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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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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辩护要点----以遗弃行为界定为核心

引言

遗弃武器装备,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军职罪。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和维护武器装备。如果遗弃武器装备,就可能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刑法规定了遗弃武器装备罪,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刑法第四百四十条规定:"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法定刑来看,这个罪名的处罚不算特别重,最高是十五年有期徒刑。但这个罪名的认定,却存在很多争议。什么是"遗弃"?什么是"违抗命令"?如何区分遗弃和正常的处置、丢弃?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战士张某,在一次演习中,因为武器装备出现了故障,而且当时情况紧急,他就把故障的武器装备扔在了路边,跟着大部队继续前进了。后来,军事检察院以遗弃武器装备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张某的行为不是遗弃,而是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置,他主观上没有遗弃的故意;第二,张某是在演习中,情况紧急,而且武器装备已经故障,无法携带,情有可原;第三,张某遗弃的不是重要的武器装备,也不是大量的武器装备,情节较轻;第四,张某平时表现很好,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界定"遗弃"行为的含义,准确区分遗弃和正常处置、临时丢弃的界限,准确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很多时候,看似是遗弃,实际上可能只是正常的处置,或者是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措施,不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主观、客观、情节三个层面,系统地谈谈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罪名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有关于惩治遗弃武器装备的规定。因为武器装备是战士的第二生命,遗弃武器装备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没有专门规定遗弃武器装备罪,而是包含在其他罪名里。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才新增了这个罪名,放在了第四百四十条。

根据刑法的规定,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而且,一般是武器装备的操作人员、保管人员或者指挥人员。

第二,犯罪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以及部队的战斗力。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而故意实施。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遗弃武器装备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只要把武器装备丢了,就认为是遗弃。很多人认为,只要武器装备不在了,或者被丢弃了,就是遗弃武器装备。但实际上,"遗弃"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故意丢弃,而且是违抗命令的。如果是因为过失丢失了,或者是在紧急情况下被迫丢弃的,那就不是遗弃。

第二个误区是,忽视"违抗命令"的要件。很多人认为,只要遗弃了武器装备,就构成犯罪,不管是不是违抗命令。但实际上,"违抗命令"是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是按照命令遗弃的,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个误区是,对"遗弃"的理解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把武器装备放在那里不管,就是遗弃。但实际上,遗弃应该是指故意丢弃,拒不保管或者拒不携带。如果只是暂时放在那里,打算以后再取,那就不是遗弃。

第四个误区是,忽视情节的认定。很多人认为,只要遗弃了武器装备,就构成犯罪,不管数量多少、价值多大、情节轻重。但实际上,虽然这个罪名没有明确规定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但也不是只要实施了行为就构成犯罪,还是要考虑情节是否显著轻微。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层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层辩护体系。所谓三层,就是从主观、客观、情节三个层面,层层递进地进行辩护。

第一层是主观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遗弃的故意,有没有违抗命令的故意。如果没有,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二层是客观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遗弃的行为,有没有违抗命令。如果没有,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层是情节层面的辩护。也就是,看情节是不是严重,是不是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就不构成犯罪。

这三层辩护,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我们辩护的时候,要先从第一层开始,如果能在第一层就取得胜利,那是最好的。如果第一层不行,再退到第二层。如果第二层也不行,再退到第三层。这样层层设防,就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用三层辩护的方法来分析遗弃武器装备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层面,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层辩护:主观方面的审查与认定

(一)犯罪故意的内容与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层辩护:主观方面的审查与认定。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犯罪故意。如果主观上没有故意,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遗弃武器装备罪的犯罪故意呢?我认为,它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认识因素,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体来说,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有义务保管和携带武器装备,明知自己的遗弃行为违反了命令,会损害部队的战斗力。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遗弃武器装备罪来说,一般是直接故意,也就是行为人希望遗弃武器装备,希望摆脱保管和携带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方面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怎么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呢?

