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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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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导语:枪支管理从严政策与刑事辩护空间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以及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威胁加剧,我国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呈现出日益严格的态势。《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大了对涉枪涉爆犯罪的惩处力度,将本罪的死刑适用范围扩展至"情节严重"的情形。与此同时,公安部颁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确立了以"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作为枪支认定的核心标准,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广泛争议。

从刑事辩护的视角来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其罪名结构决定了辩护律师在定性辩护上具有较大的操作空间。具体而言,该罪包含"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五个行为选择项以及"枪支""弹药""爆炸物"三个对象选择项,行为人可能仅实施其中一项或多项行为,涉及一种或多种对象。如何准确把握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规则、科学质疑鉴定意见、有效开展无罪与量刑辩护,是每一名刑辩律师必须深入研究的课题。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体系、选择性罪名辩护意义、枪支鉴定标准、爆炸物认定、无罪辩护策略、量刑辩护要点及实务案例类型化分析等七个维度,系统阐述本罪的辩护思路与方法,以期为广大刑辩同仁提供参考。

一、法律依据体系

(一)《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条文是我国规制涉枪涉爆犯罪的核心条款。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本罪的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重罪范畴;升格法定刑可达死刑,体现了立法者对此类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了部分情形的死刑限制,二是扩大了情节严重的认定范围。

(二)《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造、买卖或者运输枪支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枪支管理法》作为专门性行政法规,明确了枪支管理的行政许可制度和禁止性规范,为本罪的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衔接提供了桥梁。在辩护实践中,辩护律师应当关注涉案行为的行政违法前置程序是否完备,即行为人的相关活动是否经过了合法审批或备案。

(三)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修订发布的法释〔2009〕18号解释(以下简称"18号解释"),是审理此类案件最直接、最重要的司法解释依据。该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了定罪量刑标准:

第一,明确了追诉数量标准。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不同行为模式下构成本罪的具体数量门槛。例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或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即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爆炸物,则规定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等具体标准。

第二,界定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升格法定刑适用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五支以上的、弹药五百发以上的、爆炸物五千克以上的,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三,规定了特殊主体的从宽处理规则。解释第九条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或者不予起诉。这一规定为农村地区因狩猎、看护果园等原因持有土枪、猎枪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辩护空间。

(四)其他重要规范性文件

除上述主要法律依据外,辩护律师还应当关注以下规范性文件:(1)《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规定了鉴定的委托主体、程序和技术标准;(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进一步细化了立案标准;(3)两高《关于办理涉枪涉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特定情形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指导性意见。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本罪完整的规范体系。

二、选择性罪名的辩护意义

(一)选择性罪名的适用规则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一个典型的复合型选择性罪名。所谓选择性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包含了两个或以上的行为手段、对象等要素,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个要素所规定的即可成罪。本罪的行为选择项包括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五种行为方式,对象选择项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三类对象。

从辩护策略的角度,选择性罪名结构带来了以下关键问题:第一,指控罪名与实际行为的匹配性问题。公诉机关往往倾向于以全称罪名进行指控,但被告人可能仅实施了其中的某一种或几种行为。第二,数行为与一行为的区分问题。被告人在同一犯意下连续实施多个选择项行为时,究竟应当认定为单一罪名还是实行数罪并罚?第三,既遂与未遂的形态判定在不同选择项之间存在差异时的处理问题。

(二)一行为触犯多个选择项的定罪原则

根据选择性罪名的一般适用规则,当行为人实施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选择项时,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以其实际触犯的选择项组合确定罪名。例如,行为人购买了一支枪支并同时购买了配套的子弹,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买卖枪支"和"买卖弹药"两个选择项,此时应当定"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而非分别定罪后实行并罚。

辩护要点在于:首先,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超出了被告人的实际行为范围。如果被告人仅实施了"储存"行为却被指控为"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异议,要求精确限定罪名范围。其次,注意某些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例如,为了"制造"枪支而先"买卖"零部件的,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不应简单叠加罪名。最后,关注行为的时间跨度和主观故意的变化----如果行为人在不同时间段内基于不同的主观故意实施了不同选择项的行为,则存在分别评价的可能。

(三)数行为分别触犯不同选择项的并罚规则

当行为人基于数个独立的主观故意,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且分别触犯不同选择项时,原则上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然而,由于本罪属于同一法条下的选择性罪名,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并罚存在不同做法。主流观点认为,如果各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和整体性,且服务于同一犯罪目的,仍应以一罪论处;只有当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各自具备完整的犯罪构成时,才考虑数罪并罚。

