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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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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在我国刑事辩护的实践中,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一个涉及环境保护的重要罪名。一方面,国家对固体废物实行严格管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什么是"固体废物",什么是"非法处置",有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定。作为一名专注于刑事辩护二十余年的刑辩律师,我深刻体会到,此类案件的辩护不能停留在表面的行为定性上,而必须深入到固体废物的认定标准、处置行为的界定、危害后果的判断等核心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准确界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行为的范围和性质,不仅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更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我曾办理过一起在环保领域引起较大争议的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案:被告人某环保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但在处置过程中,部分环节违反了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以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对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接受委托后,我通过深入研究固体废物管理法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最终促使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部分规定,但情节较轻,且大部分固体废物得到了合法处置,作出了较轻的判决。这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对"固体废物处置"的准确认定。

本文将从固体废物的法律内涵、处置行为的界定、危害后果的认定、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等方面,系统阐述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固体废物处置式辩护体系,以期为刑辩同仁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固体废物的法律内涵与辩护要点

(一)固体废物的法律内涵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是"进口的固体废物"。因此,准确理解固体废物的法律内涵,是本罪辩护的基础。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从上述规定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固体废物具有以下特征:

固态性:固体废物是固态的,或者半固态的。这是固体废物的物理形态特征。

废弃性:固体废物是被丢弃的,即所有者不再想要的物质。这是固体废物的本质特征。

危害性:固体废物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污染土壤、水体、大气等。这是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性特征。

法定性:固体废物的范围由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法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固体废物的认定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固体废物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具体来说,固体废物包括以下几类:

1. 工业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2.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 其他固体废物 其他固体废物,是指除上述三类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固体废物都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从境外进口的固体废物。而且,本罪主要针对的是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或者虽然可以用作原料但违反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

(三)固体废物与其他物质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固体废物与其他类似的物质:

1. 固体废物与液态废物的区分 液态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但根据法律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不过,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不包括液态废物。

2. 固体废物与原料的区分 有些物质虽然来自境外,但如果是作为原料进口的,且符合国家规定,则不属于固体废物。判断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关键要看是否丧失了原有利用价值,或者是否被抛弃、放弃。

3. 固体废物与产品的区分 如果是正常的产品进口,不属于固体废物。只有那些被当作废物进口的,才属于固体废物。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在环保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及公司总经理陈某。2022年,环保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废塑料,打算作为原料进行加工再利用。在进口过程中,环保公司办理了相关的进口手续,取得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但在实际进口的废塑料中,有一部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环保公司在收到这批废塑料后,进行了分拣,将符合标准的进行了加工利用,将不符合标准的暂时堆放在厂区内,打算退运回去。但还没来得及退运,就被环保部门查获了。检察机关以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对环保公司和陈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首先对涉案的废塑料性质进行了仔细审查。我发现,环保公司进口的大部分废塑料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作为原料进口,只有一小部分不符合标准。而且,环保公司在发现不符合标准后,进行了分拣,打算退运回去,不是要非法处置。

我随即研究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认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要求"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本案中,环保公司进口废塑料是为了作为原料加工利用,不是为了倾倒、堆放、处置。虽然有一小部分不符合标准,但环保公司打算退运回去,没有非法处置的主观故意。

同时,我还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环保公司是一家正规的环保企业,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一直守法经营。这次进口的废塑料中混有部分不符合标准的,是因为国外供货商的问题,不是环保公司故意要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另外,我还研究了相关的案例,认为对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中混有少量不符合标准的,且行为人打算退运的,不宜认定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庭审抗辩: 在庭审中,我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辩护:

第一,环保公司进口废塑料是为了作为原料加工利用,不是为了非法处置。环保公司有合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的大部分废塑料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作为原料进口。虽然有一小部分不符合标准,但这是因为国外供货商的问题,不是环保公司故意要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第二,环保公司在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废塑料后,立即进行了分拣,打算退运回去,没有非法处置的主观故意。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处置的主观故意,而本案中环保公司没有这种故意。

第三,环保公司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符合标准的废塑料数量很少,且被及时查获,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环保公司是一家正规的环保企业,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一直守法经营。陈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对环保工作很重视。这次事件是一个意外,不是故意违法。

