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辩 >> 文章正文
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螺旋式辩护法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8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螺旋式辩护法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螺旋式辩护法:四圈递进的完整抗辩体系

引言:涉枪涉爆案件的刑辩挑战与螺旋式辩护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最严重的罪名之一,本罪的法定刑极高,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涉枪涉爆案件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犯罪构成的认定复杂----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认定标准专业,数量计算复杂,犯罪构成争议大

此罪彼罪的界限模糊----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常出现竞合,罪名选择争议大

量刑幅度差异巨大----三档法定刑差异巨大,"情节严重"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

程序证据问题突出----涉枪涉爆案件侦查程序复杂,证据收集专业性强,程序辩护空间大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涉枪涉爆案件不能只关注表面事实,而应当建立全方位的辩护体系,从内到外层层递进,形成螺旋式的辩护格局,才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文采用螺旋式辩护法完整呈现:

第一圈:犯罪构成辩护----最核心的辩护

第二圈:此罪彼罪辩护----第二层的辩护

第三圈:量刑情节辩护----第三层的辩护

第四圈:程序证据辩护----最外层的辩护

第一圈:犯罪构成辩护----最核心的辩护

一、客体要件辩护----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一)公共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本罪的核心客体要件。

公共安全的特征:

对象的不特定性----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不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些人

结果的不可控性----危害结果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行为人难以控制和预料的

危险的广泛性----可能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黄金辩点一: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二)不危害公共安全的常见情形

1. 数量极少,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极少

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辩护要点:数量极少,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2. 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流入社会

枪支、弹药、爆炸物一直处于当事人的控制之下

没有流入社会,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辩护要点:没有流入社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可以从轻处罚

3. 枪支、弹药、爆炸物已经失效

枪支、弹药、爆炸物已经失效

不具有杀伤力或危险性

辩护要点:已经失效,不具有杀伤力或危险性,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辩护----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一)行为方式的认定

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五种:

1. 非法制造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

包括制作、加工、修理、改装等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制造",是否达到了制造的程度

2. 非法买卖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

包括以物易物、以赊购方式购买等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买卖",是否有金钱交易

3. 非法运输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

包括随身携带、邮寄、通过交通工具运输等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运输",运输的距离和方式

4. 非法邮寄

通过邮政部门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

辩护要点:是否通过邮政部门邮寄,是否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5. 非法储存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储存",还是"持有"或"私藏"

黄金辩点二:没有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二)犯罪对象的认定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1. 枪支的认定

军用枪支

非军用枪支

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

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是否具有杀伤力

2. 弹药的认定

军用弹药

非军用弹药

各种子弹、炮弹等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弹药,是否具有杀伤力

3. 爆炸物的认定

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等

烟花爆竹是否属于爆炸物,存在争议

辩护要点: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是否具有爆炸性和危险性

(三)数量标准的认定

本罪的定罪量刑与数量密切相关。

1. 定罪数量标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 "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上述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辩护要点:

数量计算是否准确

是否有重复计算、夸大计算的情况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三、主体要件辩护----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

当事人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六周岁

如果不满十六周岁,不构成本罪

注意: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本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 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辩护要点:

当事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是否有精神病等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

是否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三)单位犯罪

1. 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辩护要点

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当事人是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的,对个人的处罚是否适当

四、主观要件辩护----是否有犯罪故意

(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一般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2.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一般没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黄金辩点三:主观上没有故意的,不构成本罪!

(二)常见的主观辩护空间

1. 不知道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主观上不知道是枪支、弹药、爆炸物

以为是其他物品

辩护要点:主观上不明知,不构成犯罪

2. 过失导致的

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

辩护要点:主观上是过失,不构成本罪

3. 合法持有或使用

有合法的手续或资格

属于合法持有或使用

辩护要点:合法持有或使用,不构成犯罪

第二圈:此罪彼罪辩护----第二层的辩护

一、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二)辩护策略

1. 准确区分两罪

如果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应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如果是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应定本罪

2.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主体身份

准确认定罪名

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3. 量刑考量

两罪的法定刑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一般来说,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法定刑起点更高(五年)

需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二、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黄金辩点四:只是持有、私藏的,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二)辩护策略

1. "储存"与"持有、私藏"的区分

储存: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行为方式

准确认定是"储存"还是"持有、私藏"

如果只是持有、私藏,应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3. 量刑考量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法定刑比本罪轻得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二)辩护策略

1. 准确区分两罪

如果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应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如果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应定本罪

2.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行为方式

准确认定罪名

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3. 量刑考量

两罪的法定刑基本相同

需要根据具体案情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四、本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二)辩护策略

1. 准确区分两罪

如果是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应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如果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应定本罪

2.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行为方式

准确认定罪名

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3. 量刑考量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法定刑比本罪重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最低十年有期徒刑

如果可以选择,主张定本罪

五、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界限

(一)两罪的区别

(二)辩护策略

1. 准确区分两罪

如果是依法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应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如果是其他单位或个人,非法买卖枪支,应定本罪

