单地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追诉对象,就可能出现罪责不相适应的情况。辩护人应当深入调查公司的实际决策机制和内部分工,将形式上的「负责人」与实际上的「决策者」区分开来。这方面的证据包括:公司内部的审批流程文件、会议纪要、工作邮件往来、员工的证人证言等。

第三,外部人员的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企业委托外部机构(如档案销毁公司、保洁公司、IT外包公司)处置会计资料的情况。这些外部人员是否构成本罪的共犯?辩护人需要考察其是否明知所处置的材料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是否具有帮助隐匿、销毁的主观故意。如果外部机构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销毁服务,并不知晓被销毁材料的具体性质和法定保管要求,则不应认定其构成本罪的共犯。

三、「故意」二字的证明难度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而隐匿或销毁。这里的「明知」并非一个简单的概念,它包含着对行为对象性质的认知和对行为后果的认知两个层面。在辩护实践中,主观故意的认定往往是控辩双方交锋最为激烈的领域。以下情形值得辩护人高度关注:

其一,行为人对处置对象的性质存在认识错误。例如,财务人员清理办公室时清理了一批「废纸」,其中夹杂着部分原始凭证,但该财务人员并不知晓这一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其具有销毁会计凭证的故意?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认识错误阻却故意,这一基本法理在本罪中同样适用。辩护人需要收集证明当事人「不知情」的证据,包括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工作交接的混乱、上级指令的模糊性等。

其二,行为人是基于上级指令行事,并不知晓该指令的违法性。在一些案件中,基层财务人员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处理了某些材料,事后才得知这些材料属于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此时,需要具体考察该财务人员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及其是否达到了「应当知道」的程度。如果指令本身具有模糊性----比如领导说的是「整理一下旧文件」而非「把账本销毁」----那么接受指令者就不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

其三,「隐匿」行为中「故意」的认定更为复杂。会计资料的「遗失」与「隐匿」之间的界限有时十分模糊。如果行为人能够提供合理解释----例如档案室漏水导致部分资料灭失、办公场所搬迁过程中资料散落、离职员工未完成交接----且这些解释有相应证据支持,则不应轻易认定为「隐匿」。辩护人要善于利用客观环境证据来反证「非故意」状态。

其四,在单位犯罪中,多名涉案人员的故意内容可能存在差异。有的人明知销毁的是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有的人只以为是在处理过期的办公文件。辩护人需要逐一分析每个当事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不能因为参与了整体事件就一概而论地认定为共同故意。特别是在大型企业中,决策层与执行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客观事实,辩护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事实来切割不同当事人的责任范围。

---- ◆ ----

第二部分 核心辩护要点深度剖析

四、辩护要点之一:精准界定「会计资料」的范围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三类。虽然定义看似明确,但在具体个案中,「什么是会计凭证」、「什么是会计账簿」的判断常常存在争议。辩护人的核心工作之一,就是对涉案材料是否属于法定会计资料进行精细化的审查和界定。

以会计凭证为例,它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大类。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如发票、收据、银行回单、工资表等。但在企业经营实践中,大量内部流转的单据----如请购单、入库单、检验单、领料单----是否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会计凭证?如果将内部管理单据一概认定为会计凭证,无异于将本罪的打击范围无限扩大,这既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刑法谦抑精神。

辩护人应当引导法庭关注以下区分标准:该材料是否是会计核算的直接依据?是否具有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功能?是否属于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簿的原始材料?只有那些直接服务于会计核算、能够证明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材料,才应当被认定为会计凭证。对于企业内部管理用的辅助性单据,即使其中包含了一些财务信息,也不宜一概纳入刑法保护范围。这一区分在涉及大型制造企业、建筑企业等单据繁多行业的案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辩护价值。

再以财务会计报告为例。其法定范围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但在实务中,一些企业内部的经营分析报告、管理会计报告、预算执行报告是否属于财务会计报告?辩护人需要仔细审查这些报告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报送对象等因素。如果它们并非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并非对外报送、仅供内部管理参考使用,则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务会计报告。此外,草稿阶段的财务数据、尚未完成的报表底稿,是否属于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这同样是值得辩护人深究的问题。

五、辩护要点之二:隐匿与销毁行为的重新审视

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隐匿」和「销毁」两种。在辩护实务中,对这两种行为的认定存在诸多值得探讨的空间。

