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法律依据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分为两种情形:依法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两种情形的辩护要点
第一种情形的行为主体是依法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如公安民警、武警、狩审等,其出租出借行为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辩护人可以从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进行抗辩。第二种情形是普通公民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无需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了出租出借行为即可构成犯罪。辩护人应当审查被出租出借的物品是否确实属于枪支弹药。
九、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的差异化辩护
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辩护中,区分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公务用枪(如公安民警、武装押运人员的配枪)与民用枪支(如射击运动枪支、猎枪)在管理制度、危险程度和社会影响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公务用枪因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一旦被非法出租、出借,可能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社会关注度也更高。民用枪支的出租、出借虽然同样违法,但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涉案枪支的类型,有针对性地制定辩护策略。对于民用枪支案件,可以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枪支管理制度与公务用枪不同等角度争取从轻处罚。在一次涉及猎枪出借的案件中,我们论证了该猎枪属于单发猎枪、杀伤力有限,且出借行为发生在私人狩猎活动中,与在城市公共场所出借枪支的危险程度不可同日而语,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了充分考量。
十、枪支管理法规的体系化理解
本罪的认定与枪支管理法规密切相关。辩护律师需要体系化理解《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键知识点包括:公务用枪的配置条件和程序、民用枪支的配置范围和管理要求、枪支的日常保管和存放要求、枪支的携带和使用规范、枪支的报废和销毁程序等。如果行为人的出租、出借行为系因对枪支管理法规的理解偏差或管理疏漏所致,虽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但可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在一起涉及射击教练的案件中,当事人将训练用枪借给学员课外练习,这一行为违反的是射击运动枪支管理规章而非刑法的核心禁止规范,其主观上存在对法规边界的认知模糊而非刻意挑战法律。这一认知背景在量刑评估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十一、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首先违反了枪支管理行政法规,但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程度。辩护律师需要审视以下因素:出租、出借的次数----偶发性的一次出借与经常性出租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涉及枪支的数量----单支出借与多支出租的严重程度有别;出租、出借的持续时间----短期临时性出借与长期出借的管理风险不同;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这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十二、程序性辩护要点
本罪案件的程序性辩护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第一,枪支的同一性鉴定----涉案枪支是否确系被告人所配置的枪支,是否通过弹道痕迹比对、枪号核验等方式进行了同一性认定。第二,出租、出借事实的证据链完整性----是否有书证(租赁协议、转账记录)、电子证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三,持枪资质的审查----被告人的持枪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枪支配置范围是否涵盖涉案枪支,这些事实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的构成。第四,后果与因果关系的证明----如果控方主张"造成严重后果",其对后果与出租出借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第五,搜查扣押程序的合法性----侦查机关搜查、扣押涉案枪支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应排除的非法证据。
三、辩护策略的综合运用
办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案件,辩护律师需要综合运用事实辩护、法律辩护、量刑辩护和程序辩护等多种策略。事实辩护的核心在于对"出租""出借"行为性质的精准界定和对因果关系的深入分析。法律辩护的核心在于对犯罪主体资格的审查和对"造成严重后果"等加重情节的限缩解释。量刑辩护的核心在于全面梳理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形成系统化的量刑辩护意见。程序辩护的核心在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申请。辩护策略的选择和组合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核心目标是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无论是无罪判决、轻罪判决还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十四、结语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虽然属于刑法中相对"小众"的罪名,但因其涉及枪支这种高度危险物品,每一起案件都可能伴随着严重的社会关注和法律后果。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有对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体系化理解,又要有对刑法理论的深入把握;既要善于发现个案的特殊性,又要能够在量刑协商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特别是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依法妥善办理涉枪案件,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九、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的差异化辩护
在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辩护中,区分公务用枪与民用枪支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公务用枪(如公安民警、武装押运人员的配枪)与民用枪支(如射击运动枪支、猎枪)在管理制度、危险程度和社会影响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公务用枪因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一旦被非法出租、出借,可能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社会关注度也更高。民用枪支的出租、出借虽然同样违法,但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涉案枪支的类型,有针对性地制定辩护策略。对于民用枪支案件,可以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枪支管理制度与公务用枪不同等角度争取从轻处罚。在一次涉及猎枪出借的案件中,我们论证了该猎枪属于单发猎枪、杀伤力有限,且出借行为发生在私人狩猎活动中,与在城市公共场所出借枪支的危险程度不可同日而语,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了充分考量。
