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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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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律师 李良

引言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正因为如此,我国刑法对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个罪名的认定却存在着很多争议。什么是军事秘密?军事秘密的等级如何认定?什么样的获取手段才算"非法"?是不是只要接触了军事秘密,就构成犯罪?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某部参谋王某,因为工作需要,经常接触一些军事秘密。有一次,他为了写一篇学术论文,就从单位的内部网站上下载了一些资料,其中包含了一些秘密级的文件。后来,这件事被发现了,军事检察院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认为他以窃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情节严重。

我作为王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了几个核心辩护观点:第一,王某下载这些资料是为了工作和学术研究,不是为了非法目的;第二,王某作为参谋,本身就有接触这些秘密的权限,他的下载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非法获取;第三,这些资料的秘密等级认定有问题,有些根本就不是军事秘密;第四,王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们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那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辩护,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军事秘密"的范围和"非法获取"的含义。很多时候,军人因为工作需要接触军事秘密,或者为了工作、学习的目的使用军事秘密,和真正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是有本质区别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军人获取了自己权限范围之外的军事秘密,就构成犯罪。

今天,我就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从秘密等级、获取手段、主观目的三个维度,系统地谈谈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辩护策略和技巧。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规范构造与辩护空间

(一)罪名的立法演进与规范含义

要做好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辩护,首先得了解这个罪名的来龙去脉。

早在1951年,我们国家就有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但那个时候还没有专门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也没有规定这个罪名。

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新增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放在了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为什么要新增这个罪名呢?我理解,主要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军事情报的窃取活动越来越猖獗,而我们原来的法律只有泄露军事秘密罪,没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不能很好地打击这类犯罪。所以,就新增了这个罪名,把打击的关口前移,从泄露环节前移到获取环节。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它有几个特点:

第一,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当然,非军人也可以构成共犯。

第二,犯罪对象是军事秘密。也就是,关系到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这三种方法是并列的,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就构成犯罪。

第四,主观方面是故意,也就是明知是军事秘密,而故意非法获取。

第五,这个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当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误区

虽然刑法对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很多认定上的误区。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个误区:

第一个误区是扩大军事秘密的范围。很多人把所有和军队有关的信息都认为是军事秘密。但实际上,军事秘密是有严格的范围和等级的,不是所有和军队有关的信息都是军事秘密。比如,军队的公开信息、一般的内部信息,就不是军事秘密。

第二个误区是对"非法获取"的理解太宽。很多人认为,只要不是通过正常渠道获取的,就是非法获取。但实际上,"非法获取"是有特定含义的,必须是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等不正当的方法,而且是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如果是因为工作需要,或者因为管理上的漏洞,偶然获取了军事秘密,那就不一定是非法获取。

第三个误区是客观归罪。也就是,只要行为人获取了军事秘密,就认定为犯罪,不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犯罪的故意,也不看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是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

第四个误区是对秘密等级的认定不严格。很多时候,军事秘密的等级认定比较随意,有的把秘密级的定成机密级,有的把根本不是秘密的定成秘密级。而秘密等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这些误区,既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我们辩护的切入点。只要我们能抓住这些问题,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就有可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三)三维辩护体系的构建

面对这些误区,我在办案中逐渐摸索出了一套三维辩护体系。所谓三维,就是从秘密等级、获取手段、主观目的三个维度,全方位地进行辩护。

第一维是秘密等级的辩护。也就是,看涉案的信息是不是军事秘密,以及是什么等级的军事秘密。如果不是军事秘密,那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秘密等级比较低,那就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维是获取手段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获取军事秘密的手段是不是非法的,是不是属于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方法。如果手段是合法的,或者不属于这三种方法,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维是主观目的的辩护。也就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故意,以及获取军事秘密的目的是什么。如果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或者是为了正当的目的,那就不构成犯罪或者可以从轻处罚。

这三维辩护,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我们辩护的时候,要三个维度同时发力,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如果能在其中一个维度上取得突破,那就有可能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用三维辩护的方法来分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我觉得逻辑非常清晰,也很符合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下面,我就按照这三个维度,详细谈谈具体的辩护策略。

