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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李良每日一辩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护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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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京律师  来源:南京律师网  阅读: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蚂蚁刑辩团队 李良

一、罪名概述

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是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中危害程度最为严重的罪名之一,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该罪设有专门的量刑档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不适用死刑。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犯罪构成要件

二、量刑框架

本罪按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分三档处理,辩护应紧扣角色认定:

【注意】核心辩护路径:将当事人角色从"首要分子"降至"积极参加"乃至"其他参加",是本罪辩护中压降刑期的关键所在。

三、无罪辩护要点

(一)主观故意不成立----缺乏颠覆目的

本罪要求直接故意,且须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定目的。若行为人系出于学术研究、新闻报道、合法政治诉求,则主观要件不符,不构成本罪。

辩护路径:通过书证、网络发言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当事人主观目的在于学术研究或合法表达,而非政治颠覆。

法律界限:对现行体制的批评质疑,不等于"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二)客观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无"组织、策划、实施"行为

行为须达到"组织、策划、实施"的程度。单纯发表文章、参与集会,不满足本罪的行为要件。

辩护路径:证明当事人仅为普通参与者,无统筹、指挥、谋划等核心行为。

援引《刑法》第97条关于"首要分子"的定义,明确组织、策划行为的法律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注意】注意:本罪多以集团形式认定,须审查起诉书中"犯罪集团"认定是否符合《刑法》第26条(三人以上、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构成要件。

(三)证据合法性审查----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用频繁,律师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受限,取证过程存在合法性风险。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严禁刑讯逼供及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排除规则:《刑事诉讼法》第56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应予排除。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第2条、第4条----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取得的供述应予排除。

【注意】实务要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不在场,是非法讯问的高发阶段。会见后须第一时间固定当事人对讯问经过的陈述,为后续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供依据。

四、罪轻辩护要点

(一)角色降档----从"首要分子"到"其他参加"

无罪辩护空间有限时,应全力论证当事人处于共同犯罪的从属、边缘地位,争取适用最低一档刑罚。

审查起诉书及全部证据,厘清当事人实际参与的具体行为。

与同案人员横向对比,证明当事人并非组织者、领导者。

收集能证明被告人从属地位的证据,如通讯记录显示其被动接受指示而非主动策划。

(二)从宽情节的充分挖掘

依据《刑法》第67条(自首)、第68条(立功)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争取从轻、减轻或适用缓刑。

(三)罪名转化辩护----争取适用第105条第二款

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的具体行为,应积极争取将罪名由本条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转化为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法定最高刑由无期徒刑大幅降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情形),量刑差异极为显著。

【注意】此转化辩护是本罪辩护中具有重大实益的核心策略,应在一审阶段着重布局,并在庭审中充分展开论证。

五、程序性辩护要点

(一)审查管辖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条,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审查一审法院是否具有合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审查

本罪案件中常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涉危害国家安全罪"有碍侦查"的,可不通知家属,但须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说明。

审查要点:是否在执行后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除外);

执行地点是否为正式羁押场所以外的专用场所;

律师会见是否受到无正当理由的阻碍或延迟。

【注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讯问因律师不在场,非法讯问风险极高。辩护律师会见后须立即固定当事人陈述,评估排非申请可行性。

(三)庭审质证权的充分行使

辩护律师应对证明当事人具有颠覆故意、实施颠覆行为的每份证据逐一质证,重点关注:

电子数据取证合规性:网络言论、聊天记录、电子文件的提取、固定程序是否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安部,2019年)。

证人证言稳定性:是否存在前后矛盾、受诱导或胁迫的情形。

同案人供述证明力:同案被告人供述未能相互印证的,不能作为定罪充分依据。

六、重要参考案例

【注意】以下案例均为公开报道或经官方媒体/司法机关公告确认的真实案例,律师引用时须结合当事案件具体情况审慎适用,不得机械套用。

(一)刘晓波案(2009年)