关于「隐匿」,其核心特征是使会计资料脱离了应有的保管状态,导致无法在被需要的时候提供出来。然而,「隐匿」并不等同于「灭失」或「暂时无法找到」。辩护人需要具体考察以下情形:其一,会计资料是否确实「无法找到」,还是仅仅「暂时没有找到」。实践中一些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确实比较混乱,资料分散存放在多个地点,甚至部分资料被锁在某个已经离职的员工抽屉里。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过一定时间的查找能够找回,就不应轻易认定为「隐匿」。其二,行为人对资料的下落是否有合理解释。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资料的去向----例如交给了某位律师、移送给了审计机构、存放在某处仓库----并且这些说法能够得到印证,则不应认定其具有隐匿的故意。其三,资料的「不在位」是否基于特定的客观原因。会计资料被债权人强行扣押、被其他行政机关先行调取、因自然灾害损毁等情况,都不属于行为人主动的「隐匿」行为。

关于「销毁」,辩护的重点在于行为人对销毁对象的认知和行为方式的审查。销毁可以表现为物理销毁(如粉碎、焚烧)和功能销毁(如格式化电子数据)两种形态。在电子会计资料日益普及的今天,功能销毁的认定尤为复杂。如果财务软件系统崩溃导致数据丢失,或者硬盘损坏、病毒攻击导致电子数据无法读取,这些情况下的「数据消失」是否等同于「销毁」?辩护人需要引入技术专家对数据灭失原因进行分析,以排除人为故意销毁的可能性。同时,要关注数据是否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如果可以恢复,则「销毁」的事实基础就不复存在。

六、辩护要点之三:情节严重与否的认定博弈

本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门槛。换言之,并非所有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为辩护人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无罪辩护空间。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考量以下维度:涉案会计资料的数量和重要性、行为是否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或审计、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是否导致其他案件无法查处、是否具有多次或长期实施的情节、行为动机的恶劣程度等。辩护人需要对每一个维度进行独立审查和综合评估。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涉案的会计资料所涉及的经济业务金额较小、时间跨度较短、且行为人的动机并非恶意(例如因办公室空间有限而清理了部分数年前的陈旧资料),则辩护人可以有力地论证该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此外,如果被销毁的资料存在备份或复印件,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如银行对账单、税务申报记录、业务合同等)恢复和还原,则「无法进行会计核算」的危害后果就不成立。

还有一个重要的辩护角度: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便出现了无法审计或税款流失的后果,也需要证明这一后果是由被告人的行为----而非其他原因----直接导致的。如果企业的账目混乱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或者税款的少缴另有原因,辩护人就应当切断被告人的行为与指控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刑法应当坚持严格的责任主义,不能让当事人为所有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七、辩护要点之四:行政前置与刑法谦抑

本罪具有鲜明的行政犯特征----它处理的首先是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上升为刑事犯罪。基于刑法谦抑原则,辩护人应当在个案中积极主张行政处理优先,争取将案件消化在行政处罚阶段,或者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行政处罚已足矣」的辩护意见。

实务中有这样一类情况: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部分原始凭证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如果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了这一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并且没有造成实际税款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辩护人可以主张此类情形应当优先适用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诉。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警告等措施已经能够实现惩戒和预防的目的,动用刑罚手段则显得过于严苛。

---- ◆ ----

第三部分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

八、案例一:江苏南京某商贸公司会计凭证处置案

【案情概要】

南京某商贸公司成立于二〇〇八年,主营五金建材批发业务。二〇一九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注销。在注销清算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张某安排财务人员将二〇一五年之前的全部会计凭证打包后卖给废品收购站。二〇二〇年初,税务机关在查处另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需要调取该公司的进项发票记录,发现相关会计凭证已不复存在,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对张某及财务经理李某立案侦查。

【辩护策略与过程】

笔者接受委托后,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经调查发现,被处置的会计凭证所涵盖的时间段(二〇〇八年至二〇一五年)已经大大超过了税务机关对一般税务违法行为的追征期限,且公司二〇一五年之后的完整账册均保存完好。更重要的是,该公司的进项发票信息在税务系统中均有电子记录,通过金税系统完全可以还原,销毁纸质凭证并未造成实质性的税务监管障碍。此外,公司处置旧资料的行为发生在注销清算的背景下,属于企业终止经营过程中的常规清理行为,而非刻意对抗监管的恶意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确定了「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核心辩护策略。具体论证路径如下:第一,被处置的资料所涉时间段已超过法定追征期限,其监管价值已经大幅降低,该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显著减弱;第二,公司后期的完整账册均妥善保存,表明行为人并非恶意对抗监管;第三,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电子数据系统获取所需的发票信息,监管功能未受实质性损害;第四,张某的行为发生在企业注销清算的特定背景下,主观恶性较小。