实务中的典型争议场景包括:行为人先"买卖"枪支后又实施"运输"行为,二者是否应分别定罪?行为人既"制造"枪支又"储存"爆炸物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对这些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量刑结果。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事实,从主观故意的单一性、行为的连续性、对象的关联性等方面论证一罪论的合理性,从而避免数罪并罚带来的刑期叠加效应。

三、枪支鉴定标准----核心争议焦点

(一)《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

在所有涉枪案件中,涉案物品是否被认定为"枪支"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枪支认定的核心技术标准源自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根据该标准,"凡是制式枪支、自制枪支(如钢珠枪、射钉器改制枪等),无论能否发射弹丸,均认定为枪支;非制式枪支即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枪支:(一)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二)具备枪支零件,能够发射制式弹丸的。"

这一标准的出台背景可追溯至2007年前后一系列仿真枪案件的集中爆发。在此之前,我国缺乏统一的非制式枪支认定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把握不一。GA/T 718-2007的发布虽然统一了执法尺度,但其确立的"1.8焦耳/平方厘米"阈值却引发了法学界和社会公众的持续争议。

(二)枪口比动能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及其争议

"枪口比动能"是指弹头出膛瞬间单位面积上所具有的动能,其计算公式为E?=?mv?/S,其中m为弹丸质量,v为弹丸初速,S为弹丸截面积。按照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一把枪支只需达到极低的能量输出即可被认定为"真枪"。以常见的BB弹气枪为例,许多市面上销售的玩具级气步枪其枪口比动能在2至4焦耳/平方厘米之间,远超1.8的标准线。

辩护实践中对该标准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标准的科学合理性存疑。1.8焦耳/平方厘米对应的致伤力极低,实验数据显示,该能量级别的投射物对人体皮肤的穿透能力非常有限,通常仅能造成轻微皮外伤。有学者指出,该标准实际上是将"具有致伤可能性"等同于"具有致伤力",混淆了风险与实质危害之间的界限。

其二,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差距悬殊。香港地区的枪支认定阈值为7.07焦耳/平方厘米(2英尺-磅),台湾地区为20焦耳/平方厘米左右,而中国大陆的1.8焦耳/平方厘米仅为前者的约四分之一甚至更低。这种巨大的标准差异导致大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仅被视为玩具或模型的产品,在中国大陆却被认定为"枪支"进而引发刑事追诉。

其三,标准的制定过程缺乏充分的民主参与和专业论证。该标准系由公安部门自行制定并实施的行业标准,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的正式立法程序确认,其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定罪关键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基础值得商榷。

(三)仿真枪与真枪的界限

仿真枪案件是近年来涉枪犯罪辩护中最具代表性的领域之一。根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仿真枪"是指外形、颜色与《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相似,并且其尺寸介于相应型号枪支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的物品。公安机关对仿真枪采取的是严格管控政策----制造、销售、持有仿真枪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的关键在于厘清"仿真枪"与"枪支"的界限。从法律规定来看,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仿真枪强调的是外观相似性,而枪支强调的是功能属性(即具备发射能力和致伤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仿真枪经过鉴定被确认为具有≥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它就从"仿真枪"跃升为"枪支",法律后果发生质变----从治安处罚升级为刑事追诉。

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当重点关注:(1)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合法资质,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2)鉴定程序是否合规,检材的提取、保管、送检链条是否完整;(3)鉴定方法是否正确,是否使用了合格的测试设备和标准化的检测流程;(4)鉴定结论是否唯一、确定,排除合理怀疑。特别是对于仿真枪改装案件,必须查明改装前的初始状态和改装后的状态变化,避免将未改装前的产品直接按改装后的标准进行评价。

(四)铅弹与气枪弹的区分

在弹药认定方面,铅弹与普通气枪弹的区分同样具有重要的辩护价值。根据18号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同类型的弹药在追诉数量标准上存在差异。一般而言,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用铅弹的追诉标准相对较低,而军用子弹或其他高性能弹药的追诉标准则更为严苛。

辩护中需要仔细审查鉴定报告中对弹药的分类描述。如果涉案物品被归类于较轻的一类弹药,可能直接影响是否达到追诉标准以及量刑档次的选择。此外,还应关注弹药的状态----已装填入枪支的弹药与散装存放的弹药在数量计算和行为性质认定上也可能产生差异。

四、爆炸物的认定与鉴定

相较于枪支鉴定,爆炸物认定在实务中呈现出更加复杂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征。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名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物品。而在刑法语境下,"爆炸物"的范围更为宽泛,不仅限于列管的民用爆炸物品,还包括具有爆炸性能的其他危险物质。