很多时候,公诉方就是根据客观情况来推定。比如,只要行为人把武器装备丢了,就推定有遗弃的故意。但这种推定不一定是正确的。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反驳这种推定,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第一,看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遗弃。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那就没有犯罪故意。

第二,看行为人有没有违抗命令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以为自己是按照命令做的,或者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允许的,那就没有违抗命令的故意。

第三,看行为人遗弃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因为紧急情况,或者是因为武器装备故障无法携带,那就可能没有遗弃的故意。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犯罪故意。

(二)遗弃故意与过失丢失的区分

遗弃故意和过失丢失的区分,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是武器装备不见了,故意遗弃构成犯罪,过失丢失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比如遗失武器装备罪)。所以,准确区分遗弃故意和过失丢失,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区分遗弃故意和过失丢失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看行为人的态度。也就是,行为人对武器装备丢失持什么态度。如果是积极追求丢弃,那就是故意遗弃。如果是不希望丢失,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丢失的,那就是过失丢失。

第二,看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也就是,行为人是怎么把武器装备弄丢的。如果是主动丢弃,比如故意扔在路边,那就是故意遗弃。如果是因为不小心弄丢了,比如忘记拿了,那就是过失丢失。

第三,看事后的表现。也就是,武器装备丢失后,行为人的表现如何。如果行为人故意隐瞒,不报告,也不寻找,那可能就是故意遗弃。如果行为人及时报告,积极寻找,那就是过失丢失。

第四,看丢失的原因。也就是,武器装备为什么会丢失。如果是因为行为人不想携带,故意丢弃,那就是故意遗弃。如果是因为意外情况,比如战斗中被打掉了,或者因为紧急情况来不及携带,那就是过失丢失,甚至是意外事件。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故意遗弃还是过失丢失。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到底是故意遗弃还是过失丢失,争议很大。公诉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故意遗弃,而我们辩护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过失丢失。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

我前面提到的张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张某不是故意遗弃武器装备,而是因为当时情况紧急,武器装备又出现了故障,无法携带,才不得已丢在路边的。他主观上没有遗弃的故意,只是过失丢失,或者说是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置。当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遗弃武器装备罪,但也考虑了情节较轻,判处了缓刑。

(三)几种常见的无故意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故意遗弃,但实际上行为人没有遗弃的故意。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紧急情况下的被迫丢弃。也就是,在战斗、演习或者执行紧急任务的时候,因为情况紧急,为了保证人员安全或者完成主要任务,不得已丢弃了武器装备。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遗弃的故意,不构成遗弃武器装备罪。

第二种情况是,武器装备故障无法携带。也就是,武器装备出现了严重的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也无法携带,行为人不得已才丢弃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也没有遗弃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按照命令丢弃。也就是,行为人是按照上级的命令丢弃武器装备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执行命令,不是违抗命令,当然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过失丢失。也就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不小心把武器装备弄丢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所以不构成遗弃武器装备罪。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但那是另一个罪名,处罚更轻。

第五种情况是,意外事件。也就是,因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武器装备丢失了。比如,遇到自然灾害,武器装备被冲走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构成犯罪。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辩护意见。

三、第二层辩护:客观方面的审查与认定

(一)"遗弃"行为的法律含义与特征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层辩护:客观方面的审查与认定。遗弃武器装备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遗弃的行为,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遗弃"呢?从字面上理解,遗弃就是丢弃、抛弃。

具体到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弃"就是指故意丢弃武器装备,拒不履行保管或者携带义务的行为。

它有几个特征:

第一,主动性。也就是,遗弃是行为人主动实施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如果是被动丢失的,那就不是遗弃。

第二,故意性。也就是,遗弃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是明知故犯。如果是过失丢失的,那就不是遗弃。

第三,违抗命令性。也就是,遗弃行为是违反命令的,是不服从命令的表现。如果是按照命令遗弃的,那就不是本罪意义上的遗弃。

第四,永久性。也就是,遗弃是行为人打算永久地放弃武器装备,不再保管和携带。如果只是临时放在那里,打算以后再取,那就不是遗弃。

这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刑法上的"遗弃"。缺少任何一个,都不算。

在司法实践中,"遗弃"的认定是一个难点。很多时候,临时丢弃和永久遗弃很难区分,正常处置和遗弃也很难区分。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论证行为人的行为不是遗弃。