2.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主体身份和行为方式

准确认定罪名

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3. 量刑考量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法定刑比本罪轻得多

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第三圈:量刑情节辩护----第三层的辩护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罪自首的认定要点:

1. 自动投案:

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

主动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

2. 如实供述:

如实交代犯罪的经过

如实交代自己的责任

如实交代相关的事实

自首的量刑价值:

一般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二)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的量刑价值:

一般坦白: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三)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的量刑价值:

一般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重大立功: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四)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罪未遂的认定: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或后果

未遂的量刑价值: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五)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本罪中止的认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没有造成损害或损害较小

中止的量刑价值: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流入社会

这是本罪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辩护要点:

枪支、弹药、爆炸物一直处于当事人的控制之下

没有流入社会,不会危及公共安全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量刑价值:

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是本罪中非常重要的从轻情节

(二)数量较少、情节较轻

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较少

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

量刑价值: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初犯、偶犯

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

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量刑价值: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的量刑价值:

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审判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五)积极配合调查

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主动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

主动交代其他线索

量刑价值: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六)用于合法生产经营

爆炸物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

不是用于违法犯罪

辩护要点: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可以从轻处罚

三、法定刑幅度的选择

(一)三档法定刑

本罪有三档法定刑:

1. 第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情节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达到定罪数量标准,但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

2. 第二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的

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

3. 单位犯罪

对单位判处罚金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辩护策略:

主张不属于"情节严重",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重点论证情节不严重

为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数量达到定罪标准五倍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达到定罪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辩护要点:

数量计算是否准确

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

是否有重复计算、夸大计算的情况

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四、死刑的辩护

(一)死刑适用的条件

本罪适用死刑的条件:

情节严重

罪行极其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二)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1.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不适用死刑

2.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3.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审判时已满75周岁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 其他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

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流入社会

用于合法生产经营

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三)死刑辩护的策略

1. 主张不构成"罪行极其严重"

犯罪情节不是特别严重

危害后果不是特别巨大

主观恶性不是特别深

2. 最大化运用法定从轻情节

自首、立功

犯罪未遂、中止

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3. 最大化运用酌定从轻情节

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流入社会

用于合法生产经营

初犯、偶犯

认罪悔罪

其他酌定从轻情节

4. 程序辩护

审查侦查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审查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圈:程序证据辩护----最外层的辩护

一、侦查程序辩护

(一)搜查程序的审查

1. 搜查的主体

搜查是否由法定的侦查人员进行

搜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

2. 搜查的程序

是否出示搜查证

是否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是否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3. 搜查笔录

是否有搜查笔录

搜查笔录是否有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是否在笔录上注明

辩护要点:

搜查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搜查程序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二)扣押程序的审查

1. 扣押的主体

扣押是否由法定的侦查人员进行

扣押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

2. 扣押的程序

是否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

是否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

清单是否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 扣押物品的保管

扣押的物品是否妥善保管

是否有挪用、调换、损毁的情况

辩护要点:

扣押程序是否合法

扣押的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

如果扣押程序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三)鉴定程序的审查

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准确

3. 鉴定意见的形式

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是否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辩护要点:

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

如果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黄金辩点五: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的,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二、证据审查辩护

(一)物证的审查

1. 物证的收集程序

物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搜查、扣押等合法手续

2. 物证的来源

物证的来源是否清楚

是否有提取、扣押等笔录

3. 物证的同一性

物证是否是原物

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等程序确认同一性

4. 物证的证明力

物证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物证的证明价值大小

(二)书证的审查

1. 书证的收集程序

书证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调取、扣押等合法手续

2. 书证的内容

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

是否有涂改、伪造等情况

3. 书证的证明力

书证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的证明价值大小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

1. 证人的资格

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

证人是否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

2. 证言的真实性

证言前后是否一致

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证人是否受到外界干扰

3. 证言的证明力

证人证言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证人证言的证明价值大小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1. 供述的自愿性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

是否存在疲劳审讯

2. 供述的真实性

供述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

供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

供述是否稳定、一致

3. 辩解的合理性

认真听取被告人的辩解

核实辩解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对合理的辩解,积极调查取证予以印证

(五)鉴定意见的审查

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

3. 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准确

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

4. 鉴定意见的形式

鉴定意见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是否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六)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

1. 勘验、检查的主体

勘验、检查是否由法定的侦查人员进行

勘验、检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

2. 勘验、检查的程序

勘验、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有见证人在场

3. 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笔录的内容是否客观、准确

笔录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非法证据排除

(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1. 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2. 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程序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意义

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削弱控方证据

为无罪或罪轻辩护打下基础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1. 非法实物证据的范围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2. 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程序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

3.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意义

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削弱控方证据

为无罪或罪轻辩护打下基础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策略

1. 发现非法证据

审查讯问笔录,发现非法取证线索

会见当事人,了解非法取证情况

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2. 提出排除申请

及时提出排除申请

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请法庭进行调查

3. 参加法庭调查

对控方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发表辩护意见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犯罪构成辩护----不构成犯罪

案例二:此罪彼罪辩护----从非法储存到非法持有

案例三:程序证据辩护----非法证据排除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黄金救援期----案发后的37天

这是涉枪涉爆案件辩护最重要的时间段!