爆炸物鉴定的核心在于确定涉案物品是否具有爆炸性能及其威力等级。目前,我国尚未像枪支那样建立起统一的量化认定标准,爆炸物鉴定更多依赖专业机构的实验室检测数据。辩护律师在面对爆炸物鉴定意见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点:

第一,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爆炸物鉴定涉及危险化学品分析、爆破工程等多个专业领域,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CMA/CNAS认证资质,鉴定人员需持有爆炸物品检验的专业资格证书。

第二,取样程序的规范性。爆炸物取样的特殊性在于其危险性----不当的取样操作可能导致样品性质改变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取样过程必须有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

第三,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常用的爆炸物鉴定方法包括化学分析法、热分析法、感度测试等。不同方法的灵敏度和准确性各有差异,辩护律师应对鉴定报告中所采用的方法论进行必要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排除合法用途的可能性。某些化学品本身兼具工业用途和爆炸性能(如硝酸铵、过氧化氢等),关键在于涉案物品的使用目的和所处环境。如果行为人有证据证明涉案物品系用于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未超出必要的用量范围,则不排除做无罪或轻罪辩护的空间。典型的成功案例包括农民因开山采石需要而储存少量炸药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正是援引18号解释第九条从宽条款的典型适用。

五、无罪辩护策略

(一)涉案物品是否属于枪支、弹药或爆炸物

这是涉枪涉爆案件最根本的无罪辩护切入点。如前所述,涉案物品的性质认定依赖于专业的鉴定意见,而鉴定意见并非不可挑战。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攻击:

一是质疑鉴定标准的合法性。如对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认定标准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主张该标准过低,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虽然这一观点在当前司法环境中获得法院支持的难度较大,但随着类似案例的不断积累和学界讨论的深入,未来并非没有突破的可能。

二是挑战鉴定程序和结论的可靠性。包括但不限于:送检材料来源不明、检材与涉案物品不一致、鉴定设备未经校准或超过校准有效期、鉴定方法偏离标准流程、鉴定结论缺乏充分的数据支撑等。一旦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受到动摇,控方的整个证据链条就可能断裂。

三是引入专家辅助人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在涉枪涉爆案件中,聘请具有法庭科学、弹道学或爆炸物工程专业背景的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可以有效削弱控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二)是否达到追诉标准

即使涉案物品被认定为枪支、弹药或爆炸物,也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数量或程度条件才能启动刑事追诉程序。18号解释第一条详细规定了各类情形下的最低追诉数量,这是辩护律师必须精确掌握的数据基准。

在数量辩护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技术细节:第一,枪支数量的计数规则----是以"支"还是以"件"为单位?散件组装的枪支如何计算?第二,弹药的计量单位----是以"发"还是以重量为单位?不同类型弹药是否应当分别计算?第三,爆炸物的计量----是以重量还是以TNT当量为准?混合型爆炸物的效力如何折算?

此外,对于接近但未达追诉门槛的边缘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坚决作无罪辩护,防止"就低不就高"的倾向性认定。同时,也要警惕控方通过推算、估算等方式人为凑足追诉数量的做法,要求每一笔数量都有扎实的证据支撑。

(三)主观故意的认定

本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的是枪支、弹药或爆炸物(至少认识到可能是),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方面的辩护同样具有重要价值。

常见的辩点包括:行为人对涉案物品的真实属性缺乏认识,误以为是一般物品、玩具或模型;行为人是受他人蒙骗或利用,不知情地参与了相关行为;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有限(如未成年人、智力障碍者),无法形成对物品危险性的完整认识等。特别是在网络交易、快递邮寄类案件中,卖方或寄递方可能并不清楚买家购买或收件物品的真实性质,这种情形下主观故意的认定就存在重大疑问。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主观明知时常常采用推定的方式----即从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对此,辩护律师的任务是切断客观行为与主观明知之间的逻辑联系,提出合理的替代性解释,使控方的推定无法成立。

六、量刑辩护要点

(一)精准把握追诉标准数量与量刑档次的对应关系

如前所述,18号解释建立了较为细致的数量--量刑对应关系表。辩护律师在进行量刑辩护时,首要任务就是准确锁定被告人所处的数量区间和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在此基础上,争取降低认定数量----哪怕减少一支枪或一发子弹----都可能带来法定刑幅度的降档效果。

