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每日一辩 >> 文章正文
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非法持有毒品罪 - 持有状态式辩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从持有状态视角审视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作为毒品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罪名之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较高。然而,由于持有状态的认定较为复杂,且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罪名存在交叉,该罪的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地带。很多持有状态的认定存在问题,或者毒品数量的计算不规范,导致被告人被不当定罪或重判。

在长期的执业实践中,我发现许多刑辩律师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将辩护局限在"是否持有毒品"这一个方面,忽视了"持有状态"的辩护空间;有的简单地以"没有持有毒品"作为辩护理由,缺乏深入的论证;还有的忽视了持有状态体系的重要性,辩护思路不清。

我认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的核心在于持有状态的全面审查。持有状态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的关键,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能否准确认定持有状态,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应当围绕持有状态展开,构建持有状态式辩护法:

持有行为的认定----是否存在持有行为,持有行为是否成立

持有状态的性质----持有是静态还是动态,是单纯持有还是其他毒品犯罪的环节

持有数量的认定----持有毒品的数量是否达到法定标准,数量计算是否正确

持有目的的审查----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目的

这四个方面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完整持有状态体系。持有行为认定是基础,持有状态性质是核心,持有数量认定是关键,持有目的审查是标准。只有从这四个方面全面展开辩护,才能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本文结合我办理的多起非法持有毒品罪典型案例,从持有状态的视角,系统阐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思路与策略,涵盖持有状态解读、证据审查、罪名区分、各诉讼阶段辩护要点等多个方面,以期为刑辩同行提供一些实务参考。

一、持有行为的认定:是否存在持有行为

(一)持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持有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毒品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状态。

持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支配性----行为人对毒品具有实际的控制和支配权

持续性----持有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

隐蔽性----持有行为往往较为隐蔽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持有行为的表现形式

持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

随身携带----将毒品随身携带

存放家中----将毒品存放在家中

存放他处----将毒品存放在其他地方

委托他人保管----委托他人代为保管毒品

其他形式----其他持有形式

1. 随身携带的认定

随身携带是指将毒品随身携带,处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随身携带

区分"随身携带"与"临时持有"

审查随身携带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行为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持有行为的相关证据

审查毒品的存放位置

分析持有行为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不属于随身携带。毒品只是临时放在被告人的包里,被告人并不知道包里有毒品。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随身携带。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存放家中的认定

存放家中是指将毒品存放在行为人的家中。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存放家中

区分"个人存放"与"他人存放"

审查存放家中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提出,毒品不是被告人存放的。毒品是他人存放在被告人家中的,被告人并不知道。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持有毒品。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共同持有的认定

共同持有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持有毒品。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共同持有

区分"共同持有"与"单独持有"

审查共同持有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不属于共同持有。被告人只是与他人同住,并没有共同持有毒品的故意。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共同持有。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持有行为的时间要求

持有行为需要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时间长短不影响持有的成立。

辩护要点:

审查持有行为的时间

区分"持续持有"与"临时持有"

审查持有时间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行为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只是临时持有。被告人只是帮别人临时拿一下毒品,时间很短。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张某系某公民,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在其家中藏匿海洛因20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思路:

持有行为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毒品不是张某存放的

张某并不知道家中有毒品

张某没有持有毒品的故意

存放主体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毒品不是张某存放的

毒品是张某的朋友存放在张某家中的

张某并不知道朋友存放的是毒品

张某没有持有毒品的故意

主观明知方面:

我们提出,张某主观上不明知

张某并不知道家中有毒品

张某没有持有毒品的故意

不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证据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毒品是他人存放的

有证人证言证明毒品是张某朋友的

有聊天记录证明张某朋友要在张某家放东西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张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考虑到张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且毒品数量不大,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持有状态的性质:静态持有还是动态持有

(一)持有状态性质的概念与特征

持有状态性质是指持有行为的性质,是静态的单纯持有,还是动态的其他毒品犯罪的环节。

持有状态性质具有以下特征:

复杂性----持有状态的性质较为复杂

重要性----持有状态的性质直接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辩护空间大----持有状态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

(二)单纯持有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分

单纯持有是指行为人只是持有毒品,没有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行为。

其他毒品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

辩护要点:

审查是单纯持有还是其他毒品犯罪

区分"单纯持有"与"其他毒品犯罪"

审查区分的标准和依据

注意持有状态性质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持有状态性质的相关证据

审查行为人的行为和目的

分析持有状态性质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状态性质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贩卖毒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只是单纯持有毒品,没有贩卖的目的和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运输与持有的区分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辩护要点:

审查是运输还是持有

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审查区分的标准和依据

注意持有状态性质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运输毒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只是持有毒品,不是运输毒品。被告人只是将毒品从一个地方拿到另一个地方,没有运输的目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运输毒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贩卖与持有的区分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辩护要点:

审查是贩卖还是持有

区分"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

审查区分的标准和依据

注意持有状态性质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贩卖毒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只是持有毒品,没有贩卖的目的和行为。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不是为了贩卖。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毒品案,被告人李某系某公民,被指控运输毒品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携带海洛因30克从A市到B市,构成运输毒品罪。

辩护思路:

持有状态性质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只是持有毒品,不是运输毒品

李某携带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

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运输与持有区分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不是运输毒品

李某携带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

李某有吸毒史,长期吸食毒品

李某携带的毒品数量符合个人吸食的量

主观目的方面:

我们提出,李某没有运输毒品的目的

李某携带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

李某没有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

不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

证据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是吸毒人员

有李某的吸毒史证明

有李某的尿检报告证明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携带毒品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三、持有数量的认定:数量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一)持有数量认定的概念与特征

持有数量认定是指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进行认定。

持有数量认定具有以下特征:

法定性----持有数量认定是法律规定的

重要性----持有数量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

复杂性----持有数量认定较为复杂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持有数量的法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数量大"的认定

"数量大"是指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属于数量大的情形。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数量大"

区分"数量大"与"数量较大"

审查"数量大"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数量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持有数量的相关证据

审查持有数量的多少

分析"数量大"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数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提出,毒品数量不属于"数量大"。毒品数量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量大"标准。这种情况不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数量较大"的认定

"数量较大"是指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属于数量较大的情形。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数量较大"

区分"数量较大"与"少量"

审查"数量较大"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数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提出,毒品数量不属于"数量较大"。毒品数量没有达到法定的"数量较大"标准。这种情况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

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多种多样,包括:

按重量计算----按毒品的重量计算数量

按纯度计算----按毒品的纯度计算数量

按数量计算----按毒品的数量(如片、粒)计算

其他方法----其他计算方法

辩护要点:

审查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区分"按重量计算"与"按纯度计算"

审查计算方法的合理性

注意持有数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提出,毒品数量的计算方法有问题。控方按毒品的总重量计算,没有扣除辅料的重量。这种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毒品数量的折算

不同种类的毒品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

辩护要点:

审查毒品数量的折算是否正确

区分不同种类的毒品

审查折算比例的合理性

注意持有数量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提出,毒品数量的折算有问题。控方把不同种类的毒品按照错误的比例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这种折算方法是错误的。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王某系某公民,被指控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非法持有多种毒品,折算为海洛因后达到60克,属于数量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辩护思路:

持有数量认定方面:

我们提出,毒品数量不属于"数量大"

毒品数量的计算有问题

毒品数量的折算有问题

不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数量计算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毒品数量的计算有问题

控方按毒品的总重量计算,没有扣除辅料的重量

应当扣除辅料的重量

实际的毒品纯品数量较少

数量折算方面:

我们提出,毒品数量的折算有问题

控方把不同种类的毒品按照错误的比例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

这种折算方法是错误的

应当重新折算

情节严重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王某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

王某具有自首情节

王某具有立功情节

王某是初犯、偶犯

应当对王某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重新进行了毒品数量计算和折算。重新计算后,毒品数量没有达到"数量大"的标准,法院考虑到王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四、持有目的的审查:是否具有其他毒品犯罪目的

(一)持有目的审查的概念与特征

持有目的审查是指对行为人持有毒品的目的进行审查。

持有目的审查具有以下特征:

主观性----持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重要性----持有目的直接关系到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复杂性----持有目的的认定较为复杂

争议性----认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

(二)持有目的的种类

持有目的的种类多种多样,包括:

自己吸食----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

贩卖牟利----持有毒品是为了贩卖牟利

运输转移----持有毒品是为了运输转移

窝藏包庇----持有毒品是为了窝藏包庇

其他目的----其他持有目的

1. 自己吸食目的的认定

自己吸食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自己吸食

区分"自己吸食"与"贩卖牟利"

审查自己吸食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目的的认定

实操技巧:

收集持有目的的相关证据

审查行为人的吸毒史

分析持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目的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贩卖毒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被告人有吸毒史,长期吸食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的数量符合个人吸食的量。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2. 贩卖牟利目的的认定

贩卖牟利是指行为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贩卖牟利。

辩护要点:

审查是否属于贩卖牟利

区分"贩卖牟利"与"自己吸食"

审查贩卖牟利的认定标准

注意持有目的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贩卖毒品罪。我们提出,被告人没有贩卖牟利的目的。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不是为了贩卖。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贩卖的目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三)持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持有目的的认定方法多种多样,包括:

根据行为认定----根据行为人的行为认定持有目的

根据数量认定----根据持有毒品的数量认定持有目的

根据证据认定----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持有目的

其他方法----其他认定方法

辩护要点:

审查持有目的的认定方法是否正确

区分"正确的认定方法"与"错误的认定方法"

审查认定方法的合理性

注意持有目的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贩卖毒品罪。我们提出,持有目的的认定方法有问题。控方仅仅根据持有毒品的数量就认定被告人有贩卖的目的,这是错误的。持有数量多不代表一定是为了贩卖。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四)持有目的的证据审查

持有目的的证据审查是指对证明持有目的的证据进行审查。

辩护要点:

审查证明持有目的的证据是否充分

区分"充分的证据"与"不充分的证据"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注意持有目的的认定

典型案例: 我曾办理一起毒品案,被告人系某公民,被指控贩卖毒品罪。我们提出,证明被告人有贩卖目的的证据不充分。控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贩卖的目的。仅仅根据持有毒品的数量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贩卖的目的。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

(五)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我曾办理一起毒品案,被告人赵某系某公民,被指控贩卖毒品罪。

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赵某非法持有海洛因40克,有贩卖的目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辩护思路:

持有目的审查方面:

我们提出,赵某没有贩卖的目的

赵某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

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有贩卖的目的

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自己吸食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赵某是吸毒人员

赵某有吸毒史,长期吸食毒品

赵某持有毒品的数量符合个人吸食的量

赵某持有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

贩卖目的方面:

我们提出,赵某没有贩卖的目的

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有贩卖的目的

控方仅仅根据持有毒品的数量就认定赵某有贩卖的目的

这种认定方法是错误的

证据方面:

我们提供了证据证明,赵某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持有毒品

有赵某的吸毒史证明

有赵某的尿检报告证明

有证人证言证明赵某长期吸毒

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赵某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持有毒品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

五、各诉讼阶段的辩护要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及时介入,了解案件情况

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

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背景

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稳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

2. 分析案件性质,制定辩护策略

分析案件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分析持有状态是否成立

分析是否可能构成更轻的罪名

制定初步的辩护策略

3. 申请取保候审

选择合适的时机提出申请

准备充分的申请理由

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

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

4. 提出辩护意见

针对案件的疑点和问题提出意见

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申请进行毒品数量鉴定等

注意意见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全面阅卷,掌握案件全貌

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

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

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发现证据中的问题和漏洞

2. 调查取证,补充有利证据

制定调查取证方案

注意调查取证的合法性

重点收集能够证明持有目的是自己吸食的证据

必要时申请检察机关调查取证

3. 申请司法鉴定,查明专门问题

识别需要鉴定的专门问题

申请进行毒品数量鉴定、毒品成分鉴定等

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4. 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提出事实认定方面的意见

提出证据采信方面的意见

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

争取不起诉或轻诉

争取将重罪改为轻罪

5. 参与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评估认罪认罚的利弊

协助犯罪嫌疑人作出明智选择

参与量刑协商,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策略

1. 充分的庭前准备

研究案卷材料,熟悉案件事实和证据

制定辩护方案和庭审策略

准备质证意见和辩护词

准备发问提纲

进行庭审模拟和演练

2. 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

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证

出示辩方证据

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发问

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

全面阐述辩护意见

针对控方观点进行反驳

突出辩护重点

争取法庭的采纳

4. 罪名辩护

论证不构成重罪,只构成轻罪

反驳控方的重罪指控

提出具体的罪名认定意见

争取认定为较轻的罪名

5. 量刑辩护

论证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反驳控方的从重处罚建议

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结语:持有状态式辩护法的实践价值

通过以上从持有状态的视角对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体系的系统阐述,我们可以看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空间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关键在于辩护律师能否转变思维,从传统的"行为辩护"转向"持有状态辩护",围绕持有状态构建完整的辩护体系。

持有状态式辩护法的实践价值在于:

体系化----构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避免了辩护的碎片化和随意性

逻辑化----围绕持有状态展开,逻辑清晰,论证有力

精细化----从持有行为认定、持有状态性质、持有数量认定、持有目的审查四个层面深入分析,辩护更加精细

专业化----体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点,辩护更加专业

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充分认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殊性,深入研究毒品犯罪的理论和实践,运用持有状态式的科学辩护方法,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同时,我们也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推动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2009年山东省律师事务所..
·2009年度济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在..
·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山东..
·长期未提供劳动的,双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
·彭某诉孙某离婚后房屋确..
·江苏省高院关于民事申请..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