【案件结果】

经过与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并提交了详尽的辩护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后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当事人避免了刑事处罚,企业注销程序也得以顺利完成。本案充分说明,即使会计资料客观上被处置了,通过对涉案资料性质、行为背景、实际后果的综合评价,仍然有争取无罪处理的广阔空间。

九、案例二:浙江温州某鞋业公司财务账簿隐匿案

【案情概要】

温州某鞋业公司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求公司提供二〇一六年至二〇一九年的全部会计账簿,但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声称这些账簿已在一次厂房火灾中全部烧毁。然而,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所谓的「火灾」仅烧毁了厂房的包装车间部分区域,财务室所在的办公楼并未受损。公安机关据此认定陈某故意隐匿会计账簿,以其涉嫌两项罪名(骗取出口退税罪和隐匿会计账簿罪)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与过程】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声称账簿被火灾烧毁的说法是否构成「隐匿」?我们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经过走访火灾现场的周边商户、查阅消防部门的火灾认定书、询问公司多名员工,我们获得了以下关键事实:火灾发生在二〇一九年七月,过火面积约二百平方米,起火点位于包装车间东侧,财务室位于办公楼三层,距离起火点约八十米,且办公楼与包装车间之间有防火墙隔离,财务室未受火灾影响。但在火灾发生后约一周,有员工目击陈某之子夜间多次出入公司办公楼,搬运了数箱文件材料。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我们意识到陈某声称账簿被烧毁的说法确实难以成立,做无罪辩护的空间非常有限。我们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将辩护重点从「是否隐匿」转向「隐匿的动机和目的」----陈某隐匿账簿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掩盖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该隐匿行为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手段行为。辩护人引导法庭关注的是:即便隐匿行为客观存在,也应当结合其背后的目的进行整体评价,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处罚和双重评价。同时,我们积极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协助当事人主动恢复了部分已隐匿的账簿资料,最大程度地减少了行为的危害后果。

【案件结果】

法院综合考量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主动恢复部分账簿、积极配合后续调查等情节,在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上给予了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对隐匿会计账簿罪则判处了较轻的刑罚,两项罪名合并执行的刑期远低于当事人的预期,家属对辩护结果表示满意。本案充分说明:当无罪辩护空间有限时,及时转向精细化的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同样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实质性的利益。

十、案例三:上海某科技公司电子会计数据删除案

【案情概要】

上海某科技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扣押了公司的服务器和财务电脑,但发现公司财务系统中二〇一八年至二〇二〇年的财务数据已被格式化删除,仅保留了二〇二一年以后的数据。公司财务总监王某被指控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辩护策略与过程】

本案涉及一个极具前沿性的法律问题:电子会计数据的「格式化」是否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销毁」?以及,电子数据被删除后的恢复可能性对定罪有何影响?

我们为王某制定了多层次递进的辩护策略。首先,我们申请对涉案服务器和电脑进行数据恢复鉴定,以确定被删除的数据能否恢复以及恢复的完整程度。经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虽然数据被格式化了,但由于硬盘在格式化后未被覆盖写入新数据,约百分之八十五的历史数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完整恢复。这一鉴定结论成为本案辩护的基石----既然数据可以恢复,则「销毁」的事实基础就不复存在,「无法进行会计核算」的危害后果也没有实际发生。

其次,我们详细调查了数据被删除的原因。通过调取公司IT部门的工作日志和系统操作记录,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二〇二〇年底更换了财务软件系统。新系统上线时,IT部门在数据迁移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旧系统中的数据在新系统中无法正常显示----而非被人为恶意删除。这一事实表明,数据的「消失」并非财务总监王某的故意行为,而是系统切换过程中的技术事故,王某对此并不知情。