第一,看行为是不是主动的。如果是被动丢失的,那就不是遗弃。

第二,看行为是不是故意的。如果是过失丢失的,那就不是遗弃。

第三,看是不是违抗命令。如果是按照命令做的,那就不是遗弃。

第四,看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如果只是临时放置,打算以后再取,那就不是遗弃。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不是遗弃行为。

(二)遗弃与正常处置的区分

遗弃和正常处置的区分,也是这类案件辩护的关键。同样是把武器装备处理掉,遗弃构成犯罪,正常处置不构成犯罪。所以,准确区分遗弃和正常处置,非常重要。

那么,如何区分遗弃和正常处置呢?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

第一,看有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命令依据。也就是,处置武器装备有没有法律依据,有没有上级的命令。如果有,那就是正常处置。如果没有,擅自处置,那就可能是遗弃。

第二,看处置的目的是什么。也就是,为什么要处置武器装备。如果是为了部队的利益,为了完成任务,那就是正常处置。如果是为了个人私利,或者为了逃避责任,那就是遗弃。

第三,看处置的方式是不是符合规定。也就是,处置武器装备的方式是不是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果符合,那就是正常处置。如果不符合,擅自丢弃,那就可能是遗弃。

第四,看处置的后果是什么。也就是,处置武器装备造成了什么后果。如果是合理的处置,后果应该是可控的,不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如果是遗弃,可能会造成武器装备流散、丢失等严重后果。

这几个方面,要综合起来判断。只有综合考虑所有因素,才能准确认定是遗弃还是正常处置。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到底是遗弃还是正常处置,争议很大。公诉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遗弃,而我们辩护方往往倾向于认定为正常处置。这就需要我们拿出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说服法官。

我前面提到的张某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是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处置,不是遗弃。因为当时情况紧急,武器装备又出现了故障,无法携带,为了不影响部队的行动,才不得已丢在路边的。而且,他也不是永久丢弃,只是临时放在那里,打算以后再找回来。所以,他的行为是正常的处置,不是遗弃。当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也考虑了情节较轻。

(三)几种常见的非遗弃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遗弃,但实际上不是。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战斗中的丢弃。也就是,在战斗中,因为情况紧急,为了轻装前进,或者为了保证人员安全,不得已丢弃了一些武器装备。这种情况,是战斗中的正常现象,不是遗弃。

第二种情况是,演习中的临时丢弃。也就是,在演习中,为了模拟实战,或者因为情况紧急,临时丢弃了一些武器装备。这种情况,是演习中的正常处置,不是遗弃。

第三种情况是,武器装备报废后的处置。也就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报废的武器装备进行处置。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处置,不是遗弃。

第四种情况是,因故障无法携带而丢弃。也就是,武器装备出现了严重的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也无法携带,不得已才丢弃的。这种情况,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故意遗弃。

第五种情况是,为了抢救人员或者重要物资而丢弃。也就是,为了抢救伤员,或者为了保护重要的物资,不得已丢弃了一些武器装备。这种情况,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不是遗弃。

这几种情况,都是比较常见的。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案件是不是属于这几种情况。如果是,那就可以提出不构成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辩护意见。

四、第三层辩护:情节与量刑的辩护

(一)"违抗命令"要件的审查

除了遗弃行为,还要看有没有"违抗命令"的情节。违抗命令,是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没有违抗命令,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违抗命令"呢?违抗命令,就是指行为人不服从上级的命令,违反了上级关于武器装备保管、携带的规定和命令。

命令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具体的,也可以是一般的。比如,部队关于武器装备管理的一般规定,也可以视为命令。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仔细审查,看行为人有没有违抗命令。如果没有违抗命令,那就不构成犯罪。

比如,如果行为人是按照上级的命令丢弃武器装备的,那就不是违抗命令,不构成犯罪。

再比如,如果上级的命令不明确,行为人有合理的理解,那就不能认为是违抗命令。

还有,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行为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合理的处置,那也不能认为是违抗命令。因为,军人在紧急情况下有临机处置的权力。