二、第一维辩护:军事秘密的范围与等级认定

(一)军事秘密的法定范围与认定标准

首先,我们来谈谈第一维辩护:军事秘密的范围与等级认定。这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辩护的第一道关口。如果涉案的信息根本就不是军事秘密,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什么是军事秘密呢?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规定,军事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军事利益,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军事秘密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技术的手段、能力,机要密码及有关资料;

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

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

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

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当然,这些只是大致的范围,具体哪些事项属于军事秘密,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军事秘密分为三个等级: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军事秘密的等级,必须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定密的。定密必须有法定的权限,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二)秘密等级认定中的常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军事秘密的等级认定经常出现问题。我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不是军事秘密的被认定为军事秘密。也就是,有些信息本来是公开的,或者只是一般的内部信息,根本就不是军事秘密,但却被认定为军事秘密。

比如,有的部队把一些已经公开的学术论文,或者一些普通的工作总结,认定为军事秘密。这显然是不对的。

第二种情况是,秘密等级定高了。也就是,本来是秘密级的,被定成了机密级;本来是机密级的,被定成了绝密级。

秘密等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秘密等级的高低,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特别严重的重要标准。所以,秘密等级定高了,量刑就会重很多。

第三种情况是,定密程序不合法。也就是,军事秘密的确定,没有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比如,没有定密权限的人定了密,或者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就定了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规定,军事秘密的密级,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确定。具体的定密权限,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定密主体没有权限,或者定密程序不合法,那这个密级的认定就是无效的。

第四种情况是,军事秘密已经解密了,但还按照秘密来认定。军事秘密是有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届满的,就自行解密。或者,因为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也可以提前解密。如果已经解密了,那就不是军事秘密了,再按照军事秘密来认定,就是错误的。

(三)秘密等级辩护中的证据运用

在秘密等级的辩护中,证据的运用非常重要。我们要通过证据,证明涉案的信息不是军事秘密,或者秘密等级没有那么高。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这一点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定密文件。也就是,确定军事秘密等级的文件。我们要审查这些文件,看看定密主体有没有权限,定密程序是不是合法。如果定密主体没有权限,或者定密程序不合法,那这个密级的认定就是无效的。

第二类是公开的资料。也就是,证明涉案信息已经公开的资料。比如,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书籍,公开的网站,公开的学术论文等等。如果涉案的信息在这些公开的资料中都能找到,那就说明它不是军事秘密。

第三类是专家意见。也就是,有关专家对涉案信息是不是军事秘密、是什么等级的军事秘密的意见。如果专家认为不是军事秘密,或者秘密等级没有那么高,那对我们的辩护就很有帮助。

第四类是其他相关证据。比如,涉案信息的产生过程、使用范围、保密措施等等。这些都可以帮助我们判断,涉案信息是不是军事秘密,以及是什么等级的军事秘密。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秘密等级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王某下载的那些资料,有些根本就不是军事秘密,只是一般的内部资料;有些虽然是军事秘密,但秘密等级没有那么高,只是秘密级,不是机密级。我们还提供了一些公开的资料,证明其中有些信息已经公开了。最后,法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对涉案的军事秘密等级进行了重新认定。

三、第二维辩护:获取手段的合法性审查

(一)三种法定获取手段的认定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二维辩护:获取手段的合法性审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也就是说,只有这三种方法才构成这个罪。如果不是这三种方法,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那么,什么是窃取、刺探、收买呢?

窃取,就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方法,暗中获取军事秘密。比如,偷文件、偷电脑、偷看、偷拍、偷录等等。窃取的特点是秘密性,也就是行为人以为别人不知道。

刺探,就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暗中打听、侦察、了解军事秘密。比如,向知情人打听,通过观察了解,通过分析推测等等。刺探的特点是打听性,也就是行为人主动去了解、去探听。

收买,就是指行为人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军事秘密。比如,花钱买,用美色换,用职务便利换等等。收买的特点是交易性,也就是行为人用某种利益作为交换,获取军事秘密。

这三种方法,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方法。只有实施了这三种方法之一,才构成这个罪。如果不是这三种方法,比如通过合法的工作渠道获取,或者因为管理漏洞偶然获取,那就不构成这个罪。

(二)几种容易混淆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情况容易被误认为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但实际上不是。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因工作需要合法获取军事秘密。也就是,行为人因为工作的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了军事秘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获取行为是合法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比如,部队的参谋、干事,因为工作需要,接触和获取一些军事秘密,这是很正常的,是履行职责的需要。

当然,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行为人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获取了自己不应该知道的军事秘密,那算不算非法获取?