第三,我们收集并提交了公司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的电子报表、银行流水记录、主要业务合同等外部证据,证明即使在没有内部财务系统数据的情况下,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仍然可以通过外部数据得到基本还原,不存在不可逆的监管障碍。换句话说,侦查机关完全可以通过银行流水、税务申报数据、合同台账等替代性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全貌。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在多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综合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具有销毁会计资料的故意,被删除的数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行为的危害后果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数据丢失的原因不能排除为系统故障所致。最终对王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部分作出不起诉决定,仅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继续审查。本案被辩护同行评价为电子数据时代会计资料犯罪辩护的典型案例,其辩护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 ◆ ----

第四部分 辩护策略的体系化构建

十一、无罪辩护的路径选择与论证方法

本罪的无罪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切入,每个方向都要求辩护人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和严密的逻辑论证:

方向一:主体不适格。论证当事人不负有保管会计资料的法定职责或约定职责,或者作为单位犯罪的涉案人员,其并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辩护方向的核心在于对当事人职责范围的精准界定,需要调取公司的组织架构文件、岗位职责说明书、会议纪要、内部分工文件等证据来支撑。特别是对于大型集团公司而言,区域财务人员与总部财务负责人的职责边界往往是比较清晰的,辩护人要善于利用这一结构特征。

方向二:主观故意缺失。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客观环境、合理辩解等,论证其不具有隐匿或销毁会计资料的故意。这一方向的证明难度较高,因为「故意」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往往需要通过客观行为和间接证据来推断。辩护人需要收集大量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事实,构建一个完整、可信、符合常理的「无故意」叙事。例如,当事人一贯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此前从未出现过类似问题、此次行为具有合理解释(如搬家、装修、系统升级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否定故意的外围证据。

方向三:行为对象不匹配。论证涉案材料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财务会计报告。如前所述,企业内部管理的辅助性单据、经营分析报告、预算报告等,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存在较大的论证空间。辩护人需要准备会计学和审计学的专业意见,必要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为法庭提供客观、专业的判断标准。

方向四: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这是最为常用的无罪辩护路径,也是成功率较高的方向。辩护人需要围绕涉案资料的数量、重要性、可恢复性、行为后果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得出结论该行为尚未达到刑法介入的严重程度。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应当避免一味强调「数量少」或「金额小」的单一论证,而要构建多维度的综合评价体系----数量维度、重要性维度、可恢复性维度、后果维度、动机维度,五位一体地论证「情节不严重」。

方向五:因果关系的断裂。即使存在会计资料缺失的客观事实,辩护人也要审查这一事实是否由当事人的行为所导致。实践中,会计资料缺失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档案管理不善、办公场所多次搬迁、人员离职交接不清、企业并购整合混乱、甚至前任管理层的遗留问题。辩护人需要将这些复杂的客观因素充分展示给法庭,割裂当事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链条。

十二、罪轻辩护的策略设计

在无法实现完全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有效的罪轻辩护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罪轻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展开:

第一,涉案数额和数量的精确核定。司法实践中,对「会计凭证」的计件方式可能存在争议----是每一张原始凭证单独计数,还是将装订成册的凭证整体算作一个单位?不同的计数方式可能导致情节严重程度的认定产生巨大差异。辩护人应当主张更加合理、更符合行业惯例的计数方式,避免将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不当拔高。

第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案件发生后、判决作出前,当事人如果能够主动恢复被隐匿的资料、配合有关部门重建财务数据、积极退赔相关损失,这些行为都应当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充分评价。笔者办理的案件中,不乏因为案发后的积极补救而使量刑获得大幅降低的实例。需要强调的是,补救措施必须真诚----敷衍了事、走过场式的「补救」不仅无助于量刑,反而可能被法庭认为是悔罪态度不端正。

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中,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是明智的选择。但必须特别强调的是,即使认罪认罚,辩护人也绝不能放弃对案件情节的精细化辩护----涉案金额的核定、行为后果的评估、主观恶性的程度、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对最终的宣告刑产生重要影响。认罪认罚不等于「全盘接受」指控的所有内容。

第四,注重与关联犯罪的关系协调。本罪往往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常常与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等相伴而生。辩护人需要注意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如果隐匿会计资料的行为已经被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所吸收或作为手段行为进行了评价,则不应再单独评价为一个罪名。这一辩护思路在法理上有充分的支撑,在实务中也多次得到认可。

十三、程序辩护的特殊价值

在本罪的辩护实践中,程序辩护往往能够发挥意想不到的关键作用。以下几个程序性问题尤其值得关注:

第一,搜查扣押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本罪的侦查通常始于对涉案场所的搜查和对会计资料的扣押。如果侦查机关的搜查扣押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例如未出示搜查证、未制作扣押清单、未邀请见证人在场、超出搜查范围等----则由此获得的实物证据可能面临被排除的风险。辩护人应当仔细审查搜查扣押的全过程,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特别是在一些地方,侦查机关以「调取证据」之名行「搜查」之实的做法,值得辩护人高度警惕。

第二,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在电子会计资料日益普遍的时代,电子数据的取证规范对案件结果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果侦查机关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没有按照技术规范操作----例如未制作原始存储介质的镜像、未计算哈希值、未全程录音录像、未由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人员操作----辩护人就可以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提出合理质疑。这类质疑一旦成立,相关的电子证据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本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对会计资料的鉴定,包括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笔迹鉴定、印章真伪鉴定、电子数据恢复鉴定等。辩护人需要对这些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关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可靠、鉴定结论是否有充分的依据,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已有成功通过对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而推翻关键指控的实例。

第四,管辖权的审查。本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容易被忽视,但在特定案件中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当涉案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会计资料存放地、行为人住所地分散在不同行政区域时,辩护人应当审查办案机关是否具有合法的管辖权。管辖权错误不仅可能导致程序违法,而且会影响案件的实体公正----毕竟,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裁判尺度可能存在差异。

---- ◆ ----

第五部分 辩护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十四、接案阶段的风险评估与沟通策略

接案是辩护工作的起点,也是决定整个辩护方向的关键环节。在本罪案件中,接案阶段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全面了解案情。在初次会见当事人时,除了了解指控的基本事实外,还要详细了解当事人的身份、职责、权限,以及其对涉案会计资料的接触情况、保管职责、处置过程等。尤其要关注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解释和辩解----这些信息往往是后续辩护策略的重要素材。同时,要了解当事人之前是否接受过办案机关的询问,以及询问中陈述了哪些关键内容。

二是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情况,评估无罪辩护的可能性、认罪认罚的利弊、以及可能面临的量刑范围。这个阶段的评估虽然只是初步的,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重要的决策参考,也有助于建立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评估中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口供反复、证人证言矛盾等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三是明确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本罪案件往往涉及较大量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可能存在偏差,对法律的理解也不一定准确。辩护人需要向当事人阐明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在案件不同阶段的注意事项。特别是要告知当事人不得销毁、伪造证据,不得串供----这既是法律底线,也是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最低要求。

四是对家属的沟通管理。本罪案件中,家属常常因焦虑而频繁联系律师、希望了解案件进展甚至参与策略讨论。辩护人需要在保护当事人隐私和满足家属合理关切之间寻求平衡,建立规范、高效的沟通机制。同时要明确告知家属不得干预司法、不得向办案人员行贿----这不仅关乎职业操守,更是保护家属自身安全的必要之举。

十五、证据审查的关键切入点

本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有其特殊性。与其他经济犯罪相比,本罪的核心证据往往不是某个具体的经济行为记录,而是会计资料的「不存在」或「缺失」状态----也即侦查机关需要「以无证有」,证明会计资料曾经存在过、现在不存在了,而且这种不存在是由被告人造成的。这种特殊的证据结构,决定了辩护人的审查重点必须与众不同。

首先,要审查「资料缺失」这一事实本身的证明程度。侦查机关是如何认定会计资料缺失的?是通过搜查未发现?是通过对公司员工的询问?还是通过与税务申报数据的比对?每一种证明方式都有其局限性----搜查不彻底可能导致遗漏、员工陈述可能不准确或带有偏见、数据比对可能存在口径差异。辩护人要逐一分析这些证明方法的可靠性,寻找合理的怀疑空间。

其次,要审查「资料缺失」与当事人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证明。即使会计资料确实缺失,侦查机关还需要证明这一缺失状态是由当事人的隐匿或销毁行为导致的,而非其他客观原因。这个证明链条往往存在薄弱环节----毕竟,资料可能是在当事人接触之前就已经缺失的,也可能是在多人经手过程中逐步散落的。辩护人需要紧盯这个因果证明链条,发现其中的任何一个断裂点。

第三,要重视替代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在纸质会计资料缺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银行对账单、税务申报记录、业务合同、收付款凭证、往来邮件等外围材料,证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可以通过替代性渠道得到还原,从而削弱「资料缺失导致无法监管」的指控基础。辩护人应当帮助当事人系统性地收集和整理这些替代性证明材料。