辩护重点:

第一时间会见

了解案发的经过

了解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提供法律咨询

告知诉讼权利

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

了解涉案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种类和数量

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

了解主要证据

了解同案犯情况

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的证据

涉案物品不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证据

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的证据

当事人主动投案、交出枪支弹药的证据

申请取保候审

情节较轻、数量较少

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流入社会

初犯、偶犯

有自首情节

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捕意见

这是侦查阶段最重要的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重点论证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或行为不构成犯罪

争取不批捕,为后续辩护奠定基础

(二)逮捕后的侦查阶段辩护

继续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继续收集无罪、罪轻证据

与侦查机关沟通,提出辩护意见

关注鉴定意见,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阅卷----辩护的基础工作

全面、细致、深入的阅卷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前提!

阅卷要点:

诉讼文书卷----立案、拘留、逮捕等程序是否合法

证据卷----逐页审查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重点审查----鉴定意见、搜查扣押笔录、当事人供述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证据摘要、证据矛盾、证据疑点

(二)会见----核实证据、听取辩解

将阅卷发现的问题向当事人核实

听取当事人对涉案物品的意见

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和理由

了解是否有新的证据线索

(三)调查取证----主动出击

收集涉案物品不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证据

收集数量计算有误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的证据

收集当事人品格、一贯表现的证据

申请检察机关调取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罪名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

1. 主张不构成本罪

涉案物品不属于枪支、弹药、爆炸物

数量未达到定罪标准

不构成本罪

2. 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其他较轻的罪名

3. 辩护工作

撰写详细的辩护意见

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收集所有有利于轻罪辩护的证据材料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是否认罪认罚的评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考虑认罪认罚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建议认罪认罚

定性有争议的,谨慎认罪认罚

量刑协商

争取最低的量刑建议

争取较轻的罪名

争取从轻处罚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庭前准备

再次全面阅卷----熟悉每一份证据

制作质证意见----对每一份证据的质证意见

制作发问提纲----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发问

制作辩护提纲----辩护观点、论证理由、法律依据

庭审模拟----预判公诉人观点、准备应对

(二)法庭调查阶段

被告人发问----引导被告人如实陈述,展示有利情节

质证----对每一份证据充分质证,提出异议

举证----出示无罪、罪轻的证据

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对关键证人、鉴定人申请出庭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对非法证据申请排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意见的针对性答辩----逐一反驳公诉人的观点

辩护意见的系统阐述----事实、证据、法律、情理

犯罪构成辩护----主张不构成犯罪

此罪彼罪辩护----主张构成较轻的罪名

量刑辩护----全面阐述所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程序辩护----指出程序违法之处

(四)最后陈述

指导被告人最后陈述

真诚认罪悔罪

表达改过自新的决心

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一、《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律师解读:

明确了本罪的定罪数量标准

区分了军用枪支和非军用枪支,区分了以火药为动力和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区分了不同种类的弹药和爆炸物

辩护要点:

仔细核对数量,是否达到定罪标准

准确区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种类

寻找数量不足或种类不符的辩护空间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律师解读:

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一般是数量达到定罪标准的五倍以上

辩护要点:

仔细核对数量,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主张不属于"情节严重",适用较低的法定刑

最大化运用各种从轻情节,争取最低刑期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律师解读:

明确了"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私藏"的区别

"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的人员,在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辩护要点:

仔细分析行为方式,准确认定罪名

如果只是持有或私藏,主张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辩护成功可以大幅降低刑罚

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量刑指导:

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律师解读:

明确了本罪的量刑起点

分两个档次:情节一般、情节严重

辩护要点:

根据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后果确定基准刑

主张情节一般,适用较低的量刑起点

最大化运用各种从轻情节,争取最低刑期

积极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其法定刑严苛,但辩护空间仍然广阔。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涉枪涉爆案件不能只关注表面事实,而应当建立全方位的辩护体系。

办理涉枪涉爆案件应当:

夯实第一圈的犯罪构成辩护----仔细审查犯罪构成要件,寻找无罪辩护的空间

做好第二圈的此罪彼罪辩护----准确区分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罪名,选择最有利的辩护策略

运用第三圈的量刑情节辩护----最大化运用各种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争取最轻的刑罚

强化第四圈的程序证据辩护----深入审查侦查程序和证据,寻找非法证据排除的空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内到外层层递进----建立螺旋式辩护体系,层层递进,形成辩护合力

记住:每一起涉枪涉爆案件都有辩护空间,关键在于专业、细致、尽责地寻找和把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