我认为,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工作的需要,偶尔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获取了一些军事秘密,而且没有用于非法目的,那就不应该认定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因为这主要是管理上的问题,不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意问题。

但如果行为人是出于非法的目的,故意超出自己的权限范围,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获取军事秘密,那就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是,因管理漏洞偶然获取军事秘密。也就是,因为部队的保密管理有漏洞,行为人偶然获取了军事秘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获取军事秘密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所以不构成犯罪。

比如,有的部队保密管理不严,把秘密文件随便放在桌子上,或者把涉密电脑随便让人用。行为人偶然看到了或者接触到了军事秘密,这就不能算是非法获取。

当然,行为人获取军事秘密后,应该及时报告,不能私自留存或者传播。如果私自留存或者传播,那就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从公开渠道获取军事秘密。也就是,行为人从公开的渠道,比如报纸、杂志、书籍、网站等,获取了军事秘密。这种情况下,既然信息已经公开了,那就不是军事秘密了,当然也就不存在非法获取的问题。

当然,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行为人通过对公开信息的分析、整理,得出了军事秘密,那算不算非法获取?

我认为,不算。因为公开信息是任何人都可以获取的,通过对公开信息的分析得出结论,是一种智力活动,不是非法获取。只要行为人没有采取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获取原始的军事秘密,就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接受他人主动提供的军事秘密。也就是,他人主动把军事秘密提供给行为人,行为人没有主动去窃取、刺探、收买。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算不算非法获取?

我认为,这个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军事秘密,或者知道后及时报告了,那就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知道是军事秘密,还故意接受,并且留存或者使用,那就可能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因为这时候,行为人主观上有获取军事秘密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获取的行为。

不过,这种情况和主动的窃取、刺探、收买还是有区别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从轻。

(三)手段辩护中的证据运用

在获取手段的辩护中,证据的运用也非常重要。我们要通过证据,证明行为人获取军事秘密的手段是合法的,或者不属于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方法。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这一点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关于行为人职责权限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有接触和获取涉案军事秘密的权限的证据。比如,行为人的职务证明、岗位职责证明、工作范围证明等等。如果行为人有合法的权限,那他的获取行为就是合法的。

第二类是关于获取过程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是如何获取军事秘密的证据。比如,获取的时间、地点、方式、经过等等。如果是通过合法的工作渠道获取的,或者是偶然获取的,那就不是非法获取。

第三类是关于管理漏洞的证据。也就是,证明部队的保密管理存在漏洞的证据。比如,保密制度不健全、保密措施不到位、保密管理不严格等等。如果管理上有漏洞,那行为人获取军事秘密就有客观原因,主观恶性就小。

第四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行为人自己最清楚他是如何获取军事秘密的。当然,不能只听行为人自己怎么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获取手段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王某作为参谋,本身就有接触这些军事秘密的权限,他下载这些资料是为了写学术论文,是为了工作需要,不是为了非法目的。而且,这些资料就在单位的内部网站上,任何人都可以下载,管理上有漏洞。所以,王某的行为不属于窃取,不是非法获取。最后,法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四、第三维辩护:主观目的的审查与认定

(一)主观故意的内容与证明

接下来,我们谈谈第三维辩护:主观目的的审查与认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故意。如果主观上没有这个故意,那就不构成犯罪。

那么,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观故意是什么呢?我认为,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知是军事秘密;二是故意非法获取。

明知是军事秘密,就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获取的是军事秘密。如果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是军事秘密,那就不构成犯罪。

故意非法获取,就是指行为人主动地、有意识地去获取军事秘密。如果是偶然获取的,或者是被动接受的,那就不是故意非法获取。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的证明是一个难点。因为主观的东西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怎么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故意呢?