十、枪支管理法规的体系化理解
本罪的认定与枪支管理法规密切相关。辩护律师需要体系化理解《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键知识点包括:公务用枪的配置条件和程序、民用枪支的配置范围和管理要求、枪支的日常保管和存放要求、枪支的携带和使用规范、枪支的报废和销毁程序等。如果行为人的出租、出借行为系因对枪支管理法规的理解偏差或管理疏漏所致,虽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但可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在一起涉及射击教练的案件中,当事人将训练用枪借给学员课外练习,这一行为违反的是射击运动枪支管理规章而非刑法的核心禁止规范,其主观上存在对法规边界的认知模糊而非刻意挑战法律。这一认知背景在量刑评估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十一、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首先违反了枪支管理行政法规,但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达到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危害程度。辩护律师需要审视以下因素:出租、出借的次数----偶发性的一次出借与经常性出租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涉及枪支的数量----单支出借与多支出租的严重程度有别;出租、出借的持续时间----短期临时性出借与长期出借的管理风险不同;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这是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构成犯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十二、程序性辩护要点
本罪案件的程序性辩护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第一,枪支的同一性鉴定----涉案枪支是否确系被告人所配置的枪支,是否通过弹道痕迹比对、枪号核验等方式进行了同一性认定。第二,出租、出借事实的证据链完整性----是否有书证(租赁协议、转账记录)、电子证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第三,持枪资质的审查----被告人的持枪证件是否合法有效、枪支配置范围是否涵盖涉案枪支,这些事实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犯罪主体的构成。第四,后果与因果关系的证明----如果控方主张"造成严重后果",其对后果与出租出借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第五,搜查扣押程序的合法性----侦查机关搜查、扣押涉案枪支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应排除的非法证据。
四、辩护策略的综合运用
办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案件,辩护律师需要综合运用事实辩护、法律辩护、量刑辩护和程序辩护等多种策略。事实辩护的核心在于对"出租""出借"行为性质的精准界定和对因果关系的深入分析。法律辩护的核心在于对犯罪主体资格的审查和对"造成严重后果"等加重情节的限缩解释。量刑辩护的核心在于全面梳理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形成系统化的量刑辩护意见。程序辩护的核心在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的规范性,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性申请。辩护策略的选择和组合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核心目标是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无论是无罪判决、轻罪判决还是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十四、结语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虽然属于刑法中相对"小众"的罪名,但因其涉及枪支这种高度危险物品,每一起案件都可能伴随着严重的社会关注和法律后果。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有对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体系化理解,又要有对刑法理论的深入把握;既要善于发现个案的特殊性,又要能够在量刑协商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特别是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依法妥善办理涉枪案件,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五、本罪的构成要件与主体特殊性
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辩护律师首先应审查当事人是否确实属于法定的枪支配备或配置人员。如果不属于此类特殊主体则不构成本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中依法履行职责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人员。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包括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等。主体身份的精确界定是辩护的第一道防线。
六、出租与出借行为的法律区分
出租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枪支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收取租金或其他利益具有经营性质。出借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将枪支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不收取报酬具有临时借用性质。两者在法律评价上存在一定差异:出租行为的主观恶性通常大于出借行为。辩护律师应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如果行为人仅是基于个人关系将枪支出借亲友使用且未收取任何报酬则不构成出租。在王某出借猎枪案中,王某将其合法持有的猎枪借给朋友进山打猎,辩护律师成功论证了出借而非出租的行为性质,法院从轻处罚。
七、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与因果关系的审查
本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入罪条件之一。严重后果包括出租出借的枪支被用于实施犯罪、造成人员伤亡等。辩护律师应严格审查控方认定的严重后果与出租出借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枪支被第三人盗用抢夺后实施犯罪而出租出借人在保管上并无重大过失则不应当将第三人的犯罪后果归责于出租出借人。因果关系的链条必须是直接和完整的,中间因素(如第三人的自主犯罪行为)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八、量刑情节与辩护要点
本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律师应关注:出租出借的时间长短和次数----偶发性的一次出借与长期多次出租在量刑上存在差异。是否主动收回枪支----如果行为人在出借后主动要求收回枪支或向公安机关报告可体现悔罪态度。出租出借枪支的型号----手枪步枪等制式武器的社会危害性通常大于猎枪气枪等民用枪支。自首认罪认罚的运用----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积极推动认罪认罚协商。