案情概述:刘晓波因参与起草《零八宪章》,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辩护参考意义:

控方适用第105条第二款(煽动颠覆)而非第一款(颠覆),体现检察机关在无证据证明"组织、策划"行为时,选择适用轻档罪名起诉的实践逻辑。

本案提示:以文字、文件形式表达政治主张,与"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存在法律性质上的重大区别,是争取罪名转化辩护的重要参考先例。

(二)709大抓捕相关案件(2015--2017年)

案情概述:2015年7月9日起,全国多地发生大规模律师及维权人士被捕事件(通称"709大抓捕")。其中翟岩民、江天勇等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起诉,经认罪认罚后获得不同幅度的从轻处理。王全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辩护参考意义:

多名被告人在审判前通过官方媒体公开"认罪",其自愿性受辩护律师界广泛质疑,为探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在实务中的挑战提供了参考。

王全璋案中,其家属及律师长期被拒绝安排会见,凸显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阶段律师会见权保障问题的极端重要性。

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获相对从轻处理,反映认罪认罚制度在本罪中确有一定适用空间。

(三)许志永、丁家喜案(2023年)

案情概述:许志永、丁家喜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23年4月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

辩护参考意义:

本案系近年以第105条第一款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量刑的典型案例,所判刑期处于"积极参加"与"首要分子"档次区间内。

对于组织者与参与者的角色区分认定,直接决定十年以上与十年以下的量刑差异,角色辩护具有决定性意义。

七、辩护实务注意事项

(一)律师自身执业安全

【注意】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辩护律师面临显著执业风险。须严格区分"依法辩护"与"协助犯罪"的边界,所有辩护策略须以法律论据为支撑,审慎对待庭外声援活动。

根据《律师法》第37条,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不受追究;但须注意庭外言论的审慎性,防范触及《刑法》第306条(律师伪造证据罪)或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风险。

(二)会见权的积极争取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赋予辩护律师持执照、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与在押当事人会见的权利;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侦查阶段须经公安机关许可。辩护律师应: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交会见申请,留存申请记录及回执;

对拒绝或拖延会见的情形依法提出书面异议并留档;

利用一切合法渠道与当事人家属沟通,间接了解被告人状况。

(三)阅卷策略

本类案件卷宗通常体量庞大,且涉及大量电子数据,阅卷时重点关注:

起诉书中对"组织、策划"行为的具体描述与证据对应关系;

全部同案被告人供述,核查相互印证情况;

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技术鉴定意见的合规性。

(四)境外因素的审慎处理

部分案件涉及境外组织的资金、联络或指导,一旦认定将对量刑产生显著加重影响(参见《刑法》第107条)。辩护律师须:

核查起诉书中境外关联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严格区分正常境外学术交流与"接受境外组织、机构、人员的资助或指使"的法律界定;

防范不相关的境外联系被恶意关联至本罪认定中。

(五)上诉与后续救济路径

一审判决后须在法定10日上诉期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重点方向包括: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存在法定从宽情节未被考量;

程序违法导致定罪不当。

针对非法证据,还可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

八、相关重要法律条文汇编

九、辩护要点速查一览

李良律师简介

李良律师,男,1973年生人,祖籍山东济宁,2006年8月开始执业,现执业于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蚂蚁刑辩团队成员,天倪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律师,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电视台《律师直播室》特邀嘉宾,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荣获国家无偿献血金奖。2016年9月获江苏省青年律师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第二名、江苏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技能比赛辩护词写作优秀奖,2020年12月三个案例入选《江苏省刑事典型案例汇编》,2022年11月获南京市律师协会《金陵律师无罪辩护案例精选》一等奖,2023年7月被评为2020-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2025年1月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2025年4月荣获南京市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三等奖,2025年5月荣获江苏省首届检察官律师模拟庭审大赛最佳辩护团队奖,2026年1月再次荣获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主要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商事仲裁等。

(李良律师手机号、微信号1380514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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