很多时候,公诉方就是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主观故意。比如,只要行为人获取了军事秘密,就推定他有非法获取的故意。但这种推定不一定是正确的。

我们辩护的时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反驳这种推定,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故意:

第一,看行为人知不知道是军事秘密。如果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是军事秘密,那就没有犯罪故意。比如,有些文件没有标明密级,行为人不知道是军事秘密,那就不能认定为故意。

第二,看行为人获取军事秘密的目的。也就是,行为人为什么要获取军事秘密,是为了工作、学习,还是为了非法目的。如果是为了工作、学习等正当目的,那就不是犯罪故意。

第三,看行为人获取军事秘密后的表现。也就是,行为人获取军事秘密以后,做了什么。如果他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没有泄露,也没有用于非法目的,那就说明他没有犯罪故意。如果他泄露了,或者出卖了,那就说明他有犯罪故意。

第四,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如果行为人平时表现很好,遵纪守法,保密意识很强,那他故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可能性就比较小。

(二)几种常见的非犯罪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常见的情况,行为人虽然获取了军事秘密,但目的是正当的,不是为了犯罪。我们辩护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况是,为了工作需要获取军事秘密。也就是,行为人为了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获取了一些军事秘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是正当的,是为了工作,不是为了犯罪。

比如,有的军人因为工作需要,要写材料、做研究,就从各种渠道收集了一些军事秘密。只要他是为了工作,并且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情况是,为了学习研究获取军事秘密。也就是,行为人为了学习、研究的目的,获取了一些军事秘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也是正当的,不是为了犯罪。

比如,有的军校学员,为了写毕业论文,收集了一些军事秘密。只要他是为了学习研究,并且按照规定使用和保管,那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情况是,为了个人兴趣获取军事秘密。也就是,行为人因为对军事感兴趣,获取了一些军事秘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虽然不是工作和学习,但也不是为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如果他只是自己看看,没有泄露,也没有用于非法目的,那就不一定构成犯罪。

当然,这种情况比较有争议。我个人认为,如果只是出于个人兴趣,获取了一些低级别的军事秘密,并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种情况是,过失获取军事秘密。也就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过失地获取了军事秘密。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所以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因为这个罪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

当然,如果行为人过失获取军事秘密后,没有及时报告,反而私自留存或者泄露,那就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目的辩护中的证据运用

在主观目的的辩护中,证据的运用同样非常重要。我们要通过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故意,或者获取军事秘密的目的是正当的。

那么,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这一点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关于行为人目的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获取军事秘密是为了什么目的的证据。比如,工作任务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等。如果是为了工作或者学习研究,那目的就是正当的。

第二类是关于行为人使用情况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获取军事秘密以后,是如何使用的证据。如果是按照规定用于工作或者学习,没有泄露,也没有用于非法目的,那就说明主观恶性小。

第三类是关于行为人保密意识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平时保密意识很强,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的证据。比如,平时的保密培训记录、保密考核成绩、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记录等等。这些可以证明行为人不会故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第四类是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行为人自己最清楚他获取军事秘密的目的是什么。当然,不能只听行为人自己怎么说,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涉及到主观目的的认定问题。我们在辩护中提出,王某下载这些资料是为了写学术论文,是为了学术研究,不是为了非法目的。他下载以后,只是自己用于写论文,没有泄露给任何人,也没有用于其他非法用途。而且,王某平时保密意识很强,从来没有违反过保密规定。所以,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故意。最后,法院部分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五、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辩护技巧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件的证据特点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做好证据审查工作非常重要。

第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这类案件涉及到军事秘密的认定,涉及到保密工作的专业知识,专业性很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就很难做好辩护工作。

第二个特点是,涉密性强。这类案件的很多证据都是涉密的,不能公开出示。这就给证据的审查和质证带来了困难。很多时候,辩护人只能在保密的环境下查阅证据,不能复制,不能带出。

第三个特点是,言词证据相对较少,实物证据相对较多。这类案件主要靠实物证据来证明,比如涉密文件、涉密电脑、涉密存储介质等等。而言词证据相对较少,因为很多时候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是怎么回事。

第四个特点是,定密意见起着关键作用。这类案件中,军事秘密的等级认定非常关键,而认定的主要依据就是保密部门出具的定密意见。很多时候,定密意见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二)几类关键证据的审查要点