我还向法庭提交了环保公司的资质证书、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分拣记录、退运计划等证据,证明环保公司是正规经营,打算将不符合标准的废塑料退运回去。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环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堆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但考虑到环保公司进口废塑料主要是为了作为原料加工利用,不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数量较少,且打算退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环保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虽然本案没有获得无罪判决,但考虑到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能够获得一年有期徒刑缓刑的结果,已经是非常好的辩护效果了。这起案件也充分说明,在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中,准确把握固体废物的性质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辩护的关键。

二、处置行为的界定与辩护要点

(一)处置行为的法律内涵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因此,准确界定"处置"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本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处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违法性:处置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如果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处置,则不构成犯罪。

主动性:处置行为是行为人主动实施的,即行为人主动将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多样性:处置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倾倒、堆放、处置等多种方式。

危害性:处置行为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污染土壤、水体、大气等。

在司法实践中,处置行为的认定往往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处置行为的认定标准,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二)处置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 倾倒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汽车等运载工具向水体、土地等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

2. 堆放 堆放,是指将固体废物堆放在土地上,不进行任何处理的行为。

3. 处置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填埋或者用其他方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倾倒、堆放、处置"都是非法的,即违反国家规定的。如果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倾倒、堆放、处置,则不构成犯罪。

(三)合法处置与非法处置的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合法处置与非法处置:

1. 是否经过批准

合法处置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符合国家规定的;

非法处置是未经批准的,违反国家规定的。

2. 是否符合标准

合法处置是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非法处置是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3. 主观目的不同

合法处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

非法处置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监管,降低成本,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善于区分合法处置与非法处置。如果是合法处置,或者虽然有一些违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主张不构成犯罪。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涉及处置行为认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45岁,某废品回收站老板。2023年,张某从一个中间商手里购买了一批进口的废五金,打算分拣后再销售。这批废五金是从国外进口的,但张某不知道进口是否合法。张某在分拣过程中,将有用的五金分拣出来销售,将没用的废料堆放在回收站的院子里。后来,环保部门检查时发现了这批废料,经鉴定,这批废料属于进口的固体废物,且张某没有处置资质。检察机关以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本案存在几个关键的辩护点:

第一,张某不知道这批废五金是非法进口的。他是从一个中间商手里购买的,以为是合法进口的。他没有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的主观故意。

第二,张某的行为主要是分拣和销售有用的五金,不是处置固体废物。他将没用的废料堆放在院子里,只是暂时堆放,打算以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是要非法处置。

第三,张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多,且堆放在院子里,没有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张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他从事废品回收行业多年,一直遵纪守法。这次是因为不懂法,才犯了错误,主观恶性较小。

庭审抗辩: 在庭审中,我围绕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展开了重点辩护:

第一,张某没有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的主观故意。他不知道这批废五金是非法进口的,他是从一个中间商手里购买的,以为是合法进口的。他没有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的主观故意。

第二,张某的行为主要是分拣和销售有用的五金,不是处置固体废物。他将没用的废料堆放在院子里,只是暂时堆放,打算以后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是要非法处置。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处置的目的,而本案中张某没有这种目的。

第三,张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多,且堆放在院子里,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四,张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他从事废品回收行业多年,一直遵纪守法。这次是因为不懂法,才犯了错误,主观恶性较小。

第五,张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有悔罪表现。他也愿意接受行政处罚,缴纳罚款。

我还向法庭提交了张某的营业执照、经营记录、平时表现证明等证据,证明张某是正规经营,平时表现良好。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堆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但考虑到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仍然是有罪,但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已经是非常轻的处罚了。这也充分说明,在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中,准确把握处置行为的性质和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辩护的关键。

三、危害后果的认定与辩护要点

(一)危害后果的分级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危害后果分为三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法定刑:

1. 第一级:基本犯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是基本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实施了非法处置行为就构成犯罪。

2. 第二级: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第三级:情节特别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准确认定危害后果和情节轻重,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情节轻重,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数量较大的;

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造成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造成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情节严重"是一个综合判断的概念,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当事人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辩护意见。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数量巨大的;

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造成疏散、转移群众五万人以上的;

造成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造成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涉及危害后果认定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及公司总经理李某。2022年,化工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化工废料,打算进行回收利用。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化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而是将部分废料随意倾倒在厂区附近的空地上,造成了土壤污染。经鉴定,污染土壤的面积约十亩,修复费用约五十万元。检察机关以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对化工公司和李某提起公诉,认为情节严重。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本案存在几个关键的辩护点:

第一,化工公司进口化工废料主要是为了回收利用,不是为了非法处置。只是因为部分废料无法利用,才随意倾倒了,这是违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