第四,专门针对电子证据提出对策。电子数据的保存、提取和呈现过程中存在诸多变数。辩护人应当考虑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电子数据相关技术问题向法庭作出专业解释。例如,数据格式化后的恢复原理和可能性、哈希值比对的作用和意义、系统日志的分析方法、操作痕迹的识别等。这些专业知识往往超出了普通法律职业群体的认知范围,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质证,有助于法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

十六、庭审发问与质证的核心技巧

在本罪案件的庭审中,发问和质证是两个最为关键的技术环节。以下是一些在实务中积累的实战经验:

关于发问: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引导其自然地陈述会计资料的保管流程和缺失原因,而不是简单地回答「是」或「不是」。例如,可以问「你们公司的会计凭证平时是怎么保管的?」「你是如何发现那批资料不见了的?」「发现之后你做了什么?」这些开放式问题有助于向法庭展示完整的客观事实,而非片段化的结论。对证人的发问,则要重点关注其观察条件、记忆准确性、以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特别是公司内部员工证言,可能因职位、立场、个人恩怨等原因产生偏差,辩护人要善于通过交叉询问揭示这些潜在影响因素。

关于质证:对书证的质证,要关注其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制作时间是否在案发之前(以排除事后补制、倒签的可能性)。对电子数据的质证,要关注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存储介质的保管链条是否完整、以及分析鉴定的科学依据是否充分。对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的质证,要关注其是否前后一致、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是否存在被诱导或胁迫的可能。质证不是泛泛的否定,而是对证据证明力的精准「外科手术」。

十七、量刑阶段的精细化作业

量刑辩护不应被简单视为认罪之后的「走流程」,而是需要精细化作业的重要辩护环节。以下几个方面值得辩护人深耕细作:

一是量刑情节的全面收集和系统呈现。除了法定量刑情节外,大量酌定量刑情节同样对最终的宣告刑产生重要影响----当事人的一贯表现、社会贡献、家庭情况、悔罪态度、案发后的补救努力等。辩护人应当将这些情节以规范的法律文书形式系统呈现给法庭,而不仅仅在辩论环节口头提及。一份高质量的量刑辩护意见书,通常需要包含量刑情节梳理表、类案量刑对比表等直观的展示材料。

二是类案检索与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利用案例数据库,检索与本案类似的已决案例,分析其中的量刑规律。特别是要关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类似情节的判例,为法庭提供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量刑区间。这种量刑建议不是凭空猜测,而是建立在实证数据基础上的理性论证,相比简单的「请求从轻处罚」,更容易获得法庭的重视和采纳。

三是罚金刑的合理辩护。本罪对单位可以判处罚金,对自然人也可以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处罚金。辩护人需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和偿付能力,提出合理的罚金数额建议,避免因罚金数额过高导致「空判」----即判决虽然作出但实际上无法执行。一个无法被履行的罚金判决,既损害司法权威,也不利于当事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

四是缓刑适用的积极争取。对于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危险的被告人,辩护人应当积极争取缓刑的适用。这需要从悔罪表现、再犯风险评估、社会关系修复等多个角度进行充分论证,并提出可行的社区矫正方案,消除法庭的顾虑。在实务中,一份详尽的「缓刑可行性评估报告」往往能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

---- ◆ ----

第六部分 特殊情形与前沿问题

十八、企业破产清算中的特殊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会计资料的处置是一个极易引发刑事风险的环节。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可能发现大量历史会计资料占用空间、难以保管,因而考虑处置或销毁。此时,破产管理人是否面临本罪的刑事风险?这需要从主体身份和保管义务两个维度来具体分析。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指定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承担着清理破产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法定职责。其处置会计资料的行为,如果经过了法院的批准并且符合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则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但如果破产管理人没有经过正当程序就擅自销毁会计资料,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同时,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在破产程序中,如果恶意隐匿、销毁会计资料以逃避债务追索或法律责任追究,同样可能构成本罪----破产程序并非刑事责任的「避风港」。

十九、跨境经营中的特殊挑战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海外,跨境经营中涉及会计资料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如果一家中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销毁了其会计资料,中国的司法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如果按照当地法律该销毁行为是合法的,但在中国法律下可能构成犯罪,应当如何处理?这些前沿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在个案代理中已经开始出现。