在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案件中,有几类证据非常关键,我们要重点审查。

第一类是定密意见。也就是,保密部门出具的关于涉案信息是不是军事秘密、是什么等级的军事秘密的意见。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定密主体有没有权限;二是看定密程序是不是合法;三是看定密的依据是不是充分;四是看定密的结论是不是正确。如果定密意见有问题,那整个案件的基础就动摇了。

第二类是涉密文件和存储介质。也就是,涉案的军事秘密载体,比如文件、电脑、U盘、移动硬盘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载体是不是真实的,有没有被篡改、伪造;二是看这些载体的来源是不是合法,收集程序是不是合法;三是看这些载体上的信息是不是军事秘密;四是看这些信息是不是行为人获取的。

第三类是关于获取手段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是如何获取军事秘密的证据。比如,监控录像、上网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这些证据是不是真实的;二是看这些证据能不能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三是看这些证据能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四类是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据。也就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故意的证据。比如,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等。

审查这类证据,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秘密;二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是故意非法获取;三是看能不能证明行为人的目的是什么。

(三)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因为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强、涉密性强,所以很多案件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如果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那就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我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不足的情形:

第一种是,军事秘密的认定证据不足。比如,没有合法有效的定密意见,或者定密意见有问题,不能确定涉案信息是不是军事秘密,以及是什么等级的军事秘密。

第二种是,非法获取行为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不能排除合法获取、偶然获取等合理怀疑。

第三种是,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比如,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秘密,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故意非法获取。

第四种是,主体身份的证据不足。比如,不能确定行为人是不是现役军人。

只要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我们都可以提出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这类案件,最后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

六、三阶段辩护策略:从侦查到审判的全程应对

(一)侦查阶段的辩护重点

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证据收集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辩护工作做得好,可以为后面的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件的侦查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因为一时糊涂犯了错误,心理压力很大。我们作为辩护人,要及时会见他们,给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告诉他们的权利义务,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要了解,他是如何获取军事秘密的,他的目的是什么,他知道不知道是军事秘密。

第二,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侦查阶段,我们虽然不能查阅案卷,但可以根据从犯罪嫌疑人那里了解到的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比如,如果我们认为涉案的信息不是军事秘密,或者行为人是合法获取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就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他们撤销案件。如果我们认为案件存在疑点,也可以提出,建议他们补充侦查。

第三,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如果我们对定密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比如,申请更高一级的保密部门重新认定。

第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很多都是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如果他们被逮捕了,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关注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我们要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情况。特别是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有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发现有违法取证的情况,要及时提出,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查起诉阶段是承上启下的阶段,也是辩护的黄金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然后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者改变定性。

在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审查证据。这是审查起诉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我们要仔细查阅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定密意见、涉密文件、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等。通过审查证据,我们要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找出证据的疑点,找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第二,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查阅案卷后,我们要再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把案卷中的证据和他核实,看看哪些是真的,哪些是假的,哪些有出入。同时,我们还要向他了解一些案卷中没有提到的情况,寻找新的辩护线索。

第三,调查取证,收集有利证据。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调查取证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收集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比如,找犯罪嫌疑人的同事、领导了解情况,收集他平时的表现材料,收集关于涉案信息已经公开的证据等等。

第四,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如果我们对定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检察院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新认定。

第五,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的落脚点。我们要根据案件情况,向检察院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如果我们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我们认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就建议检察院相对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理。如果我们认为定性不准,就建议检察院改变定性。

(三)审判阶段的辩护重点

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也是辩护的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要出庭支持辩护,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向法庭阐明我们的辩护观点,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在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件的审判阶段,我认为辩护的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开庭前,我们要仔细研究案卷,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我们要准备好质证意见,准备好发问提纲,准备好辩护词。同时,我们还要会见被告人,告诉他庭审的程序,告诉他如何应对发问,如何进行最后陈述。

第二,做好法庭调查工作。法庭调查是庭审的核心环节,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质证。我们作为辩护人,要认真听取公诉人出示的证据,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质证。对于不真实、不合法、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要提出异议。特别是对于定密意见,如果有问题,要重点质证。同时,我们还要向被告人、证人发问,通过发问来查明案件事实,展示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第三,做好法庭辩论工作。法庭辩论是双方观点交锋的环节。我们要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公诉意见,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我们要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个方面,全面阐述我们的辩护观点。特别是要重点阐述,涉案信息不是军事秘密,或者秘密等级没有那么高;被告人的获取手段是合法的,或者不属于窃取、刺探、收买;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目的是正当的。我们的辩护词要逻辑清晰,论证充分,有说服力。