第二,关于污染土壤的面积和修复费用,鉴定意见可能存在夸大。需要重新鉴定,准确认定污染程度和修复费用。

第三,化工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采取了治理措施,投入资金进行土壤修复,减少了污染的危害。

第四,李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虽然负有领导责任,但不是直接责任人。他平时对环保工作很重视,这次是因为具体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

庭审抗辩: 在庭审中,我围绕危害后果的认定问题展开了重点辩护:

第一,化工公司进口化工废料主要是为了回收利用,不是为了非法处置。只是因为部分废料无法利用,才随意倾倒了,这是违规行为,但主观恶性不大。与那些专门进口固体废物进行非法倾倒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第二,关于污染土壤的面积和修复费用,鉴定意见存在夸大。我们申请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污染土壤的面积约五亩,修复费用约二十万元。根据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本案的修复费用只有二十万元,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三,化工公司在案发后,积极采取了治理措施,投入资金进行土壤修复,减少了污染的危害。这说明化工公司的主观恶性较小,也减少了社会危害性。

第四,李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虽然负有领导责任,但不是直接责任人。他平时对环保工作很重视,这次是因为具体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李某的责任较小。

我还向法庭提交了重新鉴定意见、土壤修复记录、公司的环保制度等证据,证明污染程度较轻,公司积极采取了治理措施。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化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处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但考虑到污染程度较轻,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且化工公司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主观恶性较小,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化工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仍然是有罪,但没有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且判处缓刑,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辩护结果。这也充分说明,在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中,准确认定危害后果和情节轻重,是辩护的关键。

四、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

(一)与走私固体废物罪的区分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即走私废物罪)都涉及进口的固体废物,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客体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

走私废物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走私废物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3. 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发生在固体废物进境后的处置阶段;

走私废物罪发生在固体废物进境的走私阶段。

4. 主观方面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处置固体废物;

走私废物罪的主观目的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走私进境。

如果行为人既走私固体废物,又非法处置走私的固体废物,则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二)与污染环境罪的区分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污染环境罪都涉及环境污染,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是进口的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废物、有毒物质、其他有害物质等,范围更广。

2. 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行为方式是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方式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3. 入罪标准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处置行为就构成犯罪;

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或情节犯,要求严重污染环境才构成犯罪。

4. 法定刑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法定刑较重,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区分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都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中,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 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行为方式是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2. 主观目的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处置固体废物;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主观目的是将固体废物用作原料。

3. 入罪标准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处置行为就构成犯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构成犯罪。

4. 法定刑不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法定刑较重,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法定刑较轻,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涉及罪名认定争议的案件,检察机关最初以走私废物罪起诉,后经辩护改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等三人,均为无业人员。2023年,王某等人与国外的供货商联系,打算进口一批废塑料,在国内加工后销售。但因为没有取得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他们就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废塑料伪报为其他货物,从海关走私进境。走私进境后,王某等人将废塑料卖给了一家塑料加工厂进行加工。后来,此事被海关和环保部门发现。检察机关以走私废物罪对王某等人提起公诉,认为情节严重。

辩护思路: 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本案不构成走私废物罪,而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一,王某等人进口废塑料是为了加工后销售,不是为了非法处置。他们的行为更符合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特征,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才构成犯罪,本案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二,王某等人的行为虽然逃避了海关监管,具有走私的性质,但他们进口废塑料是为了用作原料,不是为了非法处置。与那些专门走私固体废物进行非法倾倒的行为有本质区别。

第三,从量刑的角度,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相比之下,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法定刑更轻。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适用处罚较轻的罪名。

庭审抗辩: 在庭审中,我围绕罪名认定问题展开了重点辩护:

第一,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废物罪,而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且一般是为了非法处置。而本案中,王某等人进口废塑料是为了加工后销售,不是为了非法处置。他们的行为虽然逃避了海关监管,但主观目的是将废塑料用作原料,不是为了非法处置。

第二,王某等人的行为更符合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特征,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才构成犯罪,本案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从量刑的角度,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相比之下,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法定刑更轻。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适用处罚较轻的罪名。

第四,王某等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他们只是想通过进口废塑料赚钱,不是故意要污染环境。他们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有悔罪表现。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的部分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废物罪,而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王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处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最终,法院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虽然本案的判决结果仍然是有罪,但罪名的变更大大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从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辩护结果。这也充分说明,准确认定罪名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起始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期。在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中,侦查阶段的辩护尤为重要。