辩护人需要从国际法原理、刑事管辖权理论、法律冲突规则等多个层面寻找支撑辩护立场的依据。在具体个案中,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境外且按照当地法律属于合法行为,辩护人可以据此主张不应适用中国刑法追究,或者至少应当将「行为地法的许可」作为重要的从宽情节予以考量。当然,这一论证的复杂程度较高,需要辩护人投入大量的研究精力进行法律检索和理论梳理。

---- ◆ ----

第七部分 结语与展望

二十、本罪辩护的「变」与「不变」

回首多年来办理本罪案件的经验,笔者深刻感受到,虽然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框架相对稳定,但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证据规则、量刑尺度始终处于动态演变之中。辩护人既要在「不变」的构成要件中寻找稳定的辩护基础,又要敏锐捕捉「变化」中的司法实践动向,不断调整和优化辩护策略。

所谓「不变」,是指本罪的五个核心辩护维度----主体、故意、行为、对象、情节----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忽视的辩护基点。无论案件的具体情节如何变化,辩护的逻辑起点始终要回到这五个维度上来,逐一审查、层层推进、系统论证。所谓「变」,是指在这五个维度之下的具体判断标准和论证方法需要与时俱进。例如,随着数字化程度的加深,「会计凭证」的外延在不断拓展,「销毁」的形态在不断丰富,证据的类型和审查方式也在不断更新。辩护人如果不关注这些变化,仍然用传统的思维模式去应对新型的案件,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错失辩护良机。

二十一、给青年律师的几点建议

作为在这个领域深耕多年的前辈,笔者想对有志于从事经济犯罪辩护的青年律师提出几点真诚的建议:

第一,打好会计学基础。本罪的辩护离不开对会计学基本概念的准确理解。什么是原始凭证?什么是记账凭证?账簿的分类和体系是怎样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结构和要素是什么?这些知识虽然不属于法学教育的核心课程,但对于高质量地办理本罪案件来说却是不可或缺的。建议青年律师在执业初期系统学习会计学基础知识,至少达到初级会计实务的理解水平,能够熟练阅读财务报表和账簿体系。

第二,养成多维度思考的习惯。面对一个本罪案件,不要只盯着某一个辩护方向,而应该从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辩护、量刑辩护等多个维度同时切入,形成体系化的辩护方案。很多时候,多个辩护方向的合力效果远大于单一方向的深入挖掘。辩护的最终目的是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而非追求某个单一辩护观点的「学术正确」。

第三,重视积累类案素材。建立自己的案例数据库,将办理过或深入研究过的本罪案件按照争议焦点、辩护策略、判决结果等维度进行分类整理。这不仅有助于办理新案件时快速找到参考坐标,而且能够帮助发现司法实践中某些不易察觉的规律和趋势。日积月累之下,这些素材将成为最宝贵的专业财富。

第四,保持对经济政策的敏感性。本罪作为经济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司法实践不可避免地受到经济政策大环境的影响。例如,在当前强化企业合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背景下,对于情节轻微、企业已积极整改的本罪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从宽处理。辩护人要学会在这种宏观政策背景下找准个案辩护的最佳切入点,顺势而为。

第五,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本罪案件中,有时会有当事人提出销毁剩余证据来「彻底清理」的建议----这是绝对不可接受的红线,不仅会毁掉当事人的前途,更会断送辩护人的职业生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天职,但前提是这种「权益」本身必须是合法的。任何时候,辩护人都不能成为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帮凶。律师的独立性和职业操守,是刑事辩护事业的生命线。

二十二、结语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一个看似小众但实际影响面广泛的经济犯罪罪名。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它是一面警示镜----提醒人们在日常经营中必须重视会计资料的规范保管和合规管理;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它是一个试金石----考验着辩护人对经济犯罪理论的深度理解、对证据规则的娴熟运用、以及对实务策略的精准把握。

笔者深信,只要辩护人能够准确把握本罪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规律,在个案中投入足够的心血进行精细化的全面辩护,就一定能找到最佳的辩护策略组合,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合理的结果。法律的天平从来不会自动平衡,它需要每一位尽职尽责的辩护人,以专业、执着和勇气去不断校准。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责任,更是对法治事业的担当。

以上是笔者基于多年执业经验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的系统梳理。一家之言,难免有疏漏和不足之处,诚挚欢迎同行批评指正、交流探讨,共同推动刑事辩护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 ◆ ----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律师 李良

二〇二六年六月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