我前面提到的张某案,就涉及到违抗命令的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张某没有违抗命令。因为当时情况紧急,他有临机处置的权力。而且,他的处置也是合理的,是为了不影响部队的行动。所以,不能认为是违抗命令。当然,最后法院还是认定有一定的违抗命令成分,但也考虑了具体情况,从轻处罚了。

(二)武器装备的重要性与数量的认定

遗弃武器装备罪的基本犯,没有明确要求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也就是说,只要遗弃了武器装备,就可能构成犯罪。

但是,刑法还规定了加重处罚情节: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武器装备的重要性和数量,不仅影响量刑,在某些情况下也影响定罪。因为,如果遗弃的是非常不重要的、少量的武器装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什么是"重要武器装备"?什么是"大量武器装备"呢?

重要武器装备,一般是指对部队战斗力有重要影响的武器装备,比如枪支、火炮、导弹、坦克、飞机等等。

大量武器装备,一般是指数量较多,价值较大的武器装备。

当然,具体的标准,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遗弃的是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重要,是不是真的大量。如果不是,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基本犯的法定刑来量刑。

如果遗弃的武器装备非常不重要,数量也很少,情节显著轻微,我们还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

除了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其他严重情节"也是加重处罚的情节。

那么,什么是"其他严重情节"呢?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遗弃武器装备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被敌人获取,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

在关键时刻遗弃武器装备,影响军事任务完成的;

指挥人员带头遗弃的;

煽动他人遗弃的;

遗弃后拒不报告,或者嫁祸于人的;

战时遗弃的;

其他严重情节。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认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看是不是真的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基本犯的法定刑来量刑。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这些加重情节,必须是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这类案件的证据特点

遗弃武器装备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事实认定难。因为遗弃行为往往发生在野外、战场、演习场等地方,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监控录像,所以事实认定比较困难。

第二个特点是,言词证据多,实物证据少。因为遗弃主要是人的行为,留下的实物证据比较少,主要靠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来证明。而言词证据的主观性比较强,容易出现变化,这就增加了证据审查的难度。

第三个特点是,主观故意证明难。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遗弃的故意,比较困难。很多时候只能靠客观情况来推定。

第四个特点是,情节认定难。比如,武器装备是不是重要,是不是大量,情节是不是严重,都比较难认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判断。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遗弃武器装备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部队的命令和规定。也就是,关于武器装备保管、携带的命令和规定。这些是判断行为人有没有违抗命令的依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命令和规定是不是有效,有没有废止;二是看这些命令和规定是不是适用于本案的情况;三是看行为人是不是知晓这些命令和规定;四是看这些命令和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

第二类是关于遗弃行为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没有实施遗弃行为的证据。比如,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行为;二是看能不能证明遗弃的是武器装备;三是看能不能证明是行为人遗弃的;四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三类是关于武器装备的证据。也就是,证明遗弃的是什么武器装备,数量多少,价值多大,重要性如何的证据。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能不能证明遗弃的是武器装备;二是看能不能证明武器装备的种类、数量、价值;三是看能不能证明武器装备的重要性;四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四类是关于情节的证据。也就是,证明情节是不是严重的证据。比如,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是不是战时,是不是指挥人员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能不能证明有加重处罚的情节;二是看情节是不是真的严重;三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

第五类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供述和辩解是不是前后一致,有没有矛盾;二是看和其他证据能不能印证;三是看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四是看供述的内容是不是符合常理。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遗弃武器装备案件的事实认定难,主观故意证明难,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遗弃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遗弃行为,不能排除武器装备是因为其他原因丢失的合理怀疑。

第二种是,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遗弃的故意,不能排除过失丢失或者意外事件的合理怀疑。

第三种是,违抗命令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违抗了命令,不能排除是按照命令处置或者合理的临机处置的合理怀疑。

第四种是,武器装备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遗弃的是武器装备,或者不能确定武器装备的种类、数量。