1. 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要重点了解: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情况;

处置固体废物的具体方式;

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是否造成了环境污染;

侦查机关的讯问情况,当事人是否作了有罪供述。

2. 申请取保候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虽然法定刑较重,但对于情节较轻、作用较小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当事人是从犯,起次要作用;

当事人的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当事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当事人能够如实供述,配合调查;

当事人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能够保证随传随到。

3.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撤销案件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说明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争取撤销案件。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涉案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

当事人的行为是合法处置,不是非法处置;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4. 关注环境监测和鉴定 环境监测报告和鉴定意见是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辩护律师要关注环境监测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鉴定标准是否正确。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的中间阶段,也是辩护的重要阶段。

1. 认真查阅案卷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是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途径。

要重点查阅:

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

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环境监测报告和鉴定意见;

相关的审批文件;

其他证据材料。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寻找辩护的突破口。

2. 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 查阅案卷材料后,辩护律师应当再次会见当事人,就案卷中的证据与当事人进行核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辩解。

3. 调查取证,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可以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证明涉案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证据;

证明当事人行为情节较轻的证据;

证明当事人是从犯的证据;

证明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证据。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变更罪名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说明当事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认定为较轻的罪名,争取不起诉或变更罪名。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阶段,也是辩护的关键阶段。

1. 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庭审前,辩护律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详细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情;

研究相关的环保法规和专业知识;

制定辩护策略和辩护方案;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询问证人、鉴定人的问题;

准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例。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法庭调查阶段,辩护律师要通过质证、询问等方式,对控方证据进行质疑,展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对环境监测报告和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发现矛盾和疑点;

对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出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要充分阐述辩护意见,与控方展开辩论。

辩护意见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事实认定方面: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法律适用方面: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犯罪情节方面: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共同犯罪方面: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量刑方面:当事人具有哪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4. 做好二审和申诉的准备 如果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辩护律师要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准备上诉,争取在二审阶段获得更好的结果。

(四)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过一起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辩护的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男,35岁,某贸易公司业务员。2023年,赵某所在的贸易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废铜,赵某负责具体的进口业务。在进口过程中,因为国外供货商的问题,这批废铜中混有少量的其他废料。公司发现后,打算退运回去,但还没来得及退运,就被海关和环保部门查获了。公安机关以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对公司和赵某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辩护过程: 赵某的家属找到我时,案件刚移送审查起诉。接受委托后,我立即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赵某。

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赵某,我了解到:赵某是贸易公司的一名普通业务员,负责具体的进口业务。这批废铜是公司决定进口的,赵某只是具体执行者。废铜中混有少量其他废料,是国外供货商的问题,不是赵某故意要进口的。公司发现后,立即打算退运回去,不是要非法处置。

我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一,赵某只是一名普通业务员,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只是按照公司的安排执行具体业务,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公司进口废铜是为了作为原料销售,不是为了非法处置。废铜中混有少量其他废料,是国外供货商的问题,不是公司故意要进口的。公司发现后,立即打算退运回去,没有非法处置的主观故意。

第三,不符合标准的废料数量很少,且被及时查获,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赵某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他只是一名普通员工,按照公司的安排做事,主观恶性较小。

基于以上分析,我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了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我还收集了以下证据:

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证明公司是正规经营;

公司的会议纪要,证明进口废铜是公司集体决定的;

公司的退运计划,证明公司打算将不符合标准的废料退运;

赵某的工作表现证明,证明赵某平时表现良好;

赵某的悔过书,证明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过研究,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赵某只是一名普通业务员,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最终,检察机关对赵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成功解决,避免了当事人被起诉和审判,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这也充分说明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重要性。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抓住每一个辩护机会,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结语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一个涉及环境保护的重要罪名,其辩护涉及固体废物的认定、处置行为的界定、危害后果的认定等多个方面的专业问题。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还需要对环境保护法规和专业知识有深入的了解。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对"固体废物处置"的准确认定。只有准确把握固体废物的法律内涵、处置行为的界定标准、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才能找到有效的辩护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专业问题较多。特别是在生态环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此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受到社会关注。在这种情况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始终认为,生态环境保护固然重要,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护。在打击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犯罪的同时,也要防止刑事打击的扩大化,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行为当作犯罪处理。作为刑辩律师,我们的职责就是通过专业的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件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提高环境犯罪辩护的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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