具体策略包括:对控方认定的数量逐一核对,剔除重复计算的部分;对处于临界状态的物品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对已被销毁或灭失的涉案物品提出证据异议;对"可能"存在的物品要求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二)全面梳理从宽量刑情节

在确认定性的前提下,量刑辩护的重点转向从宽情节的挖掘和运用。本罪案件中常见的从宽情节包括:

第一,自首和坦白。涉枪涉爆案件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是那些因意外被发现而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在第一时间核实是否存在成立自首的可能性。

第二,立功表现。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构成立功。涉枪涉爆案件往往涉及上下游链条,被告人掌握的上下线信息可能成为重要的立功资源。

第三,从犯地位。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划分主从关系是从宽量刑的重要途径。对于受雇佣、被指使、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18号解释第九条的特别从宽条款。如前所述,该条规定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或者不予起诉。这一条款在农村地区涉枪案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空间,辩护律师应积极收集被告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职业背景、涉案枪支的实际用途(如看守果园、驱赶野兽)、当地持枪习惯等证据材料,论证适用该条款的合理性。

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全面推行的背景下,引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获得检察机关的量刑减让建议。但辩护律师应当注意,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对犯罪事实的承认,如果案件存在实质性无罪或轻罪辩护空间,则应谨慎评估认罪认罚的策略利弊。

七、实务案例类型化分析

(一)网购仿真枪案件

随着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行业的迅猛发展,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仿真枪或气枪配件的案件呈现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的典型特征是:被告人多为军事爱好者或射击运动爱好者,出于收藏、娱乐或竞技目的在网络上下单购买外观逼真的仿真枪或气枪组件,收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枪口比动能超标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1)重点审查购买目的和主观认知----是否知道所购物品可能被认定为枪支?(2)审查交易平台的商品描述和卖家提示----是否存在误导性宣传?(3)审查涉案物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有射击伤人或威胁他人的行为?(4)积极适用18号解释第九条的从宽精神,结合被告人无前科、初犯、偶犯等情节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传统涉枪涉爆案件

此类案件多发生于农村偏远地区,涉案物品通常是土铳、猎枪、私制炸药等传统类型的枪支和爆炸物。行为人往往是当地农民,持有或使用这些物品的目的多为狩猎、保护庄稼或采石爆破等生产生活需要。

辩护要点:(1)优先考虑适用18号解释第九条的特殊从宽规定;(2)调查当地的持枪历史和风俗习惯,论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3)核实涉案物品的来源、年代和实际状态,很多传统土枪因年久失修已不具备实际的发射能力或致伤力;(4)注重收集村委会、邻居等的品格证据和谅解材料。

(三)物流寄递环节案件

快递员、物流从业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寄递枪支或爆炸物而被以共犯追究责任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的焦点在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辩护要点:(1)强调寄递从业者的职业中立性----快递员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包裹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识别;(2)审查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假身份、虚构收货地址等掩饰行为?(3)审查包裹的外观和包装----是否有明显的异常标记或警示标识?(4)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与他人犯罪行为之间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联络。

(四)零部件组装案件

行为人分别购买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如枪管、击发机构、握把等),自行组装成整枪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定性上存在争议----究竟是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还是"非法买卖枪支零部件"?前者是重罪,后者可能不构成犯罪或仅构成轻罪。

辩护要点:(1)审查各零部件的功能完整性----是否真正具备了组装成可用枪支的条件?(2)审查行为人的技术能力和实际操作----是否真正完成了组装动作?(3)审查组装后的成品状态----是否经过试射验证?(4)如果尚未完成组装或组装后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可考虑未遂辩护。

(五)跨境走私枪支案件

涉及境外购买或携带入境的枪支案件,通常还会触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本罪的法条竞合关系。此类案件侦查力度大、证据链条相对完整,辩护难度较高。

辩护要点:(1)审查走私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是随身携带还是国际邮递?是否利用了他人代购?(2)审查境外来源地的法律环境----涉案物品在当地是否属于合法流通的商品?(3)审查入境时的申报情况和海关查验记录;(4)关注国际条约和国际司法协作的相关规定。

结语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辩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辩护律师具备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敏锐的鉴定审查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文从七个维度系统梳理了本罪的核心辩护要点,其中尤以选择性罪名的准确定性、枪支鉴定标准的科学质疑和无罪空间的精准把握最为关键。

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涉枪涉爆案件的辩护固然面临诸多挑战,但绝非无所作为。只要辩护律师深入研究法律规范、精细审查在案证据、灵活运用辩护策略,就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刑辩工作的本质所在----在追求惩罚犯罪的同时,不忘保障人权,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坚守法治底线。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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