第四,做好最后陈述的引导工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权利,也是他向法庭表达自己想法的最后机会。我们要引导被告人,让他在最后陈述中,真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承认自己的错误,说明当时的情况,表达自己的悔意,争取法庭的理解和同情。

七、量刑辩护的几个要点

(一)量刑档次的区分

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那我们就要进行量刑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这个罪的量刑档次。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有三个量刑档次:

第一个档次,是基本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个档次,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个档次,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我们量刑辩护的第一步,就是要区分这三个量刑档次,看看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哪个档次。如果公诉方认为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我们就要论证不属于这种情况。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呢?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有:

获取了大量军事秘密的;

获取了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

多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有:

获取了大量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

获取了绝密级军事秘密的;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大量重要军事秘密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当然,这些只是常见的情形,具体案件还要具体分析。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就要对照这些情形,看看当事人的行为是不是达到了相应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就要提出异议,要求按照较低的量刑档次来量刑。

(二)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除了区分量刑档次,我们还要寻找各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非法获取军事秘密案件中,常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首。如果行为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就构成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立功。如果行为人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那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主观恶性小。比如,行为人不是为了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只是为了工作、学习或者个人兴趣,才获取了军事秘密,主观恶性不大,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四,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比如,行为人获取军事秘密以后,没有泄露,也没有用于非法目的,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五,平时表现好。如果行为人平时工作一直很认真负责,保密意识很强,为部队做出了很多贡献,只是这次一时糊涂,犯了错误,那也可以从轻处罚。

第六,认罪悔罪态度好。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罪悔罪,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可以从轻处罚。

这些情节,只要有其中一个,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有多个,那就可以更大幅度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们作为辩护人,就要努力寻找这些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我前面提到的王某案,就有很多从轻处罚的情节。比如,他是主动交代问题的,有自首情节;他平时表现很好,是一名优秀的参谋;他没有泄露任何军事秘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他认罪悔罪态度很好。所以,最后法院对他从轻处罚,判处了缓刑。

八、几个特殊问题的探讨

(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犯罪主体不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军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第二,犯罪对象不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对象是军事秘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对象是国家秘密,范围更广,包括军事秘密、外交秘密、经济秘密、科技秘密等等。

第三,法定刑不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比较重,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定刑比较轻,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一个军人非法获取了军事秘密,那应该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因为这是特别法,优先适用。如果一个非军人非法获取了军事秘密,那应该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因为他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体。

(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也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是和军事秘密有关的犯罪。它们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

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行为方式不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是"入口"的行为。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是"出口"的行为。

第二,犯罪主体不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主要是军人,但非军人也可以构成。

第三,法定刑不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比较重,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战时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如果行为人先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然后又故意泄露,那应该怎么处理呢?我认为,这属于牵连犯,应该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按照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既遂与未遂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并且实际获取了军事秘密,就构成既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非法获取的行为,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获取军事秘密,那就是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比如,行为人正在偷军事秘密文件,被当场抓住了,那就是未遂。

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如果案件是未遂的,就要提出来,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辩护,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从秘密等级、获取手段、主观目的三个维度,全方位地进行。我们既要从事实层面进行辩护,也要从法律层面进行辩护;既要从实体层面进行辩护,也要从程序层面进行辩护。

军事秘密的保护固然重要,但军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样需要保护。我们不能为了保护军事秘密,就扩大打击面,把那些不是犯罪的行为也当成犯罪来处理。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确认定犯罪,做到不枉不纵。

作为一名军职罪辩护律师,我始终认为,我们的职责不仅仅是为当事人辩护,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我们的辩护,让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审判,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才是我们辩护的真正意义所在。

我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随着保密制度的不断完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的认定会越来越准确,越来越公正。我们的军队,也一定会建设得越来越强大,越来越有战斗力。

在未来的办案中,我会继续坚持三维辩护的方法,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更多的军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军队的纯洁和巩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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