九、本罪的程序辩护要点
程序辩护在本罪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枪支的同一性鉴定----涉案枪支是否确实属于被告人合法持有的枪支还是其他来源?物证保管链是否完整?第二,出租出借事实的证明----控方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出租出借关系的存在?如果有书面协议证人证言或电子记录则证据较为充分。如果证据仅基于单方言词证据而不具备客观证据的印证,辩护律师应提出证据不足的质证。第三,枪支的管理制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相应的枪支管理制度,辩护律师应审查当事人在枪支保管上是否已达到了制度要求的合理标准。
十、认识错误问题的辩护策略
在出租出借枪支案件中认识错误是常见的辩护问题。第一,对行为性质的错误认识----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出借枪支构成犯罪(如认为只是临时借用而非出租或出借),这是法律认识错误通常不阻却刑事责任但可影响量刑。第二,对出借对象的错误认识----如果行为人出借枪支时对借枪人的真实身份和用途存在合理误解,这种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减轻其主观恶性。辩护律师应论证行为人在出借枪支时已经尽到了当时情况下所能尽到的合理审查义务,不应被过度追责。
十一、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的特殊义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等)较之一般枪支配置人员承担更高的枪支管理义务。但辩护律师应注意避免过分拔高注意义务标准----公务用枪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间之外其枪支保管义务与普通公民相比不应有过分悬殊的差异。如果当事人在非工作时间将枪支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保险柜内而被他人盗取用于犯罪,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的过失程度应当得到合理评估,不应以结果责任倒推过失程度。
十二、本罪与其他枪支犯罪的关系
本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运输枪支罪等罪名之间存在界分或竞合关系。出租行为和出售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枪支所有权----出租仅转移使用权而买卖转移所有权。如果是名为出租实为出售(如约定长期使用且收取等同于购买价格的费用)则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非本罪。辩护律师应通过审查合同约定费用标准使用期限交易背景等客观事实来准确界定行为性质避免错误定罪。出借行为与赠与行为之间也存在类似界分----出借是暂时的使用关系,赠与是永久的权利转移。
十三、本罪的量刑因素综合分析
本罪量刑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出租出借枪支的种类和数量----制式武器(如手枪步枪冲锋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运动枪支和猎枪;出租出借多支枪支的危害性大于单支。第二,出租出借的时间和次数----长期多次出租出借的主观恶性大于一次性偶发性出借。第三,出借枪支是否被用于犯罪----如果被用于实施暴力犯罪出借人的责任将显著加重。第四,是否主动收回枪支或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认罪悔罪的重要体现。辩护律师应全面权衡这些量刑因素并在辩护意见中向法庭系统呈现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体系。
十四、本罪的被害人过错问题
在出租出借枪支被用于犯罪的案件中出借人是否应对借用人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辩护律师可以论证实务中存在的被害人过错----如果借枪人在借枪时具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如专业的射击训练、合法的狩猎活动等),出借人基于合理信赖出借枪支后借枪人擅自超出约定用途使用枪支的情况下,出借人的过错应相应减轻。刑法中的自我答责原则在此也有适用空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借枪人应当为其自身的犯罪行为承担首要责任。
十五、本罪的自首认定问题
在本罪案件中的自首认定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行政执法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如果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调查阶段主动交代了出租出借枪支的事实但当时尚未刑事立案,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辩护律师应主张只要当事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供述即应认定为自首。第二,电话通知到案的性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当事人主动前往并如实交代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三,部分自首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对出租出借枪支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个别情节提出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十六、本罪的认罪认罚从宽实务
在本罪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需要把握以下关键节点:第一,在侦查阶段主动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或坦白的认定。第二,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退缴涉案枪支、配合调查----争取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给予最大幅度的从宽。第三,在审判阶段通过全面展示认罪悔罪态度和积极修复社会关系的行为争取缓刑或较轻的实刑。辩护律师应在各个诉讼阶段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量刑协商策略做到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十七、枪支管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
我国对枪支的管理实行行政监管与刑事制裁相结合的双轨制模式。对于情节较轻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持枪证、没收枪支等)进行处理。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审查案件是否存在行政处罚前置的必要性----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刚刚越过行政违法的边界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虽然形式上构成犯罪但实质上社会危害性极小,应当论证适用行政处罚替代刑事追诉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尽量不动用刑罚这一成本最高、后果最重的社会控制手段。
十八、本罪中缓刑的适用条件
本罪被告人适用缓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中核心的论证点在于犯罪情节的轻重----出租出借的枪支种类和数量、出租出借的时间长短、是否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如果被告人出租出借的是单支低威力民用枪支、出借时间短暂、未造成任何实际危害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关系稳定、社区评价正面,则适用缓刑的条件基本具备。辩护律师应当围绕这些要素收集和提交证明材料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判决创造充分的依据。
