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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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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第9篇: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双层次辩护体系:定罪与量刑的双重抗辩路径

引言:滥用职权罪的司法现状与辩护特点

滥用职权罪规定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是渎职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该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犯罪结果要求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罪的设立旨在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滥用职权罪的辩护特点:

主体特定---- 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相对特定

行为认定复杂---- 什么是"滥用职权",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

结果要求严格---- 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因果关系认定难---- 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难分----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难以区分

与其他渎职罪的竞合问题---- 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特殊渎职罪存在法条竞合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滥用职权案件应当建立"双层次辩护体系",从定罪和量刑两个层次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第一层次:定罪辩护----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一)主体之辩: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合同制民警、聘用制干部等

注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相对较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黄金辩点一: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典型辩护情形:

是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是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只是一般的合同制工人,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的

(二)行为之辩: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滥用职权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

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决定或者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违法行使职权---- 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故意不履行职责---- 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

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注意: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这是与玩忽职守罪的重要区别(玩忽职守罪是过失)

黄金辩点二:不属于滥用职权行为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真实案例深度剖析:李某滥用职权案

(三)结果之辩: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

"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9人以上,或者轻伤27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8人以上的

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

"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黄金辩点三:没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因果关系之辩: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罪要求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

直接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行为通过中间环节间接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主要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次要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次要原因

注意:

滥用职权罪要求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危害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滥用职权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应当根据其作用大小认定责任

黄金辩点四: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五)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最常见的两个罪名,容易混淆。

主要区别:

主观方面不同---- 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玩忽职守罪是过失

行为方式不同---- 滥用职权罪是作为,即积极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是不作为,即消极地不履行职责

法定刑相同---- 两罪的法定刑相同

区分关键: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辩护意义:两罪的法定刑相同,区分的意义主要在于定性准确。但在某些情况下,辩成玩忽职守罪可能量刑更轻,因为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更小。

黄金辩点五: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的,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六)法条竞合问题

滥用职权罪是一般法,其他特殊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是特别法,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常见的特殊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私放在押人员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其他特殊的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如果行为符合特殊渎职罪的构成要件,就应当认定为特殊渎职罪,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辩护意义:如果能将滥用职权罪辩成特殊的渎职罪,可能量刑更轻,或者有其他辩护空间。

黄金辩点六:行为符合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特殊渎职罪,不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第二层次:量刑辩护----如何从轻、减轻处罚

(一)法定量刑情节

1.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 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一般不存在未遂的问题。但如果滥用职权行为已经实施,只是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是否构成未遂,实践中存在争议。

黄金辩点七: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

1. 初犯、偶犯

如果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 危害结果较小

危害结果相对较小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 多因一果

危害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滥用职权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6. 动机正当

滥用职权的动机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为了个人私利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滥用职权案件的特殊量刑情节:

积极挽回损失---- 积极挽回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罚

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态度好的,可以从轻处罚

动机正当---- 动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可以从轻处罚

多因一果---- 危害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缓刑的争取

滥用职权案件中,缓刑的争取也是辩护的重点。

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滥用职权案件争取缓刑的要点:

造成的损失不大,一般在重大损失的范围内

认罪悔罪态度好

初犯、偶犯

积极挽回损失

有固定的工作和住所

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动机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为了个人私利

(四)免予刑事处罚的争取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积极挽回损失

认罪悔罪态度好

注意: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不大,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积极挽回损失,认罪悔罪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证据审查的实操技巧

(一)主体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主体证据:

身份证明

职务证明

任职文件

职责证明

编制证明

审查要点:

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审查行为人的职责范围

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职权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主体身份

(二)行为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行为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书证(文件、会议纪要、审批材料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有滥用职权行为

审查滥用职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审查滥用职权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滥用职权行为

(三)结果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结果证据:

伤亡证明(死亡证明、伤情鉴定等)

经济损失证明(财务账目、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等)

社会影响证明(媒体报道、群众反映等)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

审查损失的计算是否正确

审查损失是否是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危害结果

(四)因果关系证据的审查

常见的因果关系证据: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书证

其他证据

审查要点:

审查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审查因果关系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审查滥用职权行为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能否证明因果关系

(五)司法鉴定的质证

滥用职权案件中,往往会有司法鉴定意见,如司法会计鉴定、伤情鉴定、损失评估等,这些都是重要的证据,也是辩护的重点。

质证要点: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 是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鉴定方法的科学性---- 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鉴定结论是否准确,是否有错误

黄金辩点八:司法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准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各诉讼阶段的辩护重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告知权利义务

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 了解涉嫌的罪名、案件进展

申请取保候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及时申请取保候审

提出辩护意见---- 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收集有利证据----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滥用职权案件侦查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审查主体身份,提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

审查危害结果,提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意见

审查因果关系,提出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

积极促成挽回损失,争取从轻处理

申请取保候审,争取不羁押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查阅案卷材料---- 全面查阅案卷,了解案件证据情况

会见犯罪嫌疑人---- 核实证据,了解案件细节

调查取证---- 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

提出辩护意见---- 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

争取不起诉---- 对于符合条件的,争取不起诉决定

滥用职权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从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方面全面提出辩护意见

重点审查危害结果的计算是否正确

重点审查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重点审查司法鉴定意见

积极促成挽回损失,争取酌定不起诉

对于证据不足的,争取证据不足不起诉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庭前准备---- 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准备辩护方案

庭前会议---- 参加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发表意见

法庭调查----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发问、质证

法庭辩论---- 参加法庭辩论,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最后陈述---- 引导被告人做好最后陈述

滥用职权案件审判阶段的特殊辩护要点:

围绕双层次辩护体系,全面展开辩护

重点质证司法鉴定意见

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重点论述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重点论述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

积极挽回损失,争取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深度解析

(一)定性争议:是滥用职权还是玩忽职守

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是某县安监局局长,在对某煤矿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张某发现该煤矿存在安全隐患,但没有责令其停产整顿,只是口头要求其整改。后该煤矿发生矿难,造成10人死亡。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起诉张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张某作为安监局局长,发现安全隐患后没有责令停产整顿,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2)但张某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他不希望矿难发生,也没有放任矿难发生;(3)张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构成滥用职权罪;(4)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恶性更小,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张某主观上是过失,不是故意,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构成玩忽职守罪,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正确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二)因果关系争议: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案例简介:被告人李某是某县住建局局长,在审批某房地产项目过程中,李某违反规定,为该项目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后该项目因资金链断裂而烂尾,造成购房业主损失2000万元。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起诉李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李某确实违反规定为该项目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属于滥用职权行为;(2)但该项目烂尾是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不是因为规划许可证的问题;(3)购房业主的损失与李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4)李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不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5)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认为李某的滥用职权行为与购房业主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不直接,鉴于李某认罪态度好,积极挽回部分损失,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

辩护启示:滥用职权罪要求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危害结果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滥用职权行为只是其中一个原因,就应当根据其作用大小认定责任,可以从轻处罚。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三)量刑争议:挽回损失的从轻处罚

案例简介:被告人王某是某县财政局局长,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0万元。案发后,王某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并且主动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起诉王某。

辩护思路:辩护人提出:(1)王某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80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2)但王某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好;(3)王某主动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4)王某是初犯、偶犯,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5)建议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裁判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王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辩护启示:滥用职权案件中,积极挽回损失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如果能够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判处缓刑。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促成被告人挽回损失,争取从轻处罚。

结语

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罪中最常见的罪名之一,也是辩护空间较大的罪名。作为刑辩律师,办理滥用职权案件应当建立"双层次辩护体系",从定罪和量刑两个层次全面展开辩护。

核心辩护要点总结:

第一层次(定罪辩护)---- 从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法条竞合等方面,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第二层次(量刑辩护)---- 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方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定罪辩护是基础,量刑辩护是关键。同时,要注重证据审查,特别是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以及各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要始终坚持专业、细致、负责任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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