第五种是,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情节严重,或者数量、重要性达不到犯罪的标准。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遗弃武器装备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因为一时糊涂或者情况紧急犯了错误,心理压力很大,有的甚至觉得很委屈。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是怎么把武器装备弄丢的,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主观上是怎么想的。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是过失丢失,不是故意遗弃,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我们对武器装备的价值、重要性等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过失或者一时冲动,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也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遗弃武器装备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命令和规定、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证明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好的证据,证明当时情况紧急的证据,证明武器装备有故障的证据等等。

第四,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如果我们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五,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如果我们认为定性有问题,应该定较轻的罪名,就建议检察院改变定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遗弃武器装备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鉴定意见,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遗弃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不是遗弃,而是正常处置或者过失丢失;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从轻处罚。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的悔意,以及对部队的感情,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本罪与遗失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遗弃武器装备罪和遗失武器装备罪,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和武器装备丢失有关的犯罪,都是军职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主观方面不同。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故意遗弃武器装备。遗失武器装备罪是过失犯罪,也就是因为过失导致武器装备丢失。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行为方式是主动丢弃,是积极的作为。遗失武器装备罪的行为方式是被动丢失,是消极的不作为,也就是没有尽到保管义务。

第三,构成要件不同。遗弃武器装备罪要求违抗命令,遗弃武器装备。遗失武器装备罪要求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四,法定刑不同。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遗失武器装备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法定刑来看,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法定刑比遗失武器装备罪要重。

如果一个军人丢失了武器装备,到底是定遗弃武器装备罪还是遗失武器装备罪,关键就看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丢弃,就是遗弃武器装备罪;如果是过失丢失,就是遗失武器装备罪。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公诉方定的是遗弃武器装备罪,我们就要仔细分析,看是不是真的是故意。如果是过失,我们就可以提出应该定遗失武器装备罪,这样量刑会更轻。

(二)本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遗弃武器装备罪和破坏武器装备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和武器装备有关的犯罪,都是军职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主观目的不同。遗弃武器装备罪的目的是丢弃武器装备,摆脱保管和携带的义务。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目的是破坏武器装备,使其丧失使用功能。

第二,行为方式不同。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行为方式是丢弃,也就是把武器装备扔掉。破坏武器装备罪的行为方式是破坏,也就是通过各种手段使武器装备损坏。

第三,犯罪客体不同。遗弃武器装备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和部队的战斗力。破坏武器装备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安全和部队的战斗力。

第四,法定刑不同。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法定刑我刚才说过了。破坏武器装备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定刑来看,破坏武器装备罪的法定刑比遗弃武器装备罪要重。

如果行为人既遗弃又破坏了武器装备,那应该怎么处理呢?我认为,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破坏是遗弃的手段,那就从一重罪处罚。如果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那就数罪并罚。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遗弃武器装备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我认为,应该是行为犯,也就是只要实施了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但是,对于"实施了行为"的认定,还是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只要有遗弃的意思表示,就是既遂。有人认为,只要把武器装备丢弃了,就是既遂。

我认为,应该以武器装备被实际丢弃为既遂标准。也就是,当行为人把武器装备丢弃,脱离了自己的控制,就是既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遗弃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比如被人阻止了,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们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说到这里,我想反问大家一个问题:当你在战场上,面对敌人的炮火,身边的武器装备又出现了故障,你是选择带着故障的武器装备慢慢走,还是选择丢下它,跟上大部队继续战斗?

我想,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

有的人会说,武器装备是战士的第二生命,人在武器在,死也不能丢。

有的人会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人是最重要的,武器装备丢了可以再补充,人没了就什么都没了。

这个问题,其实没有绝对的对错。因为,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任务,不同的武器装备,答案都是不一样的。

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所有丢弃武器装备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遗弃的故意,要看客观上有没有违抗命令,要看情节是不是严重。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始终认为,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确实是不对的,应该受到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我们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那些故意违抗命令,遗弃重要武器装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但是,对于那些因为情况紧急,因为武器装备故障,因为过失而丢失武器装备的,就不应该动辄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就可以了。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军法制度的不断完善,遗弃武器装备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会继续在这条道路上走下去,用我的专业知识,为更多的军人提供法律帮助,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我还想再问一句:如果是你,你会怎么选?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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