十九、本罪的域外立法比较
从比较法角度看各国对枪支出租出借的规制各具特色。美国各州法律差异较大,部分州对私人间的临时借用枪支设置了登记或背景审查要求,违法者可面临刑事处罚。日本《刀枪法》对枪支的转让和借用要求极为严格,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最高可处十年惩役。英国《1968年枪支法》对枪支的借用同样设置了严格的许可要求。比较而言我国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刑罚设置在国际上处于中等水平。域外立法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在保障公共安全与尊重公民合法持枪权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二十、本罪的前沿问题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变迁本罪的适用面临一些新问题。第一,仿真枪和气枪的法律属性----如果出租出借的是仿真枪或气压枪是否构成本罪?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枪支标准(如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情况下才属于枪支。辩护律师应严格依法审查涉案物品的鉴定意见,确保不将非枪支物品扩大解释为枪支。第二,电子射击设备的法律属性----电子游戏场所的电子射击设备是否属于枪支?答案应是否定的。第三,网络平台上的枪支信息传播----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出租出借枪支信息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构成犯罪预备或帮助行为需要具体分析。
二十一、本罪辩护的综合总结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作为枪支管理犯罪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辩护工作涵盖刑法、行政法、枪支管理法规等多个法律领域。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做到:全面审查主体身份----确认当事人是否确实属于法定的枪支配备或配置人员;精准界定行为性质----区分出租出借与买卖赠与的界限;严格审查危害后果----论证出租出借行为与实际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充分挖掘量刑情节----从犯罪动机、行为次数、枪支类型到悔罪态度、赔偿谅解等各个环节寻找量刑从宽的支撑点。只有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做到了精深把握,才能在法庭上为当事人提供真正有说服力的辩护。枪支管理事关公共安全,但每一个涉枪犯罪案件中的当事人同样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充分的法律帮助,这是法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也是辩护律师不可推卸的职业责任。
二十二、本罪辩护的最终启示
纵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立法沿革和司法实践,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枪支管理制度从粗放到精细、从行政主导到刑行衔接的发展轨迹。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关注这一制度变迁的宏观背景,在具体案件的辩护论证中融入对法律制度的深层理解。只有这样,辩护才不会沦为对法条的机械套用,而成为真正具有思想深度和专业价值的法律实践。当我们在法庭上为一位因出借猎枪而受审的当事人辩护时,我们不仅是在维护一个人的权利,也是在以自己的方式参与中国枪支管理法治化的历史进程。这正是刑事辩护律师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所在。
十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本罪中的适用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辩护律师需要帮助当事人全面评估利弊。本罪案件通常事实较为清晰----枪支的出租、出借行为往往有书证、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支撑,无罪辩护的空间相对有限。在此情况下,认罪认罚可能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有效路径。但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辩护律师仍然可以在认罪认罚的框架下就以下问题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是否构成"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能否适用缓刑、罚金数额的确定等。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辩护律师应当确保当事人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认罪认罚后上诉权受限等程序性后果。
十六、枪支被用于其他犯罪的加重情节辩护
如果出租、出借的枪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这是最严重的加重情节之一。辩护律师需要从以下角度展开辩护:第一,因果关系的远近----行为人出租、出借枪支与借枪人使用枪支实施犯罪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借枪人的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出借时完全无法预见的,则可以主张因果关系较弱。第二,行为人是否有放任故意----行为人出借枪支时如果已经预见到枪支可能被用于犯罪但仍然出借,则其主观恶性较大;反之,如果行为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借,则主观恶性较小。第三,行为人与借枪人实施的其他犯罪是否有共谋----如果行为人有共谋,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辩护策略需要相应调整。第四,行为人是否在得知枪支被用于犯罪后主动报告或协助追缴----这些事后补救行为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
十七、合规管理与长效机制建设
对于涉及单位犯罪(如保安公司、射击俱乐部、武装押运公司等)的本罪案件,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合规体系,不仅可以在刑事程序中争取从宽处理,更是企业长远健康发展的保障。合规管理的核心要素包括:建立枪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枪支保管、领取、使用的流程和责任;对涉枪岗位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法律教育,提升合规意识;建立枪支管理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涉枪异常情况能够及时上报和处理。辩护律师可以将企业合规整改的成果作为量刑辩护的重要支撑,向法庭展示企业已经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消除了管理隐患。
十八、结语
枪支管理无小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虽然条文简短,但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和实务操作却极为丰富。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不仅要精通刑法理论和枪支管理法规,更要具备全局视野和精细化操作的能力。从案件受理到庭审辩论,从事实梳理到法律适用,从程序审查到量刑协商,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专业、严谨和细致的操作。唯有如此,才能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枪支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实现个案公正与社会